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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 在 李世淦-屏東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徵才機關: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10/01/11~110/01/18
資格條件: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徵聘「定期性行政助理」公告
◆用人單位:研究發展處(研究推動組)
◆名額:1名(得置候補2名)
◆資格條件:
1.具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學士學位以上學歷。
2.認真負責、具溝通協調能力,抗壓性高,可獨立完成交辦工作者。
3.具公文撰寫及帳務核銷、計畫申請及管理能力。
4.具電腦文書處理、簡報製作及資料統計分析能力,熟悉Word、Excel、PowerPoint等相關軟體之操作。
5.具工作項目相關經驗者佳。
工作項目:
1.辦理本校執行農委會所屬計畫相關行政業務。
2.辦理本校農委會廠商資格審查投標作業事宜。
3.彙整一般產學相關出國報告業務。
4.辦理本校特聘教授遴聘業務。
5.辦理傑出貢獻特聘教授獎勵。
6.協助辦理研究推動組校內外推廣活動。
7.本校教師承接計畫之行政管理費計算、核對、解說收取標準,教師計畫之領投標,各項計畫書(或契約書)歸檔管理(農委會及其轄下各單位、廠商)。
8.產學合作計畫相關公文之擬定、辦理,協助會辦各項產學合作計畫相關公文及合約檢視(農委會及其轄下各單位、廠商)。
9.其他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屏東縣內埔鄉老埤村學府路1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
◆管理及待遇:
1.本職務為現職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職務代理人,契約期滿即終止契約。
2.工作預定期間:自聘任日起至110年11月07日止。
3.依本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相關規定辦理;新進人員須經過3個月的約僱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負責評估工作能力及整體表現,試用合格後始得正式約僱。試用期間經評估不適任者,由用人單位主動簽會人事室通知隨即停止試用。
4.待遇依本校「約用聘僱(約僱)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規定支給:新進人員以行政(技術)助理1級223薪點27,805元起薪。
5.本校僱用前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第14條之規定,應申請查閱有無性侵害犯罪紀錄。
◆應徵方式:
1.符合上開資格條件者,請於公告截止日110年01月18日前,依序檢具下列資料:
(1)本校報名表(必檢附,如附件)
(2)最高學歷證件影本(必檢附,需於公告截止日前取得之學歷資格始予採認)
(3)各類型考試、測驗或專業訓練合格證照等影本(無則免附)
(4)經歷證件影本(無則免附),掛號郵寄至本校-屏東縣內埔鄉老埤村學府路1號國立屏東科技大學人事室收(以郵戳為憑);親送者以本校人事室「職缺收件章」收件日期為憑,請於報名截止日前之本校工作日期間親送至本校行政中心二樓人事室,交由人事人員收執,並加蓋「職缺收件章」。
甄選資料不齊全者,恕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
2.應徵信封右上角請註明應徵單位及職稱,所附本校報名表務請書明聯絡電話、手機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合則擇優通知甄試,不合者恕不另行通知及函覆,惟於徵聘作業完成後,甄聘結果將公告於本校人事室網頁;如未獲錄取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附足額回郵信封以利郵寄。
3.若公告期限截止,報名人數未達徵選員額數之3倍以上名額者,本校得重新辦理公告事宜。
4.候補名額之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5.應徵者之個人資料將用於本校此次徵選之各項相關業務;且錄取後,同意將其個人資料供校務行政之用;未獲錄取且未附回郵信封者之個人資料,將於此次甄選完畢後併予銷毀。
6.本公告同時刊登於下列網站:
(1)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址http://www.dgpa.gov.tw/點選「事求人」。
(2)本校首頁網址http://www.npust.edu.tw/index.aspx 點選「求才資訊」。
(3)本校人事室網址 http://personnel.npust.edu.tw/bin/home.php 點選「最新消息」。
(4)「台灣就業通」網址http://www.taiwanjobs.gov.tw/點選「找工作」。
(5)「104人力銀行」網址https://www.104.com.tw/index.cfm點選「找公司」。
7.聯絡電話:(08)7703202轉6112朱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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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報名表格請至人事室網站最新消息及徵才求職區下載 **>>
<<** 人事室網址http://personnel.npust.edu.tw/bin/home.php >>
職缺類別:
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
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 在 應曉薇祝您幸福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從源頭防狼師教育部將修法:性騷前科者不得參加師資考。
本人建議,有效防狼,因將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ㄧ併納入規範。
除防狼師,我也想幫負責、敬業的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請命。教育部應研擬如何輔導「兼任老師轉為專任老師,並適用教師法。」如此才能有效管理校園,並讓良幣驅逐劣幣。
以下資料供參,大家就可發現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享有的權利與義務有多衝突。所以好老師不受保障,要驅逐狼師出校園也成不容易的事。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第 7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
二、享有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依法令規定之權益。
三、參與教學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四、對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待遇及解聘之措施,認為
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請求救濟。
五、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拒絕參與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第 8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參加經指派與教學、行政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八、其他法令規定應盡之義務。
第 9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待遇規定如下:
一、兼任及代課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
二、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加給及獎金三種。
前項各款待遇支給基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10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中小學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但情
況特殊,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代理教師得擔任之。
第 11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七款、第十款至第十二款及第十四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其聘期
未滿三個月者,由校長予以解聘之;其聘期在三個月以上,或有本法第十
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情形者,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七條規定審議;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
除情節重大者外,教師評審委員會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
得聘任為教師,並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存續中,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
九款情形者,其調查不因聘約屆滿而終止;其停聘、解聘,準用本法第十
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前項經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得支領任何待遇;其經調查無性侵害及
性騷擾事實者,得申請補發該停聘期間應領之鐘點費或本薪。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
後段情形之一者,學校除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各級學校應辦理
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
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