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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蘇家宏律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剛才錄影:聰明買房,情侶買房,要登記誰的名字? 登記誰的名字很重要,如果無法登記自己的名字,空口白話沒保障,合資買房契約書為了要讓大家能『活在法律之上』。就是要讓彼此很幸福, 回到事務所,享受:鍋貼+高麗菜+理財生活通=美好的午餐。 也提供情侶買房必寫的:『合資購屋協議書』,讓大家參考其中可以...
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剛才錄影:聰明買房,情侶買房,要登記誰的名字?
登記誰的名字很重要,如果無法登記自己的名字,空口白話沒保障,合資買房契約書為了要讓大家能『活在法律之上』。就是要讓彼此很幸福,
回到事務所,享受:鍋貼+高麗菜+理財生活通=美好的午餐。
也提供情侶買房必寫的:『合資購屋協議書』,讓大家參考其中可以約定的項目。
(以下合資購屋協議書內容僅供參考用,並非提供個案法律意見,仍須按照個別的需求或狀況做修正,如有不明,仍須諮詢專業律師。)
合資購屋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XXX (下稱男方)
YYY (下稱女方)
茲因男、女方共同出資購屋事宜,雙方達成下列協議如下:
一、合資購屋標的: (下簡稱:本房屋)。
二、出資比例:男方50%、女方50%。
三、本房屋為雙方共有,各人持分依照出資比例為男方50%、女方50%。
四、雙方約定以男方之名義單獨簽訂買賣契約、申辦貸款及辦理所有權及抵押權之登記;但與本房屋有關之權利義務,女方均按持分比例與男方共同享有及負擔;且女方日後如要求男方移轉登記50%之持分予女方,男方不得拒絕。
五、本房屋供雙方共同居住使用,未經雙方同意,任一方不得變更使用目的。男方如未經女方同意,自行出售本房屋或為其他處分,應對女方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六、本房屋之所有權狀,由女方保管。
七、與本房屋有關之房屋貸款、稅金、修繕或其他管理費用,均由雙方平均分擔。
八、本房屋出售時,扣除買賣所需費用後,餘款由雙方平分。
九、本協議書如有未盡事項,雙方應依民法及相關法令,秉持善意及誠信原則和平解決之。
十、本協議書一式二份,由男、女方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協議書人
男方(簽名):
女方(簽名):
中華民國110年 月 日
#情侶買房
#合資購屋協議書
#夫妻財產 #聰明買房 #新聞TalkShow
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 在 高雄市議員 邱于軒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榮光重返高雄、大港回歸市民🎤》
于軒於今(18)日召開記者會,向市民朋友報告,有關大港開唱為何不唱「落跑」了,原因有幾點,補助經費刻意規避政府採購法、大港開唱的背後靈、大港開唱憑什麼不被監督。
依據高市文化局與出日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文化局補助展演契約書』,白紙黑字合約清楚寫明『#乙方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兩位時任局長尹立和王文翠與出日音樂簽訂合約。這就說明高市文化局補助出日音樂大港開唱的經費,就須符合政府採購法,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上網公開招標,並接受監督。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補助音樂類經費,大多為1萬-5萬間,但政府補助大港開唱2017年1000萬、2018年1000萬、2019年800萬元,為何獨厚大港開唱?身為受委託機關代表,竟未盡監督之責;所以于軒身為高雄市議員,更應向本案進行監督,給市民一個交代。
出日音樂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成立時,出資者為現任立委林昶佐與其太太葉湘怡,各投資100萬元,該公司資本額為200萬元。
大港開唱始於2006年10月,當時的策展人閃靈樂團主唱林昶佐於2016年當選立法委員後,退出出日音樂股份,同年5月出日音樂負責人也由其太太葉湘怡變更為汪子驤,而汪子驤就是閃靈樂團的鼓手。到底誰是大港開唱的背後靈?誰在護航?我想這都很清楚。
這陣子于軒因大港開唱事件,遭受網路霸凌、甚至受到威脅與恐嚇,這都顯示于軒所說的內容皆是事實,我也呼籲,#公共事務探討,#應回歸法制規範,對於上述過激行為我將依法提告。
于軒更呼籲出日音樂,將大港開唱還給高雄市民,讓榮光重返高雄、大港回歸市民,既然大港開唱是高雄市府一手孕育扶植,我們就讓他回歸高雄市民;于軒再次重申,相關政府補助經費,是人民的血汗錢,都必須經過監督,每一分納稅錢,都需公開讓市民朋友知道。
高雄市政府法制局更指出,依據『文化局補助展演契約書』,第15條規定出日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涉及採購事項,應符合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若出日音樂未依契約規定履約,文化局應依契約第6條規定行使權利(收回補助款及罰款10萬元)。文化局對於出日音樂,違反『文化局補助展演契約書』之規定,未確實依約行使權利,則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定的「失職行為」
于軒也請相關單位,審慎檢視此案是否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的圖利罪?
于軒認為,如果高雄沒有政黨輪替,這些文件根本不會被看見,這些違法亂紀的事實,也不會被發現。我們相信高雄市民的眼睛是雪亮的,這也難怪去年陳菊前市長,在選前口口聲聲呼籲「高雄不能輸」!更多事情,都會一一被攤在陽光下檢驗,我一定會善盡議員監督之職,捍衛我們鄉親的權益。
#藝文補助應該雨露均霑而非一支獨秀
#正視網路霸凌做為規避監督的煙霧彈!
#照著合約走回歸法治面
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 在 陳美梅 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桃園市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計畫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府青職字第1060032432號函公布
壹、目的: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青年勇於創業,並減輕創業初期貸款利息之負擔,特訂定本計畫。
貳、主辦機關: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以下簡稱青年局)。
參、辦理時間:
自計畫生效日起至107年12月25日止。
依向青年局申請利息補貼先後順序審核補助,至計畫經費用罄截止受理申請。
肆、實施對象:
新創或所營事業負責人、出資人或事業體,如符合下列條件,得依獲貸時之申請人名義(個人或事業體),提出利息補貼申請:
一、申請人年滿20歲至45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以核撥貸款之日期為推算基準)。
二、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之事業體,其原始設立登記或立案未超過五年(以核撥貸款之日期為推算基準)。
三、所經營之事業體,營業地址與稅籍應設於桃園市。若事業體於籌設期間尚未完成合法登記,得以負責人或出資人個人名義提出申請,並承諾事業體籌設階段結束,依法於桃園市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登記與稅籍登記。
四、通過申貸下列貸款方案之一者,可提出利息補貼申請,且溯自104年1月1日起通過核定貸款者:
1、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
2、 桃園市政府辦理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融資貸款。
3、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專案貸款。
4、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企業小頭家貸款。
5、 勞動部微型創業鳳凰貸款。
6、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
7、 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
五、未曾接受中央、本府或其他地方機關創業性質貸款補助或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者。
伍、補助方式:
一、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最高24個月。
二、申請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之貸款金額以新臺幣叁佰萬元為上限,如有續貸或重新辦理貸款之需求,得向青年局重新申請利息補貼,惟每人以1次且合計貸款金額仍以叁佰萬元為上限。
三、共同創業之出資人符合本計畫第肆點各款規定者,得同時申請補助。同一事業體數人同時申請利息補貼,申請人以3人為上限,且利息補貼之總貸款金額以玖佰萬元為上限。
四、補貼利率,係依本計畫第四點第四款各目貸款方案規定之承貸公民營金融機構核貸之貸款利率計算。
陸、申請程序:
一、資格審查:
(一)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1.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2.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應浮貼於申請書。
3. 向金融機構申貸第肆點第一項第三款各目所列貸款時所填寫之貸款計畫書影本1份。
4. 設立登記相關證明文件:商業(公司)設立登記證明文件或工廠登記核准公文影本或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登記證、開業執照或立案證照影本(以合夥或設立公司方式創業者,並應另提出合夥契約書、股東名冊或公司組織章程)。
5. 稅籍登記證影本1份:如國稅局核准稅務登記之函文影本、統一發票購票證、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附其一即可)。
6. 可資證明事業體之合夥人及出資人之文件。
7. 事業籌設許可公函及相關文件(包含設立籌備會議記錄、業務計畫或擴充計畫)。
8. 未曾接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創業性補助或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及承諾事業體於籌設階段結束,將依法於桃園市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與稅籍登記之切結書1份,格式如附件二。
9. 經金融機構核准貸款之貸款證明書1份,格式如附件三。
10. 行政契約書一式2份,格式如附件四。
(二)上開文件如有缺漏,經青年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全案退還。
二、利息補貼:
申請人經青年局核准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按季於每年4月5日、7月5日、10月5日及12月31日前分別檢具下列文件向青年局申請利息補貼,逾期未提出申請者不予補助。
(一) 核准利息補貼函影本,初次請領需檢附。
(二) 申請人個人或事業體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初次請領需檢附。
(三) 每年每季(第1季為1-3月、第2季為4-6月、第3季為7-9月、第4季為10-12月)向貸款之金融機構繳交貸款利息收據正本(所列之金額為正常繳息之金額,不含本金、逾期利息及違約金)及經貸款銀行核章認證之利息繳費清單。
(四) 領據(如附件五)。
上開文件如有缺漏,經青年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視同放棄當期補助,放棄補助之當期自原核准補貼之24個月內扣除。
獲准本計畫之利息補貼者應與青年局訂定行政契約 (如附件四),以規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並同意不履行契約義務時,青年局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柒、注意事項:
一、 申請人每季請領利息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每季請領利息之憑證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二、 青年局得不定期派員查訪申請人之事業經營情形。如有下列情事之ㄧ時,自事實發生日起終止補貼,申請人並應繳回事實發生日起已補貼之利息:
(一) 申請人所經營事業之稅籍遷出桃園市。
(二) 事業體於籌設階段結束,依法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之事業體未設籍桃園市。
(三) 未依原核定之創業計畫執行。但變更創業計畫經青年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 未親自經營所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之事業者。
(五) 與創業計畫不符者。
(六) 經營不善或其它原因致停業或歇業。
(七) 營業行為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八) 所檢具之證明文件係偽造或變造者。
(九) 規避、妨礙或拒絕青年局查訪者。
(十) 其他違反本計畫規定之情形者。
三、 經青年局核准補貼者,如需變更原核准創業計畫之相關事宜時,應先以書面敘明變更事項內容,經青年局同意後始准辦理。
四、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青年局105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五、 本計畫所定書表格式,由青年局另定之。
http://www.tycg.gov.tw/uploaddowndoc?file=hotnews/201702171053310.doc&filedisplay=%E6%A1%83%E5%9C%92%E5%B8%82%E9%9D%92%E5%B9%B4%E5%89%B5%E6%A5%AD%E8%B2%B8%E6%AC%BE%E5%88%A9%E6%81%AF%E8%A3%9C%E8%B2%BC%E8%A8%88%E7%95%AB%E7%94%B3%E8%AB%8B%E6%9B%B8.doc&flag=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