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人格權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人格權法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人格權法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人格權法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萬的網紅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令人動容、景仰的判決理由..... 侵害人格權 日本法院2014年的案例,法官以保障憲法飽到不容侵害居民生命生存的人格權為由,判決核電廠不得重啟..... (06/02/2014 自由時報) (記者湯佳玲/台北報導)北海岸居民展開首起核一乾貯的核廢料訴訟,日本福井縣地方法院日前也以核電無法與憲...

 同時也有221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80的網紅Horseman & Storyteller,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天英國最陰的墓地 這個墓地就是海格特公墓 這裡據傳是倫敦最陰的地方 不過因為這裡下葬了很多名人 因此這裡也成了一個熱門景點 也有人就聲稱在這裡看見吸血鬼 整起事件更是鬧到需要警察看守 但這座公墓到底發生了甚麼事情? 真的有吸血鬼出沒還是只是單純鬧鬼? 各位觀眾趕快在下面留言跟我們一起討論 #英國 ...

人格權法 在 林政豪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6-01 12:03:38

第3點真的黑人問號。 #人格權法...

  • 人格權法 在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0-23 22:57:22
    有 25 人按讚

    令人動容、景仰的判決理由..... 侵害人格權 日本法院2014年的案例,法官以保障憲法飽到不容侵害居民生命生存的人格權為由,判決核電廠不得重啟..... (06/02/2014 自由時報)

    (記者湯佳玲/台北報導)北海岸居民展開首起核一乾貯的核廢料訴訟,日本福井縣地方法院日前也以核電無法與憲法保障的人格權並論為由,首度以司法判決該地的大飯核電廠不得重啟,成為各大媒體頭條。旅日作家陳弘美提醒,台灣人也有「人格權」,福島核災已實際反映在日本司法判決上,讓法官的臉「從不屑變成敬意」。

    綠色消費者基金會董事長方儉認為,日本法院的判決書好像是講給台灣人聽,也是台灣核電廠的死亡預告通知書。

    陳弘美指出,大飯核電廠是福島核災後第一個申請重啟的核電廠,方圓兩百五十公里內的一百六十六位居民因此對關西電力公司提起訴訟,五月二十一日法院認定兩百五十公里內都是核災利害關係人,判決大飯核電廠無法確保安全,且侵害居民生命生存的人格權,不應重啟。

    陳弘美說,判決書指出,根據日本憲法第十三條的人格權,保障人民生命與生活的權利,人格權沒有任何理由得以被侵犯;核電只是一種發電方式,應劣位於人格權,就算有萬分之一的可能性會侵犯人格權,法律也不應准予。

    她說,法院駁回關西電力公司核電便宜的理由,正是以生存權根本不能和電價相提並論,是忤逆憲法的;其次,電力公司提到向國外進口天然氣等高昂燃料將使國家財富流失,法院卻指出:「真正國家財產是在豐沃的國土上,國民能夠生根著地的生活。」對於核電減碳的說法,判決文也說:「核災是有史以來最惡劣的環境污染。」

    她說,雖然關西核電廠將上訴,但不論從科學角度、法院認定「對具體危險過於樂觀,現有安全設備不能確保居民安全」,還是人格權角度、認定電價無法與生命並論,已奠定司法看待核電的基礎,值得台灣人民與司法界省思。

    完整內容請見: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783945

  • 人格權法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0-14 17:00:08
    有 29 人按讚

    📗#月旦民商法雜誌第69期

    📌訂閱月旦系列雜誌,‼實體講座‼免費參加👉http://qr.angle.tw/gyj

    🔳本期有二個當期企劃。第一個企劃為「中國大陸新民法典評析」。中國大陸於今年5月通過新民法典,將過去的民法通則、民法總則、物權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婚姻家庭法及繼承法等各種民事立法,加上「人格權法」,而構成新的民法典。在立法過程中,為求效率,主要將過去的各個民事法律,融合司法實務見解,增訂若干條款,編制而成民法典。

    中國大陸民法典的頒布,代表著中國大陸民法學術與實務發展的新里程碑。過往對於立法論的爭執,在新民法典公布後,一槌定音,可望學術界開始朝向法解釋論的學術發展方向前進。在開始從事法條規範的解釋前,仍有必要釐清大陸新民法典的特色,及其法律規定的繼受來源,俾利於未來進行精細的法解釋學研究。

    🔳為此,由蘇永欽教授從法典學的觀點,發現體系化不足是中國大陸新民法最大的問題,往長遠看,其教義學勢將承擔特別高的成本。中國大陸沒有善用這百年的法典時刻,未於潘德克頓法學的基礎上,重大創新引領21世紀民法典風潮,十分可惜。陳聰富教授則自比較法的觀點,以要約與承諾為例,探討中國大陸新民法對於國際契約法文件的法律繼受,並比較臺灣民法與中國大陸新民法規範模式的差異。

    🔳第二個企劃為「企業傳承與市場效率」。在臺灣,多數企業為家族企業,如何有效將財富、企業傳承給其後代,不僅關係家族的持續繁榮昌盛,也能維繫感情及保持和諧。因此現有法制工具是否可以作為財富、企業有效傳承之關鍵,值得探討。周振鋒副教授從臺灣家族爭產案件,談家族財富與企業傳承,指出臺灣法制宜及時修正回應實務需求,俾使家族無需另為海外資產安排與規劃,以提升其在臺灣深耕與茁壯之意願。
    此外,林建中副教授以「美國證券法上效率市場的認定」為題,指出效率市場的證明與決定,可以作為損害賠償之判斷基礎,亦得作為推認證券詐欺訴訟之因果關係,因此在證券詐欺訴訟中具有重要地位,而成為美國此類訴訟劇烈攻防的法律要件。

    【#本期精彩內容】http://qr.angle.tw/gjg

    《#當期企劃》
    🔹#中國大陸新民法典評析    
    ✒只恐雙溪舴艋舟,載不動許多愁──從法典學的角度評價和展望中國大陸的民法典/蘇永欽
    ✒中國大陸民法的法律繼受:以要約與承諾為例/陳聰富 教授

    🔹#企業傳承與市場效率
    ✒從臺灣家族爭產案件談家族財富與企業傳承──兼比較公司與信託制度/周振鋒 教授
    ✒美國證券法上效率市場的認定:近年案件發展/林建中 教授

    【#法學論述】
    ◾桑吉輪案對中國大陸油污損害賠償責任限制立法的審視及完善/王玫黎、焦選璇

    ◾公司減資對債權人通知義務的法解釋學分析及展開/薛波

    ◾論財產法總則的原理和啟示──以新《荷蘭民法典》的財產法體系為視角/張靜

    ◾論中國大陸電商平台專利事先審查義務和責任的發展與建構/陳佳舉、李偉

    📍月旦系列雜誌,‼開學季限定‼優惠實施中👉http://qr.angle.tw/gyj

    🏫【月旦精粹之選】▪網羅修法重點論述👉http://qr.angle.tw/ki0

    👨‍🏫#月旦講座 線上自我進修學習,#隨選上課,#跨領域增進職能實力👉http://qr.angle.tw/9tb

    📖「元照讀書館」單場9折,任三場 #享合購價2500元👉http://qr.angle.tw/7b5

    【#11月新書推薦】
    👉http://qr.angle.tw/mci

    【#10月新書推薦】
    👉http://qr.angle.tw/i6e

  • 人格權法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4-24 23:27:23
    有 278 人按讚

    <意思或精神活動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各位好,我是賴川,本週五民商法教室,我們要談的問題是,意思或精神活動自由受侵害時,被害人得否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在被害人之意思或精神活動自由受侵害後,如進一步發生其他人格權亦受侵害之結果,此時被害人自得主張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並無疑義。然而,如係單純以詐欺、脅迫方法而影響被害人之意思決定或精神自由,而未有侵害被害人之其他人格法益時,被害人是否仍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學說與實務存在不同見解,分述如下:

    ▌肯定說

    通說與實務認為,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自由,包含人身活動之自由及精神活動之自由,故以詐欺、脅迫方式侵害他人精神上之自由者,仍應負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責任。

    ◦ 最高法院 81 年台上字第 2462 號民事判決

    查所謂侵害他人之自由,並不以剝奪他人之行動或限制其行動自由為限,即以強暴、脅迫之方法,影響他人之意思決定,或對其身心加以威脅,使生危害,亦包括在內。本件上訴人主張鄭漢民、曾演達、鄧雙卿、簡維舜夥同施耀宗於凌晨三時許,手持槍枝,前往伊所經營之理髮院準備綁架上訴人,經伊報警及時趕到而未能得逞。所稱倘非虛妄,能否謂鄭漢民等之行為,未使上訴人身心受到威脅而不生危害,不無研求餘地。原審徒以上訴人因機智報警,而認鄭漢民等對上訴人之自由未加侵害,自嫌速斷。原判決關此部分駁回上訴人請求鄭漢民、曾演達、鄧雙卿、簡維舜連帶給付慰藉金之訴部分,不無可議。

    ▌否定說

    詹森林教授認為,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自由,應限於人身活動之自由,不得單純因意思或精神活動自由受侵害,即允許被害人得請求精神痛苦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而須於被害人有其他人格法益亦受侵害時,始得允許其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王澤鑑教授亦傾向贊同詹森林教授之見解,並有以下之補充。其認為,對人身活動自由之限制,不以物理強制為必要,施以威脅,使被害人不敢自由離開某處所者,亦屬於侵害人身活動自由,而非單純意思決定自由受侵害。此外,以強暴、脅迫方式影響他人意思決定或對其身心加以威脅,即使不構成侵害人身活動自由,仍有可能成立其他個別化之人格法益之侵害,如脅迫婦女自願決定墮胎,當然侵害婦女之身體健康權利,甚至構成其他人格法益之侵害。如此一來,使人格權之保護得因新的侵害態樣而更進一步具體化,此在方法上較諸無限制地擴大自由的保護範圍,更有助於人格權法之發展。

    ▌小結

    筆者認為,詹森林與王澤鑑教授之見解有其道理,因為在被害人受有意思或精神活動自由之侵害時,如先應具體化被害人所受侵害之人格法益究竟為何,相比一概以自由受侵害即使被害人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更可供後人加以操作並予以檢討。

    然而,現實上確實可能發生無法將自由受侵害歸類於其他人格法益之情形,如近年熱門的「病患自主決定權」之問題。關於「病患自主決定權」,陳聰富教授指出,醫師如未告知即進行醫療行為,所侵害之自主決定權係意思自由之侵害,而非身體權之侵害。

    詳言之,其認為,醫師說明義務所保護之法益,為病患對自己身體完整性的自主決定權。病患之自主決定權,獨立於身體權及隱私權而存在,在於保護個人的「知的利益」及「作決定的自由」。自主權是一個積極的權利,課與相對人一定之說明與告知義務,自主權在性質上是人格權的一種,故病患就算沒有財產上損害,也可以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25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