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人性尊嚴法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人性尊嚴法律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人性尊嚴法律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人性尊嚴法律產品中有15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8萬的網紅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2019 年,一名跨性別者小 E 請求戶政事務所變更他的性別,被以「未完成性別變更手術」遭拒。 後來,小 E 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上個禮拜判決小 E 勝訴。 法院認為,根據精神鑑定以及相關證據調查的結果,小 E 是個有獨立自主性別人格的成年人,基於憲法保障人性尊嚴、人格自由發展、人格權...

 同時也有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6萬的網紅memehongkong,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另外,房祖名和柯震東的片段放在cctv的行為,我覺得非常反感。這完全野蠻的行徑。他們已經公開了很多人的片段,像郭美美、薜蠻子。大陸從來都是這樣做,這是對人性的極端踐踏。那個人未審便把他放上電視中示眾,那還有法律正義嗎?如果那個人勝訴了,所受的侮辱由誰來負責。是不是又會影響之後的審判呢? 第二,當一個...

人性尊嚴法律 在 立法院·修憲白話文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9-03 18:48:05

【人的尊嚴,也可由憲法保障嗎?】 1967 年,一名被告步入柏林高等法院。 他是雷瑟,曾任納粹德國人民法院的法官,經手超過 200 件宣判死刑的案件。 在一個案件中,他以「種族褻瀆」為由,將一名猶太人處以極刑,原因是與非猶太裔白人從事性行為。 戰後,他被控以「幫助謀殺」的罪名。 他是法官,...

人性尊嚴法律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9-16 09:48:44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七夕最實用的超合法性愛指南 按照慣例,我們必須在情人節的這天提供百分之百完全合法性愛指南,免得你一個不小心賠了金錢又失去自由,在連翻身都有困難的監獄裡,心中大喊早知道我聽法白的話!!! 畢竟一樣的圖我們 2 月也貼過了,什麼都不講有點了無新意,不然來跟大家分享一個觀念、再講...

人性尊嚴法律 在 Sarah | 律師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7-11 08:42:07

這篇圖文不符,聊聊法律吧 (長文不喜的人慎入!) 剛好聽到法白最新一集podcast討論這次新冠疫情與隱私權保護的問題,聽完有點心得也順便節錄其中內容與大家分享,但大家還是要去聽完整版的喔! - 前一陣子疫情剛開始時,爆出的獅子會前會長、連續去好多天阿公店的茶裏王,他們誠實地告知自己的疫調足跡,卻換...

  • 人性尊嚴法律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30 23:01:54
    有 87 人按讚

    2019 年,一名跨性別者小 E 請求戶政事務所變更他的性別,被以「未完成性別變更手術」遭拒。

    後來,小 E 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上個禮拜判決小 E 勝訴。

    法院認為,根據精神鑑定以及相關證據調查的結果,小 E 是個有獨立自主性別人格的成年人,基於憲法保障人性尊嚴、人格自由發展、人格權、性別自主決定權等等,應認定小 E 性別變更為女性。並判決小 E 可以依照《戶籍法》規定請求戶政機關將他的性別變更為女性。

    在此之前,跨性別者如果想要申請性別變更,會遇到什麼阻礙?

    https://plainlaw.me/2021/09/24/plainlaw-58/
    ——
    #法律白話文運動
    ——
    🛒 來逛逛法白商店,帶一本書回家吧:https://plainlaw.me/store

  • 人性尊嚴法律 在 朱智德 立委參選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24 12:20:51
    有 6 人按讚

    這真是性別政策上的重大進步
    本人一直認為生理性別的變更一定得做變性手術很有問題
    性別的認定理應要受到性別自主決定權的保障
    現在看到法院有相同的見解感到非常振奮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這樣的規定是違憲的,因為依據大法官歷次釋憲見解,《憲法》維護人性尊嚴、人格自由發展及性別自主權,個人性別歸屬並非出生時依外部性徵認定就不許變動,仍應容許個人事後透過性別自主決定權而變更,並依資訊隱私權請求變更性別登記。
    合議庭指出,內政部2008年11月日以行政命令規定「未經法律授權要求男變女之變性者,必須先自費進行精神鑑定並施行變性手術,取得精神鑑定證明及變性手術證明,才得申請辦理變性登記」,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要求先施行變性手術,也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嚴重侵害當事人身體、健康及人性尊嚴與人格權,因此法院不受內政部這個違憲的行政命令拘束。」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10923/TAEPV2EBNJBV3LEF4QF5N5ZICM/?utm_source=facebook&utm_medium=social&utm_campaign=twad_article_share&utm_content=share_link&fbclid=IwAR2jfHjOxq_0CfNZJM5bCnXzENAcRthKKSOBlhVYBs754MMuSr0rOGaLn0E

  • 人性尊嚴法律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14 11:03:39
    有 346 人按讚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七夕最實用的超合法性愛指南

    按照慣例,我們必須在情人節的這天提供百分之百完全合法性愛指南,免得你一個不小心賠了金錢又失去自由,在連翻身都有困難的監獄裡,心中大喊早知道我聽法白的話!!!

    畢竟一樣的圖我們 2 月也貼過了,什麼都不講有點了無新意,不然來跟大家分享一個觀念、再講一個小故事。
    ——
    🎋一個觀念:性自主權

    所謂性自主決定權,指的是一個人決定「是否」、「何時」以及「如何」發生與性行為的自由。性自主決定權背後的脈絡,是基於維護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的維護、人格發展的完整 ,並為保障個人需求獲得滿足所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

    高等法院曾經有一個判決是這麼說的,除非一方明示或默示表達發生性交行為的意願,否則就算是男女朋友、夫妻,也不可以未經對方同意就發生性關係。

    最高法院也在 104 年度台上字第 1066 號判決說過:

    所謂性交,經常不免具有某程度之腕力使用,男性因為體格關係,多數天生具有主動、掠奪特質,而在古今中外之典籍、小說、現代之電視、電影中,更常有關於女人不少是在被動的半推半就中,或順水推舟情況下,完成性交之描述,其中表現出口非心是(或口是心非)、欲迎還拒(或欲拒還迎)等微妙、矛盾的心理和舉動;而男人則因有「生米可以煮成熟飯」、「床頭吵架、床尾和」之日常生活俚語,混淆了男性應有之正確、合法性交認知。

    所以啊,大家還是要注意到不要侵害到他人的性自主決定權,免得一時性愛一時爽,一世坐牢⋯⋯你就爽不出來了。
    ——
    🎋一個小故事

    最後我們來講講七夕這件事,網路上有很多文章說牛郎根本是個渣男,犯了一堆罪,我們就來看看。

    故事的大意是牛郎養的牛慫恿他去偷織女的衣服,然後織女就跟他結婚,結果王母娘娘震怒把織女抓回去。牛郎追到天上以後被王母娘娘用銀河擋住,最後他們每年農曆 7 月 7 號踩著喜鵲搭成的橋相會。

    幹走織女的衣服,然後逼著裸體的織女和牛郎結婚這段(從這裡開始畫風急轉直下)。

    牛郎之所以略誘織女,是為了和織女結婚,所以這裡應該成立刑法「略誘婦女結婚罪」。如果牛郎略誘的目的是和織女發生性關係,那麼是「加重略誘罪」。

    略誘的意思,就是像牛郎這樣的變態怪叔叔用強暴、脅迫或詐術等方法,違反未滿二十歲的被略誘人意願,使他脫離家庭或監護人的監護範圍,並置於自己的控制之下。

    老牛的部分,牠慫恿牛郎去做這些事,是刑法上的「教唆」,牛郎犯了什麼罪,老牛處相同的刑度。不過還好他只是一頭牛,牛不會犯罪,反正至少現在的人類科技沒辦法證明牛會思考。

    王母娘娘把織女抓回天上不讓她亂跑,直接構成「私行拘禁罪」、劃銀河不讓牛郎進去,則成立「強制罪」。

    最後是喜鵲橋的部分,兩個人踩在喜鵲橋上怎麼看都犯了《野生動物保育法》「騷擾、虐待野生動物罪」。

    所以牛郎和織女的故事,完全是個充滿犯罪的故事,不過好險刑法第 1 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牛郎織女的故事發生的時候,不要說刑法了,什麼法律都沒有,所以法律完全管不到,自然不用負任何刑責。

    你也許會跟我 argue 虐待喜鵲每年都在發生,不過另一個問題是我們的司法應該是管不到銀河那邊。

    不信邪的話你可以去地檢署告發牛郎和織女涉嫌犯「虐待動物罪」,然後被法警轟出去,而且疫情還沒結束亂跑也是滿靠北的。

    要合法做愛,不要騷擾地檢署。
    ——
    最完整的合法性愛指南,都在《江湖在走,法律要懂》,讀了再出門,保證合法:https://plainlaw.me/store/product/book2017/
    ——
    #法律白話文運動 #情人節 #七夕 #牛郎 #織女 #台灣 #法律

  • 人性尊嚴法律 在 memehongkong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4-08-20 22:07:04

    另外,房祖名和柯震東的片段放在cctv的行為,我覺得非常反感。這完全野蠻的行徑。他們已經公開了很多人的片段,像郭美美、薜蠻子。大陸從來都是這樣做,這是對人性的極端踐踏。那個人未審便把他放上電視中示眾,那還有法律正義嗎?如果那個人勝訴了,所受的侮辱由誰來負責。是不是又會影響之後的審判呢?
    第二,當一個人犯法。他應受的懲罰是法律已經規定了。他要坐七年監,就只受那七年監禁。不會七年監禁再加上人格謀殺。這是法律以外再加刑,完全講不通。

    第三,這加刑是隨機的,喜歡加在誰身上,就加在誰身上。中國每日拉數十萬人,為何要找他們二人出來示眾?因為他們是名人,就要這樣懲罰他們嗎?因為在數十萬犯人,也不是全部都要示眾。不過數十萬犯人示眾都是不對,那是對人性尊嚴的踐踏。何況還要選要對付的人出來。我又要問那示眾的標準是甚麼?是根據罪名的輕重嗎?柯震東只是14日行政拘留,為何他要示眾,而謀殺的人不用呢?為何炸彈炸死幾十人的不用示眾?要一個行政拘留14日的人出來。1998年的時候,特區政府話要亂拋垃圾的人穿一套衫掃街,給我罵了一朝,之後取消了。這是甚麼懲罰,其實只是想侮辱那個人。我要問的是為何拋垃圾要侮辱,但強姦犯不用侮辱?如果是這樣,應該所有強奸犯、奸夫淫婦、小偷全部示眾,是不是要這樣。其實示眾就如中國以前看人斬頭。那還有一點合理,因為斬頭已是最嚴重,那就給人看。但現代已經完全廢止這些東西,到最後他殺受到懲罰,但懲罰是文明的。而不是對人的尊嚴的撤底抹殺。如果把那些人的個人尊嚴撤底抹殺的話,放回出來也可能令他變得更極端。一個人失去了尊嚴,變成在社會不能存在。他自己也面對不到自己。這是野蠻的國家,野蠻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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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性尊嚴法律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2-11-19 02:41:58

    談近代刑法的例外狀態:死罪、死刑、死囚

    主持人:何澄輝(荷蘭萊頓大學東亞區域研究博士候選人)
    主講人:謝煜偉(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與談人:劉秉郎(蘇案當事人)、許家馨(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死刑,作為一種最嚴厲的刑罰手段,一般被認為必須適用在「情節最嚴重之罪」(capital crimes),必須經過最嚴謹的證據調查與量刑判斷程序,始能判處(capital punishment),同時,必須要在基於國家刑罰權之意志下才能執行以剝奪死囚之生命。可以說,現代的死刑制度便是由「死罪」立法、「死刑」判決、以及剝奪「死囚」生­命所共同交織而成的複合體。

    台灣,在揮別威權統治走向現代的刑事制度之後,有人樂觀地認為死刑不再是主權者強化統治權力的道具,而是維護社會安全的灘頭堡,只要我們謹慎小心避免濫用,沒有廢除死刑之­必要。

    同時,也有人認為,死作為一種處罰,意味著對加害者課以與罪行相對應責任的應報,不但沒有違反人性尊嚴,反而,透過處刑,宣示了被害者的人性尊嚴,也讓犯罪者在倫理上終極­實踐了身為人的尊嚴。這種論述可溯及自啟蒙時代的康德與黑格爾,其可謂近代市民刑法理念的始祖。

    市民刑法理念建立在個人彼此尊重、視對方為同等自由的人格,形成相互承認法關係等基礎之上;犯罪是上述法關係的破壞,以及對法規範效力的否定;而刑罰則是透過權利的剝奪,­以抵消因犯罪所減損之自由或自律性保障。

    然而,這種市民刑法的論理究竟潛藏著哪些根本性的問題?死罪、死刑、死囚究竟在市民刑法的理念中處於何等地位?本次座談即是從這兩個問題出發,反思台灣的死刑制度。

    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http://www.youtube.com/user/PNNP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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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性尊嚴法律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2-11-18 14:07:07

    談近代刑法的例外狀態:死罪、死刑、死囚

    主持人:何澄輝(荷蘭萊頓大學東亞區域研究博士候選人)
    主講人:謝煜偉(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與談人:劉秉郎(蘇案當事人)、許家馨(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死刑,作為一種最嚴厲的刑罰手段,一般被認為必須適用在「情節最嚴重之罪」(capital crimes),必須經過最嚴謹的證據調查與量刑判斷程序,始能判處(capital punishment),同時,必須要在基於國家刑罰權之意志下才能執行以剝奪死囚之生命。可以說,現代的死刑制度便是由「死罪」立法、「死刑」判決、以及剝奪「死囚」生­命所共同交織而成的複合體。

    台灣,在揮別威權統治走向現代的刑事制度之後,有人樂觀地認為死刑不再是主權者強化統治權力的道具,而是維護社會安全的灘頭堡,只要我們謹慎小心避免濫用,沒有廢除死刑之­必要。

    同時,也有人認為,死作為一種處罰,意味著對加害者課以與罪行相對應責任的應報,不但沒有違反人性尊嚴,反而,透過處刑,宣示了被害者的人性尊嚴,也讓犯罪者在倫理上終極­實踐了身為人的尊嚴。這種論述可溯及自啟蒙時代的康德與黑格爾,其可謂近代市民刑法理念的始祖。

    市民刑法理念建立在個人彼此尊重、視對方為同等自由的人格,形成相互承認法關係等基礎之上;犯罪是上述法關係的破壞,以及對法規範效力的否定;而刑罰則是透過權利的剝奪,­以抵消因犯罪所減損之自由或自律性保障。

    然而,這種市民刑法的論理究竟潛藏著哪些根本性的問題?死罪、死刑、死囚究竟在市民刑法的理念中處於何等地位?本次座談即是從這兩個問題出發,反思台灣的死刑制度。

    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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