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人力資源助理人工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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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助理人工 在 BusinessFocus | 商業、投資、創科平台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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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03 13: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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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偵查與人權保障之間的平衡—科技偵查法制公聽會
     
    法務部在上個月月初(8日)公告了「科技偵查法」草案,但因為公告期只有5天,又涉及秘密通訊自由、隱私權及科技資訊權等基本權利,並明文授權包括被稱為「國家木馬」、有著高度爭議的設備端通訊監察在內的偵查手段,而遭到各界抨擊。法務部檢察司林錦村司長也在公告結束後表示,考量各界意見多,將進行研議後,再送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為了讓官方跟民間在草案能有機會直接對話,我在9月25日星期五開了一場「科技偵查法制修法公聽會」,邀請司法院、法務部、國安局、調查局、廉政署、海巡署和刑事警察局等各執法機關,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林永頌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周冠汝專員、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李宜光律師、台北律師公會 王怡婷律師、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陳奕廷律師、劍青檢改 林達檢察官,一起交流寶貴的意見。
     
    因為與會來賓的發言都非常全面,為了方便閱讀及掌握爭點,我請助理把與會人員的發言,重新依據議題歸納整理。希望有助於聚焦討論。
    (如果有誤解或任何錯誤,歡迎隨時指正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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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權會:資訊接露和隱私保障】
     
    台灣人權促進會的周冠汝專員,率先分享國家監控的資訊透明狀況。台權會曾經在加拿大的學術報告中,發現台灣有間諜軟體伺服器,更曾經被偵測到在公共網路上有可以篩選封包、封鎖內容與進行監控的設備,但是從來不知道使用的單位和目的。
     
    除了網路監控之外,還有位置的監控。周專員表示,依據法務部調查局2017-2018年GPS的使用統計資料,監控時間大多沒有超過60天。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超過2個月才有法官保留,會讓大部分的監控都不用經過法官的審查。
     
    周專員強調,問題在於如何監督科技偵查手段的行使,也擔心會如同英國或德國般,促使監控產業的發展。專員表示,立法前應該盤點過去的使用狀況,了解足夠的資訊後,才能和社會溝通並決定調整的方向。
     
    【司改與律師團體:草案規範有所不足】
     
    民間司改會和律師團體,則從法學專業與經驗出發,指出草案有待改進的面向。
     
    1.隱私空間界定狹隘,不符社會通念和司法發展
     
    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指出,草案規定非隱私空間就可以拍照、測量、錄音、錄影,但公開場合並不代表沒有個人隱私。此外,法律規定的要件只需要檢察官甚至警察認為「必要時」即可,非常地抽象而不明確,更不需要法官審查,林律師因而質疑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李宜光律師也表示,草案中隱私空間的範圍是被縮小的。一般的搜索,進入大門就要搜索票,但現在庭院也不算隱私空間,因為並非住宅或其他具有隱蔽設施之地上物的內部空間,使得人民的隱私範圍被限縮到限於住家裡面。
     
    台北律師公會王怡婷律師,引用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說明現行司法實務已不是用單純物理空間決定隱私保護範圍:「即他人之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在公共場域亦有可能受到干擾,而超出可容忍之範圍,該干擾行為亦有加以限制之必要。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王律師質疑,公寓大廈有開放的大廳,是否也代表國家機關可以在大廳監看人員進出,不構成隱私侵害?這樣是否符合國家應該保障隱私權的作法?另外,公共場所如果能任意監看與聞,也可能涉及到人臉辨識等科技執法的問題。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陳奕廷律師表示,正如同美國Marshall大法官所言:「隱私不是全有或全無的概念,對個人來說,也不該只有『保有』或『失去』隱私兩種選項。」,草案採取二分法並作為強度設計的標準,會造成誤導。如同大法官解釋意旨所說的,公共領域也有隱私權,不應該再以物理範圍重新界定隱私空間。
     
    2.隱私空間的隱私和第三人的隱私
     
    李宜光律師認為,法案有株連過廣的問題。在對隱私空間的非侵入性偵查,例如對住家使用熱顯像儀的狀況,對先生蒐證時,配偶子女也會被偵測到。此外,蒐證還有馬賽克式的狀況,個人的行蹤和軌跡會被偵測到,並從破碎的拼圖變成一個完整的面,對隱私侵害很大,而且實施時間很長,可能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陳奕廷律師指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3條已經明文禁止在私人住宅竊錄影音的「大監聽」。雖然科技偵查法的規定沒有涉及錄音,但一舉一動,無論洗澡、親密活動或其他人的資訊,都可以用如熱像儀等儀器一覽無遺。國家就像隱形人在旁邊看你活動,是對隱私更強大的侵害,也是大監聽的復活。陳律師認為,原則上要全面禁止,例外也要有更嚴格於通保法的規定。
     
    3.位置追蹤與隱私保障
     
    對於GPS等位置追蹤的偵查手段,草案規定的要件是「檢察官認有必要時」,且實施超過兩個月的話,要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同意。對此,林永頌律師質疑無需法官保留的兩個月時間過長。陳奕廷律師也強調,這些監控不是驚鴻一瞥,是長期大量的監控,資訊量差異很大,因此要有令狀原則、通報紀錄和僅供本案使用等限制。王怡婷律師也指出了「必要時」沒有客觀標準的問題。
     
    4.層級化法官保留
     
    李宜光律師表示,針對科技偵查的必要性,規範方式有三種程度類型:「有必要」、「有相當理由」和「有事實足認」。如果「有必要」並且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就能認定,範圍真的太大,在比例原則和法官保留等要件上要重新思考。
     
    陳奕廷律師則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不亞於監聽錄音,包括照片、影片和檔案,都有機會透過草案第14條的規定授權獲取,遠比掛線監聽的範圍更大更多,並質疑草案規定比傳統監聽還要寬鬆。
     
    5.違法取證怎麼辦?
     
    王怡婷律師質疑,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為什麼草案規定違法實施設備端通訊監察和洩密是告訴乃論之罪?甚至在某些狀況下,可以不用事後通知受監察人,又怎麼提出告訴?陳奕廷律師也認為,告訴乃論之罪的設計,律己從寬到極致,刑度上還可能比通保法的規定少,因為沒有「意圖營利」的加重規定,並質疑這樣的刑責程度能否有效嚇阻公務員濫權。

    在證據能力上,陳奕廷律師指出通保法第18-1條有「不得作為證據」(證據的絕對排除)的規定,但是草案第27條所規定科技偵查法實施前蒐證證據的證據能力,卻是採用權衡之相對排除的方式,是否能有效遏止國家機關違法蒐證,也有待釐清。此外,德國有外部中立單位的審查。草案條文規定監聽後要移除程式,有沒有任何監督機制存在?陳律師並主張應考量由中立客觀的單位,進行科技上的監督與管考。
     
    6.法律體系
     
    在法律體系上,林永頌律師、王怡婷律師和陳奕廷律師都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以及數位證據的蒐集和保全等規定,涉及到既有通保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事項,也都涉及對秘密通訊自由的干預,草案更相當程度地準用了通保法的規定,並質疑是否修正整合修正通保法的規定,是更完整妥當的立法方式。
     
    林永頌律師進一步表示,強制處分是程序法重要的概念,以目前的規範來看,應該由司法院提出法案,而且司法院會相對重視相關的法律原則──法務部不是不重視,但同時也有犯罪防治的業務目的。
     
    【劍青檢改:犯罪訴追與合法性監督】
     
    除了律師團體與人權團體,改革派檢察官的代表──劍青檢改的林達檢察官,也以基層檢察官的角度表達意見。林達檢察官表示,從檢察官的角度來看,能立法是好事。因為立法是限制國家權力的作法,也就是保障人民基本權。如果沒有立法,執法人員可能有兩種不同的心態,一種是法律沒有規定所以都可以做,另一種是沒有規定都不能做,但實務上前者比較多。此外,沒有立法的狀況下,也無法統計、知悉使用狀況,立法才能納入管制。只是,談到立法就會走入細節,就會有相關爭議。
     
    對於科技偵查在實務上的需求,林達檢察官舉出了海上走私、盜採林木、製毒工廠和先前發生的略誘少女案件為例,因為環境與犯罪模式的特殊性,如果沒有相應的科技偵查手段,諸如GPS、M化車、空拍機和熱顯像儀等科技設備幫助,就會難以偵查犯罪。
     
    最後,林達檢察官認為,應該思考是否要全部法官保留。全面法官保留是很極端的作法,案件也會衝進法院。然而,國家法律必須考量到司法資源分配的問題,而需要層級化的法官保留。林達檢察官也表示,要和各界溝通對檢察官的信任程度。其實在檢察官的工作上,常常和司法警察發生爭執,因為檢察官對於蒐證程度和證據調查的聲請,有著很高強度的合法性控制。
     
    【執法機關:科技進步與偵查障礙】
     
    執法機關各自分享了第一線人員的經驗和困境。國安局人員表示,當遇到境外敵對勢力的威脅作為時,例如網路駭侵行為,傳統偵查有其不足,而有更新法律的必要。法務部廉政署肅貪組蔡旻峰副組長,指出了傳統通訊監察法制面對現代網路通訊應用的無力,除了無法及時掌握行賄的關鍵證據之外,還必須出動大量人力蒐證,而無法在更多貪瀆案件多所著墨。
     
    法務部調查局廉政處蘇子廉副處長表示,科技偵查作為往往涉及人民基本權的干預,所以執法機關需要法律授權才能確保符合憲法法治國原則。民眾期待司法警政機關抓壞人維護治安,但是偵查法令的設計似乎跟不上科技演進,例如通保法不及於加密的通訊軟體,就造成犯罪的死角,並強調犯罪者和偵查者必須武器平等。
     
    海巡署孫世亮副組長強調,傳統偵查手段有時效延宕績效不彰和精準度不及的窘境,而如果有完整的證據,就可以避免誤判,讓嫌疑人證據確鑿或避免冤情。海巡署犯罪偵查科陳佐霖科長則以盜運砂石為例,表示嫌疑船隻一出海,就會關閉自動識別系統(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AIS),造成追查困難。因為法院認為要有法律授權才能使用GPS,海巡人員也就不能使用GPS調查。另外,海巡執法面積有13個台灣大,沒有科技偵查,很難阻絕犯罪於境外。
     
    刑事警察局謝有筆科長表示,犯罪者為了躲避查緝,除了採用通訊軟體進行聯絡,工廠也在偏鄉或人煙稀少的地方。在沒有掌握的狀況下進行跟監,除了會被懷疑而撤掉工廠,也有警察人身安全的問題。因此,警方需要不受人力和時間限制的偵查手段,例如監視攝錄定位追蹤等方法,讓警方能掌握相關犯罪情資。
     
    法務部林錦村司長表示,科技偵查的立法,是因為基層執法人員遇到困境。犯罪組織用先進科技躲避查緝,也要思考給執法部門相對應的科技偵辦犯罪。林司長強調,在給予執法部門科技偵查手段的同時,難免對人權有所侵害,並認為要兼顧犯罪調查和人權保障的面向。
     
    林司長也對草案的立法體制進行了回應。法務部之所以不修正通保法和刑事訴訟法,是因為通保法規範的是通訊秘密,GPS等科技偵查方法並不是通訊秘密的範圍。此外,設備端通訊監察不是台灣獨創,德國、奧地利、瑞士等國家都有。司長也表示,科技辦案難免會侵害權益,是否能依照侵害程度層級化法官保留。司長還特別說明,科技偵查是以刑事犯罪為前提,如果沒有取得令狀,很多無關的資訊應該立即銷毀,偵查結束後,設備端軟體要移除,其他檔案如照片行事曆等也不得使用。而未來將會建立流程,也會有不辦案的中立獨立的專責機關,並會強化資安的保障。
     
    【司法院:保護人權與建立制度】
    司法院的楊明佳法官表示,刑事訴訟法、通保法和科技偵查法等各部法律,如果標準不能齊一,會有操作上的混亂與困難。而在層級化法律保留上,應該從侵害基本權的種類和程度思考。例如刑事訴訟法上的搜索扣押,可能侵害到財產權和居住安寧,通訊監察則涉及秘密通訊自由和隱私權。至於科技偵查就可能非常廣泛,目前有熱顯像、M化車等設備,不知道未來還會有什麼。從這個角度來看,應該將科技偵查規定在刑事訴訟法,或考慮用一部特別法將所有科技偵查進行統合性規範。
     
    顧正德法官則認為,無論規定在哪部法律,最重要是內容,法制要完善,監督機制也必須有事後檢驗。顧法官並認為,採用專法較能進行完整的體系規範。在立法上,顧法官認為科技偵查有科技和偵查的兩個面向,最後也要回歸法律面和偵查機關的需求,法務部或偵查機關會更清楚知道犯罪人的手法和犯罪困境,以及必須借用哪些科技手段。
     
    楊明佳法官另外指出,科技偵查要考慮隱私權侵害的程度。草案對於隱私空間的區分方式,可能會造成人民權利侵害的結果。此外,也要考量偵查方法究竟是秘密還是公開為之,更要考慮時間長短是否合理,或者有更細緻的規劃。楊法官並引述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解釋文:「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強調要件要儘可能合理明確。
     
    楊明佳法官認為,監督機制也很重要。在通保法上,通訊監察分成建置機關和執行機關。建置機關的資訊是客觀而無法人為調整的,同時搭配相關的監督考核機制,讓建置機關的運作可以公正客觀。但目前科技偵查法草案的規定,大部分是誰有設備就可以做。例如手上有高倍數相機,就能對人家家裡拍照,有M化車就能今天開甲地明天開乙地。楊法官並質疑,如何透過事後監察達到有效管控。此外,證據能力的部分,草案第27條和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都是權衡的方式,是否還要在草案規定、目的是什麼。
     
    顧正德法官也針對草案中的各種偵查手段提出其看法。首先,科技設備在特性上可以長時間進行紀錄,也可以進行分析,甚至可以侵入隱私空間偵查。而即使是非隱私空間,長時間的監看累積,也可以呈現圖像式的生活模式,就是憲法所要保障的隱私權範圍──時間短暫可能沒有侵害,累積到一定量時就會有侵害,所以沒有法官保留就會有違憲之虞。

    關於戶外的非隱私空間,顧法官表示還是有合理隱私期待的可能性。至於法官保留的時間長短可以再詳細討論,例如德國規定實施連續24小時或者間斷實施2日,就要法官保留。而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追蹤位置在2個月以內是檢察官保留,超過才是法官保留,時間會不會太長?時間又要如何計算和監督?顧法官並提出警告,如果沒有做好,會等於空白授權。

    此外,顧法官認為,依法院的見解,GPS和M化車會侵害人民隱私權和資訊自主權,裝設裝置也侵害財產權,可能一開始就有法官介入的必要。也要進一步思考,人臉辨識能否使用在追蹤位置?外國有在進行,但會傷及無辜,因此雖然要允許追蹤位置的科技偵查手段,但有些手段是否也應該禁止呢?

    至於對隱私空間的科技偵查,顧法官指出,問題首先在於是否允許國家透過科技手段偵查屋內隱私。如果真的有必要,除了法官保留,也要提高門檻和建立監督機制。草案雖然採取相對法官保留的立法模式,如果只需要「相當理由」,可能也無法發揮司法審查的功能。另外,如果未來技術允許,是否可以允許從戶外透過網路打開屋內的手機鏡頭或麥克風?如果不允許,或許要立法絕對禁止。

    最後,關於設備端通訊監察的部分,顧法官認為這也是一種通訊監察,並建議可以放入通保法,不要立在專法再準用。此外,顧法官也質疑技術上是否能做到只擷取通訊隱私,以及如何區別通訊隱私和其他隱私(包括照片或上網紀錄等個人隱私)。如果要用人工識別而可以事前接觸資料,就會有問題。
     
    除了前面的議題,還有兩個問題被熱烈討論了一番。
     
    【問題1:電磁紀錄搜索扣押,會不會及於雲端資料?】

    周冠汝專員對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提出質疑。首先是透明程度的問題。周專員問道:過去台權會在看統計資料時,搜索票部分的電磁紀錄統計,有多少只涉及裝置,又有多少是取得裝置後再進入其他設備或登入雲端硬碟?周專員表示,如果搜索票聲請書單純只寫電磁紀錄,法官可能很難衡量侵害程度。第二,是否能搜索遠端電腦或雲端資料,涉及存取權的問題。例如協作的文件,是不是屬於通訊的一部分?而且雲端資料也不是單一個人擁有存取權限。周專員也質疑,會不會建置資料庫,供本案或他案使用?王怡婷律師也詢問,電磁紀錄的搜索扣押,是否包括網路銀行的帳號密碼和連接後的交易資訊。

    黃致中檢察官說明表示,對於電磁紀錄的搜索統計資料要再確認,但應該沒有單獨統計雲端的部分。而草案關於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的部分,只是澄清性的規定,立法理由也說明是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補充性規定,所以不會成為遠端搜索的授權依據。至於協作文件的取得,和通訊並沒有關係,因為不是監視製作文件的往來過程。最後,設備端通訊監察的相關規定,是從通保法移植而來,因此不會包括諸如輸入帳號密碼等通訊以外的事項。如果會造成這樣的誤解,會回去研究怎麼樣不造成誤解。

    林達檢察官也分享辦案的實務經驗。在偵查機關扣押手機後,會先用飛航模式斷開連線,避免檔案被從遠端消除。而遠端空間的規範,還涉及到軟體的具體功能,例如把擋案存在手機裡,或手機上只有檔名和路徑──如果涵攝到具體案例,就有很多特殊的功能。

    陳奕廷律師質疑,搜索票有空間上限制,那如果要搜索電磁紀錄,是要在搜索票上表明針對具體硬體,還是可以對遠端附帶設備進行附帶搜索?美國法上正反意見都有,是有爭議的事項,是否能立法直接包含呢?就像搜索到鑰匙,是不是可以拿鑰匙去把門打開?

    【問題2:對隱私空間進行科技偵查的重罪原則?】

    李宜光律師表示,對隱私空間應該要特別重視,但是草案第9條第1項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就能採取對隱私空間的監控,連竊盜和傷害罪等輕罪都會包含在裡面,因而質疑是否有寫錯字,並主張應該改成「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務部黃致中檢察官解釋說,這條規定並沒有寫錯,如果認為範圍過大可以討論。而如果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那和誘罪就完全不能用,所以在討論犯罪範圍時,應該要思考哪些犯罪會用到這樣的偵查手段。法務部李濠松副司長補充說明,通保法關於調取票的要件,就是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通訊監察書才是最「輕」本刑,這是因為隱私權干預程度不同,就設定不同的門檻。

    對此,陳奕廷律師認為,該規定是「大監聽」的復活,因此不是法官保留的問題,而是國家能不能做的問題,並對本條規定持保留態度。

    李宜光律師更表示訝異,最重本刑三年以上的話,傷害罪等輕罪就能適用。另外,該規定涉及隱私空間,要件也只是「相當理由」,對人權的侵害將難以想像,因為條件寬鬆、罪名很輕,侵害範圍又是隱私空間,手段也有錄影,時間更可以到30天,所以從憲法來看,很難通過比例原則的挑戰。此外,在一般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範圍內,雖然沒有隱私權的保障,但一般是指在民事法律的狀況。國家動用公權力監察人民隱私,應該受到更嚴格的限制。李律師並認為,只要是有隱私的合理期待,就像美國大法官說的,就應該要聲請令狀向法院聲請。如果有可能侵害隱私空間,應該檢具證據向法院聲請,而不要任意為之。

    林永頌律師則表示,在法律設計上,不是只有「最重本刑」或「最輕本刑」的規範方式,如果有犯罪具體情形上有其需要,那就明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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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樂的時光過得特別快,在經過了三個多小時的假公聽會真研討會之後,又到了時間吃午餐。我相信,這樣一場面對面的公聽會,是促進官方和民間理性討論和完善制度最好的方式,更期待未來在規範的制定和政策的研擬上,能有更多對話而非衝突的空間。

  • 人力資源助理人工 在 台灣物聯網實驗室 IOT Lab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9-13 13: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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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工智慧如何席捲未來醫院?】3D 人臉辨識把關取藥身分、機器人支援不足人力

    Posted on2020/09/11
    TO 創新嗜讀

    【我們為什麼挑選這篇文章】隨著人工智慧應用愈加廣泛,手術室、藥櫃也變得更加智慧,協助提升手術效率、用藥安全,讓我們看看 《從 AI 到 AI+:臺灣零售、醫療、基礎建設、金融、製造、農牧、運動產業第一線的數位轉型》一書中《航向智慧醫療新藍海》章節的介紹。(責任編輯:呂珈寧)

    未來醫院的規模不再以病床數來衡量,而是急、重、難症的治療能量,而手術室絕對是最重要的場域。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規範的手術安全查核規範(WHO Surgical Safety Checklist),一個手術分成三大部分:Sign-in(簽入)、Time-out(暫停)、Sign-out(簽出)。每一個步驟都是確保病人手術安全、資訊正確與醫療團隊間的精准溝通。

    臺灣 ICT 資源豐富,為智慧手術室奠定扎實基礎

    WHO 只提供最基本的規畫方針,然而 ICT 資源豐富的臺灣,提供了更先進的智慧手術室規畫。當病人經過一連串術前檢查,並確認手術進行時間與主刀醫師之後,整個流程會由智慧病房系統轉移到智慧手術室排程系統。中央器械供應室有隨時待班的器械運送機器人,依手術室排程來運送病人手術名稱對應的器械包盤與相關耗材;機器人經由乾淨走道運送滅菌手術器械包盤,送達指定手術室後透過系統通知主責護理師;術後的髒汙器械運送機器人則按手術結束時間,由護理師啟動手術助理排程作業系統,搬運機器人前往載運髒汙器械、器具和物品。

    一臺滿載的手術專用個案車(case cart)可能重達一、兩百公斤,藉由在汙物專用走道來回運送的機器人,不但可以降低器械運送人員的職業傷害,還能支援假日急刀人員不足、降低營運成本與管理複雜度,同時主動通知器械供應室收送案件。機器人的輔助讓手術室運作更為精准並提高效率。

    落實手術中安全查核,透過手機 App 一手掌握

    除了術前與術後的自動化效率,最重要的是真正落實術中的安全查核。每臺刀雖然都有標準作業流程,還是難以避免突發狀況。當手術門關上後,所有溝通聯繫都只能透過電話進行,這對於要調度上百名護理人員並同時運作數十間手術室的醫院來說,一直是很大的挑戰。透過手機上的手術查核 App,病患 Sign-in 時同時確認身分、麻醉準備、器械耗材清單;Time-out 時手術團隊的再次互相確認工作職掌、病患身分與手術部位;Sign-out 時確認檢體、器械與耗材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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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藥櫃提升用藥安全,大幅減少重大醫療疏失

    WHO 最近把「Medication Without Harm」視為全球最重要議題推動,並在 2017 年德國波昂召開的會議中定下明確目標:5 年內降低 50% 的用藥傷害。臺灣的醫院一直落實「三讀五對 1」的給藥規範,以確保病患的用藥安全,但在繁忙的臨床作業中,醫師常因病情變化而調整用藥,若只以人力核對,很難完全落實用藥安全;而利用物聯網科技輔助用藥安全,為當前唯一的解方。

    麻醉管制藥品監管是一家醫院最重要的藥品管理核心,如果出現任何差錯,常會演變成重大醫療疏失。此時,智慧藥櫃搖身一變成為最佳利器 。依照管制藥品領藥規定,必須同時兩人取藥,利用醫事人員卡和 3D 人臉辨識、再連動到院內值班系統,對於取藥身分做最嚴格的把關。根據不同醫院用藥習慣,彈性組合藥物放置空間;取藥時利用 AI 藥品影像辨識比對藥名與數量,確保正確的醫師調劑處方;最後再連動醫院藥劑部的藥品系統,時時盤點,確保全醫院的用藥情形安全無虞。

    醫院另一個用藥安全的場域,是癌症化療藥劑的運送安全。醫院的化療藥物調劑室為受嚴格管制的特殊區域,因此通常設置在和一般病患施打藥劑地點一段距離以上的空間。利用 3D 圖資與內建 LiDA(認知架構)的運送機器人,可以安全且精確地在調劑室與護理站之間穿梭;調劑藥師通過 3D 人臉識別之後,將調劑好的化療藥劑鎖入內嵌 RFID 的感應門鎖;送達化療病房後,責任護理師經過 3D 臉部辨識認證後,取出藥物進行投藥。整個過程不但能避免因人力運送化療藥物可能發生的傾倒,以及化療藥劑領取時人員認證的管控風險,藥物取放時間點、即時位置與人員身分都即時連線院內系統,確保整個化療用藥流程的絕對安全與精准管理。

    AI 、深度學習應用,有效協助降低用藥錯誤次數

    臺灣在醫療健保普及的制度下,民眾用藥頻率極高,藥物事件造成的風險隨時都在發生。醫院藥物事件發生地點以藥局為主(36.2%),其次是一般病房(32.2%);醫院藥物事件發生階段以醫囑開立與輸入(54.9%)最多,其次為給藥階段(23%)、藥局調劑階段(20 %);從「醫囑開立與輸入階段」細項來看,以重複用藥(18.4%)最多,劑量錯誤(16.4 %)次之;而在藥局調劑錯誤階段細項中,則以藥名錯誤(44.9 %)最多,數量錯誤(20.8 %)次之;另外在給藥錯誤階段細項中,以劑量錯誤(22.5%)為最多,藥名錯誤(15.5%)次之。

    為了降低用藥錯誤次數,利用 AI 人工智慧,串聯機率、藥品資料庫與深度學習,扮演藥品守門人,及時攔截不正確的藥物事件 。將 AI 應用於用藥辨識的方式相當多元,例如導入臺灣健保資料庫與大型醫院提供的電子病歷,實行無監督學習 2,讓 AI 學習醫師開立處方的行為,進一步判斷醫囑開立後是否有藥物名稱與該病症無任何關聯,進而發出系統警示;抑或將藥品辨識導入藥局調劑階段,利用 AI 藥物影像辨識技術快速識別從藥櫃中取出的藥物名稱、外型和數量,隨後從藥品資料庫帶出藥性、藥物副作用等相關資訊,使藥物調劑時更快辨認是否與處方籤相符,減少取藥錯誤。

    無論是裸錠、鋁箔包裝、液裝或盒裝的 AI 藥物影像辨識,前提都需要教導 AI 進行幾何變換(geometric transformations): 包含放大、縮小、旋轉;顏色亮度、對比度、色調修正;圖像融合(image composite),拍攝影像與影像資料庫的加、減、組合、拼接;降噪(image denoising /noise reduction),影像上的雜訊來自硬體或環境光等因素,如果影像雜訊太多,將會影響邊緣檢測與影像分割的準確性,因此如何過濾影像上的雜訊並保留有效訊息就相當重要;邊緣檢測(edge detection)與影像分割(image segmentation)的配合,能將一張影像分割成多個不同區域並準確擷取局部特徵,讓 AI 進而認識藥物形狀、大小、顏色、文字、數量等特徵,最後根據前述擷取的影像資訊與藥品資料庫進行配對,即可精准告知使用者藥物名稱和相關資訊。

    AI 藥物辨識技術大致可分成兩種:1:1 和 1:N,前者的應用多為醫療中心藥劑部調劑時,驗證管製藥或高貴藥的身分;後者則應用在預防取用多種藥品時的錯誤。以技術難度來看,1:N 的難度比 1:1 還要高,因為 1:N 的藥物辨識更容易受藥物類型、拍攝角度、拍攝方向、拍攝距離、環境光等因素影響辨識準確度。因此在現階段,藥物影像辨識技術與藥物辨識機構的配合度相當重要,產品設計者需針對不同類型藥物提供適合的辨識環境,以降低這些干擾因素。

    資料來源:https://buzzorange.com/techorange/2020/09/11/future-hospital-ai/

  • 人力資源助理人工 在 李開復 Kai-Fu Lee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7-09 2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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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開復《經濟學人The Economist》專欄:新冠疫情加速自動化大躍遷

    中文授權翻譯來自創新工場微信公眾號,原文刊載於經濟學人官網:https://www.economist.com/by-invitation/2020/06/25/kai-fu-lee-on-how-covid-spurs-chinas-great-robotic-leap-forward

    2003年SARS疫情期間,北京的實體商店全數關門歇業,這迫使一家零售商嘗試向網路轉型,開拓新市場,這家零售商後來發展為當今中國大陸電子商務巨頭之一:京東。再把時間快轉到我們所在的2020年新冠疫情期間,京東大舉推行新型自動化倉儲,單日訂單處理能力超過150萬單,推動銷售額飆升20%,還在武漢用上了機器人和無人機配送,並計劃於今年內在各地開設1000家自動化餐廳。

    我們的世界正迎來疫情衝擊下的重大革新:自動化、智能化和數字化。中國經濟正在經歷一場由自動化驅動的升級再造,大規模引入機器人科技來降低商業運作中人與人的接觸;在線業務、演算法和自動化實現了降本提效及安全保障。雖然這樣的轉變在此次疫情之前就已發端,但疫情確實起到了加速的作用。同時我預測,自動化技術短期內可以用於保證社交安全距離,長期而言將對商業運行機制產生更廣泛、更深層次的影響。這一波後疫情時代的自動化浪潮在中國如火如荼,或許也將於世界各地的商業環境開花結果。

    過去人們以為要完成生活中的大事小情,就得與他人面對面互動。經歷疫情隔離後,他們發現其實並非如此。從醫療看護、餐飲、配送、製造、物流、運輸和教育這類藍領屬性的職業,到金融、客服、業務、人力資源、法律和會計這些白領屬性的工作,很大程度上都可以由軟體和機器人科技來完成。

    從歷史角度看,當經濟下行週期恰逢新一波成熟科技的應用落地,往往會掀起自動化的熱潮。企業受到成本壓力後,會覺得有必要削減工作崗位和嘗試新科技。一旦企業成功引進機器人來取代人類員工,老闆們就不太可能走回頭路,因為機器人不會生病、不會曠工、不會因為要執行危險任務而要求漲薪。事實上,機器人可以說是疾病大流行期間取代高危崗位的最佳解決方案。難怪美國麻省理工學院的經濟學家大衛·奧特爾 (David Autor) 將新冠疫情稱為「自動化推手」。

    中國在發展自動化經濟方面有著得天獨厚的優勢,雖然擁有龐大的勞動力,但在過去20年間,中國的勞動力成本增加了十倍,是越南的兩倍多。作為世界工廠,中國有十足的動力實現智能製造,進而從製造大國晉升為製造強國。現在中國已經是全球最大、增長最快的工業機器人市場,2018年大陸的工業機器人市場規模激增21%,達到54億美元,佔全球銷售額的三分之一,各行各業也在積極探索將機器人技術融入製造業的方方面面。

    自動化加速的趨勢還輻射到製造業以外的諸多領域。 二月疫情在武漢迅速蔓延,規模龐大的火神山醫院在十天內建成,成列的機器人在醫院內奔走,進行消毒和物資運送,機器人的「身影」還出現在各地的學校、醫院、商業建築中。上海機器人公司擎朗開發的一款無人車結合了激光雷達、計算機視覺、傳感器等技術,可執行無接觸消毒任務。

    前陣子我在北京居家隔離時,網購的包裹和食品都由社區的機器人運送,它裝有輪子、外形敦實,很像《星際大戰》中的R2D2,送貨時先以無線呼叫電梯,自主導航至我家門口,然後撥打我的電話通知開門取件。我取走快遞後,機器人就會回到前台等候下一個任務。

    美團外賣也推出了「無接觸」配送服務,將餐品送至指定的取餐點,外賣小哥和顧客無需互動便可完成交易,美團還在積極測試無人駕駛送餐車。微信也開發了一個系統,人們可以用手機瀏覽餐廳菜單、點餐和結賬,由人類或機器人將食物送上餐桌。穿梭於店內的機器人服務生可能是為了隔離安全,也可能是為了炒噱頭,但未來它們或許會成為大多數普通餐廳的基礎配置(上流餐廳除外)。

    不過短期來看,自動化對白領類型的工作影響更大。雖然流水線這樣基礎的重複性工作容易實現自動化,但多數手工技藝對機器人來說仍舊難以掌握。21世紀的「智能自動化」將有別於20世紀的初級物理自動化,因為如今的機器人需要將機械工程和用於感知和精細動作操控的人工智慧技術模塊融為一體。而在疫情期間,白領員工居家上班,他們在線上的一切活動、承擔的所有任務都被轉化成數據,標誌著向機器全面接手邁出了一小步。這就是自疫情危機爆發以來,提供“機器人流程自動化”的公司迎來一波銷售熱潮的原因。

    作為身在中國的高科技投資人,我第一手見證了這些科技在疫情期間落地應用,舉例創新工場投資的追一科技公司開發了一款客服中心自動化軟體。疫情期間,大陸一家大型銀行的信用卡部門部署使用了該軟體,每天和客戶的通話量高達35萬,相當於1200名人工客服的工作量,這類對話機器人不僅降低了成本,還提高了客戶滿意度,增加了收入。現在追一科技已將AI數字員工的落地應用擴大到智能營銷、智能分析、智能培訓、智能助理等諸多場景。

    後疫情時代的商業環境新脈絡正在成形,一切可通過自動化降本提效的運營環節都將實現自動化,而自動化過程壓縮人類崗位,不僅僅是為了利潤和績效,更是為了健康和安全。機器人和軟體在疫情發生前便已展現出吸引力,如今這些技術更是有理由成為企業剛需——無論新冠肺炎疫苗是否會研發出來。

    雖然一些工作因自動化改變或消亡,但許多新的工作崗位也被創造出來,例如數據中心、5G設備、智能軟體等新的數字化基礎設施,軟體將需要人類員工加以研發部署,而機器人的操作和維修也需要人類技師。同樣,以人為核心的數據收集和標籤分類工作也需要人類參與,以便為AI提供“燃料”,助力自動化經濟發展。許多行業將根據「人類-數字共生」的嶄新模式獲得重塑。以教育領域為例,AI可擔任24小時在線的老師和教練,而人類老師則是智慧的導師和激勵者;在醫療領域,AI將協助人類醫生,充當精準的、有針對性的診斷引擎,而人類醫生則負責與患者溝通和做出最終的決定。

    在向自動化經濟轉型的進程中,政府和民間機構需要攜手努力,共同試驗和樹立最佳模式,幫助就業大眾做好準備,並對面臨失業風險的人群進行再培訓。中國較早採用自動化科技,而且有望成功從一個貧困的農業經濟體轉型為一個工業強國,說明中國大陸的實踐可以提供寶貴的經驗。

    二戰後,美國的商業慣例成為了全球標準,世界各地的企業都立志與之看齊,在此次疫情的推動下,中國將加快推進自動化、人工智慧和機器人科技深入各行各業,同時為其他地區探索未來方向提供可藉鑑的思路。 ■

    本文作者 | 李開復博士
    創新工場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
    創新工場人工智慧工程院院長

    ©The Economist Newspaper Limited, London 25th June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