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交通違規檢舉已受理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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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交通違規檢舉已受理產品中有1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萬的網紅邱顯智,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道安別瞎忙,提高道安預算,讓檢舉達人成為交通安全的助手! 前幾天跟大家分享交通罰鍰的用途,今天繼續來延續這個議題。 大家現在都已經知道,整個國家一年收到超過兩百億的罰單,但是,運用在道路安全改善的經費卻少的可憐。 有多少? 以2021年為例,交通部僅編列2.98億的道路交通安全預算...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8的網紅新北市議員黃永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永昌於106年第二屆第六次議會定期會議,向朱立倫市長及警察局胡木源局長反映設立「檢舉違規即時查詢系統」,以提供市民即時瞭解自身是否違規遭到舉發及檢舉,並於107年7月1日正式啟用「交通違規簡訊通知服務系統」,當系統受理檢舉案件後,系統將以簡訊方式通知已申辦之被檢舉人,以便民眾立即得知違規行為進而改正...

  • 交通違規檢舉已受理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4-22 20:00:00
    有 2,935 人按讚

    道安別瞎忙,提高道安預算,讓檢舉達人成為交通安全的助手!
      
    前幾天跟大家分享交通罰鍰的用途,今天繼續來延續這個議題。
     
    大家現在都已經知道,整個國家一年收到超過兩百億的罰單,但是,運用在道路安全改善的經費卻少的可憐。
     
    有多少?
     
    以2021年為例,交通部僅編列2.98億的道路交通安全預算。
     
    其中,用來補助地方政府的道安改善經費僅1.56億。
     
    這麼多的交通罰鍰,這麼少的道安預算,越來越多的事故死傷,這就是中華民國交通體制的現狀。
     
    這也難怪,在沒有檢舉獎金的情況下,還是有越來越多人受不了野蠻的交通秩序,主動向警方檢舉違規行為。

    到了2020年,警方受理的民眾檢舉案,已經接近600萬件,最後開出了440萬張罰單。
     
    面對這種局面,交通部有沒有拿出合理對策呢?
     
    從媒體報導,我們了解到交通部與警政署正在研議限縮民眾檢舉項目,但我認為,還有更基本、更重要的措施,應該優先採行。
     
    首先,交通部已有肇事熱點分析,應比照辦理,#建立違規熱點分析系統。
     
    找出違規熱點,分析大量違規成因,從工程、規畫面予以改善,這才是固定地點大量檢舉應該做的事。
     
    其次,在十大檢舉項目中,闖紅燈、逆向行駛分別高居第3名、第6名。
     
    影響交通安全的惡性違規不只這些。
     
    蛇行、惡意逼車,都是讓用路人深惡痛絕,甚至會造成嚴重傷亡的駕駛行為。
     
    有人願意幫忙檢舉,不是很好嗎?
     
    不僅如此,#針對危害交通安全的惡性違規,還應 #設置檢舉獎金,#讓檢舉達人一起來維護交通安全,這也是當初設計檢舉制度的原意。
     
    再者,交通部現在已有「#交通助理員制度」,但只限於舉發違規停車。
     
    我也建議王國材部長,是不是可以讓有意願的民眾,經過教育訓練,成為專業的行政助手,針對影響交通安全之惡性違規重點執法,#彌補警力不足。
     
    總的來說,民眾檢舉單量暴增,引起社會爭議,這是交通部長期怠惰的結果。
     
    面對爭議,交通部該做的是促成「檢舉、開罰、改善」的 #改善道安的正向循環,而不是僅針對檢舉單暴增的現象進行處理。
     
    期待交通部,能夠擺脫「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片面思維,創造正面誘因,讓民眾成為道路設計的debuger,讓檢舉達人成為交通安全的助手。

  • 交通違規檢舉已受理 在 陳歐珀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4-14 16:15:46
    有 1,819 人按讚

    今天排審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等27案,去年所提到「交條例第7條之1修正案」時即引起熱議,甚至成為「開放政府」專案討論的議題,協助大家討論出後續的可能解法,「維護交通安全」和「改善警民協作機制」是民眾們及我共同關心的。

    社會現況已與85年時的立法意旨產生落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之1條是民國85年12月31日增訂的條文,當時立法目的是為了「彌補警力不足」及「維持交通秩序」。而隨著電子化產品如智慧型手機和行車紀錄器的普及,民眾檢舉案倍增,警察機關反而須規劃更多人力受理,包括查證違規事實、回復檢舉人陳情等…

    台灣是民主社會,我們尊重不同的多元聲音,但法令的推動貴在解決問題,也要符合人民期待,希望交通部亦能同時提出方案,共同商議「全民檢舉」的核心概念,應該是「全民合作」,而非「全民公敵」;我們主張不限縮檢舉,也不要讓「檢舉達人」變成「檢舉魔人」,來浪費警力而增加社會的混亂。

  • 交通違規檢舉已受理 在 李建輝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1-14 15:42:32
    有 35 人按讚

    很開心我的文章在幾個社團裡引起討論,有人支持檢舉行為,也有人反對,看法兩極,當然違規就是不對,不要違規就沒有違法、違憲的問題,違規不僅自己傷荷包,也影響其他用路人的安全,只不過還是希望鍵盤手們、酸民們先把我的文章看完,不要只看到違憲就跳起來了,如果看完要帶風向再帶,要筆戰也歡迎來這裡喔,感謝賜教
    https://m.facebook.com/groups/111385432534337/permalink/1385040291835505/

    引用大法官釋字第六八九號解釋
    以下資料來源:司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38號行政訴訟判決 裁判要旨

    (一)依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警察機關依法負有查證屬實的義務與責任,否則不得舉發。且行為終了日逾7日之檢舉,不應舉發。警察機關如果未能查證屬實,將因誤判而舉發錯誤。再者,警察機關有依法行政的義務,在交通裁決事件,除了道交處罰條例等交通法規以外,更應依據位階更高的憲法關於人民基本權利的保護規定,例如比例原則,也就是說,警察機關在判斷舉發是否屬實而應否舉發時,仍應將憲法比例原則列入執法時的指導原則,警察機關在判斷是否構成違規而應予舉發時,若未正確適用比例原則,即屬違法。在本院過去審理交通裁決事件的經驗,警察機關在違規停車的事件,確實曾經以比例原則斟酌違停的事實後,自行撤銷原舉發或建請交通事件裁決所予以免罰。警察機關如果未依法善盡法定的查證屬實義務,所做的逕行舉發就不合法。被告以不合法的舉發為基礎所做的原處分,同樣也不合法。

    (二)而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最初是在85年12月31日增訂,86年3月1日施行,當時條文為「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也就是尚無「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規定。當時立法理由為「由於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該次修法還將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修正為「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前項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其設置、訓練及執行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修正理由為「鑑於目前道路交通違規情形極為嚴重,增列交通助理人員之設置,以協助執行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及辦理違規紀錄與交通秩序之維護。」。換言之,該次修法一方面增加協助交通稽查的交通助理人員,需要予以訓練。另一方面,讓民眾直接提出檢舉,舉發機關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三)但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於103年5月30日又有所修正,增訂「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修正理由為「為避免檢舉人刻意鑽營法律文字,造成法條之目的逸失,甚至衍生社會、鄰里之不安與不和諧,同時保障法條原立法精神目的在維護交通、保障安全,故針對舉發部分,擬定期限之規定,可強化社會秩序之安定性。」。可證開放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已經造成許多不良影響,而必須加以限制。85年增訂本條的所想要達到的嚇阻效果,實質上是造成許多用路人的困擾。相較於員警執法應遵守例如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區分逕行舉發、攔停舉發、「非固定式」或「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違規而有不同作法,目的在於導正員警執法觀念、提升員警執法品質、增進警民互動。避免以偷拍、造成警民衝突的方式執法。但道交處罰條例7條之1,卻是允許完全不受上述法令、價值理念所規制的一般民眾進行檢舉,警察機關仍得受理並舉發,這是道交處罰條例極為矛盾衝突的兩個規定。在適用上,必須嚴格要求舉發機關對於民眾檢舉資料進行查證屬實的義務與責任。如果舉發機關未能善盡此項義務與責任,就是違反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

    (四)因此,證據若無法確實證明違規事實而仍有所懷疑者,應對被檢舉人作有利認定。

    (五)本院引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關於個人的私人活動、隱私權在公共場所仍受保護的意旨如下:「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尤以現今資訊科技高度發展及相關設備之方便取得,個人之私人活動受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等侵擾之可能大為增加,個人之私人活動及隱私受保護之需要,亦隨之提升。是個人縱於公共場域中,亦應享有依社會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而受法律所保護。」。以原告的情形為例,長期以來遭受他人檢舉違規停車,這表示長期以來有人一直在注視、監看原告在自宅土地上的停車行為,這是嚴重的侵害隱私,但原告卻不知道是誰在從事這樣的注視、監看行為。我們以同理心來看待原告的處境,也會覺得個人受憲法保護的行動自由、私人活動、隱私權等基本權利,不應該被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以檢舉交通違規為名義的法律所過度侵害,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的情形。我們雖然期待立法機關可以儘速修正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的規定,但在修法以前,警察機關、裁決所、司法機關在適用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時,至少都應該參照釋字第689號解釋的意旨、憲法比例原則去做合憲性解釋,這才能在每一個生活中的個案去落實法治國家最基本的依法行政原則,人民基本權利得以獲得保障。

  • 交通違規檢舉已受理 在 新北市議員黃永昌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8-06-29 19:11:27

    永昌於106年第二屆第六次議會定期會議,向朱立倫市長及警察局胡木源局長反映設立「檢舉違規即時查詢系統」,以提供市民即時瞭解自身是否違規遭到舉發及檢舉,並於107年7月1日正式啟用「交通違規簡訊通知服務系統」,當系統受理檢舉案件後,系統將以簡訊方式通知已申辦之被檢舉人,以便民眾立即得知違規行為進而改正,除大幅減輕警察受理檢舉工作,並能讓受罰民眾能及時提供行政機關相關佐證減少烏龍裁罰發生的機率。

    永昌向朱市長指出,民眾有違規事實理所當然會遭到檢舉受罰,但永昌關心的不只是違規取締,很多民眾檢舉案反映出新北市警力不足處理日益增加的檢舉案的情況,而造成民眾往往收到裁罰通知單時間,早已超出違規日期數月的情況,被檢舉人因收到罰單時間過長而無法保存及提出佐證說明情況,進而造成烏龍裁罰案件發生,向永昌陳情的民眾按裁罰單是五月份遭到存證檢舉違規,違規通知單(紅單)後於九月份時收到,收到違規通知單與違規日期差距約近四個月左右,而五月至九月份期間違規累計收到近二十張罰單(合計金額超過萬元),而該陳情案件並非一般交通違規,也因此永昌為改善警察工作品質及提升警察效率,故於議會定期大會上提出設立「檢舉違規即時查詢系統」之要求,並請警察局訂定檢舉日期規範、提出增加警力之需求,同時避免在民眾不知造成違規的情況下日後陸續收到多張罰單,減輕警察辦案壓力及化解延伸出的違規案件糾紛。

    再者,許多違規檢舉案反映出新北市實際上不少路段需要重新檢視道路現況,像是路寬不足、瓶頸路段(路口),許多舊有道路、既成道路是否有被妥善管理及更新,更是造成交通裁罰的原因,為永昌關心本案的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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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連結】:
    〈台北都會〉違停連續檢舉惹怨 新北議員促發簡訊通知
    (2017-10-13)
    http://m.ltn.com.tw/news/local/paper/1142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