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交通裁決事件例子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交通裁決事件例子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交通裁決事件例子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交通裁決事件例子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今次意外發生之後,有市民從附近車輛中的鏡頭之中,攝得事發之前,先有一輛中港牌私家車先衝燈,而後駛至而出事的私家車則尾隨;首先衝燈的私家車「幸運」地沒有與任何車輛相撞,但尾隨私家車卻與小巴相撞,引發死傷的意外。事件的真相是如何,或許有待執法部門去調查,以至法庭去作出裁決;然而從錄影片段表面看,不能排除...

  • 交通裁決事件例子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6-15 09:00:06
    有 464 人按讚

    今次意外發生之後,有市民從附近車輛中的鏡頭之中,攝得事發之前,先有一輛中港牌私家車先衝燈,而後駛至而出事的私家車則尾隨;首先衝燈的私家車「幸運」地沒有與任何車輛相撞,但尾隨私家車卻與小巴相撞,引發死傷的意外。事件的真相是如何,或許有待執法部門去調查,以至法庭去作出裁決;然而從錄影片段表面看,不能排除涉事的車輛,因慣性尾隨前車,在不自知的情況下衝燈,而引發是次嚴重意外。

    一如以往交通意外後,相關部門以至在意外留言的市民,往往把問題歸咎其他無關的問題,首選「萬能Key」屬車速──凡意外就歸咎於車速太快,一如另一位評論員所說:「最安全的車速是零。」這種只會怪車速的思維方式,就是無能與懶惰;然後政府就只會把路段的車速降低,造成更多塞車,再然後更多人長期超速,政府更無力長期執法,於是製造更多「時快時慢」的車速差距,造成更多奇怪的意外。

    再者,會有人怪責「司機不小心」,建議加重對司機的刑罰云云。真相是重罰根本無助改善駕駛習慣,一如即使加重對行人的刑罰,也無助於改善行人違反交通規則一樣。在華人文化中,「內鬥內行」的最愛,就是市民自己互相怪責,卻不去要求政府改善設施,而是行人、司機以至其他道路使用者(如單車)之間,互相怪責,甚至是不同車種的司機之間,互相指控對方是問題製造者。

    每次發生意外之後,各個集團的代表張三李四,出來互相指控一輪,最後沒有人需要負責,也沒有事情可以改善,相關部門出來虛應其事,如胡亂減車速,改交通燈位置,然後意外就繼續發生,這就是今日香港民生問題的「例牌菜」。例如根據報道今次涉及衝燈的兩架車,其駕駛者都是女司機,人類有一半是女性,怪罪於「女人揸車」,除了歧視以外,這類說話有意義嗎?有建設性嗎?

    凡意外涉及女司機,網上就會一堆性別歧視的言論「又係女人」,台灣則甚至創作出「馬路三寶」──女人、老人、老女人的稱呼,去諷刺馬路的主要「意外成因」;以此論述去思考,接連兩個女司機衝燈,難道女司機特別熱愛衝燈嗎?還是加重刑罰就可阻嚇女司機衝燈呢?還是以這些人的說法,這些「三寶」手忙腳亂一輪,在重罰驚嚇之下,甚至會令更多意外發生?如果問題不是心態(不小心),而是技術問題(看不到燈號),那麼政府是否有責任去改善設計?

    在同一地點發生多次類似的意外,這就不是「意外」,而是明顯設計有問題。人就是會犯錯,種種原因「看漏」了燈號,減少犯錯的方法,除了怪責駕駛者,以至不斷加重刑罰之外,可預先分隔車道(如孭仔燈左轉);或在高空當眼處掛燈號(一如市區的天橋),以幫助駕駛者,盡量減少判斷錯誤的機會。

    在外國可見的例子,是部份交通黑點常有這類「特殊」的措施,由警告字眼到額外交通燈組等,說明別人為求減少意外所採取的努力,令駕駛者看漏了一組燈,還有另外幾組燈,去盡量減少大家犯錯的機會。這或者對99.999%的駕駛者來說是多餘的,但意外就是由那0.001%的人所引致,這就是當政者的心態問題,而不是把人命視為「數字」。(節錄,全文按連結,請訂閱蘋果日報)

  • 交通裁決事件例子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05-23 14:13:22
    有 261 人按讚


    <撞死狗構成肇事逃逸?>

    有網友私訊我,希望我針對下面新聞發表意見,
    (感覺我這裡已經變成ktv點歌機了~)

    張姓男子去年開貨車行經新北市新莊區時撞死一條穿越馬路的土狗,他沒報警處理就離開,事後被警方認定肇事逃逸,開罰三千元、吊扣駕照一個月,另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他提訴訟請求撤銷處分,但新北地院認為肇逃行為屬實,昨天判他敗訴。

    其實我有注意到這個新聞,
    也去查過判決(新北地院107年度交字第60號),
    想法如下:

    1.要注意的是,
    這個案件純粹是「行政裁罰」案件,
    不是刑事肇事逃逸案件,
    因為刑法肇事逃逸罪是這樣規定的: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鍵字:人
    如果不是人受傷死亡,是不構成刑法肇事逃逸罪的!

    2.這個是純粹是「行政裁罰」案件,
    警察吊扣駕照的法律依據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
    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關鍵字:無人受傷或死亡
    這個規定其實也是看得出來
    僅限於「人與人之間發生碰撞」+「沒人受傷」才會構成這一條要件

    法院的理由固然說:
    「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課予駕駛人肇事後為適當處置義務,立法目的在於保存肇事現場相關證據,俾日後釐清肇事責任歸屬,是肇事駕駛人應視現場具體情形,依上開規定為必要處置。而於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之情形,無論肇事責任誰屬,均有義務停留肇事現場,縱未立刻與對造當事人會晤,亦應採取必要措施,並即向警察機關報告,以維己身及對造權益,並釐清肇事責任。本件查採證光碟及事故調查卷宗之內容,系爭車輛撞及狗而肇事後,僅將狗遺體移至路旁,然並未停留現場或報警待警察到場處理,卻逕行離開現場,確有前開違規行為無疑,裁處並無違誤。」

    我的疑問是,上開規定的前提是肇事,
    人跟人開車碰撞,是肇事,撞倒狗,算肇事嗎?
    法院說要留在現場釐清肇事責任歸屬,
    如果這隻狗是流浪犬,
    請問我要留在現場跟誰釐清責任歸屬呢?
    還有阿,這樣的判決恐怕會給其他駕駛人一個錯誤訊號,
    就是撞倒狗也不能直接走掉,
    那高速公路一堆流浪狗跑來跑去,
    撞到狗之後,依照上面這個判決,駕駛還要留在原地,
    是否會造成道路使用人更高的風險呢?
    這都是可以思考的~

    3.問題來了,那這個案子為什麼法院還是維持原裁罰?
    我認為是雙方實力問題,
    原告自己出庭,
    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請了三個律師,
    (這種小案子有必要出動三個律師嗎?應該只是掛名吧?)
    而原告主張根本沒打到要害,不從法條要件切入,
    只針對事實部分講一堆有的沒的,
    原告說:「當發生事故時,無法辨識狗是誰的,沒有晶片狗牌,也無帶狗鍊,看不到狗主人。本人識字不多,屬身心障礙人士(中度),當天撞到後,即將狗抬到路旁,不知如何處理,因有要事即行離開,也不知撞到狗要打119或報案,也不懂撞到動物也要去找人民的媬姆來處理。等到狗主人去報案,通知原告,才知到狗主人是誰,怎麼可以讓狗獨自在巷內,太不負責了。事後在分局達成和解,本人負擔狗狗的火化費用等…新臺幣6千元正。請法官大人給原告機會,本人收入很差,靠打零工,又是低收入戶,老爸已年邁80好幾了,請高抬貴手。」
    任何法官看到這樣的主張,
    大概都不會去確認法條本身要件的問題,
    (這個才是有機會翻盤的關鍵阿!)
    結果就是判原告敗訴!

    結語:
    有時候新聞會報導,某某民眾自學法律打官司還勝訴,
    但是呢,其實這種案例是少數,
    大家沒看到的,更多是自己DIY搞到爆炸的,
    本來有可能會贏的,搞到輸掉,
    這個案子就是一個血淋淋的例子~

  • 交通裁決事件例子 在 華人民主書院 New School for Democracy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7-02-09 10:44:19
    有 0 人按讚


    中國最高法新規定︰法院外抗議或被追究刑責

    中國大陸近年來官民矛盾不斷升級,作為處理和調解的司法部門也因為沒有履行職責而引發當事人透過抗議表達不滿。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實施保護司法人員安全的新規定,對在法院周邊靜坐圍堵、打橫幅的民眾,將會追究刑責。有民眾和維權律師認為,這是赤裸裸剝奪公民表達言論的自由。

    春節前,廣西陸川縣退休法官傅明生被人用刀殺害,疑凶是傅明生在1994年審理一宗離婚官司的被告。中國法官協會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發表聲明,除了強烈譴責殺害司法人員這種殘忍野蠻行徑表示極大憤慨外,也稱法治不會向暴力屈服,法官將不忘初心,忠實履職,維護社會大局穩定等。

    翻查過去的報道,法官被殺或被打的事件,在近幾年來頻發。最高人民法院在2月7日公布落實「保障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新規定,其中針對在法院周邊實施靜坐圍堵、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等行為的人,法院應當商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而構成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妨害公務罪等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規定即意味著民眾在法院外抗議,要承擔刑責的風險。

    黑龍江訪民孫東升認為,這是赤裸裸剝奪公民的言論表達,最高人民法院的新規定,只是繼續維護公檢法利益的做法,完全無視百姓的福祉。

    孫東升說︰“這肯定有影響的,赤裸裸地、徹底地剝奪了公民對法院、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監督的權利,我們靜坐、拉橫幅都是憲法賦予我們的權利。他們就保護了中國政府一貫的公檢法一言堂、自己說了算的權利,讓人想說話,你就進監獄,不想說話在留在家裡。”

    在京訪民吳繼生指出,民眾的權益受到侵害,當然希望能透過法律得到公正的裁決,可是地方法院的枉法裁判,導致一個又一個的冤案發生。吳繼生說,最高人民法院的職責,是要糾正地方法院的錯誤,而不是包庇、袒護。

    吳繼生說︰“他們是怕人民、怕真理、怕公開真相。說法官是人民的公僕,為人民服務的,各地的訪民都到法院去,你(法官)不作為,變成劊子手了。你(法官)不給解決,老百姓才拿橫幅,就等於叫全世界人民都知道,推動你中國司法進步,不要再繼續腐敗。現在最高人民法院做的這種事情,是他們做錯的事情不想更改。”

    曾是檢察官的安徽省異見人士沈良慶對記者說,不排除個別人士因為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下,對法官及其近親屬做出極端的行為來。但是這些個別的極端例子,不能成為限制民眾在法院前抗議的借口,因為根本是兩碼子的事。

    沈良慶說︰“例如有人殺人或是作案,那是比較極端的情況,你看該怎麼處理,你不能把所有人都當罪犯。最關鍵的一點就是,他有沒有權利表達意見?這跟作案和殺法官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我覺得這規定本身是很不合理的。要保護法官的安全是一回事,民眾表達意見的權利又是一回事,兩件事都是不相干的。你不能找個借口哪個地方有法官被殺了,你不能把所有人抓起來。”

    維權律師陳建剛則認為,無論當局修訂任何法律來限制民眾表達意見的自由,如果問題的根本,即司法不公這一方面不去糾正,哪管再多的刑責,民眾還是會繼續表達不滿。

    陳建剛說︰“我們往前推一推,即使沒有這種規定,之前不是也有很多人因為表達自己的冤枉,然後被抓、被打、被關押、被審判的嗎?讓社會不安定,或是讓法官感到有人生危險或是危害到他們,真正造成這種悲劇的是司法不公。所以這個規定有沒有都不重要,因為有規定或沒有規定,都阻擋不了民眾的表達。”

    本台記者瀏覽最高檢察院的官網,去年7月的時候,國務院辦公廳針對保護司法人員這方面,發布了共27條的相關的規定。而這次最高人民法院發出落實的新規定,基本上是原用國務院的內容,但是縮減到24條的規定,同時加了對在法院周邊靜坐圍堵、打橫幅的民眾追究刑責的詳細內容說明。

    特約記者︰丁汶淇/責編︰石山/嘉華



    本新聞由自由亞洲電台提供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