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交通法庭判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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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法庭判例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09-19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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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上架🔆
    ▍國際私法裁判選析
    【主 編】賴淳良 │ 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副主編】吳光平 │ 開南大學法律學系暨研究所副教授
    【作 者】李後政.李瑞生.何佳芳.林恩瑋.吳光平.許耀明.許兆慶.蔡佩芬.鄭莞瓊.賴淳良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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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私法為涉外民商紛爭法院訴訟或仲裁並適用法律之法學。

    ✔國際私法因理論之深奧向有困難法學之稱,但隨著交通便利、網路發達、經貿全球化、各國人民往來密切,國際私法於現今已為相當實用之法學,對於頻繁發生之涉外民商事件,重要且必需,而我國法院實務也已累積了諸多國際私法裁判,更印證了國際私法之實用性。

    ✔本書乃挑選三十二個重要之國際私法裁判,由國內十位國際私法之學者專家引據相關學理,以裁判之事實概要及裁判要旨加以評析,除了引介實務裁判及相關國際私法理論外,並提出進一步思考之問題及推薦進階參考閱讀文獻,可供國際私法者初學者建立國際私法基礎概念,更可供從事實務之法官與律師處理涉外民商事件之進階參考。
     
    【章節簡介】
    🔺第一編 國際民事程序法論

    第一章 國際裁判管轄
    ▪國際裁判管轄之特別情事原則──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4年度重抗字第12號裁定評釋/何佳芳
    ▪國際私法上之「不便利法庭原則」──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589號裁定評釋/許兆慶
    ▪涉外民事事件之國際訴訟競合──最高法院67年台再字第49號判例評釋/李後政
    ▪國際私法上之合意管轄──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268號裁定評釋/許兆慶
    ▪涉外電子商務之國際裁判管轄──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176號裁定評釋/李瑞生
     
    第二章 外國法院判決暨仲裁判斷之承認與執行
    ▪外國懲罰性賠償金判決之承認──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35號判決評釋/林恩瑋
    ▪判決承認與執行之送達條款──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7號判決評釋/蔡佩芬
    ▪外國判決效力之承認及其效力之準據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98號判決評釋/賴淳良
    ▪外國仲裁判斷承認與執行──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352號裁定評釋/蔡佩芬/

    第三章 涉外破產之域外效力──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93號判決評釋/李後政
     
    🔺第二編 衝突法總論

    第四章 先決問題之解決標準──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23號判決評釋/吳光平

    第五章 定性的反致──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第1007號判決評釋/林恩瑋

    第六章 國際公序與國內公序──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57號判決評釋/許耀明

    第七章 即刻適用法──台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299號判決評釋/吳光平

    第八章 法律適用分割方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04號判決評釋/林恩瑋

    第九章 外國法之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56號判決評釋/李後政
     
    🔺第三編 衝突法各論

    第十章 法人準據法:從涉外股東臨時會決議之管轄權與準據法決定談起──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59號判決評釋/許耀明

    第十一章 代理關係之準據法──台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上字第451號判決評釋/何佳芳

    第十二章 契約之準據法
    ▪契約主觀準據法──台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243號判決評釋/吳光平
    ▪契約客觀準據法:特徵性履行──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海商上易字第3號判決評釋/何佳芳
    ▪勞動契約之準據法──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09號判決評釋/吳光平

    第十三章 侵權行為之準據法
    ▪侵權行為之選法規則──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消上字第8號判決評釋/賴淳良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範圍之準據法──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38號判決評釋/賴淳良
    ▪特殊侵權行為:網路誹謗──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825號判決評釋/林恩瑋
    ▪船舶碰撞之準據法:即刻適用法則──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45號判決評釋/蔡佩芬

    第十四章 不當得利之準據法──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01號判決評釋/李後政

    第十五章 物權之準據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643號判決評釋/吳光平

    第十六章 智慧財產權之準據法
    ▪專利權暨其授權契約效力之法律適用──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專訴字第10號判決評釋/鄭菀瓊
    ▪著作權侵權爭議之法律適用──台灣高等法院93年度訴更𣇈字第3號判決評釋/鄭菀瓊

    第十七章 離婚及離婚後親子責任之選法規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32號判決評釋/賴淳良

    第十八章 親子責任之國際管轄及選法規則──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1年度親字第83號判決評釋/賴淳良

    第十九章 繼承與遺囑之準據法──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72號判決評釋/李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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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法庭判例 在 第四維度 Photography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7-05-02 09: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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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不少人在爭論這條新聞,我跟法律系的李小蒨討論了很久,在這邊跟大家分享一下關於車禍肇事判定上一般人很容易誤解的部分,以及這個判例中合理與有可能存在的爭議

    這是完整判決書:https://goo.gl/nur0uT

    首先我先講結論:
    1.我真心對闖紅燈被撞的家屬還敢提告感到不恥
    2.TVBS標題殺人,民事169萬還沒判決,且判決書明載是黃燈肇事,記者寫文有沒有用腦?
    3.法官認定汽車駕駛說了很多謊(EX:綠燈,時速20~30)

    大家對於闖紅燈的家屬還敢提告,說什麼不要一毛錢只要道歉(實際上已經拿了強制險210萬)大家應該都覺得無言,TVBS長期報導立場偏頗,標題殺人也沒什麼好多說的

    因此我們把重點放在3,到底事件發生情況跟判決是否合理

    首先我們看判決書,有幾點是有爭議的,首先我們必須理解一點,路權跟刑責沒有絕對關係,最簡單的舉例就是如果你騎車上高速公路然後人家不小心撞死你,這個人也不會因為絕對路權而無罪。

    因此車禍常見的過失與否在於你有沒有盡力避免車禍的發生,如果在法律認定上你有能力預見事故發生卻沒有採取必要之手段,那你的過失責任就會成立。

    這個刑事法庭法官在這個判決中主要依據兩個理由來判刑:
    1.法官認定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未進入路口之車輛應減速慢行】

    2.法官認為根據汽車駕駛人的證詞南京東路與十甲路口的斑馬線前,就有看到被害人騎乘的機車,從伊的左手邊出現,若被告確實有注意車前狀況,自可放棄加而將車煞停,或閃避以避免碰撞

    所以認定汽車駕駛人過失重傷害罪嫌成立,以上這兩點是新聞記者根本不報或是選擇性忽略的部分,說真的要不是記者看不懂中文就是根本沒看判決書,連實際狀況是黃燈都搞錯

    以這個判例來說我不能認同的地方在於法官認定黃燈的時候應該減速慢行,且判決書寫到監視器拍到的部分實際駕駛人只有一秒不到的反應時間就通過了停止線,實在不該強求駕駛人減速慢行。

    但是扣除掉上述幾點,汽車駕駛人有幾個很嚴重的問題
    1.你明明看到有人闖紅燈了卻沒有做出反應
    2.明明你就是黃燈通過,卻在面對記者跟法官的時候一直強調你是綠燈

    最後,新聞報導刻意誤導觀眾這個案件是無肇事責任,但是事實上無肇事責任是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說的,法官參照了監視器後認定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有瑕疵不予採用

    所以,如果你發生類似事件的話,一直爭執對方紅燈或是絕對路權是沒有用的,法律上的見解是看你有沒有盡力遵守交通規範以及避免傷亡之產生,絕對路權不能無限上綱,否則你騎在禁行機車道被撞死的話是求償無門的。

    真的遇到類似事故,請將你的立場放在你已經盡量避免事故、人體反應時間不足以讓你即使反應云云

    總之,這個判決雖然並非完全沒有爭議,但是法官的見解也並不是真的恐龍一條,這位女駕駛對外公開的言論有非常多可以質疑之處。

    最後,法律上並沒有「應注意,並能注意而未注意」這條,這個傳說中的帝王條款完全是子虛烏有,「應注意,並能注意而未注意」是刑法上對於過失的定義,需輔以其他法條方能斷定

    以這個判例中法官引用的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 項「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這才是真正容易被胡亂定罪的霸王條款。

    柯基摩托打抗:
    http://www.corgimoto.com/

  • 交通法庭判例 在 徐永明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7-02-15 12:3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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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恐龍法院」崛起,司改國是會議不能避談「轉型正義」

    面對轉型正義,司法體系應該如何變革?今天永社與台灣教授協會合作,邀約時代力量徐永明委員、社會民主黨全國委員苗博雅、廖欽福教授、黃帝穎律師等專家學者,共同探討法院的轉型正義如何落實。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近日面對不當黨產委員會之行政處分,多次使用違背判例的罕見理由,如「難以回復之損害」來做出令人難以接受的判決,讓「轉型正義」一時之間宛如只剩口號,不當黨產委員會更顯得孤立無援。除了不當黨產案的荒謬判決外,針對郭冠英退休案和NCC要求中廣繳回頻道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都做出令人傻眼的裁定,不禁讓人覺得台灣有個「恐龍法院」正在崛起,嚴重阻礙台灣「轉型正義」之路。

    不只有「恐龍法官」,「恐龍法院」的結構逐漸形成,徐永明委員呼籲三點訴求:第一,近日仍可以從救國團占用志清大樓案、中廣占用板橋交通部土地案,看到一般法院的勇於任事,與行政法院的乖離判決相差甚大。對此,呼籲行政法院勿成恐龍法院,繼續阻礙「轉型正義」;第二,司改國是會議不能避談「轉型正義」,民主化並不能自動帶來「轉型正義」,而國會也應盡速審議通過完成「促轉條例」的立法;第三,加速推動「法庭直播」,使司法議題得以廣為周知,並能受人民直接監督,以期加深民眾對司法改革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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