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交通意外索償討論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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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意外索償討論 在 譚蕙芸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4-22 20: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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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良心的守護人治罪]

    就在蔡玉玲查冊案裁判前夕,消息傳來,她這次的「罪證」,《鏗鏘集》偵查報導「7.21誰主真相」,獲得了「金堯如新聞自由獎大獎」,評判一致讚許這個報導不論是專業水平,還是按公眾利益考慮,獲獎都是實至名歸。

    而新任廣播處長入主了的香港電台,竟然公開表示,有獎也不要拿。

    而香港的法院,也把這個剛拿了獎的記者,送上了犯人欄,把她治罪。

    更諷刺的是,7.21元朗襲擊案裡,白衣人被告暴動案仍在審訊,被襲擊的一方也有被告上法庭。但第一個因為7.21事件而被定罪的人,竟是為了查明真相的記者。

    ***

    37歲的蔡玉玲,身型微胖,理了乾爽的短髮,這天戴了黑色口罩,穿了長袖柔軟料子的黑衣服,配搭了軍綠色布褲,腳踏綁帶平底便鞋,下午二時半到達西九龍裁判法院。這天陽光普照,微風輕送,初夏的一個好天氣。

    過百名旁聽人士到場,不少是資深的新聞界同業,也有熱心市民。因為疫情稍緩,法庭取消了以往封掉部份座椅的旁聽措施,西九龍1號庭坐滿人,未計直播的旁聽席,內庭已坐了近100人。

    綽號「阿包」的蔡玉玲,在港台同事擁簇下到場,先和律師團隊入房間商議,當她進入內庭時,她坐在律師團隊之後最後排一張辦公室椅子上。開庭前,氣氛嚴肅,大家都鴉雀無聲。

    準時開庭,胖女保安員大喊:「Court!起立!」徐綺薇裁判官步出,請被告坐下。「以下是裁決理由」,她逐字細讀中文裁判書。判決書冗長,26頁共60多個重點。然而大部分時間都是爭拗技術性的法律觀點。

    上網申請車主查冊資料,作為一種「陳述」,運輸署署長有沒有權限不批准發出查冊結果,逾半小時,裁判官的總結是,為免資料被濫用,或基於她認為的「立法原意」,運輸署署長是有權限審視申請查冊者用途,才決定是否發出查冊結果。

    阿包最初坐在椅子上神情輕鬆,入座前略為伸展了一下自己的頸部。聆聽着裁判官的朗讀時,她不時轉換姿勢,有時雙手緊握把前臂放在枱上像祈禱,有時交疊雙手放在胸前,有時更把玩自己的手指,又或者用手托着腮部。

    直到後半部,判詞進入「戲肉」。

    辯方指出,《鏗鏘集》清楚顯示涉案車輛被用作運送襲擊者及懷疑用來犯罪的武器,而查明在道路上被用作犯罪工具車輛的負責人,必然是「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故此認為蔡玉玲並沒有作出虛假陳述。

    然而裁判官卻指,所謂「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必須是和申請人「自身」有關,例如申請人的車子和對方車子發生意外而作出索償,並不是車子被用作甚麼用途。

    裁判官有句話,可圈可點。

    「本席認為,被告人是否本着良好的動機索取資料並非重要。」此時,旁聽席上嘩然。裁判官補充,被告應考慮用「其他途經獲得申請」「例如向運輸署提出書面申請」。在座記者面面相覷。

    裁判官的一句話,打進在座近百記者心裡:「採訪及報的用途本身並非與交通及運輸有關事宜。」在元朗7.21事件後,即使記者發現一架車,曾被運用大量竹枝給懷疑兇徒 ,也不合乎查冊資格。

    最後,裁判官再向記者們澆一盤冷水。

    壓軸討論是,記者申請時是否「明知」故犯,亦即,記者是否無心誤墮法網。裁判官指,她可以用事實去推論。

    裁判官引用《鏗鏘集》中,記者出示記者証上門採訪,打電話跟進訪問等作為原因,指出「採訪和報導用途,和涉案車輛本身事宜完全無關」;「被告人顯然為着採訪報導及製作節目」而查冊,根本與「其他交通及運輸事宜無關」。

    聽到這裡,只差裁判官口中一句「罪名成立」,蔡玉玲開始不斷眨眼,原來淚水已盈滿眼眶,眼淚已經滴下來了。

    裁判官着蔡站起來作宣判,全場靜默無語,她雙手下垂,過百記者目睹一個優秀同業,承擔了為公眾利益而被入罪的苦楚。

    此刻,被宣判有罪的,是全香港的記者。

    求情的過程,亦異於平常。

    平日的場景是這樣的,大狀會說,被告人或許成績不好,或許沒有甚麼成就,但決心改過云云。

    但今次大狀的求情內容,被告人的成績亮麗得很,成就卓越。搞不好,還以為大家在出席一個新聞獎的頒獎禮,還以為是頒獎嘉賓發表對蔡的加許,沒想過是一個記者定罪後求法庭減刑的陳述。

    「蔡玉玲今年37歲,畢業於中文大學社會科學學院,主修新聞與傳播學士,2007-2016年她曾經在港台由非公務員開始服務,後來成為公務員。同期更擔任港台工會主席,她是最年輕的工會主席。2016有份創立傳真社,之後於2018年成為獨立記者。

    她曾經在國際上拿得多個新聞獎項,紐約和美國紀錄片獎項,她的偵查報導,包括一個穿山甲走私的採訪,機場空管系統的問題報導,可見,她為公眾利益作出了貢獻。」

    辯護的陳政龍資深律師,呈上兩封求情信。

    一封是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撰寫的,內裡提到,「蔡玉玲是一位非常優秀的調查報導記者。在新聞學中,調查記者向來被為『良心的守護人』和『民主社會的偵探』。」聽到「良心的守護人」這裡,蔡玉玲脫下口罩,感慨地用紙巾拭淚。

    李立峯後來向我提及,「良心的守護人」是來自兩位美國新聞學學者James S. Ettema 及 Theodore L. Glasser一本關於偵查報道及社會公義的書,書名為 "Custodians of Conscience"。

    李立峯在信中寫道:「在是次案件中,蔡的『查冊』行動是調查報導工作的一部分,報道涉及一件極重要的新聞事件,讓公眾得知或至少為貼近事件真相,是新聞界的責任,報導服務的是公眾利益。本人希望法庭在判決時能充份考慮被告無私的動機、調查報道對公眾的重要性,以及蔡玉玲個人正直誠實的品格。」

    前記協主席岑倚蘭,曾在她擔任主席時,與阿包共事,她說,昨夜撰寫求情信時心情痛苦,「我覺得,根本無罪,何罪之有?點解要求情呢。」

    岑倚蘭的求情書寫道:「這位新聞界的精英、傑出的名記者,竟因為查冊這項新聞界普遍用的調查工具而遭逮捕起訴,實在痛心。」「法官閣下,眼前這位追求卓越,用心和專業紀錄時代,揭發真相,見證歷史的記者,是香港之寶,我城需要她。」

    學院派,實戰派,都對蔡一致讚許,一位正直誠實的香港之寶,竟因為全港記者都做過的查冊程序,成為了代罪羔羊。

    陳大狀向裁判官說了一句話:「正如審訊中我們提及,每年政府收到關於查冊的申請數字,千計來自傳媒,新聞學術界都會教學生用查冊。今次裁決前,無論業界翹楚,抑或學術業界,都說這是一向的做法,法官閣下,妳卻說,這是錯的做法。」

    裁判官考慮了三分鐘,請蔡玉玲站起來,表示「睇過求情信,知悉妳得過的獎項,無可置疑,妳的目的是為採訪及報道,但也要用『正確』的途經。考慮了妳的背景,目的,車主沒實際影響,判罰款每宗罪3千,兩項罪名共6千。」

    裁判官還問,阿包甚麼時候可以交罰款。因為一般被告,有時會拿不出罰款。但當然,罰款今天已經可以拿出來。

    散庭時,有人大嗌:「採訪無罪!查冊無罪!」阿包已哭成淚人,倚在律師身上痛哭。有一名旁聽席的女士紅着眼圈,走上前向阿包說:「多謝哂妳蔡小姐,香港好在有妳這種人。」

    逾百人陪伴着阿包坐扶手電梯離開西九龍法院大樓。一宗好像很細小,很技術性的案件,凝聚了全香港記者的心。被告上法庭,被定罪的,是每一個在香港曾經查過冊的記者。有資深記者苦笑說:「我是不是要自首呢?」

    阿包在咪兜前發言,平伏了的心情又泛起了波濤。「當然這是難受、傷心的。今天我被定罪,其實是判了所有記者有罪。」

    「我堅信查冊無罪,新聞自由無罪。你問我,過去十多年做記者,我也是持守着一套新聞價值,謙卑而嚴謹。我自問,這兩年做關於721的報導……(哽咽)是我最引以為榮的報導。」說到這裡,她悲從中來。

    散庭前,控方都把所有證物充公,包括《鏗鏘集》光碟等,唯獨香港電台的記者證,發還給她。

    被問到,將來還有沒有機會回到港台工作,尤其是現在連拿個獎都好像被禁止。

    蔡玉玲說:「我想做記者,但不一定要做《鏗鏘集》的記者,也不一定要做香港電台的記者。」

    (照片: 岑倚蘭)

  • 交通意外索償討論 在 Dr 文科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9-04 20:5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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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睇睇睇睇睇哂佢!!!

    是咁的法網肥人

    見到 文科生習醫的奇幻旅程 同 顥魄砌機 To.Moon DIY 講起網上有人提議太子站恐襲傷者應該向黨鐵同警察展開人身傷亡訴訟。肥人我有做開人身傷亡訴訟,可以簡述一下正常來講一個傷者如何展開人身傷亡訴訟,但係我都會話俾大家知一D好掃興既現實。

    本文太長,可能要分一兩日出,免得你地睇到想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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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我想講下今日東方日報報導一個前法庭書記好高調咁「報稱太子站警打人致情緒困擾」,於是佢向警務署長索償。

    肥人想話俾大家聽,如果你唔識做人身傷亡索償 (Personal Injury Action“PI”),千祈咪亂做,否則你會搞到單野唔三唔四,第二個接手會做到媽媽聲。如果你玩爛左單案,甚至俾人 strike out (踢走),你變相 discourage 好多後來真正有事想 claim 既受害人。玩還玩,法律唔係討論區你一言我一語咁吹完無後果的。有時用纏擾性訴訟可能令對方投降,但有時你會搞爛整件事。

    講返新聞內文,有幾個要點肥人我必須要解釋一下。

    (1) 呢位前法庭書記報稱在電視直播中看見警方執法畫面,感到恐懼,情緒受困擾,更害怕搭地鐵;
    (2) 疑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PTSD”);
    (3) 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一哥」申索5000港元賠償;
    (4) 認為9月1日警方以警棍毆打地鐵上沒有構成威脅的乘客,無視《警察通例》中使用「最低程度武力」指引,不合比例的尺度超出「朱經緯案」,因而向警務處處長申索。

    報導話呢位前法庭書記係想用小額錢債 (Small Claim Tribunal) 做 PI。PI 係 tort claim (侵權法申索),係需要爭拗誰是誰非,邊個有 duty,邊個 breach 左個 duty,邊個 negligent,唔可以三兩句就完事。用 small claim 做 PI,就好似用牛油刀鋸智能燈柱一樣。而 small claim 呢,就主要係做「任何就合約、準合約或侵權行為而提出的金錢申索,而申索款額不超過$75,000者…」(參考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附表-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基本上係 D 細藝野。

    如果你認真想 claim 對方,請正正經經搵律師循正常途徑做,OK? 但文中呢位前法庭書記話自己因為9月1日太子黨鐵站既恐襲而有 PTSD,所以去 claim 5000蚊。咁問題係邊?

    如果俾你 claim到,係咪叫以後真係有 PTSD 既傷者只可以最高 claim 5000? 你set 一個咁既先例,幫政府節省開支?好啦,如果審裁處覺得你個 claim frivolous and vexatious,踢返你個 claim 走,然後東方又大肆報導,咁你係咪想 discourage 一班真正有需要而又好徬徨既受害人?唔好玩啦。This is not fu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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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啦,講返上面四點。

    第一點呢位仁兄話係電視直播中見到警方執法畫面而感到恐懼,情緒受困擾,更害怕搭地鐵。肥人我講返原告人個 standing先。呢位仁兄係歸入 psychiatric illness – secondary victims, bystander之內。係 McLoughlin v. O’Brian [1983] 1 AC 410 一案之中,原告人McLoughlin 太太獲知自己丈夫同三個子女遇到意外,原告人趕到醫院,親眼見到自己一個細路死左,丈夫同另外兩個細路滿身泥濘重傷,佢即時精神崩潰。後來原告人向 O'Brian 提出索償,以彌補自己精神上既創傷。案件上到英國 House of Lords,McLoughlin 太太最後勝訴,法官Lord Wilberforce 係判詞裡面指出呢類精神傷害 claim,原告人必須,係必須,符合以下三點:

    1. The proximity of such persons to the accident;
    2. The means by which the shock is caused; and
    3. Closeness of ties with the person or persons imperiled.

    即係 (1)原告人必須要與事件在時間與位置上都要非常接近;(2)原告人必須親眼見到即時慘狀;及(3)原告人必須與受害人有親密關係。McLoughlin 太太呢個 case,佢係接獲通知飛奔去醫院親眼見到自己先生同子女既慘狀,然後受到好大精神打擊。呢位前法庭書記呢?

    第二點,呢位前法庭書記懷疑自己患上PTSD。現實上,凡係人身傷亡申索包括呢類 secondary victims 既 psychiatric illness claim,原告人係必須要有香港註冊專科醫生證明你有呢個健康問題,然後得到法庭批准,先可以拎份報告呈堂。你話自己有病而無證明?算吧啦。

    第三點,雖然 Small Claim 有 jurisdiction 去審 tort claim,但現實中無人會用small claim 來做PI,一來 small claim 唔可以用律師,你叫 layman 點自己做?二來 small claim 銀碼唔大,如果你真係好傷,你點會 claim 幾萬咁少?你玩野壓低條 claim 以為可以玩政府,你其實開條路俾被告壓價!你叫以後上來既受害人點?

    最後一點,呢位仁兄個 cause of action 真係…. 大家睇返 McLoughlin case,唔使睇 pleadings 都應該知道 McLoughlin 太太個 cause of action 應該係導致意外發生既人疏忽,令McLoughlin太太失去至親,佢目睹慘狀而精神崩潰。呢位前法庭書記呢?另外,我都講過《警察通例》係好似運輸署既 Road Users’ Code 一樣,無法律效力。我地做一般交通意外索償,起碼都要被告人被控不小心駕駛或者危險駕駛啦!被告無 conviction,你叫佢點會 admit liability? 佢死人都同你糾纏呀!尤其是你依家對住政府,佢地大把 resources 同你玩呀!

    我好語重心長咁講,有陣時你玩膠無傷大雅,有時你玩膠會害到其他人。我地係參與緊翻天覆地既全民抗爭,有一D位唔可以好東張西望100毛咁「香港人輕鬆下啦」!呢場仗輸左,受害人好可能連醫藥賠償都得唔到呀!如果最後政府贏左無警察被刑事檢控,抗爭者不單止走佬都唔掂,受傷既無辜平民連醫藥費都無著落,一心玩野既人,請高抬貴手啦!

    * 下一篇講如何開展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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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講一講 psychiatric illness claim。上面提到 secondary victim,咁有無 primary victim 呀?有!睇返一個經典英國案例 Dulieu v White [1901] 2 KB 669,案中原告人係一位孕婦,有一日佢係老公開果間 bar 裡面,有架馬車撞入佢老公間 bar,佢嚇到有 psychiatric shock 然後早產,胎兒亦有早產後遺症,雖然佢無實質身體傷害,法庭都判佢贏,因為佢係兜口兜面咁遇到意外,雖然佢身體無受傷但嚇到早產嘛!咁你地知道咩人可以 claim psychiatric illness as a primary victim啦!

    #做人要識分輕重
    #你係嚴肅對抗極權唔係笑聲救地球
    #第一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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