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交通事故處理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交通事故處理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交通事故處理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交通事故處理產品中有7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竹科大小事,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馬路在走,保護要有⚠ 不論真車禍假車禍,趕快拿出手機記錄現場準沒錯💯 #報警處理 #保警中隊交通事故處理小組...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6萬的網紅Campfire營火部落,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上次去花蓮台東旅遊的時候,我再蘇花公路也碰到大車逼車了....到底該怎麼做才能不違法法規就可以降低風險呢?...

交通事故處理 在 Sunny / 律師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2-04 03:03:59

#律訓系列2 今天要跟大家分享一下律訓白天上了什麼課程! 每天的早上9:30到下午17:00,律訓所都會安排每天6小時的實務相關課程! 上課地點在很遙遠的#捷運葫洲站,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8樓!(上課都要花兩小時通勤啊😭) 每天都有不同主題的課程、跟不同領域的講師,不管是律師、法官、檢察官、...

交通事故處理 在 王彙筑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5-03 03:07:47

關於 #Ambulance #救護車 這個故事聽過我現場演出的你可能聽過無數次,每分享一次,當時的恐懼就會再浮現,但是心裡的那個疤會越來越淡。謝謝你們。 大一那年,為了到公車到不了的地方家教,我開始騎摩托車。什麼都不懂的時候最勇敢,卻也像是魯莽。15分鐘的路程我在10分鐘內就能到達,朋友們都說我「...

  • 交通事故處理 在 竹科大小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03 09:5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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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路在走,保護要有⚠
    不論真車禍假車禍,趕快拿出手機記錄現場準沒錯💯
    #報警處理
    #保警中隊交通事故處理小組

  • 交通事故處理 在 屏東新聞 PT New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7-05 17: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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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港分局交通事故處理小隊換新厝
    #遷至大鵬灣風景區與分局警備隊合署辦公

    近年來,東港分局交通事故處理小隊,因警力增加,加上舊有辦公廳舍空間的不足,民眾洽公停車相當不便,為提供民眾更完善的服務,分局特別將交通隊辦公處遷至大鵬灣風景區與分局警備隊,合署辦公,除了強化駐地各項軟、硬體設備,也能提供員警優質辦公環境及縮短民眾處理事故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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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處理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6-03 1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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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車就算是被撞到 也千萬不要離開車禍現場】⚠️
     
    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在近兩年前的5月31日被大法官宣告違憲。「無過失肇事逃逸」被宣告立即失效。對於情節輕微的個案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部分,則被宣告在解釋公布屆滿兩年時失效。
     
    為了因應這號解釋,立法院也趕在上上個星期五(5/21),通過刑法修正案,並經總統在上個星期五(5/28)公布。
    修正後刑法第185-4條:
    Ⅰ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新法通過之後,有什麼大家一定要知道的車禍法律知識呢?
     
    1️⃣ 就算駕駛對於交通事故沒有過失,逃逸還是犯罪
     
    在釋字第777號解釋作成後,「無過失肇事逃逸」被大法官認為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而宣告立即失效。因此這兩年以來,無過失肇事逃逸都不是犯罪。
     
    不過,新修正的規定,將「肇事」逃逸變成「發生交通事故」,並將無過失發生事故逃逸再次入罪。
     
    所以在新法上路之後,就算駕駛毫無過失,也不能自認無辜而離開現場,否則就觸犯了修正後的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頂多只能減輕或免除其刑。
     
    就算是被撞到,也千萬不要離開車禍現場。
    就算是被撞到,也千萬不要離開車禍現場。
    就算是被撞到,也千萬不要離開車禍現場。
     
    很重要所以再說三次。
     
    2️⃣ 有人受傷需要救護,一定要採取救護措施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道交條例的肇事,同樣包括「無過失」的狀況,也不是大法官宣告違憲的對象。因此,就算無過失肇事,也還是有採取救護措施的義務。
     
    同時,刑法第294條有「違背義務遺棄罪」。而依據實務見解,如果汽車駕駛人違反道交條例的救護義務而遺棄無自救力之人,可觸犯違背義務遺棄罪。如果致被害人重傷,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被害人死亡,更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只要發生交通事故有人受傷,特別是被害人不能行動等等「無自救力」的狀況,千萬要採取相關的救護措施。
     
    此外,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還有規定更細節的處理流程。不過就和修法比較遠了,請參考: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90
     
    ❓ 未來還需要繼續修法嗎?
     
    這次修法,是為了避免違憲失效期間屆至,因此趕在期間屆滿前勉強通過的法案。然而,並不能完整處理大法官解釋以及學者專家所點出的問題。
     
    最根本的問題是,肇事逃逸原本的立法目的是希望能「促成救護」,但是無論是1999年立法的肇事逃逸罪或者這次修正後的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都和救護一點關係也沒有,只是消極要求肇事者留在現場。
     
    正是因為目的和規範內容的落差,讓釋字第777號明確指出,肇事逃逸罪之修法,應明確、具體規範發生交通事故後之作為義務,使駕駛人明瞭發生交通事故後,除停留現場外應採取何種措施,才有助於達成肇事逃逸罪的規範目的。
     
    而雖然道交條例有救助義務,刑法也有違背義務遺棄罪,不過成立有相當的門檻。更重要的是,要有一套機制,讓駕駛人就算不願意面對法律責任,也仍有至少打個電話叫救護車的動機。
     
    事實上,在這次法案審議前,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Judicial Reform Foundation 和學者 就有提出民間版本,將「及時促成救護的發生」列為減輕或免除其刑的事由。這樣的做法,似乎比較能呼應大法官解釋和肇事逃逸的立法目的。
     
    我也期望,未來各黨派和相關機關,可以一起嚴肅看待大法官和學者專家的意見,繼續修正肇事逃逸罪,進一步契合促成救護和保障生命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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