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交通事故律師費用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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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律師費用 在 黃靖芸律師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5-03 00:2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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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律師費用 在 黃靖芸律師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5-03 00:44:04

【在國外租車,需要注意什麼事情?】  愛旅遊的黃律師和大家分享ㄧ下小知識😂  除了日本旅遊外,在許多地廣人稀的國家,如美國、澳洲等地方,因為點跟點之間的距離相當遙遠,常常需要以汽車來代步。  因此,有許多到這些地方的朋友會考慮在當地租車,以解決代步的問題。  不過,之前曾經發生過台灣...

  • 交通事故律師費用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7-31 23: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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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長王國材親自召開0402臺鐵408次列車事故第二次罹難者家屬懇談會 面對面傾聽及回應家屬心聲
    為讓0402臺鐵408次列車事故罹難者家屬瞭解臺鐵安全改革與關懷作業持續辦理情形,交通部長王國材指示臺鐵局彙整家屬意願,擇定於7月31日下午2時在臺北車站5樓臺鐵局第一會議室及第二會議室召開第二次罹難者家屬懇談會。在集會活動人數室內上限50人的防疫規範下,本次懇談會分為兩間會議室進行,第一會議室由交通部王國材部長現場主持,第二會議室同步以視訊方式進行,並由胡湘麟政務次長在場,面對面傾聽家屬心聲,並即時回應說明;另有無法到場的家屬亦透過關懷員協助的方式同步參與視訊,本次懇談會(含在外參與視訊)共計有49位家屬、委任律師,以及邱臣遠、洪孟楷、陳歐珀、劉櫂豪、王婉諭、李貴敏、邱顯智、陳柏惟、賴香伶等9位跨黨派立法委員出席。
    懇談會首先由全體人員起立默哀,王部長在致詞時表示,自0402事故以來,在第一線關懷與慰問及協助家屬處理親人後事同時,深刻體會家屬喪失親人之悲慟,除請家屬節哀,並保重身體,同時王部長也率全體同仁對於臺鐵未能平安載送旅客返家,再次向罹難者家屬致上最深歉意。隨即以臺鐵安全改革精進作為為題,就近期已展開並持續推動之臺鐵安全改革、推動安全管理系統,以及強化鐵道監理制度等面向進行簡報說明,另外,臺鐵局再就強化關懷工作進行補充。
    懇談會過程中,家屬及與會立法委員表達臺鐵關懷工作未有同理心及細膩度、儘速成立傷者群組、應充分讓家屬掌握相關資訊、尊重家屬簽署和解書的意願、和解書是否可納入臺鐵安全改革事項、內容進度未適時更新提供家屬瞭解、相關費用補助核銷標準未明確、臺鐵總體檢改善事項未落實,以及成立跨黨派臺鐵改革監督小組等意見及建議,均由交通部及臺鐵局回應說明。
    王部長於聽取家屬與委員意見,以及所屬單位之回應說明後,做成下列八項結論:
    一、交通部及臺鐵局成立關懷小組專案強化關懷服務,請黃主任秘書荷婷會同臺鐵局高階主管逐一拜訪家屬瞭解訴求與協助。
    二、尚未同意簽署和解書的家屬會持續溝通傾聽,並就家屬意見協調獲取共識,已簽署和解書的家屬亦將尊重其調整的意願。
    三、臺鐵總體檢列管事項,要求本部重大工程督導會報加強抽查及督導,以落實安全改革。
    四、臺鐵安全改革將以3個月為期進行提報,公布於臺鐵局官網0402事故專區,讓家屬、傷者及社會大眾周知,同時提送本次懇談會出席委員。
    五、下次懇談會時間請太魯閣的眼淚團體王理事長薇君整合家屬意願及時間進行安排,交通部將儘速召開。
    六、家屬及傷者相關費用核銷從寬認定,請臺鐵局訂定給付項目及標準後公布家屬周知,以利申領。
    七、請臺鐵局儘速成立傷者群組,以利意見反映及溝通聯繫。
    八、本次會議紀錄及意見回應,請臺鐵局在二週內完成並送家屬及出席委員。
    王部長最後表示期盼交通部及臺鐵局同仁,要以主動積極及具同理心的態度,讓事故罹難者家屬所關注的議題都能迅速並適時得到回應及解決,協助早日走出傷痛,回歸正常生活。

  • 交通事故律師費用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4-04 23: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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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滾動式更新,最新版4/5 14:55*
    #太魯閣出軌案 #完整保險分析 🔥分享請留言,註明出處分享交流🔥
    【從保險規劃來看,台鐵與包商,沒有準備好當一個負責任的單位】

    保險之所以重要,是在於事故發生之餘,肇事單位也能透過適當的管道和理賠金,撫慰死傷者,一方面負起責任,一方面也能讓自身機構繼續運作、維持、承擔。

    這次,太魯閣號出軌事件是一件人禍,但深入分析相關保險規劃,卻可發現,不論台鐵或包商,都沒有準備好當一個負責任的單位。
     
    為什麼❓
     
    ▌#先說基本事實 ▌

    ◾️據媒體報導,現場工人表示,他們是花蓮的包商,這個工程做到2021年4月26日滿2年,為義祥工業社承包。

    ◾️台鐵有投保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每人死亡250萬元,重傷者140萬元,受傷醫療40萬元。

    ◾️工程車的強制保險,死亡200萬元,失能最高限額200萬元,受傷醫療最高限額20萬元。
     
    ◾️傳聞中的主承包商東新營造有限公司向兆豐產物投保工程險附加第三人責任險,每人傷亡上限500萬元、每事故上限2,500萬元。

    ▌#檢視檢討整個工程規劃 ▌

    ① |#工程承攬人 義祥工業社在法律上而言,並沒有法人人格,屬於商號,負責人對於損害賠償是負 #無限責任,包括個人資產都要拿出來清償債務。因此,明明商號負責人對外必須負擔無限清償責任,為什麼義祥還敢用商號作為營業主體❓
     

    ➡️ 其實是因為,大型承包商拿到工程後,會將工程切割成細碎的工作項目層層轉(分)包,許多 小型承包商 是校長兼撞鐘,為了節省營業成本及稅捐,就使用商號為營業主體。

    ② |義祥工業社用 #商號 當主體,應該投保 #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只是,目前媒體似乎沒有這方面的訊息,所以,義祥工業社有沒有投保?能不能擔起賠償責任? 

    ③ |為什麼鐵路局會接受「可能無力負擔賠償責任」的包商,承包工程❓
     
    目前這個工程的發包過程資訊並未被公開,如果按照營造業法規定,一定金額的工程需要什麼要資格的包商都有詳細規範,義祥工業社屬於土木包工業,承攬的工程總金額似乎不能超過720萬。
     

    ➡️ 所以,除非這次事故發生工程的發包金額很低,否則義祥工業社就只是這件工程的小包商,主承包商另有其人,也就是說,是不是還有其他該負責的人沒有被找出來?
     
    從目前媒體更新的訊息可知,這件工程的主承包商似乎是東新營造有限公司,義祥工業社是下游包商,但也有人臆測是義祥工業社向東新營造借牌投標。無論二者間的關係是什麼,東新營造都有可能對本次意外事故負擔連帶的賠償責任。

    ④ |許多媒體質疑現場為什麼沒有設置護欄,防止外物侵入軌道區?沒有設置誰該負責❓
     
    從媒體所刊登的現場照片來看,工程車滑落的位置似乎是一條工區內的施工便道(經驗判斷,僅供參考,還是要以工程契約文件為準),有些時候這種施工便道都是屬於 #假設性工程,該怎麼做?要不要設置護欄?在招標文件上未必會顯示出來,僅在工程預算上編列假設性工程的項目,讓得標廠商自行運用。
     
    得標廠商在得標後開工前要製作施工計畫後送審,說明要如何完成主體工程,施通便道及護欄有無需要?如何施作?會在上面有所說明。
     

    ➡️ 因此,首先應該了解,現場的 #施工便道是主體工程的一部分或者是假設性工程❓如果是主體工程,設計時有無考慮設置邊坡護欄?如果是假設性工程,施工計畫中有無考慮設置邊坡護欄?誰負責撰擬施工計畫?誰審核施工計畫?都有待釐清、找出負責人。
     

    ⑤ |為什麼自然人負擔無限責任,卻似乎沒有投保相關責任保險❓
     
    公共工程在招標時都會要求得標廠商要投保投保 #工程保險 及 #第三人責任險,主要承包商一定會去投保,取得保單後陳報給工程發包機關,但是轉(分)包商會不會去投保,似乎就沒有強制性。

    ➡️ 這件事故到目前為止,沒有更多關於主承包商是誰的訊息,雖有媒體提到東新營造,但兩者關係仍然不明。東新營造或義祥工業社無論誰是主承包商,必然有投保 #第三人責任保險。
     
    如果主包商有其他保單加持,倘若財力較義祥工業社更雄厚,或許有望爭取更多理賠。
     
    唯有解答上述疑慮,才能為死傷者思考如何爭取更高的理賠金。
     

    ▌#換個角度思考:義祥、台鐵,該如何保險,才能妥善負責❓ ▌
     
    如果義祥工業社想規劃保險,在工地使用的工程車所造成第三人的損害,該如何投保?如果考慮受害的第三人有可能是定作人台鐵,又該如何規劃保險?
     

    ℹ️ 針對義祥工業社:
    工程包商為避免施工過程中造成第三人的損害,可以投保 #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
     
    ⚠️但這類保單不承保依法應領有牌照之車輛所致的損害,也不保工程定作人的鄰近財物。
    👉車輛應該要 #另行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定作人鄰近財務則要另行加保「保險定作人財物附加條款」。
    👉在此附帶一提,東新營造雖有投保工程險附加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但是這張附加險並不承保領有公路行車執照之車輛所造成的損失,除非該車輛經約定投保施工機具並載明在保險契約內,才例外承保。
    因此,這一張保單在本件事故未必會派得上用場。

    ℹ️ 針對台鐵:
    台鐵投保 #乘客運送責任險 的依據是鐵路法《第62條》和《第63條》規定,分別為:
     
    《第62條》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之發生,如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受害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63條》鐵路旅客之運送,應依交通部指定金額投保責任保險。這項規定多數的說法是解讀為推定過失責任,也就是說,發生事故的時候,除非台鐵能證明自己無過失,否則就要負擔賠償責任。
     

    ⚠️ 只是,根據媒體報導,#交通部定的投保金額與一般損害賠償的要求相距甚遠。若以大型工安意外事故而言,更是杯水車薪。
     
    目前的投保金額,#連填補民法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都無法滿足❗️

    遑論2014年高雄氣爆案每位罹難者的賠償金高達1200萬元;2015年復興航空空難、每位罹難乘客賠償1490萬元,2018年普悠瑪號翻車賠償金額1570萬。

    上述兩者可說是近年來重大意外事故的賠償參考基準,但交通部似乎沒有與時俱進,調高台鐵的 #乘客運送責任保險金額。
     
    👉台鐵乘客運送責任險的保險金受領人與汽車強制責任保險會不同,前者是以轉嫁台鐵的責任為規劃基礎,所以是依照 #民法侵權行為 規定的各項損害來決定,後者是以保護受害第三人為出發,請求權人是依照汽車強制責任保險法,兩者略有不同。
     

    ▌最後:關於 #健保體系所支付的醫療費用 ▌
     
    送醫救治的傷者,健保體系所支付的醫療費用,將來健保局會向應負責的單位或人代位求償❗️
     
    上述說法的法律依據為《#健保法 第95條》:
    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經本保險之保險人提供保險給付後,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請求償付該項給付。
     
    保險對象發生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險事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未足額清償時,向第三人請求。
     
    二、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足額清償或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
    前項所定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最低求償金額、求償範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作者:©北宇管顧公司總經理劉北元。曾任律師及金管會保險局人身保險商品審查委員。處理高雄氣爆案、台中捷運鋼樑墜落等重大事件民事賠償與保險理賠】
     
    #保險法 #權威 #劉北元 時事觀點
    #台鐵 #工程 #包商 重大交通事故 #理賠
    #代位求償 #民法 #健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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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律師費用 在 電影文學希米露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3-16 00:3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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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剛才我的保險業務員朋友給我電話,解釋目前車險出險進行的狀況,要我放心,他們都會全權處理好。最後,在結束前他的那句話是:「只有在意外時,你才會體會到保險有多重要,不然我很多客戶都以為自己只是在白花錢。」

    大約一年的時間,經歷幾個事件之後,我慶幸家人與自己有保險,讓我在遇到意外與困境時,能夠稍微從容地度過。

    我周遭有幾位聰明的友人,對於保險有種理論——保險公司是種邪惡的企業,巧立各種名目要客戶保險,其實是拿客戶的錢到處炒地皮,所以,千萬別被那些花俏的名目吸引,能不保險盡量不要保險,頂多一年保險一次意外險,車子也是基本保險,足已。

    不過,我比較孬種,不敢只有保基本的意外險,因為我不懂風險的度量,也不知道自己是否承擔得起任何風險。

    果然,所謂的意外,真的就是「意料之外」,而且,總在迅雷不及掩耳的狀態下,騰空降臨,絕對讓人措手不及,甚至會帶給人馬上由天堂降落地獄的恐慌。

    不曾親身經歷意外,通常難以體會風險驟降的驚慌失措,大概也不容易體會保險仿若是種護身符的盾牌作用。於是,大部分的時候,當我們傻傻地一直繳交保險費時,只會有種「白交錢給保險公司炒地皮」的感受。

    以前,我也好怕接到保險繳費單,但是,這一年經歷一次親人意外、父母幾次手術、還有自己兩次事故,最後都是因為有保險的盾牌作用,才讓我不至於會陷在意外的恐慌與無助。事情發生時,我打電話給我的保險業務員朋友,按照他的指示,按部就班照著他的說明,一項一項填完、做完,之後,就可以較為安心地照料事件之後的其他面向,而減少需要擔心的層面。

    以汽車事故為例。我的車子年紀比較大,已經九歲,但是因為我很珍愛我的車子,於是還是幫她保全險。雖然在朋友看來,我的老車還保全險有點多此一舉,保費又貴。

    不過,前些日子,我的車與他車對撞,幸運的是我只有輕微擦傷,而對方沒有受傷,於是在事故發生之後,我們先打電話通知交通警察,接著各自打電話給各自的保險公司,因為車子損壞較嚴重,無法駕駛離開,於是又各自通知拖吊車,然後各自坐在路邊等待。

    此時,雖然心中有些不悅,但是既然已經交給警方與保險公司,我們雙方也就沒有其他對話,直接交給第三方處理。筆錄與拖吊之後,分別回家,之後,就是由保險公司與對方交涉,我便無須親自與對方在彼此情緒不穩的情況下,有任何不舒服的對談或爭執。

    因為保全險,保險公司告訴我,即使在事故的所有責任都是我的的情況下,我也不用擔心,因為他們會處理。想到這次事故的兩輛車,維修費肯定不菲,我頓時感動自己曾經一年又一年傻傻地繳交保險費,或許我曾經為這輛車繳過的全部費用,還不一定能夠cover這次的意外。就當成是為風險分期付款好了。

    或許你會說,誰叫你開車不小心啊。事實上,這次的事故並非全然我的責任,雙方都有不同比例的責任(即使我認為對方責任比較大,也是要由警方鑑定決定)。這就是所謂的意外——明明真的很小心,也會有無法意料到的奇怪事件,是種想都想不到,計畫也計畫不來,根本無從謹慎預防的怪事。而保險,就是在為這種無從計畫的「不明」所設計的。

    分享這個小故事,是想提供給跟我的聰明朋友有一樣的看法的朋友們,另一種看待保險的角度。保險公司邪惡不邪惡,我暫時無法判斷,但是有充足的保險,絕對是會帶給生命與生活某種程度的從容與保障。

    而且,在車禍事故中,由保險公司擔任沒有情緒波動的第三方,與對方交涉,是種相當明智與文明的作法,讓身處意外之中的當事人,不會在意外的驚慌之外,還要懷著不甘與憤怒,與同樣有情緒的對方交涉(叫囂?),甚至還要同時擔憂不明深度的金錢憂慮。

    大人間有種說法,「人生中一定要有個醫生、會計師、與律師的好朋友」,這一年我的感受是,除了醫師、律師、會計師之外,最好也要再加上一位保險業務員與一位房仲業務員的好朋友。

    下圖是超能先生(Mr. Incredible)工作的保險公司,他的上司果然就是邪惡的形象。XD

    《超人特攻隊》(The Incredibles,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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