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交易遭拒付款方式無效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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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交易遭拒付款方式無效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728的網紅台中立委候選人黃朝淵,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破解豐原廟東泊姿berji恫嚇被害人話術1 成立廟東泊姿berji被害人社團第三天,成員三百餘人,陸續有被害人接到陳健元店長電話恐嚇,或是到店做臉時,林詩怡主任、陳健元店長當面恐嚇,你們當時都是「自願」交付信用卡給她們刷卡或向資融公司辦理分期貸款,不是被強迫,恫嚇刪文閉嘴,否則提告! 林詩怡主任、...

  • 交易遭拒付款方式無效 在 台中立委候選人黃朝淵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2-20 17: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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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解豐原廟東泊姿berji恫嚇被害人話術1
    成立廟東泊姿berji被害人社團第三天,成員三百餘人,陸續有被害人接到陳健元店長電話恐嚇,或是到店做臉時,林詩怡主任、陳健元店長當面恐嚇,你們當時都是「自願」交付信用卡給她們刷卡或向資融公司辦理分期貸款,不是被強迫,恫嚇刪文閉嘴,否則提告!
    林詩怡主任、陳健元上開恫嚇被害人言詞,嚴重誤導被害人,我特別澄清導正如下,先說結論:
    ♦️即使當時是「自願」購買,事後仍可「後悔」,於七日內或四個月內,無條件解約退款。#關鍵在於訪問推銷,煩擾推銷
    相關法令參照如下:
    ♦️消保法第19條:
    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1項7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1項7日期間起算,已逾「4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1項及第3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所謂訪問交易,依照消保法第2條第11款之規定:
    是指企業經營者「未經消費者之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訂立之契約。其意義說明如下:
    (一)由於訪問買賣的交易,通常是在消費者「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的情形下,而使消費者購買不合意或不需要的商品,為衡平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的資料或時間加以選擇」,消費者保護法特別規定為特種交易的一種型態,予以特別的保障。
    (二)訪問交易所謂「未經邀約」,是指未經消費者的邀約:企業經營者從事買賣行為,如果「未經消費者的邀約」,消費者通常是處在「毫無預期又未經深思」的情況下,貿然與企業經營者締結買賣契約,為維護其權益,乃賦與消費者「後悔」的權利。

    ♦️另,強迫推銷或訪問買賣之行為,可能違反「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瘦身美容案件之處理原則」第五點之規定:
    五、(其他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類型)
    瘦身美容業者之行銷手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特價、低價或免費贈送等促銷廣告吸引消費者,嗣再大量增加其他費用,導致與一般消費者當初認知或預期之消費額不符。
    (二)對依廣告接受免費試作之消費者,未明確告知試作範圍,在完成試作前,再與該消費者進行交易及藉機收取費用。
    (三)於提供瘦身美容服務過程中,為任何增加消費金額之促銷,或收取原約定價額外費用;趁消費者窘迫或接受瘦身美容服務之際,以強迫或煩擾方式,為任何增加消費金額之促銷;或於原課程未提供完畢前,推銷同種類其他課程。

    ♦️結論:
    只要是店家在街頭主動煩擾推銷,而「非經消費者邀約」,所為之買賣行為,可能是「強迫推銷」,也可能是消費者「自願購買」,因,消費者即路人通常是處在「毫無預期又未經深思」之情況下,貿然與店家締結買賣契約,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乃賦與消費者「後悔」之權利,消費者均可主張消保法第19條,「7日內」或「4個月內」「書面通知」業者「無條件解約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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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者抓住被害人怕事怕麻煩的心態,不敢、不懂或沒有能力討公道,因而有恃無恐。我不怕麻煩,歡迎所有被害人來找我,我義務全程全力協助。
    如果1個月,有廟東泊姿100位被害人來找我,泊姿1個月,就須花時間回覆我100封存證信函、跟我在消保官面前吵架100次,並在消保官留下100次申訴前科紀錄,泊姿如果不覺得煩,就繼續…,我奉陪到底!
    泊姿多一個人力來應付我,就少一個人力及時間去洗路人。
    對付類似遊走法律邊緣準詐騙保養品店家,她盧,你要比她更盧;她兇,你要比她更兇;她瘋,你要比她更瘋!
    #存證信函記得寄到發票上總公司地址,不是寄到廟東豐原旗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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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提醒❗如遇強迫或煩擾推銷,且不幸付款或刷卡或簽署分期貸款契約,即使當時是自願購買,請務必於7日內或4個月內找我,我全程義務協助向店家討公道,包含義務幫忙撰寫存證信函、義務陪同出席消費爭議協商、義務幫忙撰寫起訴狀、義務陪同出庭等。

    #精心設計手口並用話術加上人海攻勢煩擾數小時
    #強迫或煩擾推銷保養品
    #訪問買賣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在廟東泊姿交易,雖在實體店面購買,但依然享有7日或4個月無條件後悔權利,千萬不要被泊姿欺騙誤認沒有鑑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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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籲被害人集體報案提告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2030345090571421/permalink/3005951289677458/

    https://m.facebook.com/groups/2030345090571421/permalink/3007409046198349/

    🔸警方可否拒絕受理報案❓
    https://m.facebook.com/groups/2030345090571421/permalink/3006296819642905/

    🔸弱智被害人現身控訴遭騙過程1
    https://youtu.be/OwEKzExatXY

    🔸弱智被害人現身控訴遭騙過程2
    https://youtu.be/jNp6jUd7Otw

    🔸詐欺刷卡、不返還信用卡案例
    https://m.facebook.com/groups/2030345090571421/permalink/3008212739451313/

    🔸宣導短片
    https://youtu.be/IK13Q_QssWw

    🔸加入廟東泊姿berji被害人社團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2570058429960982/?ref=share

    #親民黨台中市黃朝淵服務團隊
    #免費選民服務專線0928225530

  • 交易遭拒付款方式無效 在 陳泰源-專任約房仲的斜槓人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7-12-02 1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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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1130美商ERA不動產飛鷹計畫-Flying Eagle

    【前言】

    美商ERA不動產所舉辦的《飛鷹計畫》,是針對新進菜鳥與希望能持續精進學習的老鳥,一起分享彼此的成功與失敗案例,藉此教學相長的一個交流會,固定每周四下午4~5點舉行。

    只要你加入美商ERA平台,即可享有參與資格,招募菁英說明會於12/13號周三晚上7:00~8:30舉行,報名專線:0986-289-679陳先生。

    【學員A-屋主,您在哪裡?】

    某間空屋門口張貼「即將斷水電」的通知單,想找屋主,調謄本查詢戶籍地址後,仍舊找不到屋主,該怎麼辦?

    答:這間房子目前在市場上沒有在賣,A認為若開發到應該有機會簽到專任約,只是單憑「斷水電」通知單,無法推斷屋主缺錢想賣房,建議直接去開發市場上現有物件比較有效率,除非有誠買家指定「就是要這一間」,否則別浪費時間。

    另外,關於找屋主,正規的方法包含問鄰居、管理員、調謄本,拜訪戶籍地址、寫開發信郵寄外,別無他法;至於檯面下的作法,會議上有分享,就不文字化了。

    【學員B-凡事不要自我設限】

    《等新買的預售屋蓋好後,才會比較想賣?》

    某屋主已委賣自住房,同時買了預售屋,屋主曾對B表示,要等到預售屋蓋好了→交屋→搬家後,售屋動機才會比較強,B覺得頗有道理,總不能先賣房→搬家租屋→等買的預售屋蓋好後→再搬家吧?

    於是B也就不怎麼理會,沒想到,隔沒多久房子竟然就賣掉了,屋主還真的先跑去租屋。

    心得:人的想法,時時刻刻都在變,縱使今天屋主價格硬,說不定明天缺錢就變軟,所以要定期關心,如此一來,屋主的心態若產生變化,你才能及時掌握。

    《屋主說過,堅持2戶一起賣嗎?》

    某物件是2戶打通的產品,屋主堅持兩戶一起賣,某買家喜歡這個物件,但坪數需求和預算考量只夠買一戶,想請B去跟屋主談。B覺得屋主當初就已經說過要一次賣2戶,何況若只賣掉其中1戶,屋主還要重新把牆隔起來,很麻煩,於是婉拒買家。

    沒想到,買家竟然透過別家房仲去談,而且還真的只買到1戶而已!

    心得:不應自我設限、覺得「不可能」就婉拒,無形中喪失許多機會,買家的購屋「動機/慾望」並不會因為你的拒絕而消滅,作為房仲的你,一定要讓買家感受到,你願意去試、願意幫客戶努力過,否則,買家一定會去找別家房仲談。

    【學員C-遠距離影本簽名,有其法律效力嗎?】

    最近遇到買賣雙方碰巧人都在國外,一個要下斡旋,一個要簽委託。疑問一定要郵寄正本過去,簽名完再寄回來嗎?用傳真簽名回傳,或者是掃描成PDF檔案mail過去,客戶自行列印下來簽名後,再傳回來,這樣不行嗎?

    答:依照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去市場買菜,直接現金交易,法律行為也算成立,也不用特別另立契約。因此,不一定要用正本郵寄給對方才算法律上的「達到/到達」,用傳真機將文件傳送給對方,或掃瞄為PDF/TFT/JPG檔之後以email發送到對方的電子郵箱,當然都可以。

    不過,當其中有一方要作怪、或想否認契約時,就又回到舉證上的問題了,因此建議要保留當時書信往來的mail紀錄當佐證,最好仍要正式補上一份雙方在同一份紙本上蓋紅印或親筆簽名的契約作為正本,避免爭議。

    更詳盡的解說,可參考此篇文章→http://reader.roodo.com/justlaw/archives/18359625.html

    【學員D-跟屋主本來就認識,卻簽不到委託?】

    D跟屋主本來就認識,算是朋友,有賣屋需求,屋主自售於591售屋網,同時也委託了某家房仲公司,於是D用「多一家委賣,多一個機會」的說法爭取委託,但是遭到屋主婉拒,不解原因為何?

    答:如果只有屋主自售,可以理解屋主不想付服務費,但屋主也有委託別家仲介賣,而D與屋主是朋友關係卻簽不到?研判應該是屋主認為D尚是菜鳥,經驗與專業度都不足,因此不放心委賣,建議D做好功課,提升專業度,言談之間讓屋主感受到可以信任,應該就有機會。

    【學員E-連續兩個禮拜沒有問題】

    跟上禮拜的理由一樣,因為名片還沒拿到,所以還在等,目前仍沒有問題......。

    經詢問,發現E連華廈與大樓、透天厝與別墅、什麼是新成屋、新古屋、中古屋都搞不清楚,已要求做功課,下次分享報告。

    【學員F-房屋漏水保固期?】

    某間房子屋齡7年,買家去年買的,1年過去了,屋內牆壁內的水管(也就是暗管)發生破裂,導致樓下住戶天花板漏水。

    問題1:屋齡才8年,未滿10年,房客認為「還算新」,能否向當初建商求償?

    答:很難,因為建商通常對於建案的保固期為1年,好一點的3年,偶爾會有出現地方型小建商保固5年,主要是為了提升知名度、營造好口碑,這已經是最長的保固,一般來講不會超過3年。

    問題2:新屋主可以向前任屋主要求賠償嗎?

    答:可以,根據民法,房子5年內「發現」漏水(注意關鍵字,是發現,不是發生),並在6個月內通知前屋主,賣方都必須要負責賠償。但,有前提,就是這個漏水,在購買前就已經存在。因此,買家必須要負舉證責任。

    如何讓賣方與仲介不要提心吊膽5年?不懂的菜鳥仲介,以為只要寫「現況交屋」就能擺脫一切責任,其實這是無效的約定;而實務上的做法是,在簽訂買賣合約時,買賣雙方約定「賣方於交屋後,願意負起1年(或半年)內的房屋漏水保固責任」即可。

    詳細說明,可看此報導→http://estate.ltn.com.tw/article/4278

    【我】

    《價格預留空間,是為了感動服務?》

    某間房出租,月租金1萬元,底價9000元,房客出價8000元,差距1000元。身為房仲的你,你會對房東怎麼說?如實呈報?還是預留空間報低(可能先講7000元)?同樣的,對於房客,你會如實呈報房東底價?還是報高?原因理由為何?

    答:關於銷售話術與服務技巧之「操作過程」,已於會議中分享,就不文字化了,重點是,倘若你對於價格上有所「鋪陳」,記得,關鍵在你的「出發點、心態」是什麼?

    如果你是為了想要成交賺服務費,你講出來的話,就會是「惡意欺騙」;如果你是為了要圓滿成交,讓房東、房客雙方在討論承租條件時覺得舒服,那就是「善意謊言」。

    心態不同,表現出來的言行舉止就會不同,客戶是會感受得出來的,萬一不小心被揭穿,結果也會不同。

    《定金多寡,要符合比例原則》

    最近成交一個月租金3萬元的租案,整個過程算圓滿,唯獨在簽約當天出現服務瑕疵,導致客戶不舒服。

    第一天:客戶已匯5000元定金。
    第二天:討論租約內容,並約定好明日晚上8點簽約。
    第三天:......↓

    白天,房東問,簽約當下房客是否就會補足2個月押金+第1個月租金=3個月,共9萬元?經詢問,房客表示隔天白天再匯,於是,房東開始緊張。

    房東認為:簽完約就等於合約生效,但卻只有定金5000元,距離9萬元差距8.5萬,還要等到隔天白天才能收到匯款,覺得沒有保障。

    房客認為:若用現金,萬一隔天房東說其中一張裡面是假鈔,怎麼辦?簽約前,房客不可能將房東的匯款帳號申請約定專戶,不論是ATM轉帳還是網銀操作匯款,金額都有上限(頂多5萬),這樣對房客而言,等於是「付定金一次,簽約晚上ATM轉帳一次,隔天白天還要再轉帳一次」總共3次,次數太頻繁,沒有一次到位,房客覺得很煩。而且簽完約之後,房客還沒拿到鑰匙,房東到底在怕什麼?應該是房客比較沒保障吧?何況簽約是晚上,隔天白天再匯款,不也是稀鬆平常的事情,幹嘛那麼急著要錢?

    心得:兩邊我都用同理心,兩邊都沒錯,錯在我忙中疏漏、經驗不足,沒有意識到3個月租金9萬元與定金5000元「不成比例」導致房東擔心緊張,因此我學到了,以後在約碰面簽約時,要事先搞懂房客的付款方式,簽約當下付現金?還是簽完約後用匯款?若是後者,房客在簽約前,至少要先匯1個月以上的「定金」讓房東安心。

    部落格網址→http://taiyuanchen1223.blogspot.tw/2017/12/171130era-flying-eagl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