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交付審判自訴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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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交付審判自訴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4期(2021.6) 本期「特別連載」欄目將推出「經濟刑法」講座。其實經濟犯罪規範,乃散落在各類的商事法規的罰則之內,或特別獨立的規範。雖然經濟刑法,並未在我們一般所稱的「刑法分則」之內。但是,在司法實務上的適用與審判,非常普遍與常見。因此,身為法律人的我們,不能不知曉經濟刑法...

  • 交付審判自訴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5-27 1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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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4期(2021.6)
    本期「特別連載」欄目將推出「經濟刑法」講座。其實經濟犯罪規範,乃散落在各類的商事法規的罰則之內,或特別獨立的規範。雖然經濟刑法,並未在我們一般所稱的「刑法分則」之內。但是,在司法實務上的適用與審判,非常普遍與常見。因此,身為法律人的我們,不能不知曉經濟刑法的重要規範與適用。本期開頭,特別邀請林鈺雄老師,就「普通洗錢罪之行為類型」來做論述。往後的連載將陸續邀請國內刑法學者,就不同經濟刑法類型,為讀者一一介紹與說明,敬請期待!
     
    轟動全世界的長賜輪(Ever Given)事件,在歷經將近7天的擱淺與搶救後,這艘將近20萬噸的超大型貨櫃輪終於脫困。海上運送責任的屬於海商法的範疇,所涉及的問題相當複雜,且非一般民法運送契約概念與法理所能涵攝。同時,海上運送責任,常又與海上保險息息相關。在擱淺期間,已經有很多不同觀點與意見相互對抗,對於擱淺所造成的各種損失,究竟誰是最終負責之人,以及可能的賠償責任種類與金額,眾說紛紜。以本件為例,船舶運送人為我國籍的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船舶的船籍為巴拿馬籍。然而,此船舶為長榮海運以論時傭船的形式,向日本正榮汽船株式會社傭入,來執行其運送責任。所有船員均由正榮會社僱用。
        
    本期的「新聞法律講座」,特別邀請對於海商法實務與理論素養兼具的饒瑞正老師,提出剖析。饒老師則就現有所知事實為基礎(媒體報導有時與真正事實會有落差),就本事件所涉及之法律、保險與政策問題,提出介紹與分析。
     
    📕本期目錄
      
    【法學教室】
    🔸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之體系定位/林三欽
     
    🔸使用人之界定/姚志明
     
    🔸一貫性審查與重要性審查/劉明生
     
    🔸結果提前發生的侵入住居罪?/許恒達
     
    🔸檢察事務官依檢察官指揮詢問證人之證據能力/陳文貴
     
    🔸內線交易消息受領人責任是從屬的(衍生的)還是獨立的責任?/劉連煜
     
    🔸財務報告虛偽隱匿犯罪構成要件重大性之再檢視
    ──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47號刑事判決為中心/郭土木
     
    🔸表見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之效力與不當得利/葉啟洲
     
    【特別連載】

    🔸經濟刑法:第一講
    普通洗錢罪之行為類型──評析洗防法第2條/林鈺雄
      
    【新聞法律】

    🔸長賜輪事件之法律、保險與政策觀察/饒瑞正

     
    【法律論述】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中重新自我審查程序之探討/王珍玲

     
    【實務選編】

    🔸公法類

    🔸民事法類/曾品傑

    🔸刑事法類

     
    【時事直擊】

    🔸行政法與憲法之匯流──簡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3項之新發展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落地,催生「新型態」證券商

    🔸交付審判轉型──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制度?

    🔸挖角人才要小心!──淺談營業秘密
     
    【讀後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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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付審判自訴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7-08-04 22:4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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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審判我無罪,因為我沒有犯罪。」台灣高等法院4日審理立委柯建銘自訴前總統馬英九教唆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洩密等案,被審判長問到有無意見陳述時,馬英九僅簡短回答;庭內庭外都沒有進一步表示意見,有別以往,未見馬、柯針鋒相對。
    高院第二度開庭審理馬英九被控洩密等案,依前次裁准柯建銘聲請,傳喚馬在總統任內的隨行祕書林有振、前特偵組檢察官楊榮宗作證,兩人隔離,接受交互詰問。
    柯的律師聚焦2013年9月1日凌晨一通從馬英九的手機打給黃世銘的88秒關鍵電話,欲釐清該通電話是不是馬親自撥打電話給黃,並教唆黃準備「專案報告二」,欲了解「哪些人有監聽譯文」、「哪些人沒有監聽譯文只有通聯紀錄」等。
    黃世銘因而指示楊榮宗修改8月31日晚上黃第一次入官邸報告的「專案報告一」內容,增加「各方通話紀錄」內容,重製「專案報告二」,9月1日中午,黃世銘再由楊榮宗駕車搭載,二度前往官邸,向馬英九報告,交付專案報告二。
    一審判馬無罪理由之一:
    88秒電話,難證明馬教唆黃世銘洩密
    不過,一審判決馬無罪理由之一是,該通88秒電話無論馬自行撥打或指示隨行祕書林有振,向黃世銘表示對專案報告一有疑問,要再向黃請教,均無法直接且充分證明馬有將後來在會面時所詢問的「哪些人有監聽譯文…」等先行在電話中告知黃,也無證據證明馬在電話中曾要求黃提出任何其他包括監聽祕密或柯建銘個資,更無法想像即使馬在電話中唆使後,黃在專案報告二僅只增加兩通不算重要的監聽電話通話時間。
    柯的律師自知要對通話內容舉證,根本不可能,轉而從林有振、黃世銘之前的證述,認有虛偽不實,進行攻防。
    楊榮宗證稱,8月31日晚上他載黃世銘到官邸,回宿舍時黃在車上接了一通電話,他因為在開車,且黃是長官,他沒有注意聽談話內容,好像是總統府那邊打來的。到了宿舍門口,黃告訴他9月1日要再載他到官邸,當天上午到特偵組,依黃指示修改專案報告一的錯字,檢附「各方通話時間紀錄」,他轉達事務官處理。
    柯的律師提問,有沒有與黃討論或推測總統有疑問,才提供該「各方通話時間紀錄」,楊答稱不記得有無與黃討論。
    柯律師:黃世銘虛偽陳述,是為了維護馬利益
    柯的律師說,根據楊榮宗的證述,可證黃世銘作證不實,包括「各方通話時間紀錄」的提出,黃說是因為與楊討論後,推測馬之所以在9月1日再次約見的原因。但合理的可能性是黃在9月1日凌晨的關鍵電話中,已經知道馬有哪些疑問,並非與楊討論推測,而直接請楊準備該「各方通話時間紀錄」,馬、黃見面後,馬的疑問也消弭了;很清楚黃接的這通電話內容,確實有告訴黃,與馬見面是要報告監聽偵查祕密。
    柯的律師表示,黃世銘虛偽陳述,說電話不是馬打的,以及見面目的,是為了維護馬利益。
    馬的律師反駁,專案報告二是誰修改,與教唆洩密沒有太大關係,但如果談話內容是有關專案報告二的修改,談話時間恐怕不只88秒,而是8分鐘。
    馬的律師並指出,楊榮宗的證詞並無法證明這通話電話是馬打給黃,甚至談話內容,原判決無罪並沒錯,柯的律師溢出證詞的陳述,是片面推論,無法認同。
    至於林有振一如之前證稱,8月31日晚上他在官邸值班,奉馬指示打電話給黃世銘,是請黃隔天中午到官邸吃飯。他同時持有包括馬的公務手機在內的三支手機,負責幫忙馬撥接電話連繫,但當天有些狀況他已記不清楚。
    柯的律師說,林有振當天是否確實當班,或如證述由他致電給黃世銘,而非由馬打給黃,必須調閱通聯紀錄和值勤表,才能釐清。該案一審判馬無罪,所憑證據包括林的證述,比對卷證和馬、黃先前陳述,林說詞有顯著不符。
    馬的律師則稱,該通88秒電話是9月1日凌晨零時5分由重慶南路基地台移到愛國東路基地台,馬當天凌晨零時4分,在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前總統府副祕書長羅智強離開官邸後就就寢了,並沒有再離開寓所,而該電話是行動中在官邸外連繫,顯然非馬打的電話,柯指控馬教唆黃洩密,並非事實。

  • 交付審判自訴 在 柯建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7-05-15 20:5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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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柯建銘自訴馬英九案 二審16日首開庭】

    立法委員柯建銘自訴前總統馬英九洩密等案,一審判馬英九無罪,柯建銘不服提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訂於明天上午首次開庭,傳喚兩造進行準備程序。

    這起案件源於,特偵組曾召開記者會,指控前立法院長王金平替立委柯建銘關說司法案件,後來引發洩密爭議,其中前檢察總長黃世銘被判有罪定讞,前總統馬英九也挨告。

    柯建銘向台北地方法院自訴馬英九,涉嫌透過秘書通知黃世銘到官邸,提供關說案監聽與通聯記錄涉洩密,以及馬英九開記者會指柯建銘關說涉加重誹謗共兩罪。不過台北地院前日前判馬英九無罪;經柯建銘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受理並訂於明天上午開庭。

    此外,台北地檢署在馬英九卸任總統身分後,偵辦馬英九涉嫌洩密等罪,日前認定馬英九在102年8月31日,明知「100特他61案」等案非僅屬行政不法,仍洩漏偵查中秘密事項、立委柯建銘個人資料及通訊監察資料,給前行政院長江宜樺與前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馬英九102年9月4日教唆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向江宜樺洩漏並交付偵查中秘密及監察通訊取得應秘密資料,將馬英九提起公訴,案件目前由台北地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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