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交付審判統計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交付審判統計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交付審判統計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交付審判統計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萬的網紅每日一冷,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微冷 成為戰犯的他們──二戰時期的臺籍翻譯 日前美軍撤出阿富汗,不過撤離的只有美軍,過去長期協助美軍或是北約各國的在地協力者,都不在撤離名單內:包括各國使館的阿籍雇員或是協助美軍的阿籍翻譯等,他們只能受困在當地,在躲躲藏藏中,試圖逃避可能會面臨清算的命運。 ​ 說到翻譯,臺灣人也曾在二戰時期...

  • 交付審判統計 在 每日一冷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26 20:21:48
    有 162 人按讚

    #微冷 成為戰犯的他們──二戰時期的臺籍翻譯

    日前美軍撤出阿富汗,不過撤離的只有美軍,過去長期協助美軍或是北約各國的在地協力者,都不在撤離名單內:包括各國使館的阿籍雇員或是協助美軍的阿籍翻譯等,他們只能受困在當地,在躲躲藏藏中,試圖逃避可能會面臨清算的命運。
     ​
    說到翻譯,臺灣人也曾在二戰時期受命成為翻譯。
     ​
    二戰期間,超過20萬名臺灣人被日軍徵召前往中國、東南亞各地及太平洋地區工作。戰爭結束後,各地陸續召開軍事法庭審判戰爭犯罪嫌疑人。根據日本統計,一共有21名臺籍戰犯遭到處決,而在這21人當中,或許出乎意料的有11人在戰場上的任務是通譯(通訳;つうやく)。另外10人中有5人是戰俘營監視員,3名軍伕,2人是警察,1位生意人。
     ​
    在戰犯審判時,臺籍戰時通譯可以分成兩類,一種是擔任正式通譯工作,他們的工作職務始終都明定為通譯,主要為憲兵隊服務;另一種則是非正式通譯,他們的身分原本不是翻譯,只是因緣際會被指派出任臨時通譯。
     ​
    這些具有正式通譯身分的臺灣人大多為憲兵隊服務。在佔領區的憲兵隊為了維護當地的社會秩序,往往會以不當的手段來面對占領區民眾。在英國的戰犯審判紀錄中,臺籍戰犯就是被指控虐待和刑求民眾;在荷蘭的紀錄中則是以「非人道手段」、「疲勞訊問平民」、「不當對待嫌犯」、「製造恐慌」等。這群正式通譯之中,固然有些人是歷經相當的培訓過程後成為通譯,但也不乏臨時接到命令而被徵召擔任通譯的。在戰爭結束以後,和當地民眾有密切且直接接觸的臺籍翻譯因為容易留下印象,很容易就被受害者指認出來。
     ​
    另外一群非正式通譯,他們本來可能是擔任軍伕或是守衛,主要是因為語言能力而臨時被交付通譯任務。他們後來的確是因為擔任非正式的通譯工作遭到起訴。在1943年殺害中國戰俘案中,一共有兩名日籍士兵和七名臺籍守衛被起訴。
     ​
    臺灣人之所以會參與其中是因為日本人不諳中文,於是找來通曉「中文」的臺灣人協助翻譯以及監視中國戰俘。這群中國戰俘來自四面八方,中國方言林立,臺灣人能夠掌握的不外乎閩南語或客語,究竟該如何翻譯呢?根據學者透過當事人回憶考證,臺灣人應該是將日文翻譯成閩南語,再透過福建籍的戰俘協助轉達給其他非福建籍的戰俘。
     ​
    不過,完成翻譯這件事改變不了臺灣人夾在日本士兵與中國戰俘之間尷尬的命運。作為通譯的臺灣人,由於頂著華人的外貌協助日本人,因此常常連帶成為飽受日本人欺凌的中國戰俘所憎恨的對象。
     ​
    臺籍翻譯在某些場合中甚至還被迫參與了戰爭犯罪。日本軍人在殺害中國戰俘時,為了能夠順利傳遞訊息,臺籍翻譯也得全程在場。曾經發生臺籍翻譯在日本士兵的威脅下,被迫槍殺了生病的中國戰俘的案例。參與殺害中國戰俘讓臺籍翻譯在戰犯審判時面臨了被起訴的命運,最後遭到處刑。這就是為什麼有11位任務是通譯的臺灣人最後因為被控戰爭犯罪而伏法。
     ​
    單純的擔任通譯不會造成犯罪,只是在擔任通譯的過程中,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而涉入戰爭犯罪,無論是正式通譯協助憲兵隊,或是非正式通譯被日本士兵逼迫殺人。或許對一些利用翻譯身分投機的人來說是「罪有應得」,但無法否認也有被迫當翻譯、被迫殺人的人存在;對他們來說,這些經歷或許是突如其來的無妄之災。
     ​
    順帶一提,戰犯的意思應該是「在戰爭中因犯下嚴重罪行而接受審判的人」,根據過去大多都是由戰勝國審判非戰勝國人,不過現在臺灣無論是輸球或是事情出錯時,大家往往在自己的群體中找「戰犯」,或許跟原來的意思不盡相同了。

  • 交付審判統計 在 大胃袋律師aka蘇魚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0-26 19:01:32
    有 74 人按讚

    你們有沒有看過學庫拉皮卡一頭金髮的律師?沒有看過的話,現在讓你們看看😛

    Netflix上有獵人的動畫到第六季,蘇🐟律師邊抬腿邊用外掛四倍速把全部都看完了(好廢)
    看到天空競技場的時候,大家有沒有一個疑問是,如果平常武術比賽打一打不小心把對方打傷或者打死了,有沒有構成刑法上的過失傷害或者過失致死罪呢?

    💡 我們來看看這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聲判字第25號交付審判的法院見解:
    1.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與第二百七十八條固有禁止傷害人之身體與健康之規定,然法律對於法益之保護,並非絕對,而不容許任何之侵害。在社會上有些具有正當性且富危險的活動(如球賽、拳賽、賽車‧‧‧等),往往造成傷害,不論係故意為之(如上述之拳賽,至少係間接故意),抑或過失所致,若此之傷害仍評價為具違法性,則此一並不違背社會倫理之正常活動,等於受到間接之禁止。承認「可容許危險」為一項「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乃基於參賽者認識此一活動之危險性,且同意依比賽,在一般危險情況下對身體或生命所產生之危害,
    🌟除非有違背比賽規則之例外狀況發生,否則參賽者之傷害行為不具有違法性。🌟
    且判斷是否屬於「可容許危險」之「合理之危險」,應係指行為當時之危險情狀是否合理而言,並非以行為所造成之利益侵害結果為斷,以柔道比賽為例,比賽規則上的一些規定,是基於現實上危險係數的統計所形成行為上的抽象準則,是以參與比賽者只要係遵循比賽規則而為之行為,如仍造成法益侵害結果,皆應認符合該項比賽所允許之合理危險,而不具違法性⋯⋯
    2.又所謂阻卻違法性之被害人承諾,必須具備以下要件:①被害人捨棄的法益必須是法律所允許者;②被害人對於法律所保護的法益必須具有處分權者;③被害人必須具有承諾能力;④承諾必須出於被害人本人之自由意思;⑤承諾必須於行為前明示或從具體行為可得知;⑥行為人對於被害人的承諾必須有所認識。
    🌟又身體法益固為一身專屬法益,被害人無從承諾捨棄,惟在社會日常生活中,可能存在一些為社會價值判斷所允許,且為社會共同生活所必須之傷害行為,例如開刀或劇烈運動造成之運動傷害,因此得被害人承諾之傷害行為,不必毫無例外地,全部認為具有違法性,而應限於僅被害人違反善良風俗之承諾(例如承諾不依比賽規則而為的危險競技比賽),始具違法性,而有以刑罰加以處罰之必要。🌟

    💡再來看看這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108年度訴字第1094號民事判決的認定:
    (二)本件並無阻卻違法事由:
    查被告係使用🌟武術社團之禁招「斧刃腿」踢擊原告🌟,致原告受有左側腓骨移位性骨折合併踝關節脫臼,已如前述。所謂武術禁招應係雙方已約定於通常武術對練時,不得使用,自不得推定得被害人承諾。又本件未見原告有何「明示同意」被告使用斧刃腿招式,故本件並無得被害人承諾之情事,被告上開侵害原告身體健康權之行為顯具有不法性。

    我們可以知道,法院的見解下認為,雖然人的身體法益是不得承諾捨棄的具有一身專屬性的權利,可是在某些社會價值判斷上可以想見並認可的情況下,例如劇烈運動的情況下,是認定若參賽者有🌟「遵守規則」🌟的情況下不小心造成的傷害,屬於「阻卻違法事由」的一種,而不具有違法性哦!
    但是如果沒有遵守規則,而且還像上面那個案例使出了禁止使用的招數的話,還是會被認定沒辦法阻卻違法的喲!

    那天空競技場的例子呢?顯然是屬於一種允許沒有規則、可以把人宰了也沒關係的高危險性競技比賽,所以是不能阻卻違法低!
    獵人協會的人是不是有什麼特赦的權利呢🤔哎呀呀想太遠啦,啊哈哈。

  • 交付審判統計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11-17 00:56:50
    有 73 人按讚

    作者: 黃錦嵐 (前資深司法記者)

    11月9日、10日,聯合、中時兩報接連報導一則新聞:南投地檢署檢察官王全中,因不滿年金改革,怒辭檢察官,獲親民黨提名參選立委。觀察報導內容,王全中義正辭嚴,痛罵政府的年金改革「再野蠻也不能這樣,良知被扭曲」,讓他無法申請提前退休,因此,他看不下去,也等不下去了,抱著淑世理想,不管選舉結果怎樣,希望更多人認同他的理念,有機會進軍立法院。

    乍看這則新聞,這位檢察官給人的第一印象似乎是個有理想、有抱負的人,不由得肅然起敬,可是,一經細察赫然發現:兩報隻字未提王合中去年底因「用餐爭位子而打人」犯傷害罪被判罪處拘役55天,被送評鑑、送監察院的事實;再探訪司法風評,更發現他不僅曾因素行不良(疑犯賭博罪)被警大退學,改唸輔大法律系、考上司法官之後,擔任檢察官期間,「狗皮倒灶的事族繁不及備載,凡是擔任過他的主任、檢察長的人,都領教過」。歸根究底,原來,他是在司法界混不下去,才退下去當律師,竟然敢說是為了反年改才退下去,如此欺世盜名,臉皮真的有夠厚!

    壹:警大不要,司法官訓練所竟然敢要

    首先,應先談談王全中的「素行不良」─疑有賭博前科,遭警大退學處分一事。據資深法界人士透露,王全中曾唸警大正期班,在大三或大四的寒假,因在公園內以撲克牌賭博,被起訴判刑(罰金刑),校方考核他在校表現,連留校察看的機會都不給,即逕行處分退學。資深法界人士研判,普通賭博罪,只是微乎其微之罪,假若沒有其他事由,一般不致於處分如此嚴厲,因此,王全中應該是「人格特質方面有異狀」,校方不為已甚,才利用此一輕微的司法案件,讓他走人,一了百了。

    筆者在此說王合中「疑有賭博前科」,只是謹慎保守說法,以提供訊息者而論,有的來自王合中的檢察前輩,有的來自審判資歷逾35年的資深法官,筆者即可確信為真,但因事涉大約30年前的舊事,相關起訴、裁判資料難以查考罷了。 相較於警大的退學處分,筆者認為,司法官訓練所的考核、淘汰門檻似乎也太低了點。一名被警大退學的學生,後來考上司法官特考,歷經受訓、結業(第39期)、分發,他的操行素行竟然都沒有受到質疑,警大的退學處分,也未被列入考核,更甭說淘汰了,連警大都不要的學生,不可思議,司法官訓練所竟然敢要,司法風紀積年不振,備受詬病,究其根源,司法官訓練所的考核、淘汰機制不彰,難辭其咎。

    貳:王全中的「人格特質方面有異狀」?傷害案可證

    王全中就讀警大當時的「人格特質方面」是否有異狀?目前已難查考,不過,從台中地院去年12月25日判決的王全中傷害案(106年易字第3060號),卻可以看出王全中的人格特質確實有異狀。

    據台中地院認定的事實,王全中於105年11月17日晚上7時許,在台中市某「麥當勞」餐飲店用餐時,認為椅子是給人坐的,因不滿許姓男子以物品佔座位,與許姓男子爭執之後,竟自許姓男子的背後,握拳敲捶許姓男子的右後肩2至3下,致使許姓男子的右後側肩膀受瘀青、紅腫之挫傷。許姓男子挨打之後,立即報警、驗傷。

    檢察官是根據現場目擊證人及麥當勞監視器等證據,認定王全中涉嫌傷害罪,台中地院也認定王全中確有傷害許姓男子的不確定故意,以傷害罪判處王全中拘役55天。

    從本案的爭執原因,王全中處理爭執的方式,簡言之,是「用餐因爭位子而打人」,其行徑難道不像個「流氓」嗎?如此的人格特質能說沒有異狀嗎?姑且不論105年11月王全中是現職檢察官身分,即使是一般人格特質正常的人,遇到類似情形,都不會以拳頭來解決紛爭,遑論是從背後「偷襲」!

    再從這件傷害案的審判過程觀察,王全中不斷出招擾亂審判程序的正常進行,讓法官當然忙不完,其行徑難道不像個「訟棍」嗎?,這也突顯出他人格特質異狀的另一面。

    在台中地院審判時,王合中先後聲請法官迴避2次,第2次聲請,更是在審判期日當庭─即宣判前21天提出,另外,還有委任自己為選任辯護人、交付開庭錄音光碟、聲請輔佐人、更正筆錄,案情如此單純、事證如此明確的傷害案,他竟然有辦法拖延訴訟1年3個月,台中地院才能判決,真服了他!待上訴台中高分院之後,王全中又重施故技,還是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今年6月才裁定駁回抗告,全案仍在台中高分院審判中。

    據資深庭長轉任律師王炳梁的非正式的統計,迄今為止,用司法院官方系統檢索,台中地院、台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就出現18則與王全中有關的判決及裁定,其中,台中地院有12件,台中高分院5件,最高法院1件。

    為了一件證據如此明確的傷害案,只輕判拘役55天,且易科罰金即可了事,王全中竟然不思儘速了結脫身,他還膽敢喊冤,堅稱絕沒打人,身為檢察官,如此濫訴好訟、拖延訴訟,簡直是在「製造法官的工作機會」,如此人格特質能說無異狀嗎?

    參:餘論─「厚黑學」從未絕跡江湖

    距離總統、立委大選日越來越近,政治人物亂開支票、信口雌黃的欺世盜名現象,也越來越嚴重,這讓筆者聯想到民國初年三大奇書之一「厚黑學」。「厚黑學」的要旨,一言以蔽之:要成大功、立大業,心要夠黑,臉要夠厚。如今,奉行「厚黑學」的人,仍未絕跡江湖。

    仔細察考這些參選者,即可發現,在諸多冠冕堂皇的立論主張的背後,不止可以發現「信口雌黃」的「草包」,最著名的當數國民黨提名的總統參選人韓國瑜,也經常可以看到「欺世盜名」的「無恥之徒」。親民黨提名的台中立委參選人王合中,即是其一,這些人,雖然口不說厚黑,卻是虔誠的厚黑教徒。

    韓國瑜的事蹟,名嘴評論很多,筆者無意狗尾續貂,僅以王全中為例,他曾被警大退學,曾犯傷害案,曾被判處罪刑,都是有資料可查的,即使事過境遷,難有資料查考,但是,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同學、同事、前輩、長官都還在,怎麼可能容許他如此「信口開河」、「欺世盜名」?最近幾日,在社交網路上,討論王全中的聲浪頗高,筆者前述:「狗皮倒灶的事族繁不及備載,凡是擔任過他的主任、檢察長的人,都領教過。」即是其一,究竟其中詳情為何?假若王全中繼續自吹自擂,總會有人看不下去出面揭發的,且拭目以待。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