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互毆判刑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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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互毆判刑產品中有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9萬的網紅李怡,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世道人生:黃藍舌戰 - 李怡 杜汶澤與陳百祥的黃藍舌戰,據說吸引了百萬人收看。不是因為他二人在辯論中會有甚麼新意,而是要看兩位意見南轅北轍又口水多多的知名藝人的舌戰騷。多人關注正反映了社會嚴重撕裂,現實生活中有不可避免的意見衝突問題。許多人因為立場不同,而避免與過去常來往的親友會面,一起飲茶食飯可...

  • 互毆判刑 在 李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11-07 1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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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道人生:黃藍舌戰 - 李怡

    杜汶澤與陳百祥的黃藍舌戰,據說吸引了百萬人收看。不是因為他二人在辯論中會有甚麼新意,而是要看兩位意見南轅北轍又口水多多的知名藝人的舌戰騷。多人關注正反映了社會嚴重撕裂,現實生活中有不可避免的意見衝突問題。許多人因為立場不同,而避免與過去常來往的親友會面,一起飲茶食飯可免則免。

    我近年避免跟一些卑鄙小人應酬。但如果是認真交換意見的話,我是不會迴避的。不久前在外地約見一位老朋友,約前有人警告我說這朋友近來的想法偏藍。我說沒有關係。因為我相信老朋友是講道理的人。結果發現他並不偏藍,認為他偏藍的人可能對人缺少了解。

    香港目前的時世,要作持久戰的準備。其中許多人不大願意做的,就是在生活範圍內爭取更多同路人,不能夠只是在同聲同氣的人群中圍爐取暖,而應該不迴避與意見不同的人交談,哪怕是交鋒,尤其是對一些願意講道理而只是在認知上有偏頗的人。

    通常偏藍的意見,有幾個主要論點。

    一是對示威者的暴力反感,而認同警察為維護法紀而不得不「以暴制暴」。針對這種意見,論辯要抓住城市出現暴力對抗的起源。首先,送中條例的推出是不是錯?若不是錯為甚麼要撤回?其次,全城反對送中條例開始時絕對是和平的,如果政府不是完全不理會社會上包括法律界的意見,如果100萬人6.9示威當晚政府即表示修例暫緩(不須撤回),以後整個城市的暴力對抗就不會發生;如果政府不是準備依靠立法會多數暴力在6.12硬闖過關,而在之前不斷搜查、圍堵、滋擾年輕人的話,也不會有6.12對立法會的衝擊;如果6.12警方不是對示威群眾使用過度暴力,以後的事也不會發生。6.12之後香港市民提出的五大訴求絕不過份。因為如果修例是錯,反修例的抗爭就不應該有罪。五大訴求沒有要求對於因反修例而被捕者、受傷受害者賠償,已經很寬容了。

    二是認為示威者的暴力損害法治,不能特赦被捕者是彰顯法治,警察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而執法。這是混淆了治安與法治的區別。示威者可能破壞了社會治安,但並非損害法治。治安差的地方也可以厲行法治;而人治的專權社會也可以用鐵腕維持較好的治安。法治是掌權者既需要維護也有權破壞的,無權者只能造成些治安問題,沒有能力去損害法治。事實上,從推出送中條例到其後推出的緊急令反蒙面法,申請這樣那樣的法庭禁制令,都是對法治的損壞。許多國家對於因為政府的錯誤政策而導致一些人的判刑,會予以特赦,完全無損法治精神。

    三是認為警察沒有使用過份暴力,並以美國的警察經常開槍為例,指外國的警察暴力較香港猶有過之。須知美國是容許人民持有槍械的國家,警察處理罪案時,開槍往往是執法需要和對自身的保護,情況與香港完全不同。而且,在對付罪案時固然常用槍,在對付示威活動時就比香港這次的警暴溫和得多。

    一些未經證實卻極可能是事實的傳聞,就不必提出來同藍絲爭拗了。

    倘若面對完全不講道理,說7.21不是白衣人施暴,而是「互毆」,說幾個警察對已經被制服的人仍然暴打不是過份暴力,或者對絕大部份的傳媒報道和公正的民意調查拒絕相信,那麼也不必憤怒,不妨微笑請他不要自己欺騙自己。哲學家羅素說:「如果某個人硬要說二加二等於五,你只會感到憐憫而不是憤怒。」

    避免發怒,以理服人,擴大影響,這是真香港人需要長期去做的事。

  • 互毆判刑 在 三立新聞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08-29 11: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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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互毆判刑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01-29 17: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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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死了就是殺人罪?>

    台中大雅區一家工廠39歲鄧姓越籍外勞去年8月懷疑同鄉阮姓男子向長官打小報告,害他小組長的職務被換掉,怒找阮男談判期間,持水果刀從背後刺殺阮男1刀斃命,鄧男躲藏一天後投案,被依殺人罪起訴,但台中地院認定鄧男無殺人犯意,今改依傷害致死罪判刑10年6月。仍可上訴。

    判決一出,大概鄉民又要說法官恐龍了,
    有的網友說原來殺一刀不算殺人,
    有的網友說原來刺入10公分以下不算殺人,說要比照辦理~

    我覺得很奇怪,
    只要有一個案例出來,
    鄉民就很喜歡自行歸納整理下結論,
    而那個結論往往是奇怪且不正確的~

    如果老是用"別人可以,那我也可以比照辦理"的邏輯
    去看法律案件,甚至以身試法,
    最後你會發現,
    一樣的10公分以下刀子刺一次,
    越南外勞是判傷害致死,你被判殺人罪,
    然後再來喊司法不公!

    回到這個案子,
    大家都有一個疑問,
    就是"人死了,怎麼不是殺人罪呢?"

    如果是在2000年前,
    人死了,一定構成殺人罪!

    為什麼?

    因為劉邦進咸陽城,把秦朝所有法律都廢除,
    只保留了三條,
    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約法三章就是這樣來的!

    在那個時代,
    人死了,就是成立殺人罪,以命抵命,沒什麼好講的,
    不管你是開牛車不小心撞死老婆婆,
    跟同事互毆,把同事打死了,
    女生被歹徒強姦過程把歹徒殺了,
    反正只要出人命了,你就得被砍頭!

    可是這樣合理嗎?

    如果從客觀法益來看,
    一樣的一條人命,不應該做不同處理的,
    從這個角度來看,劉邦的殺人者死,有一定道理~

    可是生活中那麼多情況,
    不小心撞死人,也是殺人罪,
    跟同事打架,同事死了,也是殺人罪,
    為了避免自己被強姦而殺害歹徒,也是殺人罪,一律都要死!
    不同的情況都用同樣的處理方式,是不是一定合理呢?

    因為法律規範的對象是人,人的行為樣態太多種了,
    一樣的結果(人死掉),有不同的原因,
    行為人(被告)的惡劣程度也不一樣,
    所以法律(刑法)發展出不同的法條,
    比如(1)過失致死,(2)業務過失致死,(3)傷害致死,(4)殺人罪,
    去處理這些"最後人死掉"的事情,決定要怎麼把行為人論罪~
    (1)過失致死:2年以下有期徒刑
    (2)業務過失致死:5年以下有期徒刑
    (3)傷害致死:無期徒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
    (4)殺人罪:死刑,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中的殺人罪,
    又有義憤殺人,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等不同法條可以使用.

    上面四種法條,從2年以下有期徒刑到死刑都有,
    相較於殺人者死,有彈性多了,
    在這樣的法律設計下,
    法官遇到"人死掉"的結果,至少有四種法條可以用,
    可以依照不同案件的個別情況給予不同的評價跟論罪~

    鄉民認為"人死掉"一定就是殺人罪,
    這種法律素養,基本上是2000年前的水準(加油,好嗎?),
    用2000年前劉邦的概念來看現在的案例,
    往往會得出有問題的結論的~

    我不是說法官一定對,一定沒錯,
    也許法官在傷害致死跟殺人罪的判斷上出現錯誤也不一定,
    (行為人的內心犯意,不會寫在臉上,只能透過客觀事證去探求,
    法官只能在有限的證據資料內去探求,
    這個是最難的地方,這個地方確實是法官最容易出錯的~)
    但是要先有一個概念,
    就是"人死了,未必就是通往殺人罪的高速公路",
    如果覺得現在這樣的法律很爛,也沒關係,
    請推動立法,效法劉邦殺人者死的規定,
    不過到頭來你會發現,
    很多情況(比如前面講的女生為了自我防衛殺害歹徒的情況)
    在"簡單明瞭的新法"下,是會被判殺人罪的,
    那你是不是又要抱怨司法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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