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互助會內標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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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互助會內標產品中有50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裁判時報第110期 📌銀行法「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再檢視/張天一(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本文深入討論銀行法第29條之1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規定,首先分析其構成要件「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判斷標準,整理實務上紛雜的各種認定模式,再由準違法收受存款罪的立法背景及常見行為樣態切入,...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Introduction,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跟會#標會#互助會#新片上架 標會 有一天講電話時,對方問我,「跟會」是什麼啊?是老鼠會嗎?常常聽到卻有點搞不清楚🧐 後來簡單的解釋一下後,發現可能有許多人有似是而非的觀念,因此決定來科普一下投資理財界的專有名詞❤️ 現在看起來很時尚的「募資平台」、「集資創業」、「社交借貸」、「P2P借貸」...

互助會內標 在 張齡予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5-03 16:06:59

這是一篇財經文 好久沒po主播照,主播的生活日常,每天都在看新聞、掌握新資訊,化妝跟拍下這種在虛擬棚景的照片紀錄穿搭😂 越來越多人關心齡予的理財方式,更不乏年輕人、大學生、小資族甚至是過去不理財的 #投資小白! 但!當買股變成全民運動,散戶新手不想變成待割變成韭菜,到底要如何自保? 齡予再次...

互助會內標 在 如履的電影筆記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4-03 12:57:13

《#當男人戀愛時》希望能被人理解的心意 (8.4/10) ⠀ #主頁部落格有圖文好讀版 @looryfilmnotes ⠀ 《當男人戀愛時》是一部台灣愛情電影,由殷振豪執導,邱澤、許瑋甯、蔡振南主演,講述外表看似凶狠、實際有顆柔軟的心的流氓阿成,在某次討債過程中對債主女兒浩婷一見鐘情,提出用吃飯、散...

互助會內標 在 艾米希莉的啃書觀影日常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4-04 16:59:31

• [Netflix影集- 小偷小搶 Trinkets 無雷心得] ⭐⭐⭐⭐⭐⭐⭐⭐8/10 ¶ 劇情敘述三位個性截然不同,卻都同時有「壞習慣」被迫參加小偷匿名會的少女-艾洛蒂(Elodie)、塔比莎(Tabitha)和 莫依(Moe),他們都各自背負著不一樣的傷痛與瘡疤,因為這個匿名互助會,意外讓...

  • 互助會內標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16 08: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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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時報第110期 📌銀行法「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再檢視/張天一(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本文深入討論銀行法第29條之1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規定,首先分析其構成要件「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判斷標準,整理實務上紛雜的各種認定模式,再由準違法收受存款罪的立法背景及常見行為樣態切入,觀察本條與其他刑法犯罪間之關聯,辨析本罪的規範目的。並提出觀點認為,吸收資金進行投資之行為,本質上與銀行的存、放款業務較無關聯,尚不應以銀行法之規定處罰之。
     
    ✏關鍵詞:吸收資金、違法收受存款、準收受存款、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約定還本
     
    ✏摘要:
    本案被告等四人具有近親關係,家中經營珠寶行,被告等雖知悉其珠寶店既非依銀行法所組織登記之銀行,亦未經主管機關(金管會)許可經營存款業務,故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等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其他報酬。
      
    ✏試讀
    🟧「利息或報酬等是否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判斷標準
     
    銀行法第29條之1中「與本金顯不相當」應如何認定?於學說上向來存有爭議,且法院於個案處理上所採取之判斷標準,亦存有相當之浮動性,如前述案例中,歷審所採之判斷標準即並非一致。惟此一要件對成罪與否之影響性極大,倘若在個案處理上所適用之標準差異過大時,將會造成法律適用上之高度不確定性,而可能侵害個案中被告之權益。
    對於「與本金是否顯不相當」之認定上,較常見之判斷標準有下列數項,概述如下:
    一、與刑法「重利罪」採相近標準
    二、以「金融機構平均定期儲蓄存款之利率」為標準
    三、兼採「定期儲蓄存款之利率」與「民間互助會之利率」為標準
    四、其他之判斷標準
     
    🟧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立法背景及行為態樣
     
    銀行法第5條之1與第29條之1規定係於1989年所增訂,同時亦提高第125條之罰則,其原因在於臺灣在1980年代間,由於正值經濟成長期,國民收入增加,雖與今日相比,當時金融機關之存款利率並不算低,但在80年代中期,因經濟成長趨緩,政府多年調降利率,加上當時投資管道較少,開始出現眾多之民間投資業者,以高利率吸引民眾加入,其中多半為「以後金養前金」性質之老鼠會。在80年代末期,因銀行法之修正,政府加強查緝地下投資公司,遂引爆一連串地下投資公司之倒閉風暴,其中最著名者即為「鴻源案」。
     
    就銀行法第29條之1立法理由觀察,係針對當時臺灣社會如與雨後春筍般出現的地下投資公司進行管制,因地下投資公司等以借款、收受投資或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吸收大眾資金,立法者認為此等行為實質上等同於收受存款之實。但對於此類型之收受存款行為,當時僅能以違反公司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認相關公司「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由於處罰過輕,無法發揮有效之遏止作用。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以及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故將此等行為擬制為收受存款,故第29條之1所禁止之行為,一般稱之為「準違法收受存款行為」。
     
    換言之,若行為人有第29條之1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行為,立法者將其視同為同法第29條中「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由於除有特別規定外,僅銀行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故行為人所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行為,即得依同法第125條規定加以處罰。本文認為在處理第29條之1「與本金顯不相當」認定標準的問題上,要先釐清該條文之規範目的,因為規範目的與構成要件之設計上具有關聯性,必須先檢視現行法中「與本金顯不相當」之要件於設定上是否正確與適當,始進而處理其判斷標準之問題。
     
    就吸收資金之實際案例觀察,大致上可以分成三種型態:其一、行為人以投資等為名目吸收資金,但實際上並無進行任何投資,而具有詐欺之性質。其二、行為人雖以投資等名義吸收資金,但重在吸收會員加入,欲加入者必須於繳交一定費用後,始取得會員資格,而已成為會員者必須再行招募下線會員,方得取得報酬。亦即加入者獲取報酬之基礎,是來自於招募會員,與其所繳交之費用或是有無進行投資無關,此種為目前常見之老鼠會型態。其三、行為人以投資等名義吸收資金,且確實以聚集之資金進行投資,至於是否存在如老鼠會之層級性組織結構,並非重點。行為人可能在一定期間內有依照原本之約定,支付紅利或報酬給投資者,但其後因為各種因素導致投資成果未如預期,未能繼續依約支付紅利或報酬。
     
    🗒全文請見:對銀行法上「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再檢視──兼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03號判決及其歷審判決,張天一(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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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互助會內標 在 每日一冷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15 12: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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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知道嗎?【死會為什麼叫死會?】
    #本日冷知識1579

    大家好,我是Mr Holiday。
    .
    昨天是七夕情人節,希望大家有度過美好的一天。
    .
    在台灣,有時候我們會說已經有交往對象的人,是已經「死會」了。但是死會是什麼意思啊?
    .
    標會是台灣民間的一種互助會,就是由會首(或稱會頭)召集親朋好友、街訪鄰居,大家每個月出一點錢,湊成一個比較大的數目。

    而需要用錢的會友就會出標金(也就是利息)來競價,最高標金的人,就可以在當月拿到扣除利息的金額,但是從下次開始就無法再投標,也就是「死會」。
    .
    以內標法來舉例,如果有一個標會有五個人,一個會首,四個會友,約定每月會費100元

    第一個月,會首A直接得標,A就可以拿100 × 4 = 400元,A死會,下期開始每個月要付100元

    第二個月,會友B出價10元最高,B可以拿到100 + (100-10) × 3 = 370元。死會的A要付全額100元,但是其他人可以付扣掉標金的金額。這期過後,A跟B均死會

    第三個月,會友C出價15最高,C可以拿到100 × 2 + (100-15) × 2 = 370元

    以此類推,到了最後一期只剩會友E沒有死會,所以E可以直接得標,也不需要競標,所以E可以拿100 × 4 = 400元
    .
    「活會」表示下一期還有機會標到會,但是「死會」的話,就代表不能改變,之後每一期都要繳全額的會費。後來被用來影射雙方已經進入交往關係,外人沒有機會改變的意思。
    .
    當然我們也會聽過「死會可以活標」這種說法,如果有讀者有相關的例子,也歡迎在下方留言分享囉!
    .
    我們下次見!
    .
    [Mr Holiday]
    #DailyCold #MrHoliday

    #感情投資有賺有賠申購前沒有公開說明書參考

    參考資料:
    1. 何謂「活會」?何謂「死會」?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561,197,&job_id=25948&article_category_id=391&article_id=11500
    2. Wiki互助會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4%BA%92%E5%8A%A9%E6%9C%83
    3. 「死會」正真的意思及由來 https://calvin9872tw.wordpress.com/2008/04/23/%E3%80%8C%E6%AD%BB%E6%9C%83%E3%80%8D%E6%AD%A3%E7%9C%9F%E7%9A%84%E6%84%8F%E6%80%9D%E5%8F%8A%E7%94%B1%E4%BE%86/#:~:text=%E3%80%8C%E6%AD%BB%E6%9C%83%E3%80%8D%E8%AA%AA%E6%B3%95%EF%BC%8C%E6%BA%90,%E5%AE%B6%E5%8E%BB%E6%94%B6%E6%9C%83%E9%8C%A2%E3%80%82

    圖片來源:
    Unsplash @priscilladupreez

  • 互助會內標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13 04:2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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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0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2律師一試第22題】
    甲偽造私文書後,復進而自為行使,依實務見解,應如何論罪?
    (A)僅論以偽造私文書罪
    (B)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C)同時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
    (D)同時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數罪併罰

    【101律師一試第29題】
    甲持偽造之借據請求乙給付借款,乙誤信該借據為真而交付金錢20萬元,試問: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之法條競合
    (B)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之想像競合
    (C)僅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屬不罰後行為
    (D)僅成立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屬不罰前行為

    【101律師一試第10題】
    甲招集每會1萬元之互助會,尚有A、B、C 3人為活會,甲因急需現款週轉,未經會員A之同意而在標單上寫標息3千元並簽A之姓名,參與投標而稱A得標,隨後即向A以外所有會員收取會款花用。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罪,數罪併罰
    (B)甲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背信罪,依想像競合論罪
    (C)甲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罪,依想像競合論罪
    (D)甲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背信罪,依想像競合論罪

    【100司法官一試第20題】
    甲為互助會會首,盜取會員A之印章蓋用於標單上偽造標單,並行使得標,詐取會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盜取乙之印章持以蓋用,只成立盜用印章罪,不再論以盜用印文罪
    (B)甲之盜用印章印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成罪
    (C)甲偽造私文書而後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依行使論
    (D)甲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二罪,犯意不同,行為各別,應併合處罰

    【103司律一試第65題(複選)】
    甲為A保管空白支票簿,為給付貨款給乙,盜刻A之印章,冒開一張支票支付。乙收到支票後,隨即出貨給甲。乙提示支票未獲付款。根據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論以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B)甲應論以刑法第201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
    (C)甲應論以刑法第201條第2項之交付偽造有價證券罪
    (D)甲應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E)甲盜刻印章乃偽造有價證券罪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

    【108司律一試第21題】
    甲因事急需現金,乃將業務上所收受由客戶A交付用以支付貨款的支票,持以向乙貼現,甲因擔心A債信不足,乙可能不願接受票貼,乃在該支票背面偽簽另一上市公司經理人B之簽名,再持以向乙貼現。依據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以及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偽造吸收行使行為,僅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
    (B)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私文書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吸收偽造行為,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C)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署押罪與行使偽造署押罪,行使吸收偽造行為,僅論以行使偽造署押罪
    (D)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署押罪、業務登載不實罪與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行使吸收前階段之兩罪,僅論以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

    【102律師一試第22題答案】(B)
    【101律師一試第29題答案】(B)
    【101律師一試第10題答案】(C)
    【100司法官一試第20題答案】(D)
    【103司律一試第65題(複選)答案】(A)、(E)
    【108司律一試第21題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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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合分析】

    偽造相關犯罪的競合關係,司律一試真的頗愛考!!
    但萬變不離其宗,考來考去,重點總是那幾個~~來看一下吧:

    👉🏻重點1:先弄清楚不同罪章的競合關係,不能弄反!!
    偽造文書印文罪章:行使(刑216)吸收偽造、變造(刑210~215)
    偽造有價證券罪章:偽造、變造(刑201 I)吸收行使(刑201 II)

    👉🏻重點2:上述行使之罪與詐欺罪的競合也很常考,要搞清楚~~
    偽造文書印文罪章:如果題目沒有特別表示,行使(刑216)與詐欺(刑339)通常是以一行為犯之,應論以想像競合犯
    偽造有價證券罪章:實務認為,由於行使(刑201 II)本含有詐欺性質,詐欺(刑339)會被競合掉(實務會說不另論罪)

    👉🏻重點3:無論是偽造何者,中間經歷的「階段行為」,最後都會被競合掉(實務會說不另論罪)

    辨明以上重點,這類型考題應該就沒問題了!

    【相關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696號刑事判決

    上訴人盜取陳某之印章交與不知情之李某,蓋用於當收據用之「工資發放明細表」領款人陳某之蓋章欄內,足以生損害於陳某,應成立偽造私文書之間接正犯。上訴人進而憑該「工資發放明細表」之蓋章,以代收據,使李某發放陳某之工資,即已達於行使該文書之階段。其 #偽造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其 #盜用印章,#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目的,#在於詐領工資,#另成立詐欺罪,兩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編按:依現行刑法係論想像競合犯)。

    最高法院31年度上字第88號刑事判決

    #偽造有價證券而復持以行使,#其行使行為吸收於偽造行為之中,#祇應論以偽造罪,且有價證券內所蓋之印文,為構成證券之一部,所刻之印章,為偽造之階段行為,均應包括於偽造罪之內。

    最高法院31年度上字第409號刑事判決

    本票可以流通市面,為有價證券,#偽造是項證券而行使之,#本含有詐欺性質,#其詐欺行為不應另行論罪。

    最高法院31年度上字第1918號刑事判決

    #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以詐取財物,其取得財物行為,原已包含於該行使偽券行為之內,#並不另成詐欺罪名,殊無適用刑法第五十五條之餘地。

    Ps1. 此系列預計會出到EP15,同學們可以期待一下XD
    Ps2. 接下來會停更約一週,要來趕稿子(周易的刑法爭點總匯)啦~~

  • 互助會內標 在 Introduction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21-05-31 18:00:07

    #跟會#標會#互助會#新片上架 標會

    有一天講電話時,對方問我,「跟會」是什麼啊?是老鼠會嗎?常常聽到卻有點搞不清楚🧐

    後來簡單的解釋一下後,發現可能有許多人有似是而非的觀念,因此決定來科普一下投資理財界的專有名詞❤️

    現在看起來很時尚的「募資平台」、「集資創業」、「社交借貸」、「P2P借貸」,其實,就是把標會的概念放在網路上,並且做了一點微調罷了!

    萬法不離其宗,與其被這些看似新穎的名詞弄的團團轉,不如就來搞懂航海王時代就有的標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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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me code:
    00:00大家好~這次要來介紹「互助會」是什麼?
    00:53標會是什麼?
    05:16標會的運作方式?
    07:58標會的風險?
    09:54蕾咪想知道~你知道標會是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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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互助會內標 在 Dd tai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7-04-22 20:57:50

    漁民一般都是居無定所,以海為家。荃灣一帶的漁民在上世紀五十年代未填海發展前,都驟居於今天近仁濟醫院,即昔日關門口村對出河邊及葵涌。另外亦有漁船集中於青衣門仔塘,即牙鷹洲與青衣東北的小港灣及今天青衣城的位置。這裡多是廢船,殘破不堪,白天如同廢墟,晚上漆黑一片。由於水淺,佈滿船民所丟垃圾及附近的工廠船塢廢水。青衣另一個艇戶聚居地方是青衣灣避風塘,即今天的青怡花園位置,在1958年動工,1961年落成,收容大量本來停泊在荃灣漁船。青衣塘大約有500-600間木屋,居民約有2500人,他們的房舍全部建在岸邊,用一些殘舊的木條支撐著。因為沒有清潔服務,居民都將垃圾倒在屋腳下,臭氣沖天。全區只有三條街喉。政府為了改善環境及方便居民,在區內設立臨時廁所,又在青衣塘設供水管道。政府又透過消防局訓練青年居民成立志願消防員。理民府曾協助青衣塘居民成立居民互助會。七十年代在附近設立新消防局。上世紀六十年代,青衣的漁民漸改在青衣大街對出的海灣設置魚排,養殖海魚。由於當時漁農處只批准漁民在「合適地方」註冊養魚,青衣並未列入合適地方,所以法例上屬於「無證養魚」。1980年由於政府利用魚排位罝作航道讓駁船運從青衣運載填海物料到荃灣,而且青衣亦填海在即,故當局決定清拆青衣灣魚排,漁民需將魚排搬往其他合法養漁區。由於青衣魚排屬無證養魚,政府不打算發放遷徙補貼,漁民則拒絕退讓。最後荃灣理民官許舒作中間人,一方面請求輔政司署向漁民發放補貼,另一方面遊說漁民接受補償安排,最後達成協議。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有不少漁民由內地來港。教會為了幫助窮人,向漁民派發麵粉和米糧。在1960年代,天主教的「美國經援協會」體恤青衣漁民困境,斥資26萬多元,取得青衣塘未端的官地(即青衣公園的小山上),為漁民建屋,約400平方呎,稱為漁民村,今天名為青衣漁民新村 (Tsing Yi Fishermen’s New Village)。後來美國經援協會撤出香港,改由漁農處轄下的魚類統營處管理,以短期租約方式給予合作社使用。1966年政府設立魚類統營處青衣小學,為漁民及艇戶子女提供教育。但隨著青衣塘清拆,這所學校亦被淘汰。美國經援協會撤出香港後由天主教香港明愛跟進青衣艇戶的徒遷問題,1973年在漁民村旁興建聖保祿村,約300平方呎,容納27戶水上人居住,村內曾有4家士多店舖。初由明愛管理,後來亦由漁農處轄下的魚類統營處管理,讓村民自行組成合作社管理,以政府土地牌照方式給予合作社使用,改名為青衣聖保祿村改善生活有限責任合作社(The Tsing Yi St. Paul Village Better Living Co-operative Society, Limited)。青衣大街是八十年代前青衣舊墟的主要商業街,居民衣食住行所需品都是主要在這裡所得。青衣公小原校也是在青衣大街中的一段。照地理位置,青衣大街應該是位於現時青衣邨與偉景花園的一段位置。踏入七十年代末期,青衣島已進入全面發展,龐大的開山闢地放渠工程趕緊展開,島上的上下涌美村、大王下村、老屋、鹽田角、藍田、新屋村落原有舊村落,經已夷為平地,面目全非。舊墟一向是青衣島居民最重要的集散墟,其後更成為居民的購物中心。設有多種不同行業的商店,如電器、酒家、什貨店、餅家、冰室、藥房等。一九八六年,政府進行搬村收地計劃,將商戶及居民遷移,位置為現時青衣診所與青衣邨宜偉樓之間。原址90年代初興建青衣公園足球場及網球場。大街清拆後鄰近新建屋邨命名為「青衣邨」,以紀念昔日青衣大街及市集,而市中心路牌至今也是指向青衣邨及青怡花園一帶。當年在第一段棚屋的馬路對面,是一個果樹園,地方不算很大,園內主要是石榴樹。果園隔鄰是牛皮廠,每天,一塊塊染成藍色的牛皮掛在對開空地上,地下滿是細碎的「廢料」,廠內可見巨大的木輪在轉動,發出「隆隆」的聲響,也發出陣陣的惡臭。再隔鄰是一間灰窰廠,每天都冒出濃濃的白煙,沒有風的日子,這一帶都給濃「霧」瀰漫著,夾雜著濃濃的氣味。「黑橋」是當時的地標,也是在未興建馬路前,是當時南北的主要通道。每當颱風過後,潮退的時候,海水由港灣流出大海,橋底的水流很急,細心觀看,原來海面有很多細小的蟹隨水流飄出大海,「黑橋」上便站滿棚屋的居民,利用長長的抄網捕捉水面的小蟹,熱鬧非常。
    (註:幾十年前青衣天后誕時是可以找到狗肉吃的,亦有賭檔,最刺激當然各堂口搶花炮,過程激烈,常起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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