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螺絲大哉問
嗨嗨大家,找工作的時候,除了職涯發展、薪資或福利等是重要的參考因素之外,工作時間、休假等條件應該也是會特別在意的一部分吧!特別是家中有特別需要照顧的孩童或是長輩時,反而需要從可配合的工作時段來篩選適合的職缺🙂如果有一天,公司突然無預警地片面調整工作時段或上下班時間,這樣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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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螺絲大哉問
嗨嗨大家,找工作的時候,除了職涯發展、薪資或福利等是重要的參考因素之外,工作時間、休假等條件應該也是會特別在意的一部分吧!特別是家中有特別需要照顧的孩童或是長輩時,反而需要從可配合的工作時段來篩選適合的職缺🙂如果有一天,公司突然無預警地片面調整工作時段或上下班時間,這樣合法嗎?
🍍關於工作時間的相關規範
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勞動契約應該記載這些項目(往後滑第二張圖片),其中包含了工作的開始與終止時間。若今天公司需要片面變更員工的工作時段與上下班時間,就應該與勞工協商並取得其同意,在雙方都合意的情況下才能調整工時,而不得逕自變更。
舉例來說,假設到職時是跟公司約定好週一至週五每日09:00至18:00(其中有1小時休息)工作,如果某天公司因為晚上需配合客戶處理業務,而希望讓特定員工上班時間改成11:00至20:00,那麼就應取得員工同意,而不能強制變動。
相對的,若今天員工想要調整自己的上下班時間,也是要經過雇主同意才行,同樣以上述的工時狀況為例,如果員工因為早上有私事希望晚點上班並延後下班,在公司不同意的情況下,恐怕也只能用請假方式處理了😅
🍍沒辦法配合公司要求又該怎麼辦?
如果今天被公司強制要求變更工時,那站在勞方的立場來說,便有機會可主張「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並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資方依法發給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不過由於個案狀況可能略有不同,所以建議勞方在正式終止契約前,最好還是先尋求專業意見為宜
順帶一提,如果是到職時就約定好採用排班制、沒有明確約定上下班時間或是公司採用變形工時制度的工作者,則應視當初約定的情況為何,才能判斷公司是否有違反勞動契約的疑慮。如有任何個案性的問題,都可以再參考我們的服務項目,進一步諮詢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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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dcast新集數上傳,剛好午休配飯 :
[EP5] 傑出公務員表揚,李來希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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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ndCloud 免費空間用完了,買了再上傳
附圖來源為財團法人孫運璿學術基金會,表揚優秀公務員。
https://reurl.cc/8G9p3R
重大事績貢獻:
. 一、民國八十三年針對勞動基準法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實務運作上的缺失,提出具體改進規劃,不僅降低雇主提撥費率由工資之萬分之五調降為萬分之二點五,調降幅度達百分之五十,同時配合有效防止基金不當支付機制,不僅減輕企業負擔,而墊償基金反而逐年累積增加,對往後墊償基金之管理著有貢獻,目前基金總數已達五十五億元,該案曾參與八十三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科際工作圈比賽,榮獲業務創新第一名。
. 二、民國八十九年八月間,陳總統為因應台灣經濟環境景氣低迷,為拼經濟召開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李處長受命擔任經發會就業組執行秘書,統合該組幕僚工作,費心折衝協調勞、資、政各方意見,達成數十項政策性共識,並通過要求政府制定七項重大勞工法案,截至目前為止執行率幾達成百分之百。
. 三、全球化經濟環境發展趨勢,產業轉型,企業為調整體質,大量解僱勞工在所難免,惟為防止企業借機不當解僱勞工,規避法律及社會責任,債留台灣,保護勞動者基本的工作權,推動「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立法工作,九十二年二月七日完成立法,同年五月七日正式施行,並研訂五項子法,爭取近五千萬預算作為保護勞工工作權必要訴訟協助之用,對穩定未來勞資關係貢獻卓著。
. 四、重建我國集體勞資關係法制,積極推動勞動三法修法工作,現行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係國民政府時代及戒嚴時期的法制,極端戕害我國集體勞動關係發展,為促使我國工會組織自由及多元發展,強化工會協商能力,創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賦予工會更大的爭議行為空間,積極協調立法院朝野黨團支持勞動法立法工作,目前已完成一讀程序,預期最近可以完成立法工作。
. 五、重建我國與世界勞工團體關係,推動台灣跨國企業在地責任,擔任勞資關係處長期間,赴美與美國總工會(AFL-CIO)簽訂台灣跨國企業勞雇關係合作計劃方案,協助處理台灣跨國企業在中南美洲勞資爭議案,對重塑我國跨國企業形象著有助益,美國總工會(AFL-CIO)向來對我國不友善,透過此一合作計劃,改善我國與AFL-CIO間之關係。
. 六、協助推動勞工工作時間彈性化工作,在勞動條件處同仁積極努力下,完成勞動基準法工作彈性化修正任務,訂定二週變形工時制度、八週彈性工時制度、放寬女性夜間工作條件限制及促使男工女工加班制度一致化,對企業有效經營管理,提升工作效率,績效顯著,李處長代表參加九十二年度法制工作圈比賽獲評選為銀斧獎。
. 七、勞動條件處任職期間,於實用稅務雜誌開闢「勞資論衡」專欄,每月發表專論闡述勞動基準相關議題,並不定期在勞工行政雜誌、就業與訓練雜誌及相關工會刊物發表文章,探討勞工法令疑義,對傳播勞動關係與勞動基準知識著有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