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癮治療,等同觀察勒戒嗎?》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將毒品分成四級,其中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有刑罰。常見的第一級毒品如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如安非他命、大麻。至於K他命成分的毒品則列第三級,單純施用只有行政罰。
今天最高法院刑事庭透過徵詢程序,做成一個關於戒癮治療跟觀察勒戒的統一見解。
1️⃣觀...
《戒癮治療,等同觀察勒戒嗎?》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將毒品分成四級,其中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有刑罰。常見的第一級毒品如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如安非他命、大麻。至於K他命成分的毒品則列第三級,單純施用只有行政罰。
今天最高法院刑事庭透過徵詢程序,做成一個關於戒癮治療跟觀察勒戒的統一見解。
1️⃣觀察、勒戒先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第一次施用毒品或一段時間以上沒施用毒品的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施用毒品罪者),當作病患先給予觀察、勒戒,不能直接起訴到法院。
觀察、勒戒時間最長2個月,期滿之前,如果經評估沒有施用傾向,應為不起訴之處分(成人犯)或不付審理之裁定(少年犯)。但如果觀察、勒戒期滿,仍有施用傾向,將會進行半年以上、一年以內的強制戒治。
雖然觀察、勒戒和強制戒治並非刑罰,但也是一種人身自由的拘束,需要進入勒戒所,讓人失去一段時間的自由。
過去地檢署有另一種替代方式,稱為戒癮治療。檢察官透過緩起訴的手段,和特定醫療院所合作,讓吸毒者在一定的時間內定時到醫院報到,透過治療協助吸毒者擺脫毒癮。
和必須一段期間待在勒戒所觀察、勒戒相較,參與戒癮治療的吸毒者,還可以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只是時間拉得更長一些,也要自行負擔戒癮費用。
戒癮治療搭配緩起訴手段,如果吸毒者在2年緩起訴期間內,沒有遵循緩起訴的要求,甚至又再次吸毒被驗到,緩起訴就會被撤銷。
然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寫的是要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透過緩起訴的手段,要求被告去戒癮治療,是否等同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呢?
最高法院刑事庭經過兩次徵詢程序後,統一的意見認為:不等同。
2️⃣戒癮治療被撤銷,不等於完成觀察勒戒
2021年5月5日,最高法院刑事庭透過徵詢程序達成的統一見解認為:
「未曾經觀察、勒戒之被告因施用毒品,經檢察官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若被告於緩起訴期間未完成戒癮治療,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應由檢察官依現行法規定為相關處分,不得直接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最高法院的意思是,當檢察官給被告緩起訴處分,要求被告戒癮治療,如果緩起訴被撤銷,依法檢察官可以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也可以再給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但就是不能直接起訴。
至於,完成戒癮治療,也已過緩起訴期間,算不算完成觀察勒戒程序,最高法院在這次的徵詢程序中,並沒有處理。
3️⃣戒癮治療完成,不等於完成觀察勒戒
今天(2021年6月24日),刑事大法庭再次經過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這次處理的是: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期間屆滿沒有被撤銷,算不算是完成觀察勒戒。
最高法院的結論是這樣:
「成年被告因施用毒品罪,經檢察官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且已完成所命履行之戒癮治療,期滿未經撤銷,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後,不得視為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處遇執行完畢,倘其施用毒品犯行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年,縱係於完成戒癮治療3年內再犯,仍需先依修正後毒品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項規定進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不得逕行起訴(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下同)。」
也就是說,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後,即便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沒有被撤銷,也不能視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
被告是否可以被起訴,還是要從上一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的時間點認定,如果釋放後已經超過3年,或是根本沒有經過「觀察、勒戒」程序,即使他是在這次戒癮治療完成後不多久就吸毒,仍應先給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的機會,不能直接起訴。
在這兩次最高法院統一見解之後,戒癮治療不管是否已經完成,都無法代替「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至於能否起訴,還是要視最近一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的時間而定。
二級毒品緩起訴被撤銷 在 陳政宏律師-不可不知的法律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第 2 條
戒癮治療之實施對象,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鴉片及前開相類製品與第二級毒品者。
被告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但無礙其完成戒癮治療之期程者,不在此限:
一、緩起訴處分前,因故意犯他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判決有罪確定。
二、緩起訴處分前,另案撤銷假釋,等待入監服刑。
三、緩起訴處分前,另案羈押或執行有期徒刑
所以,如果同時有吸食或販賣、製造案件同時進行,聲請戒癮治療成功率不大。但如果案件程度甚輕微,也是有可能戒癮治療聲請成功。
二級毒品緩起訴被撤銷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加拿大在今年通過了「大麻合法化」的法規,只要取得政府執照,並在政府規定的條件下轉讓、種植、販售,就不再會受到過去的毒品處罰。
我是站在「與其讓黑市管,不如讓政府管」的態度來看待這件事,雖然黑市不會消失,但透過合法化的方式來取得監管權力,我覺得是比起「官兵捉賊」來得有意義。
那台灣呢?台灣現在的情況是怎麼樣?
🎸大麻是違法毒品,被抓到以後會送勒戒與戒治
「大麻」在我國仍屬於「第二級毒品」,販賣最少判7年以上,轉讓是6月到5年,施用則是最重3年。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我國對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的處理採取「治療後處罰」的態度。
依照這條規定,如果你是「初犯」被抓到,法院會先把你送「觀察勒戒」,希望你能夠透過自己的力量戒斷毒品。
如果你能夠成功,屆時檢察官、法院會給你「一次機會」,不起訴你或是不審判你;
如果你無法成功戒毒,法院會把你送6個月的強制「戒治」,靠強制的方式讓你戒斷毒癮;如果6個月不夠,最長可以戒治到1年。
記住,這些機會與戒毒的幫助只有在「初犯」,如果你五年內再犯,就等著關關被判刑。
🎸除了觀察勒戒與戒治,還有「戒癮治療」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與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除了觀察勒戒與戒治,檢察官有可能給你另一個選項:「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
也就是說,先不起訴你,讓你去接受治療,看看你有沒有辦法乖乖地改邪歸正。如果可以,那麼緩起訴期間一到,你治療完畢,就讓你復歸社會做個好人;如果不行,那你就等著被起訴、判刑。
戒癮治療的方式包含藥物、心理與社會復建,也就是會有醫師、心理師與社工共同介入。治療期程最長會到1年,讓你能夠完整地跟毒品切割。
治療期滿後,會在7日至15日內對你進行測驗,確保你沒有重新施用毒品,測驗通過才算是你治療完成,能夠脫離法律的追訴。
如果你治療後測驗不通過,或是治療期間不依照指定時間去報到,接受藥物、心理與社會治療,檢察官都可以撤銷緩起訴處分,送你進法院被判刑。
🎸我國的大麻案件都怎麼判?
依照我國的判決資料,我國單在106年內就有4萬3千筆毒品判決,其中851件都與大麻有關,差不多 #每天就有兩個人因為施用轉讓或販賣大麻而入獄。
涉及大麻的毒品案件,#有罪率將近是96%,被抓到大概跟定罪沒什麼兩樣。
聰明如你,可能會想到:「欸?就算起訴了不是還有罰金刑嗎?繳錢就沒事了啊?」
這種想法可是太天真了。在這些大麻案件裡,法官肯給予罰金了事的僅有5.1%,也就是被起訴的案件中大概只有40人可以花錢消災,其他800人都需要入監服刑。
而且 #刑度至少有一半以上都是超過1年有期徒刑。
你說,1年關也沒多久,出獄其實很快嗎?
嗯…我是不知道你有沒有看過監獄長怎樣,但是我的話,一個小時都不想在裡面待著。更別提許多施用大麻的犯罪者其實都正值青年,把自己青春年華浪費在監獄裡,接觸各種犯罪人士,我並不覺得是明智之舉。
即便上訴,這些大麻案件的二審駁回率將近6成,也就是說二審會判你敗訴,;到了上訴三審,駁回率更是高達9成,想要翻身,難如登天。
🎸我國對毒品犯罪的處理不能說仁慈,但至少是想要「根治」毒品問題,在處罰之前先給你改過或治療的機會。
當然,這些毒品的對策都可以鑽漏洞,你大可以在治療完成後15日內開始吸食,這我管不著,不過我願意說這些毒品犯罪的處理,也是希望讓已經染上毒品的人不要覺得人生已無望而自暴自棄,只要你願意努力,法律也會對你抱持著友善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