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801號解釋涉及無期徒刑假釋門檻,已執行期間的羈押可否折抵問題,這是一號違憲的解釋。
⭕️假釋的要件
假釋是指還沒關滿,在一定情形下,由監獄提報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審查,暫時允許出監。假釋要件之一,刑度執行要超過一定期間。依照現行規定,無期徒刑要關超過25年,有期徒刑要超過刑度...
釋字801號解釋涉及無期徒刑假釋門檻,已執行期間的羈押可否折抵問題,這是一號違憲的解釋。
⭕️假釋的要件
假釋是指還沒關滿,在一定情形下,由監獄提報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審查,暫時允許出監。假釋要件之一,刑度執行要超過一定期間。依照現行規定,無期徒刑要關超過25年,有期徒刑要超過刑度的1/2,累犯超過刑度的2/3。
⭕️裁判確定前的羈押折抵
依照刑法第37條之2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1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1日……。」
裁判確定前,如果被告裁定羈押,這段羈押的期間,原則上可以折抵刑度的已執行期間。
但在無期徒刑,則有例外。
刑法第77條第3項規定:「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無期徒刑的情況,在裁判確定前的羈押日數在一年內,並不能折抵假釋要件的已執行期間。
關於這個問題,大法官認為違反平等權。
⭕️宣告違憲的理由
1️⃣平等權與審查標準
大法官認為羈押涉及人身自由之重大限制,羈押日數能否算入假釋之已執行期間,如有差別待遇,應該採取中度標準來審查。
所謂的中度標準,目的是要為了追求重要之公共利益,所採取差別待遇的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則要具有實質關聯。
2️⃣差別待遇的存在
理由書認為當無期徒刑的受刑人報請假釋時,如果在裁判確定前曾受羈押,羈押要超過1年的部分,才能計算進入已執行的期間,未滿1年不算入,但有期徒刑受刑人卻沒有這樣的限制。
這樣造成無期徒刑受刑人與有期徒刑受刑人間,就裁判確定前的羈押日數可否折抵、算入假釋已執行期間,存在差別待遇。
3️⃣立法當時,為什麼要設下1年門檻?
理由書去探究當時的立法資料,想知道為什麼立法者要特別為無期徒刑設下羈押在1年以上,才能折抵的門檻。
大法官發現在舊法時代,當時的無期徒刑只要執行超過10年,就可以假釋出獄。刑法的主管機關法務部因此認為,如果把羈押期間都算進去,可能會造成無期徒刑跟有期徒刑的執行,沒有差別而輕重失衡。
理由書認為立法者採取差別待遇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無期徒刑與有期徒刑制度與性質之不同,以符公平,是重要公共利益。
4️⃣但後來的修法,無期徒刑的假釋門檻已經提高
1997年、2005年,刑法相繼修正,將假釋門檻提高到現在的情形,無期徒刑的假釋門檻到25年。相較之下,有期徒刑要執行超過1/2,可以假釋。依照刑法規定,有期徒刑是2月以上15年以下,有加重的情形,最高可以加到20年,數罪併罰的情況最高可以到30年。
理由書指出這樣的情況下,非累犯的有期徒刑最長已執行期間,在10到15年可以假釋,和無期徒刑的25年,已經沒有混淆可能,立法者已經區分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假釋年限,做了不同評價。
5️⃣不應再區分無期跟有期徒刑
理由書接著說,裁判確定前的羈押,不管是一般性還是預防性羈押,不論被告最後被判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對人身自由的限制跟實際上不利影響,並沒有不同。
雖然立法有其形成空間,但如果在政策上已經決定羈押可以算入已執行期間,就不應該再刻意區分無期或有期徒刑,給無期徒刑受刑人明顯的差別待遇。
最後大法官指出,依照現行刑事訴訟法跟刑事妥適審判法規定,無期徒刑受刑人羈押期間,不能超過5年4月(舊法是8年4月),而且依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報假釋要達第二級以上,才能報請假釋,即便把全部羈押時間都算進去已執行期間,也不會發生不必入監,就可以符合假釋年限的輕重失衡情形。
6️⃣違反平等原則,違憲失效
基於上面的理由,多數意見認為存在的差別待遇,和公平目的達成,並沒有實質關聯,違反平等原則,在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在刑法第77條第3項被宣告違憲失效後,無期徒刑受刑人在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就要全數算入假釋之已執行期間內,不再有那1年的門檻。
二級受刑人假釋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趁著停電疫情之亂,有不好的東西混進來了。
你知道嗎,矯正署不久前已悄悄拍板通過了傅崐萁的假釋申請,不到一年,花蓮王已在今晚出獄,也成為台灣首位假釋中的立法委員。
先前,傅崐萁因為凱聚炒股案、合機炒股案和假離婚案,被判處3年10個月的有期徒刑,去年5月帶職入監。
今年4月初,傅崐萁申請假釋、昨日獲准,今天下午高院便火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花蓮外役監於收到裁定後,並於今晚放人。
我們很希望能夠尊重矯正署的裁量,但對於這樣離譜的光速假釋決定,實在難以令人接受。
不僅不到一年就能申請假釋,甚至第一次申請假釋就順利通過,我們只想問,一般受刑人會有這種待遇嗎?
我國刑事實務,是兼採假釋與縮刑兩種制度,假釋的要件,除了必須服滿一定刑期外,也須要具有悛悔實據。但是,悛悔實據是非常模糊的概念,過去就時常遭到批評,更容易被特權有上下其手的空間。
依照現行規範,傅崐萁累進處遇進到第二級後,就可以申請假釋,而若要讓受刑人像傅崐萁這樣光速假釋,矯正署除了需要讓第三級受刑人快速累進處遇到第二級,還要認定他有「悛悔實據」。
這樣的特級待遇,根本就是為了花蓮王量身定做,一般受刑人根本不可能擁有這樣的待遇。
另外,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市長、議員等民選公職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是當然解職;然而,在規範立委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卻沒有相關規定。
也就是說,出獄之後,傅崐萁就能回鍋立法院繼續他的工作,更能成為台灣第一位「假釋中」的立法委員。
對於以上的種種荒謬現象,時代力量已提出修法草案,主張增訂《公職人員選罷法》第73條之1,規範若立委被判刑確定,應予以解職。我們也期望立法院能盡快排審,別讓這樣荒謬的情況再度上演。
未來,我們會持續監督法務部進行改革,希望能杜絕權貴黑金的政治勢力持續破壞台灣的司法,早日找回人民對於司法的信任。
二級受刑人假釋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正當全民關注疫情之際,矯正署悄悄拍板通過傅崐萁委員的假釋申請。
傅崐萁委員因炒股案遭判刑定讞,卻服刑短短不到一年時間即將獲得假釋出監,如此完全悖離民眾認知與期待的決定,時代力量雖然非常想要尊重矯正署的裁量,但實在無法接受。
⚠️為什麼花蓮王入獄不到一年就能申請假釋?#縮刑制度失衡問題
依據《外役監條例》第 14 條,受刑人隨著不同級別,可以縮短不同的服刑日期。比方說,同樣是實際服刑30天,第四級受刑人可抵為34日,第三級受刑人可抵到38日,第二級受刑人甚至可以抵到42日。
也因為這樣的規定,傅崐萁委員的刑期雖然是3年10個月,但實際服刑天數卻只有11個多月,甚至不到原刑期的三分之一,就被核准假釋出監。
(偽造文書案、凱聚炒股案、合機炒股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其中偽造文書及合機炒股部分已執行完畢)
⚠️為什麼花蓮王第一次申請假釋就通過?一般受刑人有這種待遇?傅崐萁有 #悛悔實據?
根據我國現行刑事實務,是兼採 #假釋 與 #縮刑 兩種制度,而假釋的要件,除須服滿一定刑期外,尚須具悛悔實據。但是「悛悔實據」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除屢被各界批評,我們也曾批判此概念缺乏客觀、透明的標準,容易讓特權有上下其手的空間。
依現行規範,傅崐萁 #累進處遇 進到第二級後就可以申請假釋,而如果要讓受刑人像這次傅崐萁這樣光速假釋,矯正署除了需要讓第三級受刑人快速累進處遇到第二級,還要認定他有「悛悔實據」,但這樣的待遇,一般受刑人不太可能享受得到。
針對這次「外役監受刑人不到一年即可申請假釋」,中間所存在 #縮刑制度的失衡問題,監察院調查報告已提出檢討。時代力量去年四月也提出《外役監條例》相關修法,要求繳回不法所得作為「悛悔實據」條件之一,可惜最後在審查時因行政機關反對阻擋而無法通過。
更令人憤怒的是,傅崐萁不只光速假釋,還能 #回鍋立法院繼續當立委。
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市長、議員等民選公職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是當然解職,然而在規範立委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卻沒有相關規定。
為了杜絕這樣的漏洞,時代力量也提出修法草案,主張增訂《 公職人員選罷法》第73條之1,規範 #若立委被判刑確定應予以解職。期望立法院盡快排案審查,別讓這樣荒謬的情況再度上演。
司法公信力近日因為翁茂鍾案,已經在民眾心目中岌岌可危,時代力量要求政府拿出魄力杜絕權勢與黑金,也請立法院儘速排審時代力量提案的反黑金權貴相關法案,否則權貴司法永遠沒有被消滅的一天。
二級受刑人假釋 在 賴嘉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今天早上得知花蓮王傅崐萁立法委員通過假釋審查,真心覺得不可思議
但對於矯正署的「不客觀人工計分」,讓一位權勢黑金政治人物受刑人,可以迅速的升級到第二級受刑人,卻也不感到意外
外役監的超級倍數縮刑(與一般監獄相比)
讓這樣惡搞我國股市的權勢人物可以關不到一年就出獄
那也難怪台灣的經濟犯罪層出不窮,造成經濟損失慘重,也還是沒人在怕
花了一點時間把這件事情前因後果交代清楚,希望更多人能知道這離譜的光速假釋
一般受刑人望塵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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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合併執行刑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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