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二審上訴時間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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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0的網紅守望家園.改變金門董森堡,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賣地還是醫療用地,行政裁量在縣府 本日為財政處及稅務局業務報告,因時間因素,森堡僅對財政處與金酒公司提出質詢,質詢內容如下: ▶️ 財政處部分 1. 金門的大型公共建設面對的問題是大面積的公有地取得不易,之前產博園區開發時,縣府也是這樣回應外界的質疑,然而,日前行政處報告時,縣府明確表示了單一...

二審上訴時間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8-18 20:30:10

這個題目的原型是 高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號 ,知名金控二代夫妻,丈夫在太太的公司用車上安裝GPS,法院判決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妨害秘密罪。 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禁止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司法實務針對安裝GPS來掌握他人...

二審上訴時間 在 當過警察的查克律師 ????? ????? ???.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6-16 13:24:16

#最高法院的裁定到底有沒有實質裁定 我很少公開評論個案的判決或裁定,不過我今天看到這個裁定(我沒有說是我的案件),覺得很無奈。 ⭕️ 來龍去脈簡述 1️⃣ 對造是加害人(再抗告人)(#加害人之一已在刑事已認定有罪) 2️⃣ 被害人(94相對人)聲請民事假扣押 3️⃣ 原審一路准,加害人提再抗告(...

二審上訴時間 在 劉珞亦(法白Roy aka 陸伯言)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4-04 17:12:47

這是一個 2020 年年底的大法官解釋,內容稍稍偏長。 - ➜ 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什麼是「寄存送達」? 一般法院開庭的通知,或是判決的結果,都需要寄給當事人,這就是所謂的「送達」。而最常見的方式,就要用郵寄的方式,最好的狀況就是當事人直接收到。 但我們也知道,很多人白天要上班,不可能都在收信,再者...

  • 二審上訴時間 在 鏡週刊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30 14: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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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4年12月起使用過期的原物料製作 #蝦味先,時間長達近3年,夭壽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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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審上訴時間 在 子迂的蠹酸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23 09: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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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齋主之前寫文章被告的案件,近期二審宣判,有幸能維持一審判決的幸運勝訴。自去年中被告以來,基於尊重司法程序,我從未想過要公開討論案情。如今想來,雖不知是否會有三審,但這次的法庭經驗和為開庭而作的準備,著實有不少值得分享之處。在分享開始之前,我得謝謝這一年多以來,所有曾為我提供諮詢和鼓勵的朋友,同時要特別謝謝我的律師 Jin-Yo Lin,林晉佑律師。

    我有幸因過去所撰寫的文章而認識林晉佑,我特別感謝他在一年多的時間內,不厭其煩的回答我一個又一個法學問題,主導及撰寫答辯狀之策略方向,並非常感激他透過解釋案件的過程中,讓我的法學常識有所增加。我很推薦律師 Jin-Yo Lin,他是位稱職的律師,更是個善解人意的好友。

    故事要從2020年5月27日開始說起。那是個接近午餐的週間上午,一通來自台北地檢署的電話打進我的手機,書記官詢問我為什麼昨天下午沒來刑事偵查庭。我當下不明所以,畢竟全然沒有需要前往開庭的資訊。礙於在電話中不能透露更多資訊,書記官只告訴我下次開庭的時間地點,並表達傳票會再行寄給我,便掛斷了電話。掛斷電話以後,隨即問了問幾個法律朋友,他們表達這肯定是地檢署經費不足,導致此些芝麻案件的經費短缺,乾脆就連掛號信的經費都省了。

    那時慌亂非常,因為離刑事偵查庭的日期尚久,但我卻連案件是甚麼都不知道。好在幾天後,來了民事庭的傳票,我才知道到底是因何緣由捲入此次訴訟。

    事件背景是這樣。2019年10月,有位台灣女性於菲律賓長灘島觀光遊玩,因為下身穿著了只有一條線的泳褲,遭到當地警方開罰,也有當地遊客拍下該名台灣女性的照片,上傳至社群媒體上。後來菲律賓媒體也報導此新聞,甚至在警局內拍攝該名女性與其男性友人,並不知怎麼地拍攝了該名女子的台灣護照資料,以無遮掩的方式,呈現了護照內頁。頓時整個台灣社群網路,都從該報導中得知了該名女性的本名,網友瘋狂轉載。

    此次被上訴人有三,分別是某知名媒體、子迂的蠹酸齋以及某知名婦產科醫師,除知名媒體被求償120萬,知名醫師和我皆被求償60萬元。齋主我就只針對自身情況作說明,媒體和醫師的部分,若有機緣再找機會向齋友們說故事。

    子迂的蠹酸齋。我因為轉載了該菲律賓媒體的影片,並於貼文中寫出當時早已傳遍網路的女子本名,貼文內容並非詆毀,而是全以稱讚該名女子勇於衝擊社會傳統價值觀為主軸。而後另一媒體轉載了該篇提及姓名的文章,之後又出現網友將該篇新聞轉載至PTT,底下網友一片針對該名女性的辱罵。我被告侵犯個資。同時對方以我詆毀女性、鼓譟民眾對女性進行汙辱等理由相當不滿。

    該貼文的內容如下

    「…原來台灣女孩『甲○○』,是個勇於追求人類天然本心的前衛主義者。透過單線型兩件式比基尼,讓全世界的男男女女體會到,『甲○○』所表達的訴求,是尚不被社會所允許的…甲○○,你是齋主我的英雄!」

    刑事部分,自然是以不起訴處分。
    重點在民事上,我也很幸運的連續兩個審級都勝訴。

    說起來,我雖引用該媒體,但並未作任何加油添醋或顛倒是非,而只作些個人的意見陳述和表達,應該仍於言論自由保護的範疇內。

    當中訴訟的過程,也發生過不少細節,礙於篇幅就不多提了。我至今印象都還很深刻,於2020年六月初次刑事偵查庭時,我見到了該名女性。庭後我沒有遲疑,隨即上前攀談,並指出如果該篇貼文造成了她生活上的困擾,我感到遺憾和懊悔,並隨即彼此留下了聯絡方式。我追求的還是彼此和氣,若能少一事則少一事,但很遺憾的是善意多半石沉大海,就這樣到了二審宣判。說起來心中確實有些遺憾,未能將此事更圓滿的善了。

    此次法院經驗,確實使我有不少經驗。首先自然是往後用字遣詞得更多費心。法院經驗真正告訴我的,是法律攻防雖然重要且必須,但相較之下真正折磨人的反倒是沒消沒息的等待。這一年來因為疫情之故,地檢署和法院的效率都因此降低許多,一審時因為疫情狀況不嚴重,所有訊息溝通和交流還算順暢。待至二審期間,因適逢三級警戒,室內人數有所限制,因此言詞辯論程序只能沒消沒息的等待。收傳票的感覺不怎麼,但是等待傳票的感受卻是相當煎熬。經此一遭,也理解當年各大名人都害怕被李敖告的原因了,跑法院麻煩又沒意義,若不是得請律師代行,就是得親身去說明情況。雖說此次訴訟的經驗,讓我對法律的認識加深,也更能拿捏言論自由模糊尺度,還跑了遭高等法院。至少還能出門自嘲,說因為寫文章被告過。

    不管如何,終究是個經驗。
    有經驗是好,但跑法院是真折磨。
    希望眾位齋友此生都能遠離法院。

    最後,深深感謝司法對言論自由之維護。

  • 二審上訴時間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21 12:00:15
    有 55 人按讚

    #裁判時報第109期 📌私裝GPS追蹤器與竊錄非公開活動罪/蔡聖偉(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蔡聖偉老師本文延續先前曾經撰文描述之GPS判決,延伸出更多值得討論之論點。分析在106台上3788號判決中,私裝GPS追蹤器紀錄行蹤資訊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的窺探竊錄非公開活動罪,其中必須釐清的問題包含:此時是否存有「非公開之活動」?透過GPS追蹤器製作行蹤紀錄是否該當「竊錄」要素?逐一闡釋相關法律概念以及對於GPS與妨害秘密罪之關聯,執得一讀。
     
    ✏關鍵詞:刑法第315條之1、非公開活動、竊錄、GPS、合理隱私期待
     
    ✏摘要:
    本案被告為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52岸巡大隊士官長,擔任該單位司法組組長一職。其於2014年6月間查緝私菸案件時,將全球衛星定位系統訊號發送器(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下稱為「GPS追蹤器」)裝設於告訴人使用的小貨車下方底盤,定時回傳該車所在位置之經緯度、地址及停留時間等數據。告訴人偶然得悉上情提出告訴,第一審法院依照刑法第315條之1判處被告拘役40日,緩刑2年(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10號判決);檢察官上訴至二審後,法院維持有罪認定,改判拘役50日(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604號)。
      
    ✏試讀
    🟧非公開活動的認定
     
    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所規定的行為客體(竊錄對象)為「非公開之活動」,而在認定其中作為形容詞的「非公開」要素時,基於文法上的理由,必然要從屬於其所修飾的「活動」要素。因此,必須先確定審查對象為何,亦即要先確認是針對哪個活動後,才能夠有意義地回答是否該當「非公開」要素。實務上歷來與此相關的判決都沒有先交代清楚活動要素的涵攝對象,隨而在認定非公開要素時就很容易會發生移花接木的論證瑕疵。
     
    🟧非公開要素的判斷
     
    基於人民的行動自由(特別是新聞自由)以及比例原則的考量,法律適用者在認定本罪時,斟酌主觀隱私期待的合理性絕對有其必要;亦即,個人主觀上不欲受到侵擾的願望,必須奠基於社會的認可之上。然而,本罪的構成要件並非「侵犯他人隱私」,而「非公開」與「享有合理隱私期待」二者在語意上亦不相同,由於罪刑法定原則的拘束,法律適用者只能在「非公開」要素的最大語意範圍內進行斟酌被害人的隱私期待,而不能直接以之取代、替換既有的成文要素。前開實務上的慣常推論,逸脫法律解釋的容許空間,本質上已屬刑法禁止的類推適用。本案的第三審判決雖然也意識到這種作法的不妥,但卻只有輕描淡寫地指出「原判決以公共場所亦有隱私權,進而用『隱私受侵害』取代『非公開』構成要件要素之涵攝,固有微疵,但不影響本件判決本旨」等語,同樣令人感到無法理解。
     
    🗒全文請見:三論私裝GPS追蹤器與竊錄非公開活動罪──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61號刑事判決/蔡聖偉(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裁判時報第109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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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審上訴時間 在 守望家園.改變金門董森堡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1-05-03 17:24:34

    賣地還是醫療用地,行政裁量在縣府

    本日為財政處及稅務局業務報告,因時間因素,森堡僅對財政處與金酒公司提出質詢,質詢內容如下:

    ▶️ 財政處部分

    1. 金門的大型公共建設面對的問題是大面積的公有地取得不易,之前產博園區開發時,縣府也是這樣回應外界的質疑,然而,日前行政處報告時,縣府明確表示了單一醫療中心面對疫情的風險,但金西醫療專區與衛生局因為共構需求,一直無法找到適當位置,使得後續相關規劃卡關!

    因此,森堡再次質詢財政處的慈濟專案讓售案,希望擁有「行政裁量權」的縣府能再次審視此案,不要用兩套標準面對議會對「今年總預算」與「去年讓售案」決議,更不要讓政治利益考量,凌駕金門全體縣民醫療之痛上。

    2. 縣府委託台灣博特顧問有限公司,建議以「合建分屋」為優先方式進行中和五眷村的規劃,由於該公司100年度承接「金門縣工商休閒園區促進民間參與作業BOT案履約管理」委託專業服務勞務採購案,當時所做的內容與現況相去甚遠,因此森堡對此公司所做的評估與後續管理憂心忡忡,希望縣府能繃緊神經,好好把關此案!

    3. 新北市中和區金門新村社會處原保留4戶住宅,但因已無公用需求,依土地法規定送議會同意及行政院核准處份上開4戶住宅,預計於110年辦理公開標售,森堡建議縣府租用予同鄉會做為聯絡會址,一來可節省預算支出(補助同鄉會館修繕),又讓旅台鄉親有聚會場所,一舉數得何樂不為?

    ▶️ 金酒公司部分

    1. 廈門金酒公司去年的營業收入執行率55.87%,績效獎金會不會打擊母公司的士氣?

    2. 金酒公司員工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二審判有罪,目前全案仍上訴中,過去寧山廠也出現浮報經費的事情,是否有管理鬆散及獎罰不公之虞?森堡要求總經理能正視這些問題,避免讓類似的狀況再次發生。

    3. 坊間盛傳議會的同仁都可批售牛年的玉璽酒,導致服務處電話詢問與騷擾不斷,森堡在本日建議至金酒公司現場清點庫存後,要求金酒公司發布聲明稿以正視聽,以免陷所有議會同仁於不義!

  • 二審上訴時間 在 觀點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20-04-07 08:00:00

    主持人:陳揮文
    節目時間:週一至週五 18:00 - 19:00

    ◎節目內容大綱:
    第一段:
    一,華山強姦強盜殺人分屍 二審判無期
    二,喪心病狂 割乳房陰道做標本?種樹?
    三,否認性侵 嫌犯辯指姦屍體又改口姦屍
    四,撇殺人重罪 嫌犯只願和解分屍棄屍
    五,去被害人妹臉書留言 假惺惺關心安危
    六,二審:嫌犯符合自首要件 依法減刑
    七,破案前 嫌犯否認狡辯 這樣算自首?
    八,強姦強盜殺人分屍 這樣竟能逃死刑
    九,要上訴 被害人父:嫌犯很會包裝自己
    十,新店隨機殺人 484想拼自首或投案

    第二段:
    一,英首相強森病情惡化 進加護病房
    二,「英國川普」 強森風格不言可喻
    三,連續發燒11天 外交大臣代理首相
    四,川普送暖 下令美新進療法支援倫敦
    五,0123封城長達76天 武漢明解封了
    六,武漢台商如何返台 包機?類包機?
    七,陳時中:沒辦法很確認何時解封
    八,陳時中:武漢台商防疫措施不變
    九,86%境外 絕大部分歐美 就是不普篩
    十,報告陳指揮官 美疫情早已超過大陸

    第三段:
    每日一句2020-0407
    言論自由日 蔡依例懷念Nylon

    狗吠火車2020-0407-250-2李來希沒事
    轉貼新聞挨告 李來希獲不起訴
    綠委指控 刑事局被迫辦給你看
    黃智賢也被告 民主進步退步?
    告發淪濫訴 訟棍1450屢試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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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審上訴時間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1-04-01 22:14:43

    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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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邵燕玲之所以引發爭議的原因、是她在判決高雄一名三歲女童遭性侵害的案件時、以"無法證明嫌犯違反女童意願"為理由、發回更審。而更令人意外的是更一審的結果、進一步把被告改判無罪,理由是女童的證詞前後不一、而且跟驗傷結果不符合,另外、法官重回現場勘驗,發現被告應該沒有時間性侵害女童。不過、檢方對判決不服,已經再提起上訴。

    案子發生在95年間,吳姓男子藉故帶牌友三歲女童外出遊玩,被指以眼鏡架、吸管性侵,直到家人幫女童洗澡,發現異狀報案,經法院一審、二審,吳姓男子分別被判4年6個月以及7年2個月徒刑,吳姓男子不服上訴,由最高法院法官邵燕玲擔任庭長的合議庭裁決發回更審,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判出現大逆轉,判決被告無罪。

    高雄高分院表示,更一審時調閱案發30分鐘的路徑監視器,顯示被告沒有足夠時間犯罪,而一審、二審時被告測謊沒過,有可能是因緊張或身體狀況不佳造成,無法做為犯罪證據,最後以證據不足,判被告無罪。對此判決白玫瑰發起人表示很失望。

    目前全案經檢察官上訴,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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