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事跡敗露意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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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跡敗露意思 在 學台語 O̍h Tâi-gí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19 01: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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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跡敗露意思 在 蘇文清職能治療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6-27 22: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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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療所消毒日常👍
    #恐龍小弟來幫忙‼️
    #原來是有計謀的⁉️

    因為疫情期間,恐龍小弟在家搞得家長凍未條,只好請治療師幫忙好好關照。

    恐龍小弟一來眼色就精得很,看見治療師拿著酒精噴槍在進行環境消毒,立馬廄靠過來詢問「老師,您在做什麼?您拿著是什麼?」

    治療師淡淡地說「酒精噴槍啊!環境消毒用的,這樣噴灑的面積才比較大。」

    恐龍小弟看了看說「可以讓我幫忙嗎?」

    治療師簡單回應「可以啊!」就將噴槍交給恐龍小弟,恐龍小弟很認真幫忙噴灑樓梯間、等候區、與教室。噴完之後,也很主動把噴槍擺放好,對著治療師說「我先進教室組積木給你看喔。」就急忙進到教室裡。

    治療師不疑有他,繼續整理一下環境後,才進到教室內,看著恐龍小弟組裝的半成品「你要組什麼積木給我看。」

    恐龍小弟一看見治療師進門就急著說「我在組恐龍火車站,老師,您知道無齒翼手龍的名字怎麼來的嗎?」

    治療師露出困惑的表情說「我不知道。」

    恐龍小弟一臉驕傲的表情說「因為牠沒有牙齒,所以才叫做無齒翼手龍。」然後又接著問「那您知道牠沒有牙齒怎麼吃東西嗎?」

    治療師還是困惑的說「用手抓不是嗎?」

    恐龍小弟堅定的語氣說「不是,牠都是用吞的吃魚。」

    治療師被這簡單的答案愣了一下「喔!」

    恐龍小弟繼續問「您知道無齒翼手龍是什麼時代出現的嗎?」

    治療師想了想隨便猜一個「是侏儸紀嗎?」

    恐龍小弟斬釘截鐵的說「不對!是白堊紀。那您知道棘龍跟包頭龍哪裡不一樣嗎?」

    治療師苦笑地回答說「是背部的棘嗎?」

    恐龍小弟「應該是說尾巴不太一樣。」

    治療師對於接下來恐龍小弟詢問的問題,都只能帶點無知的口吻回應「喔!」

    恐龍小弟一直滔滔不絕講起他熟知的恐龍世界,講得口沫橫飛。

    治療師聽著聽著突然打岔問「我們這麼久沒見面,您在家有沒有乖乖上學校的課?」

    恐龍小弟看著治療師說「有,您先聽我講完,我還要講完。」

    治療師又想到一件事,一樣打岔的問「那你的swtich呢?」

    恐龍小弟一臉猶豫的樣子說「我現在沒有玩,您不要再問了,等我講完,您知道迅猛龍生活在什麼地方嗎?」

    整堂課,治療師都在聽恐龍小弟講故事,只要打岔詢問在家的生活表現,恐龍小弟總是很有技巧轉回恐龍世界的話題,看著恐龍小弟積極講故事的態度,治療師也就不好意思再打斷恐龍小弟的表現。

    時間過得很快,快下課之前,恐龍小弟主動認真收起地上的積木後說「我可以再幫您消毒嗎?」

    治療師想了一下後,笑著說「你根本不是要幫忙消毒吧!?你應該是想玩那把噴槍吧!?」

    「不是啦,我要幫忙。」恐龍小弟尷尬的說。

    看著恐龍小弟積極的好表現,治療師也不好拒絕,只好讓恐龍小弟再次拿著噴槍噴灑教室,為了記錄恐龍小弟的表現,治療師拿出手機正準備要轉到相機功能時,突然看見家長上課前傳來的一封訊息「他的switch和手機都被沒收了!」

    治療師驚訝的轉頭問「你的switch跟手機怎麼了?」

    恐龍小弟眼看事跡敗露「我知道了,我下次不會了,我不會再頂嘴了,您不要再問了啦,那個...還要幫忙噴哪裡嗎?」

    治療師驚覺的說「你今天一直主動講故事,我還以為你是因為疫情期間看了很多故事急著想要跟我分享,原來你是要轉移焦點;我以為你這麼努力積極幫忙,是因為太久沒看見我,想要好好表現,原來你根本是要掩飾;我以為你想要消毒,是因為想要玩酒精噴槍,原來你是擔心下課前,我會問你這幾天發生的事,你也太詐了吧!?」

    整堂課下來,治療師完全沒關照到恐龍小弟,反而還接收很多很多的恐龍資訊,治療所也被恐龍小弟消毒的非常徹底!

    ‼️不管是教室、等候區、樓梯間都消毒的非常徹底‼️

    不過轉念一想,恐龍小弟講故事的技巧進步了,腦袋瓜也變聰明了,懂得運用計謀對付治療師了!

    至於恐龍火車站呢?有機會請恐龍小弟說給您聽,不同恐龍在火車站有不同職責,想像力越來越精彩!

    當療育到某個程度之後,您就會發現治療師與個案的信任關係是超乎您想像的緊密。

    ‼️防疫期間,治療所採分流上課,課前課後皆會進行環境消毒。

    孩子的健康,需要大家一起守護。

    #陽光種子職能治療
    #童心職能治療所
    #童心語言治療所

  • 事跡敗露意思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9-07 07: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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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27條中止犯所要求「己意中止」之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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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己意中止,須出於行為人主動或自願之意思,倘行為人主觀上認其縱能繼續實行犯罪行為,亦不願繼續為之,即屬主動或自願;若其認縱願意繼續實行,亦不能為之者,則非屬主動或自願。故行為人恐因繼續實行將招致事跡敗露之風險,而放棄犯罪之實行,即係出於被迫或被動,而非出於自願,難認係因己意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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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跡敗露意思 在 梁律師的執業日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12-10 15:3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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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來跟大家分享最高法院新出爐的9月具有參考價值的裁判了!(這個效率有點高啊🤣

    一、108台上2649判決(中止未遂)
    按所謂中止犯,依刑法第2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係指「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而言;亦即,除了具備一般未遂犯的成立要件之外,必須行為人主觀上出於自願之意思,客觀上因而中止實行犯罪(未了未遂之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既了未遂之中止),結果之不發生,乃出於自願之中止行為,而非因外在非預期之障礙事由;主觀自願性之要件,是指「縱使我能,我也不要」,此乃與障礙未遂之區別。否則,著手犯罪後,因非預期之外界因素影響,依一般社會通念,可預期犯罪之結果無法遂行,或行為人認知,當時可資運用或替代之實行手段,無法或難以達到犯罪結果(包括行為人繼續實行將會招致過大風險,例如事跡敗露之風險),因而消極放棄犯罪實行之情形,即非因己意而中止未遂,應屬障礙未遂之範疇。

    這則判決幫助大家快速再複習一次中止未遂的判斷準則,另外剛好也想起去年高普考考出關於「既了未遂」與「未了未遂」的區別,從這則判決中亦可得知兩者對於中止行為的要求不同的,前者必須積極防止結果發生;後者僅需消極放棄繼續實行犯行。

    二、108台上2658判決(證人拒絕證言權)
    證人現為或曾為被告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與被告訂有婚約者,現為或曾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為其法定代理人者,得拒絕證言,刑事訴訟法第 180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證人與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 180條第 1 項之關係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同法第 185 條第 2 項亦有規定。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與被告之緘默權,同屬其特權,旨在免除證人因陳述不實而受偽證之處罰、或不陳述而受罰鍰處罰,而陷於困境,為確保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法院或檢察官有告知證人之義務。倘法院或檢察官未經明確告知該項權利,即與未經告知無異,若命其具結作證,該證人於此情況下所為之具結程序即有瑕疵,為貫徹上述保障證人權益規定之旨意,自應認其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

    其實這則判決選錄的內容只講了一半...而且這則判決不公開,因此無法得知其餘部份說了些什麼,但或許從上述意旨中可以推敲出一些內容,其中有強調「證人拒絕證言權」係免除證人恐陷困境之保護規範,未告以拒絕證言即屬具結有瑕疵,而此具結有瑕疵之結論係為貫徹「保障證人」之意旨。或許某程度上就是在表達此項權利係屬於證人而非被告的。(但這只是筆者個人猜測啦...)

    三、108台上2670判決(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的訴訟指揮權及當事人須即時異議)
    按審判長、受命法官得曉諭訴訟關係人為必要之陳述,並促其為必要之立證,此要求當事人為敘明之權利,即所謂闡明權。當事人之陳述有不完整、矛盾之情形時,應予指出,給予當事人更正、補充之機會,或於事實爭點未充分證明時,為使其能適當之證明,應促使當事人為證據調查之聲明。刑事訴訟法第96條、第288條之1第2項亦規定,被告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審判長應告知被告得提出有利之證據。又闡明權係審判長訴訟指揮之一種,本此意義,參諸同法第279條第2項前段規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受命法官於行準備程序時,自有與審判長相同之訴訟指揮權。從而,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期日訊問被告行使闡明權時,如有不當之誘導訊問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規定,兩造當事人等得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前項異議裁定之。有關此不當訊問之異議,有其時效性,如未適時行使異議權,除其瑕疵係重大,有害訴訟程序之公正,而影響於判決結果者外,應認其異議權已喪失,瑕疵已被治癒,而不得執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卷查原審受命法官於民國108年3月27日行準備程序時訊問黃振桂,檢察官並未即時就受命法官之訊問,以有違背法令或不當為由,而聲明異議,此有該次準備程序筆錄可稽。原判決亦未採擷此部分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仍為論以黃振桂運輸第一級毒品未遂罪,檢察官上訴以被告黃振桂受誘導訊問,認其訴訟程序違背法令情節嚴重,顯然影響判決等語,顯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之理由。

    本判決主要講兩件事情,第一,受命法官依刑訴第273條行準備程序時,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權限,因此具有訴訟指揮權;第二,受命法官若於訊問時有不當誘導訊問之情形,當事人應依同法第288條之3聲明異議,除非該瑕疵重大而有害於判決結果,否則未即時異議,亦不得以違背法令由為上訴第三審。

    四、108台非185判決
    原判決雖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相關情事,認無依累犯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之必要而未加重被告刑罰,然論以累犯衍生之相關法律效果,涉及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仍得駁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款);在監執行期間不得報准日間外出(監獄行刑法第26條之2第3項第2款);受刑進級責任分數逐級加成(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9條第3項);不得被遴選至外役監受刑(外役監條例第4條第2項第3款);提報假釋最低執行期間較高(刑法第77條第1項)等差別待遇,是誤以累犯論處者,仍屬不利於被告。案經確定,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諭知累犯違背法令部分撤銷,以資救濟。又本院既撤銷原判決關於累犯違背法令部分,即具有改判之性質,其效力仍及於被告,無須另行判決,併此敘明。

    這則判決認為縱原審法院未依刑法第47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但卻實質引用本條規範而使被告進而產生其他不利之效果,例如: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仍得駁回、監獄處遇措施、假釋門檻等不利效果,因此仍屬違法判決。(但其實本件最大的違誤之處係在於被告本非屬累犯,被告因前案遭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7年5月14日始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本件犯罪時間為107年3月11日,本非屬第47條累犯需前案徒刑「執行完畢」之範疇,故論以累犯即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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