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事故發生基礎意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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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事故發生基礎意思產品中有30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2萬的網紅轉角國際 udn Global,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火山爆發的災難觀光矛盾 🇪🇸🌋 「你的壯觀,我的悲劇...」時隔50年,西班牙拉帕瑪島上南部的老峰火山(Cumbre Vieja)於19日首次爆發,侵蝕該島至少120棟房子,超過6,000人被疏散,目前暫無任何人命傷亡。從各大媒體紀錄的影像,可見山坡被岩漿撕裂出各個大裂縫、高達攝氏1000度的熔岩...

  • 事故發生基礎意思 在 轉角國際 udn Global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23 16: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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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山爆發的災難觀光矛盾 🇪🇸🌋
    「你的壯觀,我的悲劇...」時隔50年,西班牙拉帕瑪島上南部的老峰火山(Cumbre Vieja)於19日首次爆發,侵蝕該島至少120棟房子,超過6,000人被疏散,目前暫無任何人命傷亡。從各大媒體紀錄的影像,可見山坡被岩漿撕裂出各個大裂縫、高達攝氏1000度的熔岩緩緩流入島上居民的家園、熔岩的噴射也造成臨近區域發生小型火災,畫面極為震撼。不過,火山噴發也映照出不同的情景:西班牙首相延遲聯合國大會行程,飛往當地探訪,但西班牙旅遊部長卻讚賞火山噴發是「精彩表演」;而當地人在忙著打包行李疏散時,另一邊卻是遊客興奮拍照。

    老峰火山所在的拉帕瑪島(La Palma),位於西班牙加那利群島(The Canary),當地約有8萬名居民。老峰火山於當地時間19日下午3點12分噴發,火山碎屑岩從洞口噴出,開始冒起滾滾濃煙。夜深之後,可見噴射數百公尺高的紅色熔岩與黑夜形成鮮明對比,紅色熔岩也沿著裂縫流下,慢慢吞噬樹林、農田以及山下的住宅社區,甚至也造成部分小型森林火災。

    雖然老峰火山是一座活火山,但上一次噴發已經是1971年,據報導此次的噴發是源於自9月11日開始一系列持續的小地震所引發。而由於當局在火山噴發前已經紀錄了約2萬2,000次的地震,因此能在早有高度戒備的情況下撤離、疏散當地居民和遊客,儘管當地房屋和農田被吞噬,但所幸無人傷亡。

    此次火山噴發的震撼景象也映照出不同情境。熔岩流入市區的景象吸引遊客特地前往,有人在距離熔岩不到幾公尺處拍照,也有遊客驚呼看到噴發的煙霧和石頭實在「太興奮」。不過這對島上居民卻是一場悲劇,一名55歲的居民告訴《路透社》自己在5歲時第一次目睹火山爆發,恐怖經驗至今餘悸猶存:

    「火山爆發時我很害怕。對記者來說這很壯觀,但對我們來說,這是一場悲劇。」

    另一邊,相比起西班牙首相排開行程到訪視察,甚至國王也計劃視察災情之際,旅遊部長 Reyes Maroto 卻稱火山爆發是吸引遊客的好機會,應充分利用大自然帶給拉帕瑪島的「吸引力」。 Reyes Maroto 邀請遊客前往島上參觀「景點」(指火山噴發),並稱「島是開放的,如果你找不到飯店,我們可以幫忙再找一家!」

    事實上,拉帕瑪島早有火山觀光的行程,但那是在火山沒有爆發的前提下進行的遊山健行,唯此次會引起極大爭議的原因,在於居民們飽受災難之苦,而旅遊部長的火山觀光論在意的並不是民眾的生命財產,而是如何後續極大化火山的發財潛能,毫無同理之心。西班牙人民黨議員便譴責:「有些人正失去他們的家園!」部長隨後也才滅火澄清:

    「我們與受害者站在一起...我的意思當災難過去時,我們可以考慮如何在未來讓美麗的拉帕瑪島變成一個旅遊區。」

    居民們何時可以回到日常生活,得取決於火山的狀態以及噴發的持續時間。《國家報》整理,過去拉帕瑪島上火山噴發持續時間最長的一次發生在1585年(共84天),1971年的噴發也持續了25天。此次仍不確定噴發的持續時間,後續也還需要各種檢測評估,包括:必須等待土地冷卻、檢測基礎設施能否繼續使用、空氣是否摻有毒氣體、接下來是否還有火山泥流等風險。

    根據西班牙《國家報》報導,除了已經被疏散的居民,拉帕瑪島上另一個名為Los Llanos的鎮上也正忙著疏散,在消防員的陪同下一一離開。居民們忙著將屋子裡的一切,如床頭櫃、床墊、裝著鷹嘴豆的小籃子都裝載在小卡車上。「我們只能盡力拿走一切。首先是自己有感情的物品,像是照片和繪畫...」其中一位居民感傷表示。

    熔岩也正朝著他們的社區緩緩移動,預計再幾天的時間,街上的房屋、人行道將會被熔岩吞噬。《國家報》記者形容整條街區空無一人、商店和房屋緊閉大門、小巷裡只有幾隻雞在跑動,眼前的景象就像一個規模較小的車諾比核災事故後的現場。

    Photo Credit:AP / RT / AFP

    #西班牙 #火山 #火山爆發 #Spain #LaPalma #volcano #CumbreVieja #國際新聞 #udnglobal #轉角國際

  • 事故發生基礎意思 在 我是賀禎禎 - 攝影教學 & 自助旅行 & 數位生活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22 12:4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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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攝影137] 細說分鏡 Vol.14
    🎥 影片時間連結:https://youtu.be/3XpWY8Xbe5U?t=189
    🖍我所執著的,是隱藏在藝 術下,那些種種技術是如何決擇的故事
    🖍故事,比起華麗的表象,更能吸引我的投入與專注

    謝哲青在他最近的新書中,談到美國哲學家「華特、費學」,將人類的學名 Human Sapiens (智人),改為 Home Narrans (說故事的人),他的意思是處於資訊爆發、混亂的世界中,我們身處焦慮的時代下,總是想找著安生立命的社會位𠤤,依靠著我們心中相信的管道,無論是電視上的名嘴、還是網路上的網紅、意見領袖,或是功成名就的學者、政治家、企業家的一翻話,讓我們找到心靈上可以依靠的方向,因為上述這些人,在現今我們的社會中,是懂得如何化繁為簡、去無存菁並且用有力的表達方式,說出一套我們心中困境的出口 – 也就是透過「敘事」「說故事」的方式,將許多讓我們無解、擔憂的事情,化作「一切都有因果,同時也是趨吉避兇」。

    🟥故事與說故事
    會說故事的人,我真心覺得這些人的人生閱歷、經歷一定非常豐富,讓我們能超越時空,體驗到我們人生過去與現今無法置身的環境,越是很達得好,越能讓我們如臨現場。

    🔹「故事」的呈現形式很多,口說故事、文字紙筆、圖像漫畫、動態影音等等,都是為了表達「故事」,而不同的媒體優缺長短也各有利弊,同樣的一套故事,會因表達形式的差異,產生與所謂的「原作」有著極大的落差,又特別是從小說改編成電影更常見這種狀況,族繁不及備載,大家心中一定有數,這裡也就不特別提,哪些小說改變成電影成為災難,或是變的更加出色。🔹

    雖然我不大愛看小說,越厚、越多集的小說我更是離的越遠,而我偏愛影集、電影、短片來了解故事,少數我是因為電影拍的不錯,回頭去看小說的情況也是有的,雖然我知道有些電影與小說原著有所落差,但我會當作「這是另一份作品」方式來解讀它,再有興趣再多參考他人的心得比照一下。

    最近,我更開始喜歡「10 分鐘看完一部電影」,讓我對一些從沒看過的電影,在短短時間下了解故事大綱與內容,這也不是最近才有,早在多年前的「古阿莫」就已經流行好一陣子,當然這種過於斷章取義的表現方式,自然無法讓人感受任何一部電影裡頭的醍醐味,但對於一些「有點興趣的電影,但沒有時間找來看」的我來說,偶爾看一看,當作消遺也是不錯,偶爾還會發現有趣的故事在裡頭。

    「袁騰飛」Youtube 之前我很有興趣的一位「說書人」,可以把古今中外歷史講的活靈活現,怎麼同一件學生時期歷史考題,在他的嘴裡可以說出另一套觀點,足足吸引我的眼眼好幾分鐘不撇一眼,真的是蠻利害的說書人,只可惜一點,若要看他更精采、更完整的故事,那就要到另外的平台、加入會員、付費才能享受得到,我就少去他的頻道去追一追。

    「老高」我想就不多說了,上百萬的訂閱人數,每集影片一推出,短短時間也有數萬人點擊觀賞,雖然有人批評他不過就是「會說話的內容農場」,也就是把別人的故事抄來變成自己的東西,確實我也這麼覺得,老高許多集談到的內容,我自己在很多地方也都看過、見過,無論是鄉野傳奇還是書本內容都有,但這點並不會折損我對老高的評價,因為能把 10 分鐘看完的故事,透過精彩的說書過程,搭配聲音、影片輔以說明,以及旁邊適時回應的小茉,更是讓 10 分鐘看完的故事,硬是說成 1 小時的節目,還不會讓你想要轉台,這點才是讓我覺得,老高真是個利害的說書人,不用透過多難的攝影、剪輯、打光等前製與後製技術,就能做到這樣子的成就,不簡單、不簡單。

    到底是故事吸引著我們? 還是呈現方式讓我們願意停留下來? 還是必需二者兼具? 有沒有可能「呈現方式」讓故事更加生動重現,讓故事更加豐富? 也有沒有可能某些故事必需透過特定的呈現方法,才能讓我們更加溶入故事裡頭? 這些問題成為我最好奇的點

    🟥照片與故事
    前幾篇文章我提到,比起「照片的故事」,我更在意「照片故事背後的故事」,我覺得這是兩種不同的故事,前者迷人,後者讓人沉浸其中,若用小說、電影來比喻的話,精采的小說讓人打開視野,而作者的世界更是另一部作品,更加引起我的興趣。

    參觀一些攝影展,或是經過一些攝影展出的場合,除了看看照片本身,底下的創作目的也是必需要要搭配一起看的,但如果作者在現場的話,與作者本身討論這些作品創作的過程,那更是精采。

    🔹但絕大多數是沒有這個機會,我們最多參觀看看攝影展,甚至是「線上攝影展」更方便簡單,就算不是很有制度、規模、設計的線上攝影展,每天在看臉書各攝影社團裡,每個人分享作品,我們也可以視為一簡單的「線上攝影展」,但我覺得這樣子比較片段零碎,比較無法透過偶然看到的作品,就能了解一創作者真實創作的立場與心境,透過「實體的課程」,透過一創作者一連串作品創作心得分享,比較能讓在場各位,了解攝影、拍攝過程中,隱𫟖在照片、照片故事後的「故事」。🔹

    正如我前篇提到,大多分享照片故事的「說書者」,我所見到的,絕大多僅是「描述照片現場發生的事情」,或是「心情分享 – 就是要這麼做就是好」等類似的說法,能聽到我希望得到的「照片故事背後的故事」,這樣機會並不多,如果一場 1 小時 20 張照片的分享會,能讓我聽到一張、二張,遠藏在照片裡頭更多的創作心路歷程,我就覺得「值得了」。

    為何「照片故事後的故事」我更有興趣呢?

    🔹因為「照片是記錄故事」,故事已經存在在那兒,已經是發生的事情,不會、也不容易改變,或是不再發生,就那麼一次,每一張照片故事就像是電影、小說讓我增廣見聞,絕對有的,但試著想一想,為何「故事就在那兒」,為何不會吸引我,或是更多人去拍? 不覺得這點比起「照片的故事」還要有趣嗎? 🔹

    除了「已經發生存在的故事」,有的則是「創作一個故事」,但同樣的我會問作者「為何你會想拍這些故事」,而不會去太對「照片與其故事」琢磨太久,相同的邏輯我也會問自己「有些人會想創照這些故事,又為何我不想? 為何我覺得一些我自己創作的故事,別人覺得不有趣?」。

    🔹我想得到暫時性的答案那就是「照片與其故事」一定與「攝影者、創作者」有一種神秘的連結與關係,才會讓我們與作品之間產生交集,這個交集才讓我更吸引我想去了解,希望進而發現隱藏在我心中沒發現的秘密,也就是更認識自己,了解為何我現在做的是什麼? 了解為何我喜歡、厭惡某些事物又是什麼原因。🔹

    🟥攝影創作的取捨
    用照片創作,背後的故事,無論是已經存在的故事,或是撰寫一個故事,而成就一張照片所需要的元素,依舊脫離不了那些攝影的基礎 – 曝光、構圖,每一個決定都影響這張照片的最後結果,那麼說說這張照片如何的創作 (How) 並不困難,而「創作目的」本身就是「Why」,這兩者的交集,我想就是「故事 Story」。

    🔹比如說光圈大小直接影響景深表現,為何讓淺景深隱藏了部分事物,消失在主體前方、後方,不會無理由的隨意使用,當說明為何擇「大光圈」 (How),相信是背後有個原因 (Why),是為了眼不見為淨,淡化那些藏汙納垢的角落,或使得長年以來堆砌老舊的痕失消失在畫面中,使得觀看者判斷不出時間地點線索,讓這張照片遊走在過去與現在之間,簡單的觀念表達,這就是故事。🔹

    光是一個變數,就有多種選擇,無論選擇為何,都是一個觀念的表達、都是一個故事,無分好壞,只有作者主觀的詮釋,以及觀者主觀多元的解讀,但若抱著更多一點問題,問著「為何選用的大光圈,讓部分線索消失是你這張照片故事的原因」,把問題再追問下去,就能更進一步深入創作者與故事之間的「連接」,而不會讓觀者停留在「看見作品、聽見故事」這層面,卻忘了「作者」在裡頭所扮演的角色,其實就是一個「說故事的人」,我想更了解這位「說故事的人」,而不僅於「照片的故事」就此滿足,通常那些「說故事的人的故事」,比起那華麗表像的作品,來得更有趣、更讓人有著深刻的記憶,再反過頭來看該作者的「創作作品與作品故事」,就能了解更多一些。

  • 事故發生基礎意思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25 07:4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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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旦法學雜誌第315期 📌勞工保險申報制度/張桐銳(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實務上基於大量案件調查之困難,關於勞保法律關係之發生或停止,原則上以投保單位之申報為準,縱使受雇勞工未離職,而雇主申報其離職退保,勞保法律關係亦停止。張桐銳老師於分析實務案例後,提出自身法律見解,例如申報行為之法律性質與事後救濟之類型。本文以行政實務見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54號判決為例,檢討勞工保險行政與審判實務所採行之所謂「申報制度」,論理深入淺出,值得一讀。
     
    ✏關鍵詞:勞工保險、申報制度、行政契約、公法上法定之債
     
    ✏摘要:
    本文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54號判決為例,檢討勞工保險行政與審判實務所採行之所謂「申報制度」。實務上基於大量案件調查之困難,關於勞保法律關係之發生或停止,原則上以投保單位之申報為準,縱使受雇勞工未離職,而雇主申報其離職退保,勞保法律關係亦停止。本文認為,申報行為為事實行為,而非意思表示,勞保法律關係係公法上之法定債之關係,而非行政契約關係;勞保法律關係之發生或停止,固然原則上以申報為準,但雇主之申報(通知)內容如與事實不符,被保險人應得透過訴訟救濟予以推翻,至於救濟之訴訟類型,應為確認訴訟。
      
    ✏試讀
    🟧申報制度之概念: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
     
    行政實務上認為勞保採申報主義,其規範基礎在於勞保條例第11條以及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當時施行之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零時起算;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翌日零時起算。投保單位於其所屬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投保單位將退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二十四時停止;投保單位非於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二十四時停止。前二項郵寄之當日,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行政法院裁判:最高行政法院裁判
     
    最高行政法院相關裁判中,最早出現申報制度或申報主義之用語者,為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判字第2762號判決,惟該裁判中係勞保局於答辯中主張勞保加、退保係採申報制度,並非最高行政法院援引申報制度作為駁回上訴之理由。事實上,於該裁判中,勞保局係主張勞保加、退保雖係採申報制度,勞保局依據投保單位所送加、退保表作書面審核,惟事後發生保險事故,經勞保局調查其資格有不合上開加保要件者,勞保局得依勞保條例第24條規定,以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而依法追還保險給付;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因此,本案之爭點係原告是否確係受僱於投保單位員工之認定問題。換言之,在勞保行政實務上,投保單位申報不實,如屬退保之情形,亦即被保險人仍在職,而投保單位申報退保之情形,以申報為準,勞保法律關係即告停止,事後不得舉證推翻,亦無法透過法院確認勞動法律關係始終存續之裁判而加以改變。
     
    🗒全文請見:勞工保險申報制度/張桐銳,月旦法學雜誌第315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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