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事實上夫妻於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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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實上夫妻於法律上的權利義務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25 19:4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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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遇到幾個單親媽媽在我成立的群組裡討論前夫不付扶養費的問題,有人說:「沒關係~我要靠自己,就當孩子的爸爸已經不在了!」

    我跟她們說,你們可以賭氣、逞強、怕麻煩不要沒關係,但記得一定要在子女成年後讓他們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免得以後還要養不負責任的老爸~

    大家來看看我之前寫的案例吧!

    小惠的父親在她小時候就因為經常涉犯刑事案件,遭警察追緝,所以躲在南部鄉下。小惠和母親長年以來都是彼此相依為命,即使父親偶爾上台北也只會跟小惠的母親討錢用。

    小惠高職都還沒畢業,就因為家中經濟拮据而必須在課後打工貼補家用,甚至記憶中,父親還曾經數度在酒醉後返家對母親暴力相向,連小惠結婚當天父親都沒有出席。

    在小惠心中幾乎已經沒有父親這個角色存在時,老天突然開了小惠一個玩笑,在小惠三十歲前夕,接獲一位社工來電聯繫表示小惠的父親因為精神障礙被安置在安養中心,要求小惠必須開始支付往後小惠父親的安置費用。

    怎麼會這樣呢?難道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既然小惠的父親的確和小惠是血緣之親,小惠就得負擔父親的餘生支出嗎?小時候已經享受不到父愛的小惠,此時卻要面臨扶養父親的重擔,這樣公平嗎?

    我們先來看看安養中心是憑什麼提出這樣的請求。

    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

    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當社福單位將有生命危難的老人送至安養中心安置後,其所生的相關費用,的確可以依法向有扶養義務人請求償還。

    那麼誰是扶養義務人呢?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你一定沒想到有扶養義務之人範圍還蠻廣的吧!但是每個扶養義務人間的負擔比例都一樣嗎?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也就是說,扶養義務是有優先順位的,親等近的為先,親等同一則依經濟能力來訂分擔義務的比例。

    這麼說,小惠難道非得扶養這個不盡責任的父親終老嗎?

    其實,法律當然也應該合乎人性。

    在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這在實務上叫做『窮困抗辯』。也就是你自己都養不活自己了,還要付錢扶養他人,實在有違情理,那麼法院可以在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提出扶養請求時,酌情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另外甚至在民法第1118條之一有進一步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為了調整家庭中先未盡扶養義務的一方,有一天需要扶養時卻反過來要求他方扶養,這種有違倫常的價值觀念,民法特別增訂了本條,讓未被扶養或是曾遭受虐待、暴力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侵害的一方,可以請法院免除或減輕其扶養義務。

    跟前一種狀況(窮困抗辯)比起來,這種狀況有一點很大的不同,就是窮困抗辯必須在受扶養權利人提出扶養請求時,扶養義務人才能夠提出免除或減輕的抗辯,而後一種狀況是,可以預先主動向法院請求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在法律上這有一個專有名詞叫做「形成權」,必須在法院裁判確定之後,才能夠開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在確定之前所積欠的扶養費用還是要給。

    所以儘早向法院提出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請求,是有很大的實益的,而不是等被提告的時候才請求法院免除。

    當然,這種扶養權利並不是無限上綱的,否則大家都不要工作,讓扶養義務人來扶養就好。

    所以在民法第1117條也規定了:「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除了侍奉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之外,扶養權利是在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才會產生,而在有扶養權利時,法院也會顧及到窮困抗辯或是曾有未盡扶養義務或虐待侮辱的事實,而予以調整。

    但是這樣人性化的規定,還是要義務人懂得提前去主張,否則依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562號判決裡就有特別明示,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的安置費用償還屬於公法上的義務,須經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不包括減輕),否則仍需償還。

    也就是,如果扶養義務人被請求償還政府機關代墊的安養費,須自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判決確定開始,才能免除償還的義務,之前積欠的還是要付。

    這種狀況特別是在單親家庭未任親權的一方未盡到扶養義務時,一定要記得「提前」去主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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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實上夫妻於法律上的權利義務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4-15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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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時報第106期

    本期裁判時報公法欄位部分,#吳信華 教授針對釋字第794號解釋有關菸害防制法規定之違憲審查,詳細剖析該解釋中涉及憲法上言論自由作為基本權利,其合憲性判斷與審查標準之若干基礎性思維,值得深入研讀!
      民商法欄位部分,#吳志正 教授觀察最高法院對於共有不動產讓與時如何適用民法第425條之1之實務見解更迭,對於實務認為「同屬一人」應包括「土地共有人數除與房屋相同之共有人外,尚有其他共有人」之見解,提出修正與補充。#陳瑋佑 教授以最高法院最新民事判決為對象,論述法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與辯論主義之第一命題之關係,討論「未經當事人主張之事實,得否依職權加以斟酌」之關鍵爭議。
      刑法部分,#許恒達 教授則以最高法院一則有關子宮外孕醫療糾紛之實例,分析醫療法修正後醫療疏失認定與建議轉診義務之難題。#蘇凱平 教授則參考美國法撰文比較分析法院實務上以通訊軟體之「翻拍照片」作為數位證據的「替代證據」之證據能力難題。
      在其他欄位,#季若望 教授「醫療損害案件中的延誤治療與生存機會喪失之賠償」、#蔡祁芳 律師、#黃詩淳 教授的「婚姻暴力作為裁判離婚事由之實證研究」,對實務運作均具啟發作用。此外,「法苑.法觀」專欄,#施慶堂 檢察官的法律小品「複製.貼上」,亦值得本刊讀者品味。

    【本期精彩內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32

    《裁判時報》
    ℹ「言」必稱「言論自由」?──釋字第794號解釋評析/吳信華 教授

    ℹ讓與共有不動產與民法第425條之1之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79號民事裁定評析/吳志正 教授

    ℹ再論法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與辯論主義之第一命題──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號民事判決/陳瑋佑 教授

    ℹ建議轉診義務與子宮外孕案的刑法評價──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68號刑事判決及其歷審見解/許恒達 教授

    ℹ論數位證據的「替代品」之證據能力—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蘇凱平 教授

    【司法論壇】
    👩‍⚖醫療損害案件中的延誤治療與生存機會喪失之賠償—王○華、莊經理與金○宏大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季若望 教授

    【法律大數據】
    📊婚姻暴力作為裁判離婚事由之實證研究/蔡祁芳 律師、黃詩淳 教授

    【會議綜述】科技防疫與個人資料保護(上)
    🔳科技防疫與個人資料保護(上)/#邱文聰 研究員、#吳全峰 副研究員、#劉靜怡 教授、#劉定基 教授、#翁逸泓 教授

    【實務法學】  
    🔳一行為該當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和特別背信罪,論想像競合犯(108台上大四2261裁定)/#林鈺雄 教授、#王士帆 教授

    【法苑、法觀】  
    🔳複製.貼上/施慶堂 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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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實上夫妻於法律上的權利義務 在 本土研究社 Liber Research Community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1-13 22: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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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收緊查冊安排 邊個最開心?】

    上星期港台記者因查冊而被捕,剛剛亦再有一位透過查冊揭發警長私家車跟蹤黃之鋒嘅市民被捕。及後有傳聞指政府打算進一步收緊記者查閱車輛登記冊嘅條件【註1】,換句話說將來記者做偵查報道,或民間團體要確認資料以作研究,將會困難重重,亦面臨法律風險。

    值得注意嘅係,政府要求除咗收緊車牌查冊外,順便以「避免起底」為由要求所有部門檢視各個查閱登記冊嘅安排,例如土地、公司、建築圖則、婚姻名冊等等。其中婚姻登記名冊已經預先打響頭炮:入境處「誤稱」法例已改,嘗試拒絕記者查閱某高官嘅婚姻登記狀態【註2】。

    聽到呢個「避免起底」安排,最開心嘅可能係一眾高官。因為單單過去10年,因查冊被揭發官員涉嫌違規違法嘅事件,多到不能盡錄。本研精選左以下同最高層官員有關嘅新聞,全部都靠傳媒查冊先揭發或確認詳情:

    【僭建:唐英年、梁振英、鄭若驊、楊祖賜】

    -2012年,《明報》透過查閱建築圖則揭發,時任政務司司長唐英年的約道大宅有大規模僭建,其後唐英年因深陷醜聞而失去支持,最後落選特首選舉。

    -同樣係2012年,受惠於「唐宮風暴」當選特首嘅梁振英,就任前同樣被《明報》亦透過查閱建築圖則,揭發梁振英持所住嘅山頂大宅有僭建物。梁振英曾宣稱「確認」大宅無僭建,但後來辯稱為「無心之失」。

    -2018年,鄭若驊就任律政司前夕,被《蘋果日報》及《明報》透過查閱建築圖則,揭發她位於屯門的獨立屋有僭建物,同樣有僭建物的鄰屋由潘樂陶擁有。記者透過婚姻登記冊,證實兩人為夫妻關係。及後潘樂陶被檢控,罰款2萬元,而鄭若驊則未被檢控。

    -2020年,輔警總監兼新鴻基地產市務總監楊祖賜被《明報》透過土地查冊發現其西貢村屋僭建,及透過查閱「地段索引圖」發現,該村屋外架設圍欄佔用官地供私家車停泊。後來楊祖賜拆除僭建物,但要求地政處批准透過短租繼續佔用官地。

    【呃租津:麥齊光】

    -2012年,前發展局局長麥齊光被《蘋果日報》揭發與前路政署助理署長曾景文互相租住對方擁有的單位,以獲取公務員租金津貼。《蘋果日報》透過土地查冊,確認兩人所住單位實為對方擁有。數日後,《蘋果日報》同樣透過土地查冊獲得「賣樓授權書」,確認對方可以出售自己嘅單位,猶如自己擁有一樣,印證「呃租津」嘅指控。最後麥齊光下台,與曾景文同被判監。

    【囤地:陳茂波】

    -麥齊光落馬後,陳茂波取而代之就任發展局局長。但陳茂波同樣將被查冊「纏繞」。2013年,《蘋果日報》透過土地查冊及公司查冊,證實太太許步明及家人透過空殼公司持有古洞北新發展區內嘅三幅農地。其時陳茂波主理新界東北發展計劃,若被收地估計坐收1245萬,遠超94年時買入價,引起囤地自肥質疑。最後陳茂波辯稱土地由「太太及太太的家人」持有,最後事件不了了之。

    【經營劏房:陳茂波】

    -被揭發囤地前一年,陳茂波被《蘋果日報》透過土地查冊及公司查冊,透過許步明持有公司喺佐敦同大角嘴經營劏房,涉違反建築物條例。而發展局正正係處理建築物條例事宜,明顯有利益衝突,事件後來不了了之。

    【路上炸彈:亦係陳茂波】

    -2013年8月,陳茂波係銅鑼灣駕駛七人私家車時無打燈切線,釀成車禍,事後被控不小心駕駛,罰款了事。記者透過查冊證實該七人車為陳茂波名下公司持有,為2012年10月時陳茂波涉嫌「酒駕」開車違規切雙白線嘅同一部車。

    【假首置身份買樓避稅:鄭若驊、周達明、謝曼怡】

    -2018年1月,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被揭發屯門寓所僭建後不久,再被《明報》透過土地查冊揭發前一年以個人身份名義「首次購入」淺水灣豪宅,避過印花稅「辣招」,慳稅600萬。但鄭若驊早前已被傳媒透過土地及公司查冊,得悉透過私人公司名義持有屯門及沙田住宅單位,證實為「假首置」。

    -《香港01》透過土地查冊發現,訂立樓市「辣招」嘅高官,亦被揭發有份參與避稅。2018年,時任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常任秘書長(庫務)謝曼怡負責制定「辣招」政策。但其夫時任公務員事務局常任秘書長周達明喺「辣招」推出前,將九龍東單位轉讓畀謝曼怡,令周達明及後可以以「首置」身份買入新物業,「慳稅」逾500萬元。

    【收受利益:馮永業】

    -2016年,《香港01》透過土地及公司查冊發現,時任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與賭王姨仔陳婉玉互換豪宅獲利,而其夫馮永業曾為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就開放航權及直升機業務上與陳婉玉有聯繫。廉署及後調查,馮永業最後罪成入獄。馮程淑儀則因「證據不足」而未被檢控,及後升職「坐正D8」,現時為林鄭設立嘅政策創新與統籌辦事處總監。

    -除被揭發與賭王姨仔陳婉玉互換豪宅,《香港01》進一步透過車輛查冊,發現陳婉玉於2009年將超級跑車Maserati轉讓予馮永業,而跑車交易時正是馮於經濟發展及勞工局處理直升機事務後2年,再次引起馮永業的利益衝突問題。

    -查冊侵犯私隱?-

    而家政府放風收緊查冊,聲稱係保障被查冊者嘅「私隱」,例如會否打算引入機制,先徵詢被查冊者嘅同意先可以發放資料?但若然被查冊嘅,係做緊唔見得光嘅交易嘅高官,大家估下佢哋會唔會同意向公眾披露查冊資料?

    由上述無數嘅高官被揭發違法違規事件可以睇到,民間社會透過獲得官方資料嘅權利,確認官員違規詳情以作進一步分析,最後事情得以曝光。無呢啲資料,難以相信政府會主動撤查,何況牽涉嘅係最頂層嘅官員。

    官員為公眾人物,一舉一動將影響公眾利益,官員不可能以「保護私穩」為由禁絕查冊,順便為自己免疫,令公眾無法揭發自己濫權。開放予公眾查冊本身並非與「保護私隱」對立嘅問題,而係一個關乎重大公眾利益嘅問題。

    -封鎖資訊 真相不再-

    事實上,資料「封鎖」已經開始發生:現時查閱出生、死亡或婚姻登記紀錄,已經需獲當事人同意。公眾要知悉官員有否轉移資產比家人,已困難重重。若然相關限制伸延至土地查冊、公司查冊、建築圖則查閱等等安排,官員嘅一連串僭建、呃租津、偷步賣樓、囤地、利益輸送,公眾將無法知悉,亦難以想像現時政府會主動執法。

    可想而知,禁絕查冊後,違規違法行為將會以幾何級數激增。若然政府「避免起底」保護嘅對象,其實係貪污舞弊嘅人,傾力反對收緊查冊安排將會係每個香港市民嘅義務。

    #開放政府研究
    #查冊
    #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
    #撐港台

    【註1】運輸署:車牌查冊資料只應用作與交通及運輸相關事宜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558580-20201105.htm

    【註2】入境處職員誤稱已改查冊法例 見高官名問記者:你係佢邊位?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35469/%E5%85%A5%E5%A2%83%E8%99%95-%E6%9F%A5%E5%86%8A-35469/%E6%9F%A5%E5%86%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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