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乙式到期整理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乙式到期整理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乙式到期整理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乙式到期整理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讀享周易刑事法,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1、 票據權利之發生、移轉及行使,與票據之作成、占有及提示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有效之票據為有價證券,並具有(財)物之性質,簽發票據之人於合法轉讓交付前,為該票據之原始所有人,該有效之票據自得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然包括本票在內之票據為要式證券,提供...

  • 乙式到期整理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14 23:03:15
    有 130 人按讚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1、
    票據權利之發生、移轉及行使,與票據之作成、占有及提示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有效之票據為有價證券,並具有(財)物之性質,簽發票據之人於合法轉讓交付前,為該票據之原始所有人,該有效之票據自得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然包括本票在內之票據為要式證券,提供市售空白本票由相對人簽發後加以強取,其本票之作成,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記載該條項各款所列事項,倘有缺漏,除同條第2項至第5項另有關於未記載同條第1項第3款(受款人姓名或商號)、第5款(發票地)、第7款(付款地)及第8款(到期日)之擬制規定外,其中關於「(第1款)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第2款)一定之金額」、「(第4款)無條件擔任支付」及「(第6款)發票年、月、日」之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須填載完備,並由發票人簽名,始克成為有效之票據,否則除有授權執票人填載相關應記載事項之情形外,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之規定,乃 #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而不具有(#財)#物之屬性,#自無從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行為人縱予非法取得,#亦難謂其犯罪已屬既遂。

    2、
    查本件原判決依憑被告莊士國供承:伊夥人強押剝奪少年黃○皓之行動自由並予施暴成傷,且強令黃○皓簽立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6,000元之「本票」1張(下稱系爭「本票」)交由謝金吉取得保管等情……上述黃○皓所簽發系爭「本票」之狀態,乃被告與謝金吉共同被訴本件犯行具有相同訴訟利益之待證事項,究竟系爭「本票」上經黃○皓填載之事項為何?其中諸如發票日期等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已否記載完備?是否係有效之票據而為有價證券?以上疑點攸關系爭「本票」是否具有(財)物之屬性,而得為被告本件被訴犯行之行為客體,影響其犯罪既遂或未遂之認定,客觀上允有調查釐清之必要,否則不足以為判決之基礎。乃原判決法院未予詳查釐清究明,遽行判決,而論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結夥強盜(既遂)罪,揆諸上揭說明,洵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且上揭違法情形,足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依前揭司法院解釋意旨,自有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即關於被告之確定部分)撤銷,惟因其前揭違法致事實未臻明瞭,為維護被告之審級利益,並求事實之真切,由原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以資糾正及救濟。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_____________________

    看到這則判決,讓我想到一個爭點:強盜他人「價值輕微之物」,是否構成強盜罪「既遂犯」?102年司法官考題也有測驗類似考點,如題所示(題目節錄),甲拿到一疊「玩具鈔票」,財產價值較輕微,甲之行為能否評價為強盜既遂,即值得討論。

    甲向曾在○○農會信用部服務過的乙詢問搶劫此農會信用部的可能性,乙告訴甲有關農會信用部的作業情形。甲說服丙共謀搶劫計畫,由丙事先偷走他人停放路邊的機車,得手後置放在甲住處。行搶前一天,丙的父親住進加護病房,丙告訴甲無法參加搶劫。甲缺錢孔急,獨自騎乘丙偷來的機車前往○○農會信用部,入內以幾可亂真的金屬製玩具槍抵住櫃檯前的客戶A,對行員B大喊「給錢馬上走」,B立刻將平時防搶的玩具鈔丟給甲,甲拿到一疊上面有農會信用部封籤的玩具鈔,轉身朝門口跑,卻遭到趕來現場的警察逮捕。原來乙得知甲決定行搶後,心生不安,透過他人向警察通報。試問:
    (一)甲之刑責如何?(10分)

    回到本判決,涉及的爭點亦是:被害人被迫簽發的「本票」內容欠缺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乃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到這裡的論證都沒問題,但是否即認為「不具有(財)物之屬性」,進而無法構成「強盜罪既遂犯」,筆者覺得有商榷餘地。學說一般認為,竊盜、搶奪、強盜這類所有權犯罪,客體解釋的重心應置於「所有權(權能)的歸屬」,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也因此,這類犯罪既遂與否的認定,在於行為人是否「取得財物的持有」,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基此,當行為人透過強盜手段取得玩具鈔票,或如本判決所示取得(無效的)本票,由於該物已置於行為人的實力支配下,即應構成強盜既遂,而非僅論以未遂犯。(註) 筆者亦較為贊同此見解,此觀點較符合這類財產犯罪的解釋脈絡。

    註:整理並改寫自謝開平,強盜價值輕微之物,《強盜罪之構成要件及區辨》,2019年8月初版,頁77-78。

  • 乙式到期整理 在 皮筋兒 Journey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1-14 22:48:41
    有 992 人按讚

    你就這麼害怕對話嗎?

    一直跳通知是怎樣啦,我想回覆發現無法發送,就變成查無此人的樣子好怪喔

    好吧那我就回在這裡(✪‿✪)ノ
    大家就加減看,我統整一下資訊:

    //日本在中日和約裡不過只是重申了日本放棄台澎主權,並沒有把台澎主權交給任何國家。//

    #總結放前面幾個重點:

    1. 日本是戰敗國,無條件放棄一切,亦不能對戰勝國的決定有任何討論空間。更沒有對台灣主權提出看法的權利。

    2. #舊金山和約,參與簽署的國家沒有蘇聯也沒有中國跟中共,因為國共內戰,這時候的簽署內容,沒有提到台灣主權歸屬。
    中華民國沒有台灣的主權,蔣介石知道,他寫給陳儀的書信明確表示過了。(附件放留言區)

    3. 日本輸了,無條件放棄台灣,不代表台灣回歸給中華民國,中華民國依只是1945.9.2一般命令第一號任務代管台灣。

    4. 自1949年起,在中國國內中華民國就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而在國際上,自1971年起也被繼承了。所以,不論在中國國內或國際上,中華民國都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繼承,我們再和中華民國糾纏不清,就是找死

    5. 維持現狀是中國人的詭計,我們在維持現狀,而中國在聯合國努力買票,票數足夠時,就發動表決,把台灣表決為中國的一省,就像香港一樣。香港是被聯合國表決歸中國的,不是租約到期。香港是割讓地不是租界,那有租約到期的問題?那是媒體騙你,因為台灣媒體8成以上是統派,害怕據實報導會驚醒台灣人,不敢再維持現狀,中國在聯合國買票表決台灣的伎倆就會落空。

    6. 我想這些來罵我要消滅中華民國的人,怎麼沒想到台灣好幾十年來,有多少守護台灣意識的人被消失?明明就是台灣收留了國民黨aka中華民國,你們應該融入這塊土地心存感謝,而不是享盡資源吃裡扒外,這塊土地上有不同的族群,融合了數代,大家可以回歸歷史真相後找到共識,好好討論屬於台灣真正的模樣,如果你們這樣都無法溝通,憑什麼嘰嘰歪歪,去勉強台灣人的身份認同?

    #好了晚安
    #不要擾民了哈
    #我是專業吸仇恨嗎
    #好吧來

    ————以下 資料整理 #文長慎入————

    1952年6月13日,日本參議院審議《中日和約》,外務省亞洲局局長倭島英二與議員兼岩傳一以下答問:倭島英二:「您的質詢點是,原台灣籍人民是指在日本領有下就在台灣出生的人,也就是被稱為台灣籍人民的人。這是以那些人的方便為宗旨的規定,加之前領土種種關係也尚未有最終決定,所以原台灣籍人民的國籍問題,還沒有最終的決定。因此,至少在日本和中華民國關係的條約上,還沒有決定國籍的地位……」

    兼岩傳一:「這樣的話,這文章裡並沒有規定中華民國的國民。而應該規定者,是將來哪天請同盟國像(岡崎勝男外務)大臣回答這樣把領土決定下來。這樣,國民也因此被決定。像現在這樣未決定的東西會有主體嗎?」

    倭島英二:「現在拜託各位審議的與中華民國的和平條約,並非以決定何處是中華民國領土、誰是中華民國國民為目的而進行交涉的。在這裡面並沒有寫到領土問題以及領土歸屬,或是何者為中華民國國民等這樣的協調。就如先前所言,第十條的規定的宗旨並不是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到底是誰這樣的事情」

    1964年2月29日答覆是否能依據中日和約之內容認定台澎主權歸屬,內閣總理 池田勇人 表示:
    「我們說得很清楚。我方在對日和約中放棄了(台澎主權)。這不是我們可以置喙的。所以,我們只是依據對日和約的規定,在遵守規定的同時締結了新的日中條約。即使是依據日中條約,也不能做出違背「依舊金山和約之決定日本已放棄(台澎主權)」的事。即使有做出決定,我們也不是以「中華民國具有對台主權」的想法簽條約,這點條約局局長也多次提到。我們現在也是在這樣的想法下運用日中條約。」(第046回国会予算委員会第17号)

    外相 小坂善太郎 表示:
    「開羅宣言中指出台灣、澎湖島是日本從中國奪取的,所以規定應予歸還,而我方也承諾將遵守波茲坦宣言。波茲坦宣言中載明開羅宣言內的規定必須履行。而我方依據降伏文書,宣佈將遵守波茲坦宣言。但所謂的『降伏文書』具有的是停戰協定的性質,並不具有處分領土的性質。」

    -

    《議定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總報告書》,外交部「對日和約」案卷第54冊:「查舊金山和約僅規定日本放棄台灣澎湖而未明定其誰屬,此點自非中日和約所能補救。」(附件放留言區)

    -

    上述日本內閣和國會官員對於《中日和約》第十條中對中華民國法人承認的各項解釋了,日本在廢止中日和約前把台澎人『視為』中華民國國民,因為領土還沒有最終決定,所以用『視為』(shall be deemed to),國際條約在做領土處分時人跟地要分開處理,甲國賦予乙地人民國籍無法讓乙地直接變甲地,反之亦然。

    (台澎從來就不是無主地,日本也從來沒有這樣認定,無主地的條件是此地是無人島那才叫無主地,台澎完全不符合。)

    -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43條,說明條約的終止或廢除,也不會讓國家原本的義務減損。也就是說,就算《馬關條約》失效,台灣的主權也不會回復到清朝、中國或中共手上。
    -

    //關於 #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降伏文書 這三份文件。//

    1. 1943年的《開羅宣言》是《開羅新聞稿 (Cairo Communique)》的另一種稱呼方式。內容為美、英、中三國代表於埃及開羅開會後,於會後發表的新聞稿。內容為美、英、中三國對於戰勝日本後將如何處理相關事務的「意向」聲明 (Statement of Intent)。並非條約,僅為意向聲明內容。

    2. 1945年的《波茨坦宣言》是美、英、蘇、中四國代表對日本發布的聲明,內容亦為為日本投降後將如何處理相關事務的「意向」聲明 (Statement of Intent)。並非條約,僅為意向聲明內容。《開羅宣言》中將台澎歸還中華民國的「意向」以「開羅聲明必將實施」引入成為《波茨坦宣言》的意向聲明內容。
    依美國國務院的資料,這個宣言只有杜魯門簽字,但是宣言卻是由杜魯門、蔣介石、邱吉爾三人名義發表。

    由於《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只是意向聲明,而且台澎領土主權擁有者日本並未簽署,所以無法產生移轉台澎主權給中華民國的法律上效果。

    3. 回顧二次大戰剛結束時,蔣介石先於1945年9月初,以國民政府主席的身份對台發佈公告,略曰,「本年8月14日,日本政府已答覆中美英蘇四國,接受7月26日波茨坦三國宣言之各 項規定無條件投降。依此規定,台灣全境及澎湖列島,應交還中華 民國,本府即派行政及軍事各官吏前來治理」。

    次於1945年9月9 日的《中國戰區最高統帥命令第一號》中說,依據日本降書及聯合國最高統帥對日本所下的第一號命令,台灣日軍應向他投降。

    從蔣介石的這兩道命令可知,當年中國接收台灣的依據有二,一為日本降書所接受之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二為盟軍統帥麥克阿瑟的第一號命令。若根據前者,中華民國來台受降看似主權的接收,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至今仍以兩宣言證明對台主權。但若依據後者,麥帥第一號命令並未賦予中國對台主權,只賦予短期的軍事佔領權。

    4. 日本簽署的《降伏文書》本身為停戰協定,無法產生移轉領土主權的效果。在《降伏文書》中雖然接受美、英、中、蘇四國在《波茨坦宣言》中開出的條件,但日本在此處所表達的意思是:「如果之後在和平條約中提到《波茨坦宣言》裡列的項目,日本會接受」,而不是《波茨坦宣言》裡面提到的事項馬上產生效力。《降伏文書》代表「如果」盟軍依照《波茨坦宣言》內表達的意向做出安排,日本「願意接受、不會囉嗦」。至於盟軍是否會依照《波茨坦宣言》表達的意向做出安排,那是另外一回事。

    5. 既然如此,中華民國在台灣的地位,就值得我們嚴肅面對、仔細研究了。

    中華民國政權佔領代管台澎的根據是1945年9月2日由盟軍總部交日本政府發佈的《一般命令第一號》中的分區受降佔領安排,為盟軍因戰爭結果而實施的軍事佔領。此軍事佔領源自盟軍戰勝日本之結果,並非依據盟軍與日本簽署的條約實施。中華民國政權既然是以盟軍代理人的身分實施此項軍事佔領,當然毋庸與被佔領的台澎簽約。

    6. 中華民國政權於中國內戰戰敗後將其中央政府遷移至台澎,實際上是濫用為盟軍佔領代管台澎的機會圖利自己。但這並不影響該政權在盟軍授權下為盟軍佔領代管台澎的權限。簡單說:中華民國政權佔領代管台澎:合法;中華民國政權將中央政府遷到台澎逃難:濫用權限。

    7. 1945年來台的陳儀,沒有交割文據也沒有條約依據,就無憑無據的下訓令說「台灣全省已於中華民國34年10月25日歸入中國版圖」。雖然蔣介石當年9月的對台佈告提到,依據波茨坦三國宣言收回台灣按上述多方論證,中華民國如何主張對台主權?

    ———以下修正補充,謝謝🙏🏻 聖峰——

    1. 「中國派兵來台受降,就像它依據同一命令前往北越受降、佔領一樣,把日軍遣散回國後就必須撤軍。」此部分說明嚴重錯誤。
    a.台澎與北越最大的不同,在於北越是法國殖民地,為法國在二戰期間被日軍佔領的領土,中華民國政權代表盟軍佔領北越,將日軍遣返後,當然必須物歸原主,所以中華民國政權必須撤軍。台澎為日本領土,為戰敗國領土。盟軍總部對日本本土的佔領從1945年9月2日受降典禮開始,一直到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才結束,台澎身為日本領土,是屬於戰勝方的盟軍必須予以控制以確保在和平條約簽署生效前不會出亂子的戰敗國領土,豈有比日本本土更早結束佔領的道理?

    b.原本中華民國政權為盟軍佔領代管台澎的任務應該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後,與日本本土的佔領同時結束,但一方面台澎因《舊金山和約》的規定不再是日本領土,《舊金山和約》第 6 條關於對「日」佔領至遲應於和約生效後 90 天內結束的規定無法適用於不再是日本領土的台澎,二方面台澎的戰後最終處置因《舊金山和約》中僅要求日本放棄台澎主權而未明訂移轉對象導致處於未定狀態,為確保戰勝方(盟軍)之後能對台澎歸屬進行有效處置,中華民國政權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的任務便必須繼續執行下去,直到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為止。

    2. 「現在中華民國既無對台主權,它與台灣的關係,自然是和美國對韓日的關係一樣,是國與國的關係」,此部分說明有嚴重錯誤。

    a.台澎迄今未曾進行建國程序,並非國家,根本無法與中華民國政權形成所謂「國與國關係」。

    b.在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以前,中華民國政權仍將繼續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中的安排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

    c.關於中華民國政權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後繼續管理台澎的權限,請參考英國政府於 1955 年出具之報告:
    https://www.facebook.com/rotpnetwork/photos/a.802796716480053.1073741831.794597360633322/912347392191651/?type=3&theater

  • 乙式到期整理 在 我的首爾櫃姐日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5-02-01 23:51:34
    有 15 人按讚

    昨天提過的百貨工作,需要的人可以參考一下
    朋友之前有發在韓國打工度假的社團內,大家反應也很好!!!!
    之前有寄過信件的都轉交給經理了!所以不要重複寄件喔!!
    但因為我之後個人因素的關係也要離開,到時候又會有空缺~好缺只想留給自己人啊!!!!!!

    明洞樂天百貨總店7F品牌聯合招聘全職職員 (非免稅店)
    1. BIKE REPAIR SHOP BEANPOLE (http://tinyurl.com/orzkz4n)
    2. GUESS (http://tinyurl.com/pnhe53f)
    3. A / X (http://www.armaniexchange.com/home.do)
    明洞樂天百貨總店是最多外國遊客消費的百貨,尤其是中國遊客。所以幾乎每個櫃位都需要會中文的銷售人員,雖然大部分的店經理都是用朝鮮族,或是在這邊念書的中國人,不過這三個品牌的經理雇用過台灣職員之後,都不考慮其他選擇了XD
    ● 應徵條件:
    1.台灣人 (男女皆可,但1號品牌較缺男生;3號品牌缺女生)
    2.韓語最好要有四級以上的程度。不是硬性規定,但起碼要能大致聽得懂經理交代事項。二級以上~四級以下也是歡迎應徵,因為有的四級口說還不如二級好,所以只要您大方、敢講,都很歡迎應徵喔。
    3.個性開朗,不要太內向,笑口常開。
    4.有服務業工作經驗大加分。
    5.持有效工作簽證 (H-1有效期需六個月以上)
    ● 工作內容:
    1.最主要當然就是銷售,以中國顧客為主,但沒有業績壓力所以不用擔心。就是客人來的時候熱情招呼,幫客人拿需要的SIZE,然後簡單介紹一下產品,適當稱讚一下客人XD 畢竟每個人各有所好,遇到試穿完沒買的客人也不要太灰心。
    2.網路訂單處理:樂天本店比起其他樂天分店,最不同的就是有LOTTE.COM 、EL LOTTE、LOTTE iMall 這三種網路購物管道,所以每天都會有網路的訂單,只要依照order去倉庫拿貨再包起來就好囉。
    3.倉庫管理:這個就比較體力活了,百貨業其實不像大家平常看到的光鮮亮麗,也不是只要一直站在店裡就好了。每天早上都要處理進貨,有時候不到10件,有時候也有上百件,一切看總公司高興XD 所以常常要搬箱子,爬上爬下等等,所以太瘦弱的朋友們要多考慮一下喔。 (但也不要想得太恐怖,絕對不像工地那樣操拉XD 我力氣不大,比腕力有時還會輸女生,但是工作近一年下來我覺得還滿OK的。)
    4.賣場整理:就是開店前的打掃、把客人看完的衣服摺好等等。
    ● 工作地點:
    明洞樂天百貨 (2號線乙支路入口7號出口步行約3分鐘)
    ● 工作時間:
    週一至週四: 9:30~20:00
    週五至週日: 9:30~20:30
    雖然工作時間看似很長,但其實休息時間滿多的(各品牌略有差異)
    以1號品牌做例子
    早上會有 tea time 15分鐘 (偶爾因為進貨太多太忙就沒有)
    中午吃飯時間一小時
    下午大概四點又會有第二次tea time 15分鐘
    晚上六點左右會有간식시간點心時間 30分鐘
    大概有兩小時休息時間喔!!
    ● 薪資:
    150萬 / 月 (品牌略有差異,面議後決定)
    ● 休假:
    一週一天 (六日無法休) + 每個月百貨定休1日
    月休五日
    ● 福利:
    1.早餐經理都會買好請大家吃,大概是韓式飯捲、或是麵包咖啡、還有麥當勞或經理自己做的料理喔。 (午餐的話樂天百貨有員工食堂,一餐3000可以吃很飽,加飯加菜都可以)
    2.只要是20:30下班的當天,員工食堂都會提供免費간식可以吃,菜單有飯糰,三明治、炸醬麵、湯麵、泡菜炒飯、辣炒年糕、水煮雞蛋、炸餃子、等等,每次都不一樣) 可以吃很飽,順便省下晚餐錢。
    3.非常頻繁的員工聚餐(都是吃好料喔,갈비、치킨、甚至韓牛)
    4.業績獎金:各品牌不同。(每個月的獎金規定都不太一樣,看總公司決定)
    我有拿過一次30萬的!
    5.可以參加百貨其他品牌不定期員購,優惠的日期跟項目等等都會公布在公告欄。
    6.地下一層美食街的咖啡廳corner所有飲料半價!!!
    ● 應徵方式:
    有意願的朋友請先傳FB訊息給我,告知想應徵的品牌,我再通知經理,安排面試時間。
    有問題都歡迎私訊發問喔!!(但白天要上班所以應該都是晚上才會回復,敬請見諒)
    ● 備註:
    這些經理真的都對我很好很好!!店裡的台灣職員簽證都到期了所以不得不離職,所以他們才一直拜託我幫忙找台灣的朋友。
    其實雖然我們韓文不比朝鮮族好,但是我們台灣人親和力強,服務態度又好,所以認真做還是會很受主管賞識青睞的喔!!
    而且做服務業真的可以快速累積韓文口說實力,經理跟同事也會無私地當您的韓文老師,所以真的歡迎想提升口說實力的朋友來應徵。
    謝謝大家

    有意願的朋友請把簡單的韓文履歷跟希望工作的品牌寄信至 p800606001@hotmail.com
    還在臺灣的朋友也歡迎投履歷喔,原則上大概是過年之後上工,所以請還沒來韓國的朋友可以附註來韓日期跟何時可以開始上班。
    目前還在履歷募集階段,等募集到一定數量,再陸續安排各位的面試通知。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