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串供刑責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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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串供刑責產品中有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看到許多不實的新聞了! 我確定我是合法的,但是為了讓相信我的朋友,以及抵擋故意來栽臟的不實報導、惡勢力、假帳號,我必須發表我的聲明稿。 簡單的前情提要,我週一突然被大陣仗抓去高雄問話,問完話後不給手機,讓我自己自費從高雄想辦法回台北。加上顯然有不明的力量,大動作要特地來黑我的,所以我簡單聲明三...

串供刑責 在 左撇子的電影博物館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9-15 15:43:11

看到許多不實的新聞了! 我確定我是合法的,但是為了讓相信我的朋友,以及抵擋故意來栽臟的不實報導、惡勢力、假帳號,我必須發表我的聲明稿。 簡單的前情提要,我週一突然被大陣仗抓去高雄問話,問完話後不給手機,讓我自己自費從高雄想辦法回台北。加上顯然有不明的力量,大動作要特地來黑我的,所以我簡單聲明三...

  • 串供刑責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15 23: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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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到許多不實的新聞了! 我確定我是合法的,但是為了讓相信我的朋友,以及抵擋故意來栽臟的不實報導、惡勢力、假帳號,我必須發表我的聲明稿。

    簡單的前情提要,我週一突然被大陣仗抓去高雄問話,問完話後不給手機,讓我自己自費從高雄想辦法回台北。加上顯然有不明的力量,大動作要特地來黑我的,所以我簡單聲明三點。

    先幫你摘要 #三件事:

    1. 檢察官認定: 無保請回 (我就是去協助調查的)
    2. 並無在台販售大麻,是代訂代付美國CBD產品,合法!
    3. 警察還沒來,記者先到? 說好的偵查不公開呢?

    -----------------

    以下三點聲明細細說明:

    1.【檢察官認定: #無保請回 】

    這次去是配合調查,記者想拍我被上銬帶走,可惜沒得逞。在檢察官聽完我的說法,釐清案情後,讓我「無保請回」。

    (幫翻譯:就是不用交保證金就能離開。)

    由於無重大證據、非涉犯重罪,亦沒有逃亡串供的可能與風險,所以不用交保金。只是,未來後續還有需要詢問我的事情,我還是要去說明。

    這點我也很樂意澄清事實,雖然跑高雄有點擾民,但是這是合法程序,我同意也接受配合。

    重點就是「無保請回」。

    上次我被警察瞎掰說「你身上散發大麻味」的案子,我還交保了三萬元在那邊壓,後來也證明了我無罪,就是警察亂抓。

    當初新聞也是報得轟轟烈烈,說什麼警局打我臉,完全在亂報。後來事實出來,我就檢驗全過,檢察官確定不起訴,然後新聞媒體就都不報導囉~好棒棒呢。

    那這次,我就是去協助調查、「無保請回」,其實媒體也知道,但是某些媒體就是惡意下標,真的是...

    常態 😂

    我想也不用多說什麼,大家都知道,看看就好,我沒這閒功夫去改正媒體道德,有興趣的去看《Newsroom》跟《我們與惡的距離》就可以了。

    這次會無保請回,就是因為這次他們遠從高雄上來臺北,以為會在我家發現一堆CBD庫存,或是有什麼違禁品,結果都沒找到...

    但是啊都已經讓記者大張旗鼓的發新聞了...
    所以他們就...

    律師朋友也說,藥事法派了六個人加上記者連線,這麼大陣仗有點誇張,而且那個媒體想導風向的動作也太明顯 😂

    -----

    2.【並無在台販售大麻,是代訂代付美國CBD產品,#合法!】

    第二個要澄清的重點,就是我並沒有做報導說的違法事情。

    其實我已經很常在粉絲團幫大家科普法普了:

    「2020年5月,衛福部公告可以合法「使用」與「持有」CBD 大麻二酚」

    所以警察找到我家有一些「自用」的CBD產品,包括了電子煙、軟糖、零食,因為不是一整個倉庫的貨,都還是在自用範圍,這是完全合法的,所以檢察官也沒多什麼。所以警察就只能往我「販售」的角度去查。

    問題我就是沒有販售啊! 所以在台灣才沒庫存,因為我們的東西都在美國倉庫。

    你們在台灣跟美國網站購買 CBD 產品都是合法的喔!
    而我自己的軟糖,也是在美國上架的,你們可以在 #美國通路 上看得到。

    我花了一堆錢在 租用美國倉庫、上架費、物流費、藥檢費、律師費、美國工人的包裝費,就是為了確保 LM Chill Gummies 是合法的,這些都是龐大的成本。

    因為台灣就是不能販售。

    所以我在推廣 CBD 的時候,都會教大家怎麼合法從國外購買(很多眉眉角角),如果真的英文不好、嫌麻煩,我們就有代訂代付的團購服務,這也是合法的。

    再次強調,這些都是合法的!

    那些媒體亂下標還下錯的,其實蠻丟臉的。

    檢方明顯來查就是「#藥事法」,沒有刑責問題(不會被關),就是罰錢(就跟網美推薦藥妝,用詞錯誤會挨罰罰金一樣),不會被關 again!

    要不是沒做功課,就是故意下重標題啦,哪個都蠻丟臉的。
    建議趕快改,因為找到管道跟NCC講了。

    強調第三次,CBD在台灣「使用」「持有」「代訂代付」就是合法的。
    有興趣的,自己搜尋 LM Chill Gummies,你真的可以直接在美國訂到我的軟糖,還會附上我的小卡! 如果英文不好的,手續處理覺得麻煩的,也可以繼續敲我的IG: Lefty_life5,我會親自教學「代訂代付」的服務。

    ----------

    3.【說好的 #偵查不公開, 結果是不給人民拍照錄影,然後自己一直跟媒體洩漏個資?】

    最後一點來聊聊 偵查不公開,也是這次親眼目睹了各種荒謬事之一。

    這件事情你們要特別注意,因為也是你們未來會碰到的事情,自己的權益自己要學。

    先說我觀察到的 #三個 奇妙事情就好:

    ❓ (1)❓ 警察上門之前,#已經有媒體在那邊等著拍攝

    理論上偵查不公開,當警察要去抓人時,不應該有消息走漏,但是,警察在九點到我家樓下時,就已經有媒體在那邊等著要拍攝了?

    這個是不是警察故意洩漏查案進度,大張旗鼓地要讓媒體來拍攝我被上銬的畫面呢? (幸好沒被得逞)

    ❓ (2) ❓ 我跟律師溝通的話,#完全洩露給媒體,而且還扭曲成相反的版本。

    (這次我跟律師通話時,他們禁止我單獨通話,一定要在旁邊聽)(這點律師說 #警察違法)

    我先說真實的版本,我跟律師對話內容,是律師覺得聽起來就跟「上次」幾乎一模一樣,我這邊是完全合法,所以建議不用花錢請她去高雄一趟。

    至於要不要請民代這件事情(因為我之前的文章有寫),同樣也是經過討論,覺得民代來會花更多時間,但是這週我太忙,就先算了,反正就合法。

    這些內容就只有當場的警察聽得到,然後再由霉體加工成「民代、律師都不敢來找我」。
    完全就是亂報導。

    甚至,還腦補了我欠律師費???
    拜託,我早就交完了好嗎?
    誰都可以惹,#就是不能惹律師啦!
    想掰新聞,也要動點腦啊...
    你癡,我可不__ __ (猜經典電影台詞)

    這種「不實的報導」,加上「警察洩漏個資」(包括我新辦公室的地址...),我覺得蠻嚴重的啦,檢察官是不是要查查,這種明顯奇怪的事情?

    ❓ (3) ❓ 記者嫌照片不夠聳動,#警察配合重拍?

    可能由於在我家找到的CBD產品太少,可能霉體覺得沒話題不聳動,可能要求「內線」的警察重拍吧? (這些都是做夢,非指控)

    在我要被送去找檢察官之前,突然被耽擱了一個多小時(非原訂行程),某一位警察未經過我的同意,就自行打開證物袋,重新擺設拍攝...?

    幸好被我發現!在我詢問之下,他才說:「喔...就重新拍,拍好看一點」。

    結果一小時不到,這個「重新拍 拍好看一點」的照片,就變成「附圖新聞」了呢!

    我是不知道這種「警霉合作」的方式合法不合法啦,但是你們一邊說「偵查不公開」,要我不能用手機拍照自保,又一邊大張旗鼓地把所有資料都丟給記者拿去做新聞,是不是有點落差感呢?

    偵查不公開應該不是拿來警察自保,然後又來搞人民的手段吧?

    如果我的物證都能這樣隨便 #開了又開、開了又開,我是真的蠻擔心我的物證會不會被動手腳啦。

    以上三件事情,我覺得高雄警察局新興分局必須回應一下。

    -------

    但是我得說,這次再次開箱警察局,我覺得高雄基層員警的素質,真的 #遠勝於台北! 不論是法治素質(上次台北的連法律都講錯...),或是有沒有刻意刁難,真的都是遠勝上次大安分局的體驗。

    我也常說電影跟警察一樣,有好的電影也有壞的電影,有好的警察也有壞的警察,就看你有沒有碰到而已。

    這次的基層員警我覺得素質很高很好,只做該做的事情,不做不該做的事情(#你以為這是基本的,但是其實不是)。

    可惜的是,上面三件事情我還是要理智地分析一下,因為確實在邏輯上不通。我不會因為你們對我好,我就不講出怪怪的事情,但是我願意相信「部分的基層員警」。

    只是,確實現在所有證據的都指出,在場的員警有一直跟記者聯絡通報消息的部分...
    高雄警察局是否該澄清或是調查呢?

    現階段我只提出疑問而已,我無意去捅誰。
    我認為,拿放大鏡去看,任誰都有一定有缺失,何況是公開場所的公家單位。
    不過目前就先這樣子吧,我無意開更多戰場。

    我們雙方都說過「互相互相」嘛!

    不過,如果你們真的認為你們完全沒有缺失,都沒有一個警察去聯絡記者,沒有走漏消息,甚至所有流程的「#防疫規範」都做到100分好棒棒,那我就沒意見。

    所以,互相互相啦。
    建議我們雙方都把時間花在正確的事情上吧。

    ----------------------

    這次我主要想要說的,就是澄清媒體報導不實的部分!
    而且刻意串通好媒體來搞我,實在很難讓我不聯想到上次你們亂逮補我部分。

    澄清! #我是合法的!
    澄清! #媒體報導不實!
    澄清! #警察找媒體配合辦案,有點難以相信

    幸好一路以來,我都清楚知道法律,知道警察在程序上哪邊怪怪的,#知道哪些是你可以拒絕的。
    這次他們也有說「待會回去還要抽血」,我就拒絕了。
    很多人就會乖乖聽話回去抽血,因為警察會說這是流程。

    (上次有個粉絲分享,他因為持有電子煙,穿得又文青,警察說你吃毒又像gay,一定有梅毒,要驗血)(超扯!但是他乖乖去做了...)

    其實警察是沒有強制力要求你驗血的,這些眉眉角角改天繼續分享。

    總之,希望後續媒體,可以秉持著良心報導。
    上次一堆報我大麻影評,結果我不起訴、無罪的時都不報導,也是蠻詭異的事情。

    如果我沒有這個平台發聲,不知道會多慘?
    那你一般人更沒有力量發聲,怎麼辦?
    沒關係,起碼我會幫你發聲,也會幫你補充法律知識。

    假帳號要來亂什麼的都沒關係,我會繼續寫給願意相信我的人。

    #法律不會保護弱勢
    #法律只保護懂它的人

  • 串供刑責 在 楊靜宇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23 12: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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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道在世界流浪動物日離開世間的154個小生命,是以何種「人道方式」處理的?在開啟開關或是推下注射器的時候執法人員的內心想法是什麼⋯

    今天討論154個生命~走私貓咪安樂死問題,有其防疫法規嚴肅的一面,也有搶救無辜生命感性的一面,引起熱議甚至在各網路爭論不休!

    我個人認為趁此輿論關注、總統 蔡英文也表達關心、研議是否修法的時刻,正是一個呼籲社會大眾避免民粹、拋開藍綠白黃、敞開心胸,討論一個富有進步防疫兼動保觀念議題的最佳時機!

    靜宇具有獸醫師防疫專業、也有市議員監督、修法的職責(僅限台北市),不過我希望多聽各方意見,主管機關可以從嚴也可以從寬認定與執法,無論立法作為與不作為,沒有政黨意識形態,我願意替弱勢動物爭取生命權的一點點機會。

    主張如下:
    1.對於行為人裁罰應該加重刑責,使其不敢以身試法(媒體報導,走私船長僅以6萬元交保~恐有滅證、串供之虞⋯無法追出上、下游共犯)
    2.對於無辜動物,我們能否以最有效率的科技檢驗特定法定傳染病,海關檢疫隔離一段時間⋯來爭取他們的一線生機?
    3.時代在轉變,動保已被視為尊重及保護動物生命權的社會共識,法令跟不上時代潮流與變遷步伐;猶視走私動物如物品,理應修法以對。況且,保育類走私動物可檢疫保命,非保育類動物只有死路一條,難道說,非保育類走私動物即使通過檢疫,相關疫症仍有長期潛伏期,難保安全無虞,保育類走私動物卻無前述疑慮嗎?
    4.修法,動物權、動物福利是進步價值,2016年蔡英文競選總統首度將動保列入政見:(簡列如下)
    擴充動保專業人力,建立專業管制隊。
    落實寵物登記及飼主責任教育。
    補助犬貓絕育及TNVR的執行。
    推動認養代替購買,推廣工作犬、陪伴犬計劃。
    改善公立及民間收容所的照顧環境。
    加強繁殖場輔導,嚴格取締違法繁殖場。
    推廣生命教育。
    未來政府必須訂定完整的「動物保護綱領」。

    先說一點蔡總統競選時動保承諾的政見,防疫問題,專業解決,期待大家一起理性討論!
    一個社會如果連修法討論的空間都沒有,怎麼能自詡為民主法治的國家,市議員、立法委員的職責也在此,不是嗎?先進國家催生動物權,其生命權萬物皆然,人類本該盡力為之,而非不作為即任意將其安樂死⋯⋯

    流浪動物日執行走私貓安樂死被罵爆 蔡總統親上火線承諾修法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5690591

  • 串供刑責 在 郝明義Rex Ho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7-12-21 1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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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二:有關偵查不公開...】
     
    檢調人員到王炳忠家搜索時,他開直播到底有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蘋果日報昨天有沈靖家律師的一篇文章,立場是沒有,但後來邱太三法務部長則說是「違反偵查不公開」。所以我也再請教前大法官許玉秀的意見。
     
    沈靖家律師的基本論點是:『《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得公開,首先,「偵查不公開原則」是起源於保障被告的權益,避免對被告未審先判,導致被告或關係人的隱私、名譽、安全等權益受到侵害。.....因此,《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也明文規定,偵查程序中執行職務之人員(如檢察官、律師等),不得公開或揭露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也就是說,只有偵查程序中的公務員和律師要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被告根本不受「偵查不公開原則」的限制。 』
     
    許玉秀同意沈靖家律師的這個論點。
     
    今天看一家報紙又提到,王炳忠的直播可能涉及觸犯「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我再請教沈靖家,他回答這個罪名(以及「洩漏國防秘密罪」)只適用於公務員,王炳忠不是公務員,當然不適用。
     
    我又聽到有人說:偵查機關如果認為直播可能涉及滅證、串供,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245條第2項的但書,限制或禁止這樣的舉動。這一點我又請教沈靖家,他的回答是: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只有規範律師,不包括被告本身。如果是針對被告,適用的是刑法第165條。這一條是以湮滅「他人」罪證為必要,如果被告是湮滅「自己」的罪証,則沒有刑責。所以如果檢調人員認為有湮滅他人罪證的可能,是可以制止的。在制止之後如果繼續故意為之,則也有遭到逮捕的可能。
     
    因此,沈靖家的文章,最後也提醒一點:這種直播行為,『是否逾越反蒐證的「必要性」?是否亦構成串證行為?均為日後承審法院在認定有無羈押原因、犯後態度是否良好的重要考量因素,不可不慎。 』
      
    綜合以上,王炳忠昨天的直播,就算可能觸犯法律,也絕不是「違反偵查不公開 」。至少邱太三法務部長是說錯了。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fo…/realtime/20171220/1262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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