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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中華電信監視器設定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619的網紅陳薇仲 基隆市議員,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國城後山遭棄置垃圾問題|大家一起協助維護自然環境】 國家新城後山的自強產業道路是國家新城朋友(包含我)散步與運動的好去處,但若大家仔細看,可以看到路邊、山坡邊有非常多的垃圾,多年累積的垃圾還被草給埋住,但還是能看到被惡意傾倒的裝潢廢棄物、消防設備廢棄物。今年初,馬來西亞華僑分屍案的棄屍地點也...
中華電信監視器設定 在 Miмi Tsai?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7-09 10:39:28
除了沒有生活文可以發更慘的是只剩抱怨文😀 我歸類為經前症候群就讓我靠北一下吧好吧 自己工作的速度比以前慢很多,想說趁現在改掉以前的工作模式,慢慢做放輕鬆不要太緊繃,阿怎麼越來越慢啦啊~~~ 而且這兩天疑似弄丟了原本對顏色的敏感度🥲媽啊這才讓我驚恐不安緊張害怕坐立難安 店裡大台的冷氣有時候爆冷但原...
中華電信監視器設定 在 陳薇仲 基隆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國城後山遭棄置垃圾問題|大家一起協助維護自然環境】
國家新城後山的自強產業道路是國家新城朋友(包含我)散步與運動的好去處,但若大家仔細看,可以看到路邊、山坡邊有非常多的垃圾,多年累積的垃圾還被草給埋住,但還是能看到被惡意傾倒的裝潢廢棄物、消防設備廢棄物。今年初,馬來西亞華僑分屍案的棄屍地點也在這裡。除了造成山坡地髒亂、傷害山坡環境與景觀,更可能成為治安死角。五福里里長也說,長年以來這邊的偷倒垃圾量非常多,很難清除,也破壞山坡景觀。
本辦從今年2月開始就接獲陳情,也在3月時邀請環保局現場勘查,但現場回覆說需請地主清理,後續我們也花了很多時間查詢地籍圖並確認國有地與私有地的佔比,但土地產權非常零碎且還需鑑界,我們也請環保局協同市府單位告知地主協助清運。
#盡速清除遏止繼續落丟垃圾破窗效應
這片山頭很多是公私共有地,當然,依廢棄物處理法是由土地所有權人該負責維護,如同前述,山坡地產權複雜,且各地主持有土地細碎,難以統一清理該處垃圾。因此我特別請環保局研議一筆經費來一次清除,才不會讓垃圾存在繼續產生破窗效應。環保局回覆說目前目前沒有清運垃圾預算,需要使用防汛期的經費,年底之前才能啟動,並說目前會加強稽查。未來編列預算時,我也會特別強調垃圾清除問題與監督。
#盡速研議設置定置監視器
雖然環保局每半年會進行產業道路的獵鷹計畫(垃圾巡查),也進行縮時攝影,但晚間影像很難辨認。我也特別談到預防機制,除了不定期巡守,更應該有定置監視器,嚇阻偷倒與棄置垃圾,並在事件發生之後可以馬上究責。我也特別請警察局必須在此地加裝監視器,以嚇阻偷倒垃圾。
但警察局先回覆說自強路路口的國聯駕訓班已有監視器(距離棄置垃圾處700公尺),我馬上說這真的太遠且難以馬上究責。因此警察局請監視器廠商提到,山坡地設置監視器因為訊號不足無法裝設,我問說是中華電信的訊號還是監視器有特別的訊號需求?廠商回答是訊號線無法拉過來。雖然依警察局和廠商說法,目前該處山坡地技術上有困難,但我也請警察局「必須」以裝設「定置」監視器為方向。警察局也提到會加強巡守。
我也會一起來研究、請益在此處設置監視器的技術是否有可突破之處,也會加強監督兩局處的預算是否可以來協助一次性清除與預防偷倒垃圾。同時,也請大家一起來維護山區環境與景觀,不要亂丟垃圾,而若發現山區有偷倒垃圾情形,請通報本市環保局,一起來保護我們的環境。
中華電信監視器設定 在 虎咪走天涯 Humitrip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那些旅遊需要注意的事兒(文長):
1. 護照隨身攜帶:有些人覺得護照很重要,所以就放在房間,不過這樣的行為其實有時候會觸犯法律,例如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17C條規定,任何人年滿15歲即須時刻隨身攜帶其身份證明文件;任何人如未能按規定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閱,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第2級罰款。而在日本被警方盤查無法出示身分證明,警方可以合法拘留48小時。在歐洲,excuse me,沒帶護照怎麼退稅呢?(誤) 此外記得護照影本!!!!這個我是放在雲端的,如DROPBOX可以提供一定程度的安全保障,又可以在需要的時候直接找到(例如在大使館重辦護照)。
2. 重要東西如信用卡要全部帶在身上才安全:錯 錯 錯,在歐洲扒手真的很多,不要用搶的已經算客氣了,如果皮夾被扒,或是像我在巴塞隆納街頭整個背包被拿走,那就真的是身無分文。我在歐洲旅行的時候,多半都是帶兩張信用卡、40-60歐元跟交通卡在身上,剩下的信用卡則是平均每個行李箱都放個幾張。此外會定一天為精品日,那一天就是專心的買精品,買完立刻回飯店放,決不另外逗留。
3. 房間裡的保險箱:很多飯店的保險箱除了你自己設定的密碼以外、按四個0或是6個0就可以直接打開,這是因為保險箱原始購置時的統一開啟密碼,細心的酒店應該統一改成只有他們知道的密碼,不過像是之前北京三里屯洲際酒店就發生密碼沒改的事件。像這樣的事件,感覺特地把東西放進保險箱就是一個幫歹徒畫重點的動作XD 所以有沒有一定要放保險箱??? 我持保留意見。
4. 手機:現在平常可能有很多人已經是兩個門號兩部手機,區分公私生活,通常我出去旅遊也會帶多部手機,一個是美國門號,因為異國刷卡有時候會有簡訊驗證。另外一個是台灣門號,因為有時候我會直接中華電信開漫遊,雖然有點貴,但是速度還是好棒棒的,另外一個就是當地門號,畢竟當地門號可以節省很多數據費用,也方便於用來搭UBER(這樣就需要四台手機了OMG)
5. 飛機上:現在在飛機上的竊案很多,在這裡就不說那些航空很常聽到有竊賊了,但是長途航班在睡覺的時候,最好把有貴重物品的包包放在腳邊,或是任何你可以提高警覺的地方
6. 貴賓室:通常不能用PP卡或是龍騰卡進入的貴賓室比較安全,在香港機場最近發生很多貴賓室竊案,很多人去拿個食物回來位子就發現包包已經被幹走XD 報警調監視器的時候,嫌犯通常已經坐飛機走人惹XD(這是集團式犯案啊啊)
中華電信監視器設定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為什麼檢察官總是碰壁?從頂新案看院檢的好球帶~>
前天頂新案件一審判決出來,被告魏應充等均無罪,
判決一出,全民崩潰(還包括檢察官),
至於判決理由,從司法院發的新聞稿來看,
主要是檢察官無法舉證頂新油品來源是病死豬,
且一開始的採樣方式不是正規縝密的方式,
因此不被法院認同~
相關評論或報導可以參酌下面幾個,
http://www.newsmarket.com.tw/blog/79416/
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7...
為什麼檢察官這次傾巢而出卻落得徒勞無功?
檢察官偵辦21天即起訴,
這樣的偵辦速度,是非常少見的,
地檢署的案件,就算是小小的竊盜或詐欺案件,
偵辦時間也多是好幾個月,流程大致如下:
警察製作警詢筆錄,
檢察官開庭確認一次,
發現新的疑問或事證,再進行調查,再開庭,
發現新的疑問或事證,再進行調查,再開庭(重複下去~),
整個案件處理完畢確定是否起訴,
少則一兩個月,多則半年一年,
回到頂新的這個案件,檢察官僅以21天就偵辦終結,
(當然,檢察官這麼快速,
可能是為了儘速避免社會大眾繼續使用有問題的油品)
這麼短的時間內,
有辦法完成整個案件證據的蒐集,及相關煉油實務的瞭解嗎?
從司法院發佈的新聞稿,
這個案件涉及的專有名詞非常多,
法院因此傳喚了很多專家證人,
並對查扣油槽進行正規的採驗,
經過一年多的審理,做出了無罪判決~
兩批人馬(應該是三批,包括新聞記者的報導)的判斷擺在眼前,
你說我要相信誰?
1.新聞記者
有截稿壓力,這麼重大的新聞,為了求快速,
相關報導是比較肢離片段的~
2.檢察官
在21天內對這麼複雜的案件進行偵辦,採集方式有問題,
且就煉油過程似乎沒有專家團隊做為支持,即行起訴~
3.法院
經過一年的審理,採取正規採驗方式,
且聽取雙方意見及專家證人的證詞,
進而做出無罪判決~
我相信法院~
中華電信有一句話:世界越快,心則慢~
檢察官這次是,速度越快,心則亂~
為了求快,沒有準備好就起訴,
甚至越南當地的養豬場勘查,也是一審開庭期間才跑去的,
這樣能說是已經準備充分了嗎?
不過喔,以事後論來指摘檢察官,並不是那麼公平,
偵查,就跟打仗一樣,會有戰場迷霧發生
(戰爭迷霧:指戰爭中由於對敵人情報不清楚
而無法確認除友軍所在以外的大部分地區,
敵人的分布及活動情況)
在那當下,
很有可能發生自認為已經完全掌握瞭解全部事證,
其實並沒有的情況!
(特別是在你急的時候~)
另外檢察官這次似乎有誤判情勢的情況~
根據k的觀察,
相較於法官,
檢察官辦案抱持著有罪推定的想法的比較多(職業病?)
在一般案件裡,法官對於檢察官起訴的案件,會採取一般的態度
也許是無罪推定,也許有一點點的有罪推定的心態,
覺得既然檢察官都問過了,應該就是那樣子,
(其實對這點我是很有意見的,
你去看檢察官的筆錄,通常是重複警察製作的筆錄,
在問相同問題,
其實檢察官是在警察設定的腳本裡辦案,
法院相信檢察官,也誤入這樣的陷阱,
而有些警察製作筆錄的過程是充滿誘導性很有問題的~)
不過勒,遇到社會矚目案件,
檢察官跟法官的心態都會產生變化,
檢察官原本的"有罪推定"心態會變得更加強化,
法官的"無罪推定"心態會更加強化更加堅定,
你去看看謝依涵或鄭捷的案件,
他們雖是重罪,但因社會矚目的關係,
在法庭上的程序保障,是強化版的~
(不然鄭捷殺人,監視器錄影歷歷在目,
有什麼好審的可以搞這麼久?)
院檢的心態既是往相反方向跑去,
檢察官怎麼能以以往院檢和樂一家的心態
去期待法官會採取相同的處理方式?
另外有律師說這樣的判決,認證了大便做為原料也沒關係,
反正只要成品出來符合安全衛生標準就可以了
我覺得那樣的說法是流於意氣,
其實相關法規對於食物及添加物是有規定的,
就是不能是變質腐敗或有毒有害人體健康的物品,
如果廠商要鑽法律漏洞,說那食品原料沒有這樣的規定,
那也是立法的問題,
在原有法規是這樣的情況下,法院也不可能自行造法說這樣不行,
這個案件並非法院認證
可以用上開物品甚至大便作為食品原料,
只是檢察官在頂新油品的原料來源這個地方,
無法證明到法院可以接受的程度,
法院才會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判無罪,
其實法院這樣的態度是正確的,
在全民皆曰可殺的情況下,要做出媚俗的判決,很簡單,
要做出無罪判決,需要很大的勇氣,
對於承辦法官,k是抱持敬佩的態度在看的~
相關法規: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
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
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
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
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
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
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
、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
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
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
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
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