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中華民國軍隊編制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中華民國軍隊編制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中華民國軍隊編制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中華民國軍隊編制產品中有10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3萬的網紅王定宇,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定宇難得寫長篇,麻煩花二分鐘讀完再評、再分享) 阿富汗政權更迭… 是因為美軍撤離嗎?答案:「是」也「不是」。 台灣該引為殷鑑嗎?答案:「是」也「不是」。 事情從2001年9月11日發生在美國本土的一系列自殺式恐怖襲擊事件,蓋達組織承認其發動此次襲擊。 當時,阿富汗大部分地區都是在塔利班控制下...

中華民國軍隊編制 在 游智傑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4-21 13:22:40

•當年抗戰機槍班概略配置 以抗戰期間綏東演習防空機槍配置,中華民國國民革命軍配備的二四式重機槍,每挺馬克沁重機槍共配有7人不等,但因戰時期間該編制人數可能有所變動,曾有國軍示範照片為兩人簡配,兩人左手扛腳架、槍身,右手提彈藥箱及水桶。 抗戰時期,我國軍隊以步兵為主要兵種,步槍為近戰主要武器。通常...

  • 中華民國軍隊編制 在 王定宇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16 10: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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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宇難得寫長篇,麻煩花二分鐘讀完再評、再分享)

    阿富汗政權更迭…
    是因為美軍撤離嗎?答案:「是」也「不是」。
    台灣該引為殷鑑嗎?答案:「是」也「不是」。

    事情從2001年9月11日發生在美國本土的一系列自殺式恐怖襲擊事件,蓋達組織承認其發動此次襲擊。

    當時,阿富汗大部分地區都是在塔利班控制下,塔利班政府拒絕布希要求交出基地組織領導人,布希總統在911襲擊數週後宣佈,美軍對阿富汗境內的恐怖組織和塔利班政權目標發動了襲擊,2001年底基地組織賓拉登率眾逃入巴基斯坦;阿富汗塔利班政權垮台。

    至今20年,號稱美軍海外最長的戰爭,為何在美軍撤出短短的幾個月,阿富汗政府潰不成軍?只因為美軍撤出嗎?

    美軍在過去20年確實是支撐阿富汗政府的主要力量,然而每年耗費美國納稅人40億美金,至今至少支出740億美金,支撐編制30萬政府軍對上7萬塔利班軍,政府軍擁有美規裝備也優於塔利班,為什麼會一戰就敗、不戰而降、集體逃亡他國?

    「貪污腐敗」是這些問題的答案,例如阿富汗軍隊至少有三分之一是「空缺」,軍方高層吃空缺,甚至連軍餉、軍糧、物資都被污走,有基層的軍隊連糧食都沒有或是只有數量不夠的馬鈴薯。這樣的腐敗情形,在阿富汗政府普遍存在,當然會失去民心、失去軍心,所以美軍撤軍看來是阿富汗政府垮台的最後一根稻草,但是阿富汗政府的腐敗才是真正的病因!其他還有像美援基礎建設的預算,一樣被貪污吃掉了。

    2011年5月,美國海豹突擊隊在巴基斯坦阿伯塔巴德一處院舍擊斃了奧薩馬·賓·拉登,美國政府追查911元兇算是有個交代。

    2014年12月31日歐巴馬政府結束在阿富汗的主要作戰任務,過渡到培訓和協助阿富汗安全部隊。

    2018年以來,川普政府與塔利班持續進行談判,導致正式談判將阿富汗政府排除在外。

    2020年2月,川普政府與塔利班簽署了一項協議,要求所有美軍在2021年5月1日之前撤離阿富汗。塔利班承諾與基地組織和伊斯蘭國在阿富汗的分支等恐怖組織斷絕關係,減少暴力活動,並與美國支持的阿富汗政府談判。

    協議簽署後,塔利班停止了對美國軍隊的攻擊,也避免了在阿富汗城市進行重大恐怖襲擊。美國減少了對政府軍的空中支持,一般只在阿富汗軍隊有被擊潰危險的情況下才提供支援。

    2021年4月,拜登政府宣布美國撤軍後,北約表示其在阿富汗的七千名士兵將與美國協調撤軍。

    2021年7月,阿富汗政府和塔利班在卡達杜哈恢復談判,但開始後便一直停滯不前。

    看這個時間序,阿富汗政府垮台很快是沒錯,但是阿富汗的應變時間至少自2018年開始,阿富汗沒有把握住這重要的三年!

    至於台灣應該引為殷鑑嗎?當然,台灣國家的安全和未來是靠我們自己,國際氛圍有利或盟友幫忙,是外加正向因素,不能當作唯一生命線,如果這是阿富汗給我們的一課,台灣當然該記取,而台灣事實上並沒有陷入唯一依靠外援才能生存的困境。

    台灣作為亞洲最民主自由的國家,不論在政府效能、清廉指數、政黨輪替、媒體監督、民間力量等,都不是阿富汗可以比擬。

    而阿富汗政府和塔利班之間,是阿富汗內部的政權內戰,或是阿富汗內部的俄羅斯、美國代理人戰爭,都是「內部戰爭」。

    而民主化的台灣,面對的中國威脅,是外部侵略,不論中共怎麼宣傳「台海議題」是內政,對國際主流社會、對台灣國內人民,中國對台灣的威脅都屬於「國際議題」。看看QUAD、G7、美日澳歐盟等多國2+2會議或是各國安全政策,台海的和平穩定是「國際共識」!而台灣人民在種種民調或是選舉,都已經表明台灣或是中華民國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

    阿富汗給台灣的借鏡是:國家存續要靠自己的實力而非只靠外國的支持、保持台灣活力充沛的民主、台灣是國際舞臺的一份子而非「一中」的內政。

  • 中華民國軍隊編制 在 金老ㄕ的教學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02 09: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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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戰曙光─德式中央軍(第一部:建軍)】賽克特改革─中德合作的巔峰

    1933年,一個德國人無法忘記的時刻,這年的1月30日,興登堡總統任命希特勒為總理,正式開啟所謂的「納粹掌權」時代。
    很快的,希特勒開始不遵守凡爾賽條約的內容開始大規模擴軍,這對當時的歐洲,特別是昔日死敵的英法兩國無疑是個充滿壓迫的壞消息,但對當時的中國卻反而是個良機。
    由於德國缺少原物料,尤其是當時高科技工業必備的稀土,擴軍的納粹政府必須尋找到穩定的貨源,那猜猜哪一個國家擁有最多的稀土?答案就是中國,而且還非常多(中國的稀土蘊藏量占了全世界的90%)。而且對於正在蓬勃發展的德國國防工業,它們也亟需開闊海外市場,一直與德國合作且正在進行現代化改革的中華民國,無疑是個誘人的客戶。
    對於中華民國來說,完全不甩凡爾賽條約限制的納粹德國政府,將可以進行更大規模極力度的軍事合作,這無疑是利大於弊的好消息。
    於是中德兩國政府簽訂《五年軍事工業發展計劃》,德國顧問團的性質也從最初的民間志願組織,轉變成有國家力量支持的軍事組織。而賽克特正是在此背景下來華擔任顧問團團長,這代表……他比之前任何一位團長擁有更高的權限以及更豐沛的資源,更何況他就任之前就深獲老蔣信任,而他也懂得如何使用以上所說的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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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在建軍問題上,賽克特反對蔣介石及國軍將領打算整編60~80個師的計畫,他認為「與其打造量多質差的大軍,不如先組建量少質精的精銳」,所以他提出只需先整編6~8師的新軍,之後再擴大規模至18個師(約30萬人)。
    這個方案立刻遭到眾多國軍將領反對,其中以宿將─陳誠最為激烈,他認為:「中國那麼大,賽克特組建軍隊規模太少,根本不符合我國國情呀!就算要追求品質,起碼也整編30個師的規模比較洽當吧。」
    其實老蔣也覺得賽克特的建軍方案不合己意,所以他順水推舟的將反對意見傳遞給賽克特,結果賽克特只是一句:「如果不按照我的方案,那我寧願辭職回國。」眼看對方態度堅決,老蔣只能批准賽克特的方案。

    之後,賽克特奉命組建江南的防禦系統,除了建構出要塞及防線等硬體設施草案,他另外主張:「應當在江南地區鋪設鐵路,一方面這能解決剿共結束後被遣散軍人的失業問題,另一方面這是解決日後作戰時的運輸問題。」
    從以上建議可看出,賽克特的眼光不只侷限於戰場,而是將國防與經濟及政治進行高度的結合。而且更厲害的一點,是賽克特後來推薦德國廠商負責鐵路相關事宜,如此就能為母國賺取收益,還能更綁緊中德兩國間的合作利益。一個建議能達到多項收穫,可見賽克特的才智之高。

    接下來,賽克特繼續強化中國軍工產業,讓老字號卻殘破不堪的漢陽兵工廠恢復生產量並能生產新式的毛瑟步槍;擴建金陵兵工廠,並使之生產機關槍及衝鋒槍;又在鞏縣兵工廠設置中國第一個化學兵工廠,讓國軍擁有製造防毒面具以及毒氣的能力;另有株州炮廠、南京兵工署軍用光學儀器設備廠等新式工廠開始動工,這都成為之後抗戰重要的國防資源。

    除了以上貢獻,賽克特任內最引起我關注及興趣的措施,則是裝甲兵團的擴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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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軍的裝甲部隊成立背景可以追溯到民國18年3月1日,當時稅警部隊將卡登·洛伊德超輕型戰車移交給教導第一師騎兵團使用,但這批戰車的狀況不佳,以至於出現「鐵牛鐵牛,一走三拋錨」的揶揄。
    後來魏澤爾強化特種兵的分類時,這批超輕型坦克就轉移至交通兵科,並搭配汽車、卡車等裝備進行搜索任務。

    坦克雖然是兼具攻擊、防禦、速度的陸戰霸主,但造價昂貴而且極耗資源(比如在二戰時期的德國,打造1輛主炮口徑88mm的虎式坦克所耗用的鐵,可以用來打造21座105mm口徑的火炮),這對於國力貧弱的中國實在是很難用的奢侈品,所以國軍本來對坦克部隊不甚重視。
    但後來國軍在與日軍的諸多衝突中,發現日軍坦克在戰場上威攝力極大,於是在1934年11月,國軍購買32輛坦克擴充實力,分別是16輛的英製維克斯六噸坦克,以及16輛維克斯水陸兩棲輕戰車,裝甲部隊的規模也隨之擴大。
    新購入的武器中,維克斯六噸坦克搭載47公釐火炮,是國軍第一款擁有火炮攻擊能力的坦克(之前超輕型坦克只有配備機槍)。而維克斯水陸兩棲輕戰車則是蠻有趣的存在,看名字也知道它擁有渡河的能力,由於國民政府核心統治區域是中國東南一帶,當地水道縱橫,這或許是國軍購買該款戰車的原因。但這款戰車的武器只有一挺機槍,11公厘的裝甲厚度則會被反坦克步槍輕易貫穿,真要說有何特長,除了水陸兩棲外,大概就是速度比維克斯六噸坦克以及卡登·洛伊德超輕型戰車略快了(英國的數據是時速43公里,國軍則說他們曾經催到64公里的時速)。

    雖然客觀來看,國軍採購的坦克不算優質,但在資金有限的狀況下,政府已經是盡量擠出預算企圖提昇坦克部隊的實力,這樣的用心還是很值得肯定的。而經過一番補強,戰車隊擴編成為戰車營,下轄三個連(第一連裝備維克斯六噸坦克、第二連裝備維克斯水陸兩棲輕戰車、第三連裝備卡登·洛伊德輕型戰車),以及警戒排、通訊排、戰車偵查排等輔助單位。
    話說到此處,不知大家是否有注意到……不是中德合作嗎?怎麼國軍是採購英國坦克?

    這時就要跟大家介紹一下一戰到二戰之間的國際形勢。
    首先,德國在一戰戰敗後被規定「不得成立坦克部隊」,所以德國直到1933年希特勒執政前,德國軍隊是沒有裝備坦克的,日後以閃擊戰聞名的德國裝甲兵之父─古德里安,就曾在他的回憶錄提到,德國最初只能用紙糊的假戰車當作演習,所以有些前來參訪的87學生還會拿鉛筆戳穿紙坦克,可見德國早期坦克裝備及研發上的弱勢。
    另外,英國是全世界第一個製造出坦克的國家,所以在最初,英國坦克的質量其實較有優勢 (補充一點,即便後來德國在二戰中曾運用閃擊戰擊敗英法聯軍,但在坦克的攻防能力上其實是處於劣勢的。在古德里安的回憶中,德國坦克射出的炮彈,完全被法國的B1坦克彈開;而在相同距離下,法國的坦克炮卻能擊破德國坦克。所以真正成就德國坦克部隊威名的關鍵,在於德軍將坦克集中使用,運用高機動力打穿對方防線並包抄到敵軍後方,形成迅捷有力的鉗形攻勢。所以德國在二戰初期的勝利,更多是來自訓練的精良以及突破傳統思維的出奇制勝)。

    不過既然是中德合作,沒有德國坦克就實在太說不過去了(畢竟德國不少軍火業者可是等著賺錢呀),於是在1937年,國軍採購17輛德國一號坦克A型(火力是兩挺機槍,裝甲厚度7~13公厘,時速約40公里),並裝備於戰車營第三連。至此,戰車營的編制為:
    3個戰車連
    (第一連裝備維克斯六噸坦克;第二連裝備維克斯水陸兩棲輕戰車;第三連裝備德國一號坦克B型)
    1個補給連
    (負責燃料、彈藥、衛生、行李運輸)
    另有通信排、特務排、搜索連等單位。

    只可惜當國軍採購德國坦克時,老將賽克特卻無法看到裝甲部隊真正落實德國化的場面了......

    圖片為:
    抗戰之前,國軍裝備的坦克型號

  • 中華民國軍隊編制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7-14 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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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直播重點整理來了♡ 順手分享好人一生平安~~

    【直播EP23重點整理】 台澎小堅果

    時間:7/10(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1. 同盟國是什麼?

    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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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同盟國是什麼?
    同盟國當初怎麼出現的?扮演什麼角色?但因為它的中文翻譯有個「國」、讓人以為是法人,這其實都是文字造成的誤解。同盟國的英文是 Allied Powers,這個 s 是複數,意指由很多國家組成的軍事同盟。

    在1941年,針對法西斯主義(納粹德國)以及軍國主義(義大利、日本帝國)等等的侵略,一開始是由26個國家集合起來合作簽署這份聯合國家宣言(Declaration by United Nations),這些簽署多邊國家條約的國家彼此之間達成協議,在軍事上合作約定來對抗共同敵人。

    同盟國只是軍事政治結盟並不是國際組織喔!也不是法人喔!也沒有組織架構!

    聯合國則是二戰結束後組成的國際組織,具有國際組織法人格,聯合國憲章就是組織章程,加入的成員必須簽署並遵守組織章程。

    同盟國成員基於法律上平等原則共同建立軍事同盟,彼此地位平等,這些國家建立起來的軍事同盟,這之中不一定都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其中還有大英國協的自治領喔!例如加拿大、澳洲等。

    我們在看到同盟國的行動時,要知道這是所有成員的行動集合。每一個成員都有其獨立性,是基於共同目標進行軍事合作。關於戰區分配、軍事戰略合作等等就是彼此一起協調,達成合意後而作出共同決定。

    那什麼是盟軍?只要是加入同盟國的這些成員(國家或政治實體),他們的軍隊在執行與軍事同盟目的有關的軍事行動任務時,就是盟軍、同盟國軍隊。

    「同盟國軍隊」指的是參與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的各個成員的軍隊。盟軍成員的軍隊必須聽命於各盟軍成員。

    本質上這些軍隊仍舊是參與同盟國成員的軍隊,只是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取得盟軍的身分。像美軍在二戰執行同盟國的任務時,它的身分會是美軍也同時會是盟軍身分。

    這些盟軍成員的軍隊彼此基於聯合國家宣言互相協助,並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同時多了盟軍身分。

    任何以軍事同盟名義執行的行動,本質是參與同盟國的各個成員行動的集合。就像二戰美軍執行同盟國任務打日本時,這個過程中美國軍事行動跟策略,法律上的效力會向上延伸到所有同盟國成員。

    原則上,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要對所有盟軍的行為負責,而加入同盟國的所有成員也要為此負責,但在責任追究上,最終仍舊會回歸到實際做出該行動的成員身上。

    所以才會說每一個參與成員的獨立性是存在的,同盟國的行動是所有成員行動的集結。如果同盟國是法人,責任會規屬於該法人。一旦法人解散了,就找不到對象可以負責。但情況不是這樣。由於同盟國不是法人,如果有哪個盟軍成員出問題,追究責任時不會「只是」停留在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上,而是可以追究到實際發生問題的成員身上。

    同盟國要執行哪些任務,原則上也必須是經由相關成員討論好才會執行,所以每個成員當然多多少少要對任務造成的結果負些責任,但最終責任還是由實際造成結果的成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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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同盟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是以蔣介石為首的ROC政權。

    軸心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則是汪精衛在中國南京成立的ROC政權。

    在國際法上,蔣介石這個ROC政權才會是國際承認的中國合法政府。

    而1937年日本把中國南京拿下來還佔領下來,日本扶持的汪精衛這個ROC政權本身是由佔領者在佔領地扶植成立的政權,在法律定性上會認定傀儡政權。在國際法上是不會得到承認的,因為傀儡政府沒辦法展現一個主權國家必須具備的獨立自主性。

    這張圖說明了「同盟國(軍事同盟)」、「盟軍成員(軍事同盟參與者)」、「盟佔代管(軍事同盟參與者共同授權特定對象代全體參與者實施的佔領及管理)」之間的關係。

    蔣介石代表的ROC政權就是當時同盟國軍事同盟中所有成員認定的中國合法政府。當日本投降,舊金山和約還沒簽時,1945.9.2《降伏文書》簽署當天,盟軍總部發布《指令第一號》裡面的附件《一般命令第一號》有指派蔣介石的ROC政權代表盟軍全體來台受降並軍事占領台澎。

    《一般命令第一號》寫得很清楚就是同盟國分區佔領日本的軍事安排。

    ROC政權履行盟軍的任務,在1945.10.25在台北辦受降典禮,同時「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這一天開始運作。提醒大家,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中的「台灣省」這三個字,看起來很像是RO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中的內部組織。但它其實是為了執行盟佔代管任務所成立的機構,所行使的權限是同盟國所有成員所授予的權限,並不是中國自己的權限,有權佔領戰敗國日本領土的是同盟國所有成員。任何為了佔領成立的機構,無論是那個國家、編制如何,這個機構在法律上的性質就是盟佔機構。

    換句話說,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這個盟佔代管機構的職權是獨立於ROC政權代表的中國之外的。ROC政權就是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人」的身分,即使它故意將成立的機構名稱裡加上「台灣省」也沒辦法改變盟佔代管機構的本質。

    補充聖峰在社群提過的:

    蔣介石(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被指派代表盟軍到台澎受降,之後在台澎成立軍事佔領機構A實施軍事佔領,這個軍事佔領機構A在實施軍事佔領時,可以運用同盟國任何一個成員的軍隊,只是因為蔣介石是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所以蔣介石使用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真正具有佔領權限的單位,是蔣介石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在台澎成立的「為盟軍全體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軍事佔領機構A,而不是蔣介石所屬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所以假設:

    1.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政變另立軍事政府,與ROC執政黨對立,則此新的軍事政府/組織還有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佔領台澎的權力嗎?

    答:佔領台澎的權限在軍事佔領機構A,不在派員運作軍事佔領機構A的同盟國成員X的政府,所以即使同盟國成員X內部出現有別於原中央政府a的其他政權b,政權b也不會因此取得佔領台澎的權力。

    2.ROC將軍隊裁撤,ROC政權可以代表盟軍佔領台澎嗎?

    答: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運用任何盟軍成員的軍隊,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裁撤,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使用同盟國成員Y的軍隊。

    「軍事佔領是幹嘛用的、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是國際社會長期運作之下形成的慣例規則,不是由英國內閣的報告來決定,也不是由美國國務院的發言來決定。

    這就好比我說:在台澎殺人(依照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規定)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時,之所以在台澎殺人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是因為「我」這麼說,而是因為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如此規定。

    同理,美國國務院提到ROC政權在代表盟軍受降之後合法治理台澎,英國內閣提到軍事佔領要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才結束、就只是相關國家在闡述「(依照國際法及國際慣例)軍事佔領會以什麼方式開始、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而不是因為他們這麼說,軍事佔領才有這樣的作用、才會那樣結束。

    「軍事佔領的作用,是在戰爭正式結束,戰後相關處置確定前,維持被佔領地區的正常運作」,這是國際社會數百年來進行大大小小成千上萬次的戰爭所形成的規則、慣例。

    所以,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軍事佔領不會結束。

    另外,由於軍事佔領本來就只是「最終處置確定前,維持相關地區在正常運作狀態」的「手段」,所以,規範軍事佔領要如何進行的《一般命令第一號》當然不會有決定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的效果。

    至於佔領何時會結束,取決於最後處置何時確定。

    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本來就不會特別寫何時結束,因為在下命令的當下沒有人知道最終處置何時才能確定。

    因此,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一定都是有開始時點,沒有結束時點的命令。

    至於《舊金山和約》第六條指的是「《舊金山和約》生效時『日本』的軍事佔領」該怎麼結束,由於台澎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一部份,規範《舊金山和約》生效時的「日本」的軍事佔領何時結束的《舊金山和約》第六條,與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台澎的軍事佔領該怎麼處理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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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盟佔代管機構即使一開始是由ROC政權成立的,由於盟佔代管機構是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成立的單位,法律上是有別於ROC政權而獨立存在,所以不會被ROC政權發生的任何事情改變。

    假設如果真的發現ROC政權消失了,沒人運作盟佔代管機構,那同盟國成員中就會有人接手了。在所有盟軍成員中,與台灣距離最近的就是美國了,美軍在沖繩有部署。萬一ROC政權說要跟PRC政權合併,那當然同盟國成員之一美國就會出手。

    但我們要強調,法理建國派從未主張己願他力或要等到別的同盟國成員接手。

    法理建國派主張的「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由台澎住民以身為原日本殖民地駐民及其後代的身分趕快來行使去殖民化住民自決權決定未來,這時候就會確定台澎的戰後最終處置,那這個盟佔代管就可以終止了,因為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到此也算確定了。

    ➖➖➖➖➖以下進階思考➖➖➖➖➖

    #進階思考:分享社群中聖峰曾說過的

    盟佔的實際執行單位是中華民國政權成立的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後來改制為台灣省政府),這個單位雖然在組織架構上列在中華民國政權的組織內,但實際法律上屬性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與中國國家政府是誰無關的盟軍機構」。

    這個盟軍佔領機構是「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設立,並「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派自身人員實際運作」。而目前因為中華民國政權實質凍結「省」這個層級,所以中華民國政權可以說已經沒有派自身人員運作這個盟軍佔領機構,而是把這個盟軍佔領機構的工作移轉到中華民國政權其他單位來執行。

    在中華民國政權因自主宣布解散,或因選擇與PRC政權合併而消滅的場合,由於盟軍佔領機構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所以中華民國政權若在法律上消滅,這個「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並不會跟著消滅。機構仍舊存在,只是沒有人實際運作。此時,二戰盟軍成員可直接派員到台澎接手運作該機構。由於這個盟軍機構當初成立時所依附的中華民國政權已經不存在,到台澎接手的盟軍成員自然會將其名稱做適當的修改。

    另外,PRC政權並不會因為ROC政權消滅或併入該政權而取得派員接管的資格。講白了,二戰盟軍成員本來就沒有打算讓PRC政權接管台澎。

    其實,大多數二戰成員早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因此,對大多數二戰成員來說,「中國主權國家『早就』是由PRC 政權代表」。英國在 1950 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美國也在1979年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但它們從來就不曾考量過要將台澎的代管權限移交給他們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PRC政權。

    總之,ROC政權之所以能夠佔領代管台澎,本來就不是因為它是中國代表政府,而是因為盟軍授權它來台澎受降、讓它成立並運作盟軍佔領代管機構。這個盟軍代管機構在法律上是盟軍機構,不是ROC政權的內部單位。只是因為這是ROC在盟軍授權下成立的,裡面的人員又是以ROC政權的人為主,所以被ROC政權塞進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當然,ROC政權為了把「台灣光復」的戲演下去,也必然會將這個盟佔機構放在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但無論ROC政權把盟佔機構放在自身組織內部的哪個地方、叫什麼名字,盟佔機構始終就是一個獨立於ROC政權的存在。

    所以就算ROC政權解散了,當初它為了執行盟佔任務所成立的盟佔機構「在法律上」仍舊存在,即使沒有人運作,這個盟佔機構仍舊存在。而任何在後來得到二戰盟軍成員任命接手的單位,都可以直接讓這個盟佔機構復活,並發揮所有的作用。

    事實上,二戰盟軍成員在任命接手者這件事情上,享有極高的自由度。它們可以任命任何可以履行法律責任、承擔法律上義務的法律上行為主體來接手。因此,任何國家政府、任何國際組織,乃至於任何個人,都可以被任命來接手運作盟佔機構。

    《舊金山和約》的未定安排就是將台澎戰後最終安排「留待日後處置」。

    在這情況下,因為盟軍成員是將本來該在和約中處理的事留到日後才處理,佔領當然「必須」要繼續。

    如果《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最終處置沒確定的台澎的佔領就結束了,那日後要回來處理的時候,如果台澎被其他沒得到授權的單位強佔,盟軍成員豈不是要先打一仗奪回控制權才能處理?

    盟佔不結束就是要確保盟軍成員之後處理時控制權仍在手上。

    《一般命令第一號》就是二戰後所有對日軍事佔領、讓日軍繳械的法律根據(甚至包括駐日本本土的盟軍總部在內),當然非常重要。

    依照《一般命令第一號》實施的軍事佔領,必須遇到具有可以結束戰爭關係的法律效力,且對相關地區的戰後安排有辦法做出最終決定的文件或動作出現才會結束。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法律根據是48個盟軍成員跟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約》,不是《一般命令第一號》。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所有盟軍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法律上根據。

    另外,請注意一件事: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對日本及全體盟軍成員都具有效力的軍事命令,是只用幾個字就能指示數百萬軍人的行動,影響上千萬人權利義務關係的軍事命令。

    請對這份命令給予應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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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實基本原則就只有一個而已:只有在法律上具有適當權限的主體,採取足以產生法律上效果的行動,才有可能改變法律上的狀態。
    要解決「在國際法下,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問題,只能透過在國際法中可以確立領土歸屬的方式來進行:由具有領土主權歸屬決定權的法律上主體來決定。

    要結束「台澎的盟佔狀態」,只能透過讓「盟軍全體成員對台澎進行軍事佔領的理由」消失來進行: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讓台澎戰後領土主權歸屬確定。

    所以,只要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盟佔就不會結束。

    而要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確定,兩條線:

    1.盟軍全體成員聚在一起決議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或議定一個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的程序,然後依據該程序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

    2.直接依據二戰後「去殖民化」國際共識,讓原日本殖民地台澎的住民,行使在國際法架構下得到認可的自決權直接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

    盟軍成員身為戰爭勝利者所具有的「戰勝者決定戰敗者領土(台澎)未來」的權利,跟曾受日本殖民的台澎住民在「去殖民化」脈絡下,「殖民地住民決定殖民地(台澎)未來』的權利兩者相互獨立,在法律上存在「競合」狀態。

    任何一個權利行使之後,都能夠確定台澎的領土主權歸屬,也都能夠產生「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進而使盟軍佔領狀態結束的效果。

    至於ROC政權跟PRC政權之間,不管怎麼私相授受,或甚至是讓PRC政權派解放軍來掌控台澎,都無法改變「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是盟軍佔領地」的法律狀態。

    這就好比你的房子,被從某黑幫被趕出來的黑幫前幫主佔據,然後這個前幫主某天跑回自己的黑幫,然後跟現任幫主講好,說要讓現任幫主用你家的房子。

    來,請問你家的房子會因為這樣就變成黑幫的財產嗎?

    不管黑幫前幫主、現任幫主住多久、用多久,你的房子,始終是你的房子。

    ROC政權具有兩個身分:

    可以被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中國(流亡)政權跟盟軍佔領任務的執行者。

    中國政權身分讓它能以中國政府的身分合法治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甚至可以處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

    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讓它可以成立、運作佔領機構來合法治理台澎,但這個身分只能治理台澎,而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所以,就算它掩飾自己身為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始終以中國政權的身分示人,還扯「台灣光復」說台澎領土主權屬於自己要代表的國家,它在台澎,仍舊是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它也仍舊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今天你在公司委託下管理公司車,就算你平常都開著公司車在外面跑,還很無恥地說這台車是自己花多少錢買的,甚至還將這台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進行改裝,公司車仍舊是公司車。

    你不會因為把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改裝、你的街訪鄰居親友都「相信」這台車是你的,就能把這台公司車轉手賣給你的混帳兄弟。

    這樣應該就可以瞭解為什麼法理建國派會一再強調並說明「台灣地位未定/盟佔」狀態持續至今了吧?

    法理建國派之所以會一再強調「盟佔狀態」持續至今,

    就是因為至今都不曾發生過可以改變/終結「盟佔狀態」的事件。

    法理建國派提出來的,是「法律上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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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上的狀態(應然)與現實上的狀況(實然)未必是一致的。
    但這並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法律上的狀態不存在」,也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現實上的狀態不存在」。

    應然與實然之間如果出現差距,連結出來的是兩個行動方向: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

    舉例來說:

    某甲偷偷開著只能用於公務的公司車A上下班,親朋好友也都以為那台車是他的

     應然:公司車A屬於公司,且只能用於公務。

     實然:某甲將公司車A當成自己的車用於私務,親朋好友也認為那台車是他的。

    此時,讓應然與實然一致的方法有兩個方向,至於要朝哪個方向走,自然要做利弊評估: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變成某甲的車,能自由使用於私務。

    做法:某甲跟公司把公司車A買下來,自此取得該車所有權。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維持公司車狀態,只能使用於公務。

    做法:某甲停止將公司車A用於私務,並老實告訴親朋好友那台車是公司的,不是自己的。

    回到台澎的狀態:

    法律上,應然面: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中華民國政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

    現實上,實然面:中華民國政權不斷宣稱自己所代表的國家擁有台澎領土主權,並把台澎當自己的領土在利用。

    若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代表的國家(中國)擁有台澎領土主權。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主張自己繼承ROC政權的PRC政權可以合法主張統一台澎。

    若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承認自己沒有台澎領土主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台澎還不是國家」的法律狀態被清楚認知,此時,希望台灣是主權國家的人就會去採取行動完成建國程序,讓台澎成為國家。

    存在不等於真理。

    一個現實狀況存在,不代表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本身合理、但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一定有它的理由。至於這個理由合不合理,那是另一回事。

    類比到台澎的狀況:

    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這個威脅雖然存在,但它存在並不表示這個威脅是合理的。

    而這個威脅的存在,確實有它的理由:

    因為ROC政權主張它已經為自己代表的國家(中國)取得台澎領土主權,而PRC政權主張它繼承ROC政權的中國代表政府身分,所以PRC政權主張身為中國代表政府的它可以行使武力為擁有台澎主權的中國掌控台彭。

    所以,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確實有理由。但這個理由合不合理呢?史實跟國際法告訴我們,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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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資料裡面都講過了ROC政權可以主動終止代管了,

    不過我想順便藉這個機會「法普」一下,講一下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

    在基本法律關係中,有個關係稱之為「代理」: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則對本人產生法律效力,也就是產生如同本人自己親自做這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

    而在基本契約關係中,有種契約稱為「委任/託」:當事人A(委任/託人)與當事人B(受任/託人)間約定,由當事人B為當事人A完成一定事務。這就是委任/託。

    由於委任/託關係是由雙方「合意」所形成的「契約」關係,所以在概念上,契約任何一方都可以結束這個關係。

    如果今天有兩個人約定成立一個「委任/託」契約,而契約的內容,是由委託人A(本人)請受託人B(代理人)以委託人A的名義去完成一定行為,而且這個行為對委託人A產生法律效力,這個關係就是所謂的「代理委託關係」。也由於「代理委託關係」是一個委託契約,所以,委託人A(本人)跟受託人B(代理人)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在「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這件事來說,盟軍全體成員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就是代理委託關係:

    盟軍全體成員(本人)委託ROC政權(代理人)以盟軍全體成員的名義去佔領、管理台澎。

    由於是代理委託關係,所以無論是做出這項委託的盟軍全體成員,還是接受委託的ROC政權,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因此,ROC政權當然可以終止自己被委託交付的代管任務。

    但在這裡要注意的是,

    「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的結束」跟「盟軍全體成員跟ROC政權之間代理委託關係的終止」是兩回事。

    由於「在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盟軍全體成員都會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因此,就算ROC政權自己主動宣布終止與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委託關係,

    只要「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尚未確定」,盟軍全體成員仍舊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如果要舉例的話,就好比:

    父母在法律上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必須要子女成年,父母身為法定代理人的權責才會結束。

    假設某對父母需要離開自己的小孩到海外工作,於是委託友人甲代行其法定代理人職務,

    然後友人甲覺得這對父母的小孩一天到晚搞事,不想管了,於是跟他們的父母表示自己不願意繼續當代理人了。

    此時,雖然父母與友人甲之間的代理委託關係因為友人甲終止契約而終止,但父母的法定代理人權責仍舊存在。

    所以,父母可以另行委託友人乙代替自己行使、履行法定代理人的權責。

    另外,法律上的關係並不會因為實際執行者的主觀認知而改變。

    這就好比,我今天叫你去開「我的車子」,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這台車子也不會因為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就變成你的車子啊。

    在盟佔任務的執行上,中華民國政權是依照它本身的運作規則,運用自己的人去「執行這項任務」。所以不管它主觀上怎麼想,總之任務是被執行了。

    這就好比你今天委託某個工匠為你做一個雕像,這個工匠用他手邊的工具、叫他的學徒來雕刻這個雕像,然後這個工匠把這個雕像當成為自己製作的那樣來雕刻。但無論如何工匠在過程中使用多少工具、找了多少人來幫忙、投注了多少感情,那個工匠始終只是在為你製作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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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過數百年的實踐,國際社會對於軍事佔領該怎麼進行、要遵守什麼規範,已經形成一些必須遵循的規則。具體明文化的內容可參考《海牙公約》及《日內瓦第四公約》。
    ROC政權在執行佔領代管台澎這項任務時,所運用的人員、工具、規則(憲法、法律、命令)及手段,只有在符合國際法中關於軍事佔領所形成的規則與慣例的範圍裏面,才能合法產生法律效果。如果是超出或違反相關規則慣例的行為,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若要追究ROC政權在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基本上要在自決建國之後才有辦法有效追究。

    舉例來說,在關於軍事佔領的規範中,佔領者可以「『有償』徵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來應付佔領管理之需。如果佔領者今天訂了一個規定說可以「『無償』取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這個規定違反佔領規則,不會被認定是合法的管理措施。佔領者依據這個規定無償取用的財產都是非法取得、非法使用,並會因此產生返還徵用物並支付使用費,或支付收購徵用物費用的法律責任。雖然在仍處於佔領狀態下去要求佔領者面對錯誤給予賠償並不是不可能,但成功機率不高。現實上,這類法律責任的追究,基本上要等到在法律上可以合法代表佔領地人民的單位出現之後,才能有效向佔領者追究責任。

    最後一點要提的是,對盟軍全體成員來說,ROC政權在佔領代管台澎過程中所做的一切違反國際法中佔領規則及慣例的行為,都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

    盟軍全體成員確實「可能」會因為明知ROC政權違規,卻還放任它這麼做而必須負上連帶責任,但最終仍舊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而ROC政權的繼承者,則必須繼承它的法律上責任。

    舉例來說,

    你委託自己的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A,結果朋友甲在做例行保養的時候,用了劣質的產品導致車子引擎受損,朋友甲因此必須負責將車子A的引擎修好。

    後來你在甲修好車子之前就把它賣給朋友乙,因為甲的責任是把車子A的引擎修好,誰擁有車子A就能要求某甲把車修好,所以乙可以要求甲將車子引擎修好。

    後來某甲不小心因為吃麻糬噎死,他的兒子小甲身為他的繼承人,就必須擔下將車子A引擎修好的責任。

    另外,朋友乙當然也可以要求賣車給他的你跟甲一起負責把引擎修好,但因為把引擎弄壞的是甲,所以即使你幫忙把引擎修好,最終也會向甲/小甲追討修理費用。

    在上例中,委託人是委託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

    在盟佔的例子中,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的台澎,雖然在法律上並不是盟軍全體成員的領土,但盟軍全體成員在法律上可以決定台澎領土要歸屬給誰,所以雖然不是「台澎領土主權的法律上擁有者」,但在法律上具有的權利,與「台澎領土主權擁有者『相當』」。

    所以,「委託他人照顧自己的車子」的例子雖然與「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台澎」在「所有權」的角度上不一致,但在「決定所有權歸屬的權利」這點,在法律上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