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這篇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表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表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表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翟本喬 - 科技時代,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政見五:強化前瞻法規制度,阻卻跨國企業掠奪國家戰略性個資》 在這一系列的政見之中,這一篇可能最容易實現,而 CP 值也最高。 我們先來看兩個問題:Uber 的本質究竟是什麼?Apple Pay 可怕在哪裡? Uber 的問題,在五年前吵得沸沸揚揚,但各種討論主要是聚焦在它的合法性、創新性、對...
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表 在 翟本喬 - 科技時代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政見五:強化前瞻法規制度,阻卻跨國企業掠奪國家戰略性個資》
在這一系列的政見之中,這一篇可能最容易實現,而 CP 值也最高。
我們先來看兩個問題:Uber 的本質究竟是什麼?Apple Pay 可怕在哪裡?
Uber 的問題,在五年前吵得沸沸揚揚,但各種討論主要是聚焦在它的合法性、創新性、對消費者的保護、以及對從業人員的保護 [1,2,不及備載]。當時由於 Uber 台灣分公司的態度,以創新為名,挾消費者之喜好想強逼政府接受,引來許多反感。所以我寫了一篇文章針對行政院的溝通會議上 Uber 代表提出的謬論逐條反駁 [3],結果被媒體轉載時用結論《Uber 是一個對台灣有害的公司,而且根本不想溝通》當標題,引來了許多注意,據說成為某電子媒體十年來流量第二高的文章,點閱超過百萬次。後來政府以提高罰鍰 [6] 的方式重罰 Uber 違法的部分,終於迫使 Uber 暫停營業 [4]。這個暴力式修法 [5] 的手段,雖然讓爭議的一方得到了想要的結果,但眾多討論中提出的議題,很多都沒有真正得到解答。
過了兩個月,學乖的 Uber 改變方針,放低姿態,找到了在台灣完全合法的方式經營,用租賃車加上代雇司機的名義,捲土重來 [7]。但在規模長成到了足以威脅計程車業者的時候,又引發了新一波的法律戰 [8]。而這一次我站在 Uber 這邊,認為 Uber 在合法經營的情況下,被修法成為非法,是不公平的待遇 [9]。尤其是修法的內容,是完全不合理的:1) 出租車計費最低一小時,2) 出租車必須回到公司才可以再出發。
但跳脫商業競爭的手段,我們來思考一下:為什麼這麼多的投資人願意把247億美金 (7300億台幣) 的資金 [10] 交給 Uber?就為了一個比較好的計程車嗎?應該不是吧?
關鍵是 Uber 掌握了人民實體行動的資訊;有如 Google、Apple、Facebook 和 Amazon 掌握了人民網路行為的資訊。
Uber 宣稱它不是運輸業,而是資訊服務業。的確,它未來的獲利不會是以交通資費抽成為大宗。它可以把收集到人民的行動資訊,轉化成為很多其他的賺錢方式。正如同 GAFA 四巨頭把人民網路行為的資訊轉化為利潤一樣。
這些公司把能夠把大量微不足道,看來沒有直接經濟價值的使用者行為資訊,轉化成為巨額利潤,固然有其過人之處,但在我們發現了這些價值之後,我們不能再坐視不理。清朝的大臣曾經認為台灣沒有價值,俄國人曾經認為阿拉斯加沒有價值,美洲原住民曾經認為不能吃的黃金沒有價值;我們現在要認清資料的價值,然後採取正確的因應措施。
首先我們要做的是訂定資料服務平台的責任管理。這些管理辦法在理論上對虛擬商業行為 (GAFA等) 和實體商業行為 (Uber等) 應該是一致的,不過目前虛擬商業行為的管制有其實質上之困難,但執行上可以先由具有實體商業行為的行業下手。
第一:經由營利行為收集到的資料必須存放在我國法律管轄範圍之內。現在我們的法院和檢警單位要向 Google 和 Facebook 調資料常常調不到。這些很多是來自非營利活動的網路行為,所以很難介定。但實體發生在我國境內的營利行為,例如搭乘 Uber 或計程車、甚至 AirBnB 和各種電子支付的國內消費,如果從中收集到資料,沒有理由拒絕放在國內。
第二:金流的收受端必須在我國法律管轄範圍之內。現在很多跨國公司收費是經由信用卡國外收單的方式,這樣一方面規避了國內的稅賦,一方面也隱藏了國內的產值。和上一條一樣:實體發生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行為的金流,使用國內發行的支付工具時,收受端沒有理由拒絕放在國內。
第三:所收集到個人活動資料的使用,必須符合適當的保護條款。目前我們對這方面的保護,只有個人資料保護法 [13],保護範圍限定於「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目前歐盟已經實施了 GDPR [12],保護範圍較大 [14],而也規範到設立在歐盟以外,但對歐盟販售貨品及提供服務的廠商 [15]。我們除了應該修改個資法,升級到 GDPR 的規格之外,也要認知到:很多時候不識別個人,只辨識行為族群的資料,也會有商業或政治上的價值。如果是應用在商業上,我們覺得這是正當的使用,只要有足夠的揭露就好;但如果是運用在政治上,那就很容易造成對國家社會的危害。所以應該要針對「族群行為資料使用在政治用途」的行為加以規範。這一點是很多其他國家已經意識到,但還沒有立法規範的。台灣在這一點上面可以走在歐美之前。
就如同實價登錄是實價課稅的基礎,以上管制措施即使立即用途不大或是有困難查驗,但如果現在不先做,等到未來要改的時候,可能就會工程浩大而無法實現。比方說外國公司收集了許多台灣的個資,以後發現某些部分必須刪除,如果資料不是存在我國法律管轄範圍之內的話,我們無法強迫這些外國公司刪除。
而最後實現這些規則的重要程序之一,是法規中的行業分類 [11,16,17]。對行業的管理是根據這些列表來介定的,像 Uber 就宣稱他們不是汽車客運業而是資訊服務業,所以不應該受到客運業的限制。現在我們弄清楚了他們真正的獲利模式,依照 [11] 中「主要經濟活動」的定義,我們應該要制定一份「個人及群體資訊服務業管理辦法」,將商業活動中會收集到個人及族群資訊的行業列入管理。除了上述三點之外,也可以把宣稱只是「仲介承攬」的資訊服務業者納入管理,加上消費者保障及從業人員保障 [18] 的條款。
Apple Pay 呢?
由以上邏輯,我們也可以看出「資訊平台金融服務業」的價值所在 (絕不會只是收單抽成),制定類似的法律,保障我們國內的業者在平等的基礎上和跨國公司競爭,而不是只能投靠他們。
長遠之計,我們的國發會要有一個未來法規智庫單位,針對國際新興產業趨勢,研究世界各大創投投資對象之技術及商業模式,檢視國內法規制度是否有應該修正之處,預先研究對策,以免都是在吃了虧很多年之後才用不正確的方法去防堵。
《回顧》
政見一:推動政府數位轉型,增設行政院副院長以帶領數位創新 https://www.facebook.com/benjaifans/posts/141809803919167
政見二:創新型態國際合作,以台灣強項製造服務投資世界新創
https://www.facebook.com/benjaifans/posts/142514483848699
政見三:鑽研關鍵尖端科技,奠定未來二十年核心產業領域基礎
政見四:長期培養高階人才,營造三十年後研發大國氛圍與環境
https://www.facebook.com/benjaifans/posts/143736907059790
《預告》
政見六:推動資安就是國安,防患未然制敵機先以決勝千里之外
[1] 談Uber帶來的爭議:爽到消費者?甘苦到誰?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7498/1841427
[2] 深度剖析:把 Uber 帶來的考驗丟給交通部是正確的嗎? https://panx.asia/archives/50853
[3] Uber 事件後續 https://www.facebook.com/notes/ben-jai/uber-%E4%BA%8B%E4%BB%B6%E5%BE%8C%E7%BA%8C/10153649962074113/
[4] 一次看懂!Uber入台四年暫停服務,怎麼走到今天這一步? https://www.bnext.com.tw/article/43095/uber-suspending-service-in-taiwan-how-have-they-come-this-far
[5] 修法提高Uber罰金的荒謬(下):罰金比酒駕高是替民眾把關,抑或被特定團體的選票綁架?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57660
[6] Uber惹怒立委 公路法修正初審過關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1208000059-260202
[7] Uber台灣重新上線!改與租賃業者合作、放棄定價權 https://www.bnext.com.tw/article/44049/uber-ride-sharing-taxi
[8] Uber:恐因交通部新條款再次退出台灣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740524
[9] https://www.facebook.com/ben.jai/posts/10157532352264113
[10] https://www.crunchbase.com/organization/uber/funding_rounds/funding_rounds_list
[11] 行政院主計總處 行業標準分類 https://www.dgbas.gov.tw/public/Attachment/51230162221KI9NIEKP.pdf
[12] 歐盟 GDPR 一般資料保護規範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AD%90%E7%9B%9F%E4%B8%80%E8%88%AC%E8%B3%87%E6%96%99%E4%BF%9D%E8%AD%B7%E8%A6%8F%E7%AF%84
[13] 個人資料保護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
[14] 歐盟GDPR與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重點比較分析 https://www.ndc.gov.tw/Content_List.aspx?n=92A54D2FBC1D329E
[15] 歐盟認知這可能有法律管轄權的爭議,但還是先訂再說。
[16]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03
[17] 公路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01&flno=34
[18] 例如 Uber 乘客之保險、 Uber Eats / Foodpanda 外送員的薪酬及保險問題。
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表 在 勞動黨 羅美文- 為了勞工一直在這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896522
工廠與住宅區比鄰而立是否合理,這件事縣政府應該多聽聽大家的看法。業者有業者的考量,居民也有居民的立場。但在這則報導中,業者的說法至少有兩個事實上的謬誤,我們必須點出來。
首先,業者說「抗議者所說他們因為空污等被罰是在2015年以前的事情,2016年到2018年,他們投資近4億元做相關的污染防制設備,也已經有相當的成效。」然而,從2016年到2018年,大享容器仍有6次違反空氣汙染防制法、廢棄物清理法…等遭環保局裁罰的紀錄,最近一次是在去年底,並非業者所言被罰都是2015年以前的事。(詳見環保署列管汙染源資料查詢系統:https://prtr.epa.gov.tw/FacilityInfo/DetailIndex?registrationno=J5700231 )
其次,業者表示「目前3公頃多的廠房已非農牧用地,未來擴增的1點多公頃也非民眾所說的農牧用地。」目前大享容器基地佔地3.9公頃,屬於丁種建築用地。但本次擴展計畫所用土地,地目皆屬農牧用地,其中還有13筆土地是優良農地。業者預計在環評通過後,再申請地目變更,將農地改為建地。
大享容器這次申請環評,是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的子法「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該辦法明訂原廠要屬於低汙染事業才能辦理擴展。什麼是「低汙染事業」?該辦法採負面表列的方式,列舉37項「非屬低汙染」行業別,只要不是這37種行業,就當作低汙染事業。
這種認定方式有幾個值得探究的問題:
第一,在上述辦法中,平板玻璃(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8次修訂中編號為2311)、玻璃纖維(2313)皆被列為中高汙染行業。大享容器主要製造玻璃容器(2312),雖然沒在37種行業中,但其原料、製程可能和另外兩種中高汙染行業類似,是否能僅因「不在列表上」,就認定為低汙染?
第二,這種負面表列的方式,過去一直被環保團體批評太過寬鬆。而類似的認定標準,之前還曾遭經濟部刪減,導致「低汙染事業」的範圍越來越大。(參考資料:https://e-info.org.tw/node/203016 )
第三,本次大享容器擴展範圍既然是農業用地,那我們應該參考「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工業之低污染事業無公害行為認定方式」(雖該辦法已於99年廢止),其中規定「工廠製程作業廢水排放,應與農業灌溉排水系統採分流規劃為原則。」(參考資料:https://www.selaw.com.tw/Attach/L-Doc/A040100051009000-0991129-6000-001.doc )然而大享容器提供的環境影響說明書中,清楚寫到他們廢水放流口的下游,是有灌溉取水口的!既然會影響到灌溉用水,我們認為縣政府在這裡應該嚴格把關,不能輕易放行。
大享容器在現址已營運40餘年,我們不否定他們提供了相當的就業機會。當年業者合法取得用地後,建廠無可厚非;但隨著地方發展,今天工廠周遭已經高樓林立,居民自然對於業者的環保措施有比數十年前更高的標準。環保與就業機會並非對立,我們期許業者能更積極化解鄰近居民的疑慮。而業者要釋出善意,應該從誠實而透明地揭露資訊開始。
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表 在 孔繁錦醫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錢醫師高論
我在民報上的處女作
"「醫療是服務業」這個說法最近引起爭議。其實這個說法有沒有問題,取決於說的人對「服務」的定義與說話時的動機。
服務業被資方污名化
幾乎所有的教學醫院都有三個主要的機構任務:服務、教學、研究。服務病患顯然是醫療機構的核心項目之一,包括全人醫療、照顧病患的身心靈等。根據中華民國統計網統計標準分類,第十次修訂的我國「行業標準分類」中,醫療屬於十九大類中的Q大類「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其中醫療保健類,包括「醫院、診所、醫學檢驗及其他醫療保健服務等」。
然而某些被歸類於服務業的老闆,為了賺錢為最高目的,不斷宣揚錯誤的理念來壓榨員工,包括「顧客永遠是對的」、「顧客就是恩人」,並以「顧客滿意度」作為衡量員工的重要依據等。這些錯誤的管理理念是所有服務業專業從業人員的敵人,包括醫療勞動者。這是被資方污名化的服務業,聰明的管理者都應該主動澄清自己沒有對服務業有如此的想法。
至於新上任的衛福部長陳時中,堅持自己所說的醫療是服務業,到底有沒有問題呢?這也一樣要看他說這句話的動機與目的。在他還沒有正式上任時,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醫師納入勞基法的方向也不會改變,但畢竟醫療是個服務業,如何平衡醫護勞動條件以及民眾的醫療服務,相關細節還須拿捏。」個人認為他這樣說有很大的問題,然而問題不在於他主張醫療是服務業,而是:
第一、醫師屬於職業類別十大類中的「專業人員」,與行業類別不同,不能混為一談。醫師受雇於不同行業,就屬於不同的行業類別,不一定是服務業。這是「職業」與「行業」的區別,也是陳時中後來替自己辯護時所引用的政府分類標準。
醫師不能排除勞基法的適用
第二、用某一個職業屬於服務業為理由推遲《勞基法》的納入,是這段談話中最大的問題。勞基法的立法目的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並沒有平衡勞動條件與顧客服務這一點,這種說法令人聯想起讓「服務業」三個字被污名化的資方。況且有了基本的工作條件保障,才能真正保障病患安全與「顧客服務」。
蔡英文總統競選時的醫療政策是陳時中寫的,其中「具體主張」的第八項寫到:「受僱醫師應該受到與勞工等同的權益保障,主管機關勞動部應將醫療保健服務業之受僱醫師取消排除勞基法適用,遏止畸形工時與雇主恣意役使。」雖然這段話似乎當初就故意把球丟給了勞動部,但是長久以來,都是衛福部(衛生主管單位)在阻擋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因此衛福部責無旁貸。
我們不要一個戰死沙場的部長,白皮書撰寫者要捍衛總統的誠信,請立即實踐你的選舉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