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中華國小附幼抽籤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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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中華國小附幼抽籤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萬的網紅唐慧琳,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新北市109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招生簡章出來囉! 各位年輕的爸比媽咪要注意,請提早做好小寶貝的入學準備呦! 因公立幼兒園招生名額有限,請大家要特別注意招生公告、登記、抽籤及報到日期。(重要期程,請參考附件照片) 登記入園資格: 年齡: 3 歲以上至入國小前幼兒(民國103年9月2...

  • 中華國小附幼抽籤 在 唐慧琳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4-09 14:3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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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109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招生簡章出來囉!
    各位年輕的爸比媽咪要注意,請提早做好小寶貝的入學準備呦!
    因公立幼兒園招生名額有限,請大家要特別注意招生公告、登記、抽籤及報到日期。(重要期程,請參考附件照片)
    登記入園資格:
    年齡:
    3 歲以上至入國小前幼兒(民國103年9月2日至106年9月1日出生)
    2 歲以上至未滿3歲幼兒(民國106年9月2日至107年9月1日出生)

    基本資格:
    設籍本市幼兒、寄居本市之幼兒或居留本市之非中華民國國籍、華裔幼兒
    符合優先入園資格:
    (1)身心障礙幼兒(僅限經本府鑑定安置之身心障 礙幼兒於 109 年 5月 5 日(星期二)下午 4 時前 完成入園報到作業,未經鑑定安置或未於指定 時間完成入園報到作業者,不具優先入園資 格)、原住民幼兒、低收入戶幼兒、中低收入 戶幼兒及特殊境遇家庭之幼兒。
    (2)父、母或監護人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3)本市偏遠 地區學 校附 設幼兒園,經本府核定當 地特定設籍區域,設籍滿二年以上(民國 107 年 7 月 31 日(含)以前設籍)之幼兒。 (4)轉介輔導或安置之幼兒。
    (5)幼兒園及其所屬學校編制內教職員工(新學年度在職者)適齡子女,其名額以總核定幼兒人 數之三分之一為限(含留園直升幼兒)。新學年 度因原服務學校教師超額而介聘至他校之教 師或商借之教師,得以原校、介聘或商借之新 學校作為本款申請資格。
    (6)育有三胎以上子女家庭之滿 4 足歲(民國 103 年 9 月 2 日至 105 年 9 月 1 日出生者) 幼兒(育有三胎以上子女指 戶 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三名以上子女 )。
    (7)本市交通 不便地 區學 校附設幼 兒園,經本府前一年度核定為偏遠 地 區學校者且經本府 核定 當地特定設籍區域,設籍滿二年以上(民國 107 年 7 月 31 日(含)以前設籍)之幼兒。

    重要資訊協助轉文
    #新北市幼兒教育資源網:
    https://reurl.cc/arGLpZ

    #新北市政府
    #新北市議員唐慧琳

  • 中華國小附幼抽籤 在 陳鴻源‧愛的行動粉絲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4-09 13:46:05
    有 103 人按讚

    新北市109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招生簡章出來囉🌈🌈
    各位爸比媽咪要注意,請提早做好小寶貝的入學準備呦🥰🥰

    因公立幼兒園招生名額有限,請大家要特別注意招生公告、登記、抽籤及報到日期。(重要期程,請參考新北市幼兒教育資源網)

    登記入園資格:

    年齡:
    🐥3 歲以上至入國小前幼兒(民國103年9月2日至106年9月1日出生)

    🐥2 歲以上至未滿3歲幼兒(民國106年9月2日至107年9月1日出生)

    基本資格:
    設籍本市幼兒、寄居本市之幼兒或居留本市之非中華民國國籍、華裔幼兒

    ⭐️符合優先入園資格:
    (1)身心障礙幼兒(僅限經本府鑑定安置之身心障 礙幼兒於 109 年 5月 5 日(星期二)下午 4 時前 完成入園報到作業,未經鑑定安置或未於指定 時間完成入園報到作業者,不具優先入園資 格)、原住民幼兒、低收入戶幼兒、中低收入 戶幼兒及特殊境遇家庭之幼兒。
    (2)父、母或監護人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3)本市偏遠 地區學 校附 設幼兒園,經本府核定當 地特定設籍區域,設籍滿二年以上(民國 107 年 7 月 31 日(含)以前設籍)之幼兒。 (4)轉介輔導或安置之幼兒。
    (5)幼兒園及其所屬學校編制內教職員工(新學年度在職者)適齡子女,其名額以總核定幼兒人 數之三分之一為限(含留園直升幼兒)。新學年 度因原服務學校教師超額而介聘至他校之教 師或商借之教師,得以原校、介聘或商借之新 學校作為本款申請資格。
    (6)育有三胎以上子女家庭之滿 4 足歲(民國 103 年 9 月 2 日至 105 年 9 月 1 日出生者) 幼兒(育有三胎以上子女指 戶 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三名以上子女 )。
    (7)本市交通 不便地 區學 校附設幼 兒園,經本府前一年度核定為偏遠 地 區學校者且經本府 核定 當地特定設籍區域,設籍滿二年以上(民國 107 年 7 月 31 日(含)以前設籍)之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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