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貴智:被沿用的奧會模式:為什麼選手出國比賽一律稱「中華臺北」?】
國共內戰結束之初,「中華民國」政府在聯合國確實獲得較多國家的支持,「臺北政府」得以代表「中國」直到 1971 年為止。
至於國際奧委會,則自 1958 年起就陸續遭到其他會員國質疑「臺北政府並不具有代表全中國的正當性」,當時...
【#楊貴智:被沿用的奧會模式:為什麼選手出國比賽一律稱「中華臺北」?】
國共內戰結束之初,「中華民國」政府在聯合國確實獲得較多國家的支持,「臺北政府」得以代表「中國」直到 1971 年為止。
至於國際奧委會,則自 1958 年起就陸續遭到其他會員國質疑「臺北政府並不具有代表全中國的正當性」,當時蘇聯更表示,讓臺北政府代表全中國,只會導致「中國大陸」的運動員無法參加奧林匹克,此舉事實上嚴重違背奧會憲章中「任何人均應不因任何原因受歧視而被剝奪參與奧林匹克運動大會」之不歧視原則。
提出這些質疑的會員國認為,臺北政府就只能代表臺北當局,「大陸地區」則應該要讓北京當局來代表,這是「一中一臺論」在國際舞臺上首次出現。
而 1959 年國際奧會年會上,他們甚至將不能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奧會 (The Chinese 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除籍,不過他們建議臺北當局將奧委會改名為「福爾摩沙(Formasa)/臺灣(Taiwan)奧委會」以避開爭議。
然而不僅中共不接受「中國與臺灣同時出現在國際舞臺上」這件事,因為此舉形同表示「臺灣與中國分屬不同政府統治」。
在當時的時代氛圍下,蔣介石政權也不接受「被降格為臺灣」這件事,畢竟此舉形同放棄對中國的代表權與領土的控制權。
雖然在折衝樽俎下,雖然得以使用「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The Republic of China Olympic Committee)重新獲得會籍,但已不可能再代表「中國」,必須使用 Formosa 或是 Taiwan 名義。
因此 1960-1968 年間的夏季奧運期間,我國就以「中華民國代表隊」出賽,但是必須在制服加上英文「Formosa/Taiwan」字樣,目的在彰顯蔣介石政權實際管轄範圍為臺灣地區而不及於大陸地區。
這也使得當時我國代表隊「不得已」以臺灣為名出賽,這件事令當時的政府很是惱火,現在看來卻令只能以「中華臺北(Chinese Taipei/TPE)」出賽的我們,有種時空倒錯之感。
1971 年,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 2758 號決議,即為當時我國政府所稱的「排我納匪案」,決議中通過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在聯合國內代表「中國」之位,並要求「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
失去聯合國代表中國的權力後,實質上也等於我國退出了聯合國,自此便失去參與國際組織的各種機會。
1972 年的慕尼黑奧運因為由同樣身處「自由陣營」的聯邦德國(西德)所舉辦,「中華民國」得以再次使用「Republic of China(ROC)」以及國歌國旗參加奧運,但這也是最後一次 ROC 字樣出現在奧運場上了。
此時的國際奧委會在「兩個中國」的爭鬥下,一度容許(中華民國/Taiwan)的方式暫時保留了我國的會籍,但由於中共叩關的聲勢越來越響亮,國際奧委會也開始施壓我國更改國內奧委會的名稱來解決「一個中國問題」。
此問題還導致主辦 1976 年蒙特婁奧運的加拿大政府拒絕我國選手以中華民國(ROC)身分入境,經過折衷後雖然可以拿國旗與播放國歌,但只能以 Taiwan 名義參加該屆奧運,使得當時行政院長蔣經國認為被矮化而拒絕出賽。
同時間,也隨著美國與中共的關係正常化並與中華民國斷交,國際奧委會的態度也逐漸與聯合國合流不再承認中華民國(ROC/Formosa/Taiwan),甚至以通訊投票做成「名古屋決議」,除承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國奧委會來代表中國外,還要求我國更改會名,也不得再使用國旗與國歌,更不得使用中華民國名義出賽。
當時政府一開始並不接受此噩耗般地「決議」,遠赴瑞士洛桑法院,控告名古屋決議違法奧會憲章,但畢竟大勢已去,雖然當時的國際奧委會主席薩馬蘭奇,及時任國際奧委會委員的徐亨不斷地調停與奔走,希望協調出國際奧委會與臺北當局都能接受的方案。
不過我國政府高層主張「寧為玉碎,不與瓦全」,乾脆從此退出奧運賽事。
但是到了 1981 年,時任行政院長孫運璿體認到,不應再度重歷我國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外交挫敗經驗,尤其體育外交深受國際重視,必須為我國體育選手爭取參與參與國際體育賽事的機會,才能保持國際能見度。
最後和國際奧委會達成和解,除撤回訴訟,亦於瑞士洛桑簽訂「洛桑協議」,以政府僅能代表其實際管轄的地理疆界為原則約定:
➤我國承諾修改會名為「中華臺北奧委會」
➤新的會旗會歌不使用國旗、國歌及國徽
➤國際奧委會則確保臺灣選手和其他國家選手能享有相同的權利義務,我國奧委會亦同
此種使我國在形式上放棄使用國名國旗國歌、但是實質上享有和其他國家相同權利義務之參與國際事務的方式,從此被稱為「奧會模式」。
理論上,奧會模式(不得出現國名、國旗與國歌)只適用在奧運賽事之中,像是臺灣自己辦的瓊斯盃,理論上也因為不是奧會賽事而無須遵守奧會模式;但是此作法卻在日後廣為使用,除了衍生到非奧會賽事、甚至是非體育的國際賽事。
而臺灣主辦的國際賽事也據此被要求「不得出現國旗與國歌」,我國雖然仍能實質參與國際賽事,但仍遭到「禁止使用自己國名國歌」的歧視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在 PassionTimes 熱血時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政府將修訂《國旗及國徽條例》 料本年度提交立法會審議】
去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於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的修正草案。特區政府將修訂《國旗及國徽條例》,以實施經修改的《國旗法》及《國徽法》內適用於特區的規定,履行特區的憲制責任。
當局正與相關政策局及部門跟進《修訂條例草案》的具體草擬工作,並會在本立法年度內盡快將《修訂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政制事務委員會率先於下周四(2月18日)展開討論。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本港將參考草擬《國歌條例》的做法,並因應香港特區的情況,將條文適當地納入《修訂條例草案》。
全文︰http://www.passiontimes.hk/article/02-11-2021/70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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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在 852郵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林鄭《施政報告》都要重申行政主導
全文:https://www.post852.com/?p=318062
特首林鄭月娥今早宣讀《施政報告》,在第三部分強調會堅持「一國兩制」,依照《憲法》和《基本法》全面準確落實。她強調特首肩負向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和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的「雙負責」憲制職能,行政主導和司法獨立並無矛盾,當前其中一項急切要做的事,是對特區的憲制秩序和政治體制正本清源,撥亂反正。
林鄭指,《基本法》第四章有關特區政治體制的規定,可看到特首擁有廣泛權力,不單是領導行政機關,亦在香港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行使其職權時有其特有的角色和職能,彰顯特區奉行的是以特首為核心,直接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的行政主導體制。她重申,在這個框架下,行政、立法、司法機關權力分置,各司其職。行政主導和司法獨立並無矛盾,特首的職責也包括維護受《基本法》保障的獨立司法權。
她稱,特區成立超過23年,這些基本的政治體制問題仍時常眾說紛紜,甚至被人炒作,是因社會對《憲法》和《基本法》認知不深,部分人士的「一國」意識有待提升,再加上別有用心的人受外部勢力影響,利用本港較複雜的社會政治情況,刻意誤導大眾對中央和特區關係的了解。過去一年多,香港經歷了回歸以來最嚴峻的政治挑戰,當前其中一項急切要做的事是對特區的憲制秩序和政治體制正本清源,撥亂反正。
林鄭又特別提到《港區國安法》實施不會影響市民繼續依法享有言論、新聞、集會、示威、遊行等自由。特區政府有必要加強宣傳和教育,提高香港居民的國家安全概念和守法意識,將會按照《國安法》制定計劃,善用每年的「憲法日」和「國家安全教育日」進行更具規模的公眾教育工作。
至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年10月17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修正草案,林鄭稱特區政府會對《國旗及國徽條例》作出適當修訂,以實施適用於香港特區的相關規定,履行特區的憲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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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在 852郵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香港要跟隨修例
全文:https://www.post852.com/?p=315758
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修正草案)》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修正草案)》,禁止倒掛、倒插國旗、隨意丟棄國旗等,新規例明年1月1日生效。港府昨晚發稿,稱會對《國旗及國徽條例》作出適當的修訂,以實施適用於香港特區的規定,履行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說,修訂主要增加中小學國旗、國徽教育的要求,同時規定學校每星期要舉行一次升旗禮,認為學生應該進一步了解國旗和國徽的歷史和精神,港府應該跟隨作相應改變。他稱,常委會沒有要求港府何時要完成本地法例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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