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立法依據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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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立法依據產品中有1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華人民主書院 New School for Democracy,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曾建元/香港一國兩制已死 中央急速國安立法,壓制香港反國安七一遊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6月30日以全票通過《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法》六十六條,旋即送請國家主席習近平公布實施。這是在全國人大先前於五月底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立法依據 在 國際內世鏡|Insight Into Issues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4-04 17:33:23

【🇭🇰香港危機再起:〈港版國安法〉專題報導】 📢自去年6月的反送中運動以來,香港便不再平靜。然而,過去幾個月內因疫情影響,導致相關新聞漸漸失去媒體關注,但並不代表風波已平。如今,中國政府將針對反送中運動訂定〈港版國安法〉,香港危機再起⋯ - 🇨🇳 21日,中國中央政府宣布中國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將針對...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立法依據 在 華人民主書院 New School for Democracy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8-10 09: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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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建元/香港一國兩制已死

    中央急速國安立法,壓制香港反國安七一遊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6月30日以全票通過《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法》六十六條,旋即送請國家主席習近平公布實施。這是在全國人大先前於五月底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後約莫一個月的時間,而且法律草案未對外公布亦未見公開聽證和審議。

    7月1日,自2003年以來持續17年的反對國安立法大遊行,被香港特區政府警務處以疫情限聚令為由禁止舉辦,民間人權陣線譴責香港政府限制公民自由,雖放棄主辦,則仍由泛民主派議員,以化整為零的做法,號召民眾以個人名義上街。結果當天就爆發了首日的《港區國安法》違法事件,拿中華民國國旗、拿「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標語的,都遭警方逮捕,原因是涉嫌觸犯了《港區國安法》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或分裂國家罪。而在這一天之前,香港和所有的民主國家一樣,都是保障人民的思想言論自由,維護以和平方式表達的政治主張的。這一事實告訴我們,從這一刻起,香港已經被關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鐵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下的「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已被宣告死亡。

    香港國安公署架空香港行政與司法

    事實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港區國安法》,已在香港特區政府之上設立了具有法定實權的太上港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在此之前,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雖然公認性質形同中國共產黨的香港支部,但畢竟基於《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對於香港的高度自治,還是要有所收斂和尊重,然這一次依據《港區國安法》第四十八條設立的國安公署,則是通過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共同建立的協作機制,對香港政府的國安工作進行監督與指導;更者,只要報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依《港區國安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香港國安公署就可以就涉外或重大國安刑案插手刑事偵查,職務行為不受香港特區管轄,而且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均由中央政府指定,進以排除香港本地審檢機關的司法管轄。程序適用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除了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港區國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保障犯罪嫌疑人有權委任律師辯護外,其他的刑事人權,凡涉及國安事由者,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受到嚴重限制,比如通知家屬、羈押期限、公開審判等等。港府在香港人民反對下宣布撤回的《逃犯條例修正案》,涉及犯罪嫌疑人移送中國大陸司法管轄的相關惡法,都從《港區國安法》變本加厲地借屍還魂了。

    《港區國安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香港國安公署機構人員由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聯合派出,此主要為國家安全部、公安部、司法部、武裝警察總部、中央軍事委員會聯合參謀部情報局、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聯絡局、解放軍戰略支援部隊網絡系統部 等部門,中共中央另設有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統一指揮黨政安全部門,由習近平親自擔任主席,可知香港國安公署是習近平核心的耳目,香港政府官員自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以下誰人膽敢不忌憚三分?香港警務處為辦理國安事件,也成立了國家安全處,作為國安公署的業務配合執行部門,而香港警務處國安處是可以從香港以外地區聘請人員協助執行國安職務,如果未來有各省市國安人員進駐到香港警務處國安處,未來恐怕也無需大驚小怪了。

    首任香港國安公署署長為鄭雁雄,2011年底他在廣東省汕尾市中共委員會書記任內,境內烏坎村發生村民抗爭村有土地遭村官倒賣事件,汕尾市黨政部門調動鎮暴警察包圍烏坎,因香港中外媒體廣為報導,驚動廣東省委書記汪洋,後事情才和平落幕。由此可知鄭雁雄是典型的共產黨黨官,敵視群眾運動,態度寧左勿右,不熟悉媒體生態,迷信暴力鎮壓。這樣的人,如何讓香港的官員或公民菁英群體感到信任和尊敬,是一個大問題。

    《港區國安法細則》製造白色恐怖

    《港區國安法》雖然嚴重侵害香港的高度自治空間,儘管如此,還是要中央政府批准,香港國安公署才能偵辦司法案件。在一般情形下,香港國安犯罪由香港自行審理,與一般刑事司法不同的是,承審裁判官或各級法官人選由行政長官指定,是否屬於國安案件或涉及國家秘密依行政長官證明而認定,是否排除陪審團參與審理由港府律政司長決定。由行政機關決定法官人選、案件性質和裁判方式,這已根本破壞了司法的獨立性。在這一情形下,對於警察或檢察部門偵辦案件中所必要的強制處分令狀,我人就難以期待法官能做好把關的角色。儘管如此,香港特首便會同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不到一周便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再擴大警務處的司法警察。香港由法治社會一夕變身為警察國家。我們對共產黨的專制本質很清楚,但香港本地官僚墮落如此之快,則出人意外。

    《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是香港特區政府警務處辦理國安事件的準則。首先,它將香港法律中有關於重罪偵查的規定,延伸到國安犯罪。港府對外辯稱《國安法細則》都只是現有法律的彙整,錯,過去香港沒有國安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做法,是讓過去香港憲制保護的行為變成重罪。《港區國安法》新訂的國安犯罪有四種: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國安法細則》讓香港警察在偵辦國安犯罪中再增加了過去所沒有的七種權力:

    一、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車輛、船隻、航空器以及其他有關地方和電子設備;

    二、要求涉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的人員交出旅行證件或者限制其離境;

    三、對用於或者意圖用於犯罪的財產、因犯罪所得的收益等與犯罪相關的財產,予以凍結,申請限制令、押記令、沒收令以及充公;

    四、要求信息發佈人或者有關服務商移除信息或者提供協助;

    五、要求外國及境外政治性組織,外國及境外當局或者政治性組織的代理人提供資料;

    六、經行政長官批准,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及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員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

    七、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擁有與偵查有關的資料或者管有有關物料的人員,要求其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或者物料。

    這七種國家特別警察權力只有通訊監察和秘密監察才需要受到批准,但有權批准的竟是行政長官,臺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對於通訊監察的發動,必須「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而依《刑事訴訟法》,在內亂外患等涉及國安犯罪的偵查中,搜查、限制出境、保全程序、命令交付證物等警察權力,也都和前該通訊監察擁有同樣的制衡機制,不是警察自己說了算。

    垂範臺灣與劍指臺灣

    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設計,原本就是為了垂範臺灣,而先行實施於香港的。習近平所謂一國兩制臺灣方案的種種說法,也說明了香港內地化後,下一個要處理的,就是臺灣。

    《港區國安法》國安犯罪中與臺灣有直接關聯的,就是分裂國家罪和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港區國安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一、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二、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三、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今年七一大遊行的逮捕行動,證實了承認中華民國存在事實的言行,都會涉嫌分裂國家,所以不一定要主張香港獨立,在香港主張臺灣或西藏獨立也會構成國安犯罪。

    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規定於《港區國安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條文為:「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動戰爭,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

    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四、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五、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第二十九條第三款復規定第一款涉及的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按共同犯罪定罪處刑。

    香港原本是一個自由城市,也長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反共力量的前哨,香港公民社會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合作、接受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行之多年,所在多有,但因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安概念與一般民主國家不同,從不以客觀上是否已達重大公共危險的事實為斷,而是以行為人內心的政治立場和思想主張作為判斷基準,今在香港實施這種習近平思想總體國安觀,乃有侵害《國際人權憲章》普世保障之思想言論自由之情事,以及犯罪構成要件不明確的嚴重問題,這則必然導致香港的國安認定和各國的巨大落差,香港人民個個人人自危,不存在免於恐懼的自由。

    不但如此,《國安法細則》還以行政命令形式訂定行政刑法,對於不配合警察偵查行為者給予罰金或監禁之形式制裁,也根本就違反了罪刑法定主義,這是一向以法治著稱的香港令人不可思議之處,舉例而言,《國安法細則》規定警務處處長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向外國政治性組織或臺灣政治性組織,或外國代理人或臺灣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該組識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交指明資料,包括在香港的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若外國及臺灣的受行政處分人未依香港警務處長要求提供資料,除非可證明已經盡力或有非可能控制的原因,否則一經定罪,將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而若涉及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的資料,則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兩年,但有理由相信有關資料是真實、正確及完整則屬合理辯解。

    以香港與臺灣以及世界各國民間往來之密切,香港警務處自然要將國安調查範圍伸展到香港以外,問題是,臺灣以及世界各國民間人士與團體並無義務對香港政府提供資料,難道一旦拒絕的結果,就是日後被定罪判刑,或是被香港警察全球通緝嗎?各國政府或民間機構為了避免誤觸香港法網,如果沒有外交豁免權的保護,其所可選擇的因應之策,最終就只能是撤離香港,斷絕與香港的各種合作關係。

    而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香港本地人士,極有可能遭到限制出境,並在未來遭到逮捕審訊與定罪判刑,這是香港人無可脫逃的悲運。

    臺灣的作為

    香港原本是亞太地區國際非政府組織和國際公民社會的重鎮,今後隨著香港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地位不再,位於香港的各個國際非政府組織及人員,都將可能因被懷疑涉嫌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而不堪國安騷擾被迫離開,同樣是華人社會而且擁有憲政保障的臺灣,應當致力於爭取取代香港的國際節點地位,只是我國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和其他國家人民在臺工作有最低薪資新臺幣約四萬八千元的要求,對於非營利組織來說,這一薪資水準遠高於國內一般水準,因而也就會降低國內聘僱香港非政府組織人員來臺任職的意願。

    另一方面,香港的政治工作者和非政府組織工作者也都已是可能涉嫌國安犯罪,而具有高度政治風險的群體成員,也都符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八條短期政治庇護的條件,所以只要未被限制出境,香港政治難民入境居留的情形會逐漸上升,他們的生活照顧和安置都需要解決,這未必要全部依賴政府處理。針對我國人力需求狀況,修改《勞動基準法》,就不同行業別給予彈性薪資空間,利用香港移民來補充我國的人力短缺,也讓香港移民在臺灣找到可以安身立命的人生,應當是政府救援香港的最為務實和可行的辦法。

    ●作者:曾建元/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系兼任副教授、中國問題專家



    本文原刊於NOWnews今日新聞
    (文章純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華人民主書院立場。)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立法依據 在 {Fish睬政治}孫博萮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7-01 14: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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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我們還在嘲笑車輪花的同時
    港版國安法已悄然在人大通過
    在這香港七一淪陷23週年當下
    再次見證北京當局的不可信賴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全文:
     
    (一)明確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對有關國家安全事務的根本責任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1)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2)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3)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盡早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
     
    (4)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應當切實執行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有關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規定,有效維護國家安全。
     
    (5)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和防範恐怖活動的工作。對學校、社會團體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加強監督和管理。
     
    (二)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則。
     
    (1)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
     
    (2)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任何人已經司法程序被最終確定有罪或者宣告無罪的,不得就同一行為再予審判或者懲罰。
     
    (三)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機構及其職責。
     
    (1)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
     
    (2)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秘書長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3)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為: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4)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諮詢意見。
     
    (5)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
     
    (6)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
     
    (四)明確規定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和處罰。
     
    草案第三章「罪行和處罰」分6節,對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四類犯罪行為的具體構成和相應的刑事責任,其他處罰規定以及效力範圍,作出明確規定。
     
    區分不同情形,分別規定四類犯罪行為的刑罰。
     
    (五)明確規定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
     
    (1)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本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2)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檢控、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事宜,適用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審判循公訴程序進行。
     
    (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准予警方等執法部門在調查嚴重犯罪案件時採取的各種措施,以及本法規定的有關職權和措施。
     
    (4)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從現任或者符合資格的前任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以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六)明確規定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
     
    (1)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行使相關權力。
     
    (2)駐港國家安全公署的職責為: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3)駐港國家安全公署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依法接受監督,不得侵害任何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駐港國家安全公署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外,還應當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4)駐港國家安全公署應當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建立協調機制,監督、指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駐港國家安全公署的工作部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司法機關建立協作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和行動配合。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90017
     
     
    【國安法通過】英、澳、加等 27 國聯合聲明 促北京三思 藍韜文:英國不會背棄對港人承諾
    https://reurl.cc/rxqgvk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立法依據 在 蔡正元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6-29 18:5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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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振民教授談:
    “一國兩制”與香港國安立法

    從國家層面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立法,不是“一國兩制”的終結,不是人權自由和高度自治的克減,不是香港內地化,而是“一國兩制”的新希望,是香港年輕人未來之所繫,是香港新生的契機!

    一、關於“一國兩制”的謊言與真相

    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以國家立法形式通過《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以下簡稱“5.28決定”),明確了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重大原則問題,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從國家層面開展立法,對近年來發生在香港的危害國家安全最嚴重、最突出、最迫切需要禁止的四種行為和活動進行立法懲治,並從國家和特區兩個層面建構相關執行機制。香港很多市民用“期盼已久”、“早該如此”來表達對中央這一重大舉措的贊同和支持。但是,那些逢中必反的人及其背後的敵對勢力一如既往,顛倒黑白,混淆視聽,極盡造謠抹黑之能事,立即定性這是“一國兩制”的終結和“一國一制”的開始,是“香港的末日”。

    對於這些謬論,大家是否耳熟能詳,似曾相識?香港回歸20多年來,類似謊言、謬論一直充斥香港社會,長期系統性地主導香港輿論。1997年香港回歸之時,有西方媒體預言香港將死;199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行使憲制權力,“釋法”解決香港自身無法解決的居港權問題,他們說“香港完了”;從此以後,幾乎每次“人大釋法”,都有人聲稱香港又要完了,法治又要滅亡;2003年特區開展第23條立法,他們誤導廣大市民,聲稱如果立法就是末日來臨,很多人為此而上街;特區政府推行德育和國民教育科,糾正香港教科書對祖國歷史的人為歪曲和不客觀敘述,他們又把這樣的謊話再說一遍,很多人又被傳說中的“一國一制”嚇倒而上街;2014-2015年國家兌現承諾,嚴格按照當年制定基本法時已經設定好的法律框架推動他們“孜孜以求”的普選,結果他們說不符合“國際標準”,基本法定了也不算數,於是非法“佔中”長達79天;2017年香港西九龍高鐵站實行“一地兩檢”,那可不得了,“一國一制”入港,內地來執法,損害高度自治,末日又到了!國歌法本地立法千萬不能搞,這是“洗腦”、內地化,破壞“一國兩制”;一直到去年“修例風波”,他們對一個再正常不過的普通司法協助的污蔑、抹黑達到登峰造極、無以復加的程度,可以說創造了世界造謠撒謊紀錄,很多人真的相信這部法律一旦通過,所有港人都有可能被送到內地受審,由此發生震驚中外的香港“己亥之亂”。

    二十多年來,香港就這麼一路被恐嚇欺騙,被各種無休無止的謊言和似是而非的謬論誤導,生活在各種各樣的歪理邪說之中。然而,事實一再證明,每一次香港不僅都沒死,從未實行“一國一制”,從沒內地化,相反都是“一國兩制”的鞏固、深化和細化。今日香港依然是世界上自治程度最高、自由程度最高的地方區域,遠遠高於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的任何一個地方,當然也遠遠高於回歸以前的香港。這是不爭的事實和真相!儘管謊言最終不攻自破,真相終究大白天下,然而謊言給香港造成的損失有很多卻已無可挽回,特別可惜的是那些被蒙騙而誤入歧途的年輕人及其家庭!

    這次從國家層面立法填補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漏洞和制度缺陷,按照他們的邏輯這更不得了,接下來的謊言、謠言、歪理、抹黑將更加“精彩紛呈”,大家拭目以待這次他們如何表演。只是這次我們是否還要上當受騙,“配合”他們表演嗎?

    二、什麼是“一國一制”

    既然有人動輒說中央要搞“一國一制”,那我們看看如果真的在維護國家安全問題上實行“一國一制”,情況又會是怎麼樣?“一國一制”的情景如何?

    在維護國家安全問題上,世界各國實行“一國一制”是慣例和常態,實行“一國兩制”只是例外,用“絕無僅有”來形容一點都不為過。無論聯邦制或者單一制國家,維護國家安全都是國家事務,屬于聯邦或者中央事權,由聯邦或者中央直接負責,地方配合執行。在實行聯邦制國家,例如美國,聯邦直接構建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直接行使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權、執法權和司法權,屬於典型的國家安全“一國一制”。美國有關國家安全的法律就有30多部,全都由美國國會制定、在全美實施,各州無權制定國家安全的法律。國家安全案件管轄權歸聯邦,執法機關是聯邦國土安全部、聯邦調查局和中央情報局等;負責提起國家安全公訴的是聯邦檢察官;負責審判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的是聯邦法院。州和地方政府在維護國家安全問題上只能配合協助。

    在單一制國家更是如此,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的權力職責,有關案件由中央管轄,地方只能配合。例如,英國不僅在本土,而且在其海外殖民地以及佔領他國的領土上,維護國家安全也全都實行“一國一制”,由英國中央政府主導負責。當年港英政府維護英國國家安全的執法部門政治部就直接隸屬於英國國家安全機關。

    有人說,在處理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問題上,我們為什麼不“學習”美英等國的“一國一制”,向他們“看齊”?的確,我們有權在國家安全領域實行“一國一制”,這符合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合情合理。假設我們真的實行“一國一制”,情況會變得非常簡單:國家安全事務既然是中央事權,那就由中央直接負責,有關國家安全的全國性法律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以及《國家安全法》、《反間諜法》、《反恐怖主義法》、《網絡安全法》、《國家情報法》、《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保守國家秘密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反分裂國家法》、《外商投資法》、《密碼法》、《宗教事務條例》等等全部適用於香港;中央負責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有權在香港執行這些法律,直接辦理所有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香港只需配合即可。

    然而,中央有權但沒有這樣做,而是照顧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在處理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問題上,破天荒也實行“一國兩制”。全國人大“5.28決定”明確要“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在構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問題上同樣堅持“一國兩制”方針不動搖。建議大家一字一句認真閱讀全國人大“5.28決定”和王晨副委員長的說明,從中體會中央的良苦用心和堅決貫徹“一國兩制”的決心和恒心,分清楚什麼才是“一國一制”,什麼是“一國兩制”,不要聽信那些歪理、謠言和抹黑。

    試問,在國家安全問題上,美英等國何曾授權一個地方政權“一國兩制”,讓一個地區自行立法、執法、司法維護國家安全?自己在國家安全問題上從來沒有實行過“一國兩制”,有什麼資格給中國香港的“一國兩制”下定義,指責我們不符合“高度自治”的標準?

    三、“一國兩制”方針的運用

    從當年基本法起草制定到這次全國人大“5.28決定”,中央對“一國兩制”的堅持、中央的邏輯思路一以貫之、清晰明確。

    第一,必須體現“一國”原則,滿足“一國”的底線要求。無論美英等國的“一國一制”或者我們的“一國兩制”,維護國家安全都是中央(聯邦)事權,包括立法權、執法權和司法權,這一點沒有分別。因此,中央具有無可置疑的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所有權力,承擔維護國家安全最高和最終的責任,這是“一國”原則的基本要求。基本法第23條的有限授權立法,絕對不能無限解讀為中央把維護國家安全的所有立法、執法和司法以及相關管理責任都交給了香港特區。在憲法和基本法上,中央從來沒有喪失或者放棄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權力,不會回避自己最高的憲制責任,有權直接行使相關權力。從當年起草制定基本法到今天,這一點從未改變,也不會改變。

    第二,中央享有規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制度並進行有關立法的權力。憲法第31條和第62(14)條明確由國家通過立法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這裡的“制度”當然包括在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從中國憲法來看,基本法首先是一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捍衛“一國”的法律,這是基本法立法的重要指導思想。這次全國人大“決定”加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也是國家行使最高立法權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建章立制的範例。

    第三,中央有權直接處理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事務。這包括根據基本法中央直接負責涉及香港特區的外交事務和防務,還有涉及台灣的事務。如果留意中央公布實施的香港中聯辦“三定”方案,其中第四項明確香港中聯辦負責“處理有關涉台事務”,說明“有關涉台事務”不屬於香港高度自治的範圍。這些當然都屬於國家安全事項,由中央直接負責,特區支持配合。

    第四,中央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處理維護國家安全的事務,甚至把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賦予香港特區。這包括中央通過基本法第23條授權香港在維護國家政治安全的七個領域開展立法;20多年來國家安全案件交由特區負責辦理;中央允許香港通過自己不同的法律制度即普通法來維護國家安全,只要能達到維護國家安全的目的,用什麼樣的法律制度都可以,不管白貓黑貓,能夠逮到耗子就是好貓。儘管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兄弟省區市、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使命一樣,目標任務相同,但可以用自己的方式方法維護國家安全,達到同樣的目的。這些都是“兩制”原則的體現。當然,由於國家安全的極端特殊性,特區在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時,應該接受中央的指導監督。

    按照上述“一國兩制”的邏輯思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開展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立法,要處理什麼問題,不處理什麼問題就非常清楚了。

    首先,要明確這次香港國安立法不處理什麼問題。我認為,這次香港國安立法不處理基本法已經明確解決了的問題,比如高度自治的問題、涉港外交、防務問題等都已經有十分明確的規定,那就繼續按照基本法的規定辦事。基本法賦予香港所有高度自治權都不受國安立法影響,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對所有居民的平等保護不變,香港繼續是全世界最自由、最開放的經濟體,對全世界開放不變,與各國共享香港國際化營商平台不變。基本法關於人權保障、居民權利自由的所有條款繼續有效。普通法不變,法治和司法獨立不變,香港對高度自治範圍內的所有案件仍然享有完全的管轄權包括終審權,繼續按照普通法處理所有這些案件。國安立法也不涉及普通刑事犯罪、經濟犯罪案件,現在怎麼辦還怎麼辦,不受國安立法影響。因此,國安立法與廣大香港居民真的很遠,一個普通居民、普通商人真的很難觸及國家安全問題,更不要說國家安全犯罪,香港廣大居民盡可放心。最終受影響的真的是極少數,少而又少。在任何國家任何地方,法律對國家安全都有非常嚴格的定義,不可以隨意擴大。這次國安立法更不會例外。

    那麼,國安立法要處理或者解決什麼問題呢?我認為,全國人大“決定”及其常委會立法要處理當年制定基本法沒有完全解決的問題,即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問題,包括相關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問題。基本法裡邊確實找不到“國家安全”這四個字,但國家安全的內容是有的,大的原則方向也有,但具體事權劃分沒有明確。根據全國人大“5.28決定”,這次立法還是按照“一國兩制”的邏輯思路,明確中央對維護國家安全最大、最終的責任,要兜底,但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還是賦予香港特區,繼續發揮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作用,繼續完成第23條立法,用好現有法律資源,完善香港有關法律的執行機制。歸根結底,中央還是信任自己的香港,香港也要對得起中央這份沉甸甸的信任、重托和厚愛。

    至於中央與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權特別是管轄權如何界定,案件辦理如何分工,相關機制如何運行,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來具體規定。

    上述這些內容基本法本來就沒有明確規定,甚至是完全空白,況且整個立法又是由制定基本法的同一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設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接受其授權共同完成的,因此香港國安立法不違反基本法,是對基本法的必要補充和發展完善,不僅不會取代基本法,反而是堅持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貫徹實施基本法的重大舉措。基本法仍然是國家憲法之下中央和特區兩個層面都要堅決貫徹實施的香港最重要的憲制性法律。

    四、香港國安立法必要而緊迫

    必須指出,現在全世界只有香港一地還沒有完善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這個課早晚要補。如果三十年前制定基本法時沒有明確解決的話,這次立法(“決定”+“立法”)必須解決,不能再拖。

    如果我們把世界各國各地維護國家安全的法治體系劃分為高中低三個等級的話,美英等西方國家屬於高等級,特別是美國追求絕對安全,標準最高。我相信,香港國家安全法是最溫和、最基本、最低程度、最低標準的國家安全法律。即便這樣的國安立法,還有人擔心影響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試問紐約頂格適用全球最高標準的國安法律,倫敦、新加坡也要嚴格得多,這影響三地國際金融中心地位了嗎?恰恰相反,正是因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大大削弱了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功能的發揮。還有人擔心從國家層面為香港制定國安法律導致香港內地化,這也完全不能成立,“一國兩制”沒有變,基本法沒有動,高度自治依然存在,香港怎麼內地化?正是因為長期沒有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治,才導致“一國兩制”走樣變形,國安立法絕對有利於促進“一國兩制”恢復常態、行穩致遠。

    回歸23年以來,中央把在港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委托”給了特區,很少就此立法、釋法,但是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長期殘缺不全,本地現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也沒有得到很好執行,使得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長期處於“不設防”狀態,不僅把自己逼到“萬丈深淵”的邊緣,而且成為全國安全巨大的漏洞和短板,風險不斷,危害日深,不僅亂了自己,害了自己,也嚴重危害全國安全。在可預見的未來,靠香港自身力量也很難改變這種狀況。況且,國家安全往往超出任何地方政權的權能範圍,地方很難把握,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事務完全由香港特區自己負責,不現實,不科學,也不公平。

    在香港“一國兩制”實踐遭遇嚴重困境、窒礙難行之際,在我國家安全遭遇重大、清晰、現實威脅並已經造成嚴重損害情況下,30年前制定基本法的同一機構——全國人大再次出手通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5.28決定”,並授權其常委會具體立法填補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和執行機制漏洞,既有無可置疑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也具有堅實、充分的法律和法理依據。從國家層面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立法,不是“一國兩制”的終結,不是香港居民人權自由的克減,不是香港高度自治的減損,不是香港內地化,而是“一國兩制”的新希望,是香港年輕人未來之所繫,是香港新生的契機!

    有了20多年與謊言做鬥爭的經驗,特別是去年“修例風波”慘痛的教訓,這次我們一定會擦亮眼睛,運用智慧,不再被謠言煽惑,不再被歪理誤導,不再被恐嚇嚇倒!為了香港的繁榮穩定和長治久安,為了香港年輕人的明天和廣大居民安居樂業,為了自己國家的安全和民族偉大復興,全力支持中央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作者係清華大學港澳研究中心主任)
    本文轉載自香港《紫荊》雜誌
    2020年7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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