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中興大學法律 在職專班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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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中興大學法律產品中有5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元照新書賞閱📚稅法方法論 【作 者】李惠宗│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教授兼院長 【本書簡介】 唯「死亡」與「稅捐」是世界上可以確定的。稅法是「法中之法」,稅法是各種法律中最困難的一個領域,因為稅法規定及其解釋,同時涉及財政學、會計學及法律學的知識。稅法是使用最多行政函釋,同時也是行政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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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興大學法律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7-11 10:12:07

公開辯論!!  憲法法庭今天針對《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aka「黨產條例」的釋憲案召開言詞辯論。  辯論的過程很精彩,也出現了三個我們一定要認識的人。 - 1⃣️  第一位陳信安,不是打籃球的那個。  他是關係機關「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的代表人、中興大學法律系副教...

  • 中興大學法律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02 07: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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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照新書賞閱📚稅法方法論
    【作 者】李惠宗│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教授兼院長

    【本書簡介】
      唯「死亡」與「稅捐」是世界上可以確定的。稅法是「法中之法」,稅法是各種法律中最困難的一個領域,因為稅法規定及其解釋,同時涉及財政學、會計學及法律學的知識。稅法是使用最多行政函釋,同時也是行政訴訟案件最大量的法領域。

      為正確了解稅法體制,本書以「法學方法論」的觀點,鳥瞰並探索下列稅法問題:

      一、稅捐本質論:探索國家「憑什麼」及「為什麼」可以對人民徵「那些稅」?

      二、稅捐立法論:研究在稅捐法定主義下,稅捐政策、稅法體系本身及與其他法律的關係是否協和的問題。

      三、稅法解釋論:指出稅法應如何使用一般法律解釋方法,解決稅法上不確定法律概念的涵攝及稅法漏洞如何填補的問題。

      四、稅法適用論:處理違反稅法規定的裁罰、稅務上證據法則、稅捐執行及保全措施的正當性問題。

      五、稅務訴訟論:綜整上述四個領域的稅捐案件復查、訴願;稅務行政訴訟、稅捐規範及個案稅捐判決違憲審查基本制度的問題。

    📖本書詳細介紹: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14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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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興大學法律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19 15:55:51
    有 32 人按讚

    #裁判時報第109期 📌從東海翰林苑案談「營業行為」的涵攝/李惠宗(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
      
    本文評析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16號判決,分析案例事實之爭點,涉及預計以多數套房「出租」可否視為「營業行為」,最後「出售該房屋」的一次性行為,應如何認定為「營業行為」的問題。就此,涉及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如何涵攝的問題。李惠宗老師逐一分析法律爭議,精準說明營業稅法以及所得稅法規範內容之適用與涵攝,就具體個案以及判決內容進行分析,執得一讀。
     
    ✏關鍵詞:稅疑惟輕原則、反面解釋、信賴保護、一時貿易所得、法律不強人所難、稅捐適用選擇權、特種營業人
     
    ✏摘要:
    本案事實徵、納雙方並不爭執,乃納稅義務人於民國(下同)95年1月1日購買位於臺中東海大學附近土地及地上物,嗣改建為8層樓之建物,其內設有45間套房,於96年1月19日取得該建物之所有權後,持續出租收取租金(下稱「東海翰林苑」);復於99年8月31日將系爭房地以總價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出售與訴外人梁○○。納稅義務人就租屋收取租金行為,於97至99年申報綜合所得稅,並經國稅局核定在案,其後出售該房屋,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試讀
    🟧「租屋」與「售屋」行為認定為營業行為之理由
     
    私人以出租營利之目的而斥資購建房屋,於購建之後,又長期出租,收取鉅額租金,即屬事實上經營租賃業務,為營業行為,自屬經營租賃業務之營業人。另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亦屬整體營業行為之一部分,除屬於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籍之營業人,免徵營業稅外,仍應課徵營業稅,此稽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2款規定自明。且參酌行為時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7條亦規定:「固定資產,指為供營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之有形資產;其科目分類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下:……二房屋及建物:指營業上使用之自有房屋建築及其他附屬設備……。」
    以上判決,就長期租屋構成營業行為,應可贊同。再者,營業人」,故其「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
     
    🟧就經核定綜所稅是否構成信賴保護之理由
     
    就納稅義務人針對「租屋所得」,已先行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及針對售屋行為報繳「財產交易所得」,是否構成「信賴保護」而言,最高行政法院認為:
    (四)次查,上訴人購地建屋出租及出售系爭房屋,符合以營利為目的,且持續性從事一定經濟活動之營業行為,亦不符合免辦營業登記,免課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情形,自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縱其出租套房租賃所得部分,上訴人雖自行申報綜合所得稅,惟因營業稅與綜合所得稅屬不同稅目,尚不得因本件課稅事實已先受有綜合所得稅之核定,就認為出售系爭房屋非營業行為,而可免除其就該銷售行為負有申報繳納營業稅義務等情,經原判決論述甚明(參見原判決第22頁2)。是依上訴人經營模式以觀,乃該當於營業稅法第2條第1款所稱之銷售行為,上訴人依規定負有開始營業前辦妥營業記,並申報銷售額之義務,並不能因其自行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將出租系爭套房之租金收入列為租賃所得,經被上訴人誤依其申報而核定,而免除其法定義務。
     
    🗒全文請見:從東海翰林苑案談「營業行為」的涵攝/李惠宗(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裁判時報第109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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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興大學法律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7-29 11:29:11
    有 12 人按讚

    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 #李惠宗 表示,法制與稅制的良善,是國家長治久安的基礎。台灣的稅務環境,缺乏法的意識,幾乎只有財政收入的概念,個別稅官躲在龐大的國庫行政的保護傘下,享有幾乎豁免責任的徵稅權力;並享有「非法定給付」的「稅務獎金」之給付。此種現象並不合乎法治國家的要求。
       
    稅務人員不應只是為了達成「業績」或為獲得「#獎金」而恣意對納稅義務人課稅;更不可因「特定政策」或「上級長官特定指令」而課稅,必須「依『法』課稅」;更不得要求納稅人「#多少繳一點」,以掩飾稅務人員的失誤;也不是鼓勵納稅義務人,「若有不服,可以提起行政救濟」,而應反思,課稅機關是否有課稅依據。
    #監察院 #人權 #租稅暴力

    監院第6屆人權委員會周年 人權侵害案件待平反
    https://pse.is/3jvbe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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