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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8萬的網紅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三種現場教學者,都能改變教育不平等】 ❐ 正式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在法律上有什麼不一樣? 正式教師的資格,依據《教師法》第 5 條說,教師資格取得分成檢定及審定兩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採檢定制;專科以上學校之教師採審定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的檢定方法,另外有法律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三種現場教學者,都能改變教育不平等】
❐ 正式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在法律上有什麼不一樣?
正式教師的資格,依據《教師法》第 5 條說,教師資格取得分成檢定及審定兩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採檢定制;專科以上學校之教師採審定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的檢定方法,另外有法律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的審定方法,則另外由教育部決定。兩者合格後,都有「教師證書」。
代理與代課教師都是由於有缺額而擔任該職務,其中代理是全部時間、代課是部分時間,例如正式教師請長假或有缺額;部分、單堂課程沒有正式教師。
代理教師、代課教師的進用方式,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3 條說,是經過公開甄選、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其甄選優先順序為:1.具有合格教師證書。2. 或者你沒有教師證書,但是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3. 或者前面兩種情形都沒有,但是是大學以上畢業的人。
講這麼多簡單來說,想表達的是……
不論你是正式、代理或代課老師,只要你擁有想要改變「教育不平等」這個想法的適挌,你都能有法條上的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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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在 陳鴻禧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鴻禧為代理教師請命,暑期不應被放無薪假」
鴻禧今日縣政總質詢時,為全縣代理教師請命,詢問縣長與教育處長,代理教師的薪酬問題。
企業界因為季節性關係,淡季不給勞工薪資,是否可以? 那為何代理教師的薪酬只有10個月,理由竟是因為暑假不用上課?但正職的教師卻可領足12個月,根本標準不一。
縣政府將正式教師員額用來改聘代理教師,卻苛扣相關人事費用,未給足代理教師完整聘期,讓人質疑,扣下來的經費,到底去了哪裡? 校方應該要比照公務人員職代,給足完整 1 年聘期,保障代理教師之權益。
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代理教師的本薪、加給及獎金支付標準應該由教育部訂定,但教育部在105年1月26日卻以公文通知各縣市政府,說明未具合格教師證書的代理教師的敘薪標準,屬於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權責,導致許多代理教師的薪水被降級,教育部難辭其咎。
教育不能當作公司經營,不能因為經費不足,而變相壓榨代理教師,犧牲掉孩童的受教權,最後只會全盤皆輸。
面對人事經費不足的問題,教育處應該要向中央反應,爭取相關經費,另外也可從縣府預算中想辦法抓長補短找出錢來,畢竟苦不能苦孩子,窮不能窮教育,請縣長重視這個問題並提出改善。
#代理教師真命苦
#窮不能窮教育
#鴻禧關心您的權益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在 應曉薇祝您幸福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從源頭防狼師教育部將修法:性騷前科者不得參加師資考。
本人建議,有效防狼,因將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ㄧ併納入規範。
除防狼師,我也想幫負責、敬業的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請命。教育部應研擬如何輔導「兼任老師轉為專任老師,並適用教師法。」如此才能有效管理校園,並讓良幣驅逐劣幣。
以下資料供參,大家就可發現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享有的權利與義務有多衝突。所以好老師不受保障,要驅逐狼師出校園也成不容易的事。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第 7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
二、享有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依法令規定之權益。
三、參與教學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四、對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待遇及解聘之措施,認為
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請求救濟。
五、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拒絕參與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第 8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參加經指派與教學、行政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八、其他法令規定應盡之義務。
第 9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待遇規定如下:
一、兼任及代課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
二、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加給及獎金三種。
前項各款待遇支給基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10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中小學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但情
況特殊,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代理教師得擔任之。
第 11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七款、第十款至第十二款及第十四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其聘期
未滿三個月者,由校長予以解聘之;其聘期在三個月以上,或有本法第十
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情形者,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七條規定審議;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
除情節重大者外,教師評審委員會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
得聘任為教師,並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存續中,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
九款情形者,其調查不因聘約屆滿而終止;其停聘、解聘,準用本法第十
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前項經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得支領任何待遇;其經調查無性侵害及
性騷擾事實者,得申請補發該停聘期間應領之鐘點費或本薪。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
後段情形之一者,學校除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各級學校應辦理
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
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