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憲委員會,當然要修憲啊】
蔡英文總統 520 就職演說中提到「立法院即將成立修憲委員會」。
隨後立法院朝野協商同意成立修憲委員會,那修憲委員會到底要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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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憲與修法,很不一樣
修改憲法的方式跟修改法律的方式,很不一樣。
按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0 條的規定,廢止法條得保留所...
【修憲委員會,當然要修憲啊】
蔡英文總統 520 就職演說中提到「立法院即將成立修憲委員會」。
隨後立法院朝野協商同意成立修憲委員會,那修憲委員會到底要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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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憲與修法,很不一樣
修改憲法的方式跟修改法律的方式,很不一樣。
按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0 條的規定,廢止法條得保留所廢條次註明(刪除),增加條文得在適當條文之後以「之一」、「之二」方式呈現。
但是我國目前經歷七次修憲,都是另訂憲法增修條文,然後在憲法增修條文中註明憲法 XX 條停止適用。
換句話說,我國憲法其實是由憲法本文加上七次增修條文交互適用所組成,如果要了解憲法,必須拿起法典翻來翻去,如果再加上大法官解釋,根本就是法律人修羅場。
此外,修憲提案的難度也比修法提案高很多。依照立法院議事規則第 8 條規定:「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有 15 人以上之連署」。
但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 12 條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而目前的立法委員共 113 位,因此至少要 29 人提議,門檻高出近一倍,難度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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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憲委員會,如何修憲
不過憲法本身沒有憲法本文不能修、一定要透過增修條文等等的規定,所以本次屆期有立委提案直接修改憲法本文。例如由陳亭妃委員等 31 人提案直接將憲法第130條人民選舉權的規定從20歲修正為 18 歲。
憲法可以修改,憲法增修條文當然也可以修改囉。例如由林為洲委員等 30 人提案修正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及第 3 條,將我國確立我國為總統制國家。
如果是憲法本來沒有的內容,則是可以用增訂憲法增修條文的方式來補充。
例如由林昶佐委員等 35 人認為我國憲法人權清單所明列的人權有所不足,故提案增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 第一條之二、第一條之三」來擴充憲法保障的權利範圍。
除此之外,憲法前言其實也是可以修正的喔。例如由蔡易餘委員等 29 人提案將憲法增修條文前言的「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修正為「為因應國家發展之需要」。
憲法不是想修就可以隨便修。大法官在釋字 499 號明確指出,修改憲法的程序須符合公開透明原則,而且憲法第 1 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 2 條國民主權原則、第 2 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等等,因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故不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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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憲白話文
#立法院
#法律白話文運動
#法律白話運
#修憲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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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陳亭妃委員部分:院總第 1607 號委員提案第 25241 號關係文書
林為洲委員部分:院總第 1607 號委員提案第 25241 號關係文書
林昶佐委員部分:院總第 1607 號委員提案第 24516 號關係文書
蔡易餘委員部分:院總第 1607 號委員提案第 24683 號關係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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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最喜歡半路換車!
中天新聞昨晚間發新聞稿指NCC「製造不公平審換照條件」,強烈呼籲NCC「勿違法濫權開惡例,陷蔡政府於不義」,更指出,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換照程序進行中才公佈評分標準,不利中天,不能適用於此次換照。
這像極了民進黨看待正在進行中的公視董監事審查機制,先是提案要修公視法,降低董監事同意門檻,後來不敵輿論壓力撤案。
但本週一因國民黨審查委員認為名單有爭議、也有委員有事不克參加,因此集體未出席當日審查會,結果文化部長李永得就說這是「政治綁架」,立馬要求將原「全體委員」3/4同意,改為「出席委員」,一字之差,就讓民進黨今後可以為所欲為,反對黨連基本杯葛權力都不再有,這種鴨霸,真不知道是誰綁架了誰?
法界有兩條金律,一則是「不溯及既往」,以免追殺。另一則是「日出條款」,以免自我圖利。在軍公教年改時,已破壞了不溯及既往原則。現不論是審公視董監事或中天換照,民進黨政府竟又可以邊審邊修規則,以利自己目標達成。這種無法無天,破壞法界基石的作為,有天一定會被民意反噬!
我們等著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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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會議針對軍公教年改作出解釋,認為年改不違背信賴保護原則及財產權,且基於公共利益有其必要(!?)
很顯而易見的是違反了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 條 - 從新從優原則。蔡政府表示年改可以減少國庫140億的花費,但為何不檢討前瞻計劃花了8800億呢?
這根本是政府變強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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