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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4條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我國行政命令體系,由行政機關所訂定者,乃採二分法;由法律授權行政主管機關訂定者為法規命令,由行政機關依職權訂定者為行政規則。
一、具有法條形式,行政機關對於「抽象」事件的規範。
1、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行政程序法第150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大法官解釋367號又將其分為:
(1)、得到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得涉及人民憲法上一般自由、權利之規定)。
(2)、得到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僅得就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之規定)。
2、行政規則(又稱為訓令):行政機關依權限或職權,訂定行政機關内部秩序和運作規定之一般性、抽象性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59條)。又可分為:
(1)、組織性行政規則
(2)、解釋性行政規則(又稱行政釋示、行政函釋)
(3)、裁量性行政規則
(4)、認定事實準則
二、職務命命(又稱指令),乃上級機關對於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就「具體」事件,不具有法條形式的個案指示(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釋字243號)。
三、地方自治法規(地方制度法)
1、自治條例(地方制度法第26條):地方立法機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對地方自治事項,三讀程序通過,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者。
2、自治規則(地方制度法第27條):地方行政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依職權或法律授權、自治條例授權,就地方自治事項所訂定之規範。
3、委辦規則(地方制度法第29條):地方行政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依職權或中央法令,就上級政府委辦事項所訂定之規範。
4、自律規則(地方制度法第31條):地方立法機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就地方議會代表會內部議事運作之規範。
四、緊急命令:總統依據憲法授權,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對於國家或人民避免緊急危難,或財政經濟重大變故所發布,並經立法院追認之命命(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釋字543號)。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4條 在 台灣主權和平獨立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注意喔!!]
今天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生效的日子。
🔵【第14條】
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最近這幾天大家應該都會看到諸如「台南疫情大爆發」、「屏東送青蛙」等等幾近腦殘程度的疫情謠言要來動搖國人對政府防疫的信心,意圖製造恐慌與社會動亂。
為何這些謠言散布者明知這麼做會有刑責還敢這樣大啦啦的散布謠言呢?不是他們膽子大,而是因為他們知道只要躲在境外(ㄓㄨㄥ ㄍㄨㄛˊ),政府實際上不容易查到他們的真實身分,就算查到也拿他們沒轍。
這是網路時代無國界犯罪的難題之一:只要不讓人追蹤出本人身分,甚至不在我國司法管轄範圍內,根本就無法處罰。
🔵面對這種謠言,國人只要保持冷靜,用常識判斷即可破解。
🔵很遺憾的,FB或GOOGLE等網路龍頭對於檢調單位查調境外散布謠言或誹謗等「小罪」犯罪者資料的配合度並不高。
🔵這件事證明中國對台灣的網路戰與訊息戰一直都沒有停歇。
當然,上面是說這些謠言的荒謬程度幾近腦殘,是以腦袋正常人的角度來看,但不能排除有些人可能一看到這些謠言就「見獵心喜」就到處轉傳,則又另當別論。對於這些轉傳謠言不手軟的人,政府檢調單位應該用心注意喔!!用心用力去查,到時候這一波疫情致死率最高的疾病可能不是肺炎,而是「腦殘」。
法普一下: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是2月25日公布,為何第14條是今天2月27日才生效?
👉特別條例第19條規定,本條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止。但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自公布日施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既然是公布後第3天生效,自25日公布當天起算,第2天是26日,第3天是27日,所以是今天開始生效。這種算法跟一般人印象中的第3日不大一樣,大法官還特別為此作出釋字161號來解釋XDD。
圖片來源:擷取自「自由電子報」、「總統府公報」與「司法院大法官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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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都知道豬瘟的消息了,但還是簡單說一下:
不要自己處理,居家用燒的用煮的都沒有用。
收到的話請通知防檢局,看到別人有收到的話請直接檢舉。(可善意提醒他自己通知,但如果對方不聽的話事後可能也會認定「一定是你檢舉的」而交惡)(不是很想這樣以小人之心度人但這一波必須守住)
(以下跟豬瘟本身沒有直接關係,沒興趣的可以關掉了)
好幾個關於「該不該發簡訊」的討論以及「罰100萬是假新聞」的討論中,都沒有好好查相關規定。
一般民眾討論也就算了,連媒體們都還有在說那是「國家級警報」真的是讓人傻眼。
***
那類訊息統稱「災防告警訊息」,該系統簡稱為 PWS (Public Warning System)。
訊息分為四類:「國家級警報」、「緊急警報」、「警訊通知」及「測試用訊息」
前幾天發的那個是屬於「警訊通知」,NCC對其的介紹是:
適用較無急迫性,但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之警訊,如氣象局的大雨即時訊息、海嘯警報、颱風強風告警;公路總局的公路封閉警戒;水利署的水庫放水警戒;水保局的土石流警戒;疾管署的傳染病、國際旅遊疫情;民防管制所的空襲警報演習;原子能委員會的核子事故警報等。
(尷尬的是,在 iOS 系統上,該訊息顯示的方式是:有個灰色字寫「緊急警報」,但也有粗體字寫「警訊通知」,這樣到底是哪一類啊?)
那如果真的覺得很煩怎麼辦?其實可以關掉的。
iOS 在「設定」→「通知」最下面的「政府提示」;
Android 則各家不同,可能是在「設定」的某處的「緊急廣播」,也可能是另外有個「緊急警報」的 app 。
不過,最高級別的「國家級警報」是關不掉的。(至少 iOS 是這樣)
另外,關掉之後自己沒收到訊息也別怪人囉。
***
至於「罰100萬是假新聞」的報導,雖然不能說是「錯誤」但終究是「居心不良」,企圖讓民眾覺得「沒有這個規定」。但實則是那個規定即將上路(目前已經上路)。
但也另外跟大家分享兩個法條:
〈憲法〉第72條:
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第57條則是覆議案的規定)
罰百萬的〈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之1,是在 11/30 三讀修正通過,
不過總統卻是在 12/12 才公布(總統府公報第7397號),中間隔了12天。
要嘛是立法院送公文的機制慢了,要嘛就是總統又違憲了(!?)
(好啦其實歷任總統都有超過十天才公布的情形,不是這任總統才有這個問題)
但總統公布之後,法令就實施了嗎?並沒有喔!要看另一個條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這是個很弔詭的文字,明明說馬上施行,但其實還要等兩天。
不過,考量到公告週知需要時間,這個設計還算合理(只是用詞很奇怪)。
另外,因為是「自公布之日起算」,所以這次的條文是 12/14 00:00 生效喔。(看到有些幫統媒護航的說是 12/15 也真是讓我傻眼)
另外小抱怨一下,這個「從公布之日起算」的制度,因為跟其他法規常用的「始日不算入」(〈民法〉第120條第2項)算法不一樣,所以確實造成一些困擾,1980年時還因此有了釋字第161號。(但我翻到的時候只覺得「靠夭啊這種小事也要弄個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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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胡亂猜測一下:我在猜農委會被針對,可能是因為他們關於中國疫情的圖片,標註的是「國際」疫情。(純粹亂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