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中壢分局良民證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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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中壢分局良民證產品中有2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458的網紅傾聽您的聲音 嘉義市議員鄭光宏,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捍衛執法尊嚴 #保障憲法人權 四月底以來,兩週內陸續發生中壢警分局因無故盤查、甚至員警使用大外割壓制音樂老師案,遭受民眾質疑警方執標標準與臨檢適法性。 隨後松山警分局發生黑衣人聚眾衝入派出所內搗毀電腦等公務,事隔多日,所長等人被依滅證與疏縱人犯函送台北地檢署偵辦。 孰料,隔沒兩天,北投警分局接...

  • 中壢分局良民證 在 傾聽您的聲音 嘉義市議員鄭光宏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5-04 17: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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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捍衛執法尊嚴 #保障憲法人權

    四月底以來,兩週內陸續發生中壢警分局因無故盤查、甚至員警使用大外割壓制音樂老師案,遭受民眾質疑警方執標標準與臨檢適法性。
    隨後松山警分局發生黑衣人聚眾衝入派出所內搗毀電腦等公務,事隔多日,所長等人被依滅證與疏縱人犯函送台北地檢署偵辦。

    孰料,隔沒兩天,北投警分局接連又爆發涉及槍擊案的嫌犯,在未拘提、也沒上銬的情形下,乘坐保時捷,在小弟撐傘陪同下,大搖大擺地走進警分局。

    三個案件接連發生,兩相比較,除引發民眾質疑警方欺善怕惡、柿子挑軟的吃,警察職責該是除暴安良,卻變成除良安暴,另外員警的法治教育,也錯得離譜。

    遠見雜誌每兩年都會公布台灣民意社會信任度調查,2001年調查報告,警察信任度僅有46.4%,20年過去,2019年最新調查數據,警察信任度攀升至76.5%,甚至比律師、法官還要高

    因此,今天特別利用工作報告機會提醒警察局,切莫辜負台灣人民給予警察同仁的信任。同時提出三點建議:

    1.警方執法尊嚴與憲法賦予保障人權要取得平衡點
    2.加強基層員警執法技巧與法治教育的提升,降低警民衝突
    3.類似案件不得在嘉義市重蹈覆徹

  • 中壢分局良民證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5-04 12:3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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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勤務督導、#震怒宣戰,不能解決警紀崩壞的問題
     
    #中壢分局盤查大外割、#松山分局滅證握手言和、#北投分局借提會面特別服務,到昨晚的#蟑螂砸場義警餐會,一連串的警紀事件,警政署要如何挽救瀕臨崩壞的警察信任度?
      
    警政署的公式我們都很熟悉了。
     
    #震怒宣戰黑道、#輕率懲處調動、#加強勤務督導。
     
    這樣做,能夠解決問題嗎?
     
    從基層員警的角度來看,顯然是不行的。
      
    今天早上,時力黨團召開「#警紀崩壞,#盡忠職守的警察情何以堪」記者會,我們特別邀請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常務理事蕭仁豪、現職警察人員石明謹,要求警政署對症下藥,不要用錯誤的方式,繼續折損基層員警的士氣。
     
    有幾個重點,特別跟大家分享:
     
    1.#不認錯談何改正
     
    到目前為止,警政署跟中壢分局仍不願承認錯誤,這樣的態度,如何怎麼進行適當的法治教育,修正員警執法的偏誤?
     
    2.#沒有調查如何懲處
     
    同樣的,松山分局、北投分局的警紀事件,除了看到高層震怒、懲處調動外,仍然等不到完整的調查報告,這樣的懲處能讓人心服口服嗎?如果連警政機關都不遵守程序正義,如何導正不良行為?
     
    3.#加強勤務督導不能解決問題
     
    讓員警在路口站崗,派員督察駐地員警是否精神抖擻,或是接下來可預期的酒駕大臨檢、全國大掃黑,這只能宣示警方維持治安的決心,卻與解決問題毫不相關。
     
    請警政署應儘速啟動相關改革機制,落實證據保全程序,別再讓部分員警的不當行為,抹殺許多基層員警的努力,影響民眾對警察執法信賴。

  • 中壢分局良民證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4-30 1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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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因為警察執法屢屢發生爭議,星期三的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也臨時變更議程,加入「警察近期多起執法爭議事件侵害人權」專題報告。
     
    面對因為身分查證而起的爭議,其實贏回民眾信任的方法很簡單,就是 #訂定指定臨檢地點具體準則 、#落實異議程序和追蹤改進 ,還有 #不要動不動拿侮辱公務員罪壓人民。
     
    1️⃣ 建立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的具體準則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中壢分局盤查事件的起因,是因為當事人經過被指定的新興路。現任文化部長李永得,幾年前也是在被指定的台北轉運站遭到警方盤查。指定的程序,以及地點是不是合理、範圍有沒有過大,實務上也往往引發爭議。
     
    事實上,警職法第6條第2項明確規定:「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因此,指定必須可以達到「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的目的,以符合比例原則中的「適當性」要件,還必須是最小侵害的手段(必要性)。
     
    然而,對於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的指定,警政署迄今沒有具體的指引或標準,全部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分局長以上)自行決定。
     
    為了讓分局長的指定合理適法,我建議警政署考慮建立指定的具體準則,以避免再度發生執法的紛爭。
     
    2️⃣ 系統性追蹤分析異議,持續歸納勤務經驗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雖然異議涉及警察職權行使界線的判斷,但實務上並沒有系統性地追蹤管考。例如統計異議次數、異議理由和成立與否等等,也難以歸納出常見的案例,更別說作為教案讓員警知道應該怎麼處理。
     
    只有系統性分析蒐集異議的情況,才能知道員警執法會遇到什麼問題,並進而可以建立更具體的指引,明確警察職權行使的界線。
     
    此外,不少人在行使異議權的時候,都遇到員警表示沒有帶異議單、要請同事送過來。甚至連臨檢也有這樣的狀況。
     
    既然異議是警察職權行使法中,人民救濟最基本的程序,出勤時當然也應該準備異議單,以免虛耗時間和警力。
     
    3️⃣ 避免浮濫移送侮辱公務員罪
     
    刑法第140條第1項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不少民眾在員警值勤時,可能自認沒有做虧心事,並因認為員警作法不當、心有不滿,進而口出惡言,因而被用侮辱公務員罪偵辦。「侮辱公務員罪」甚至可能是這些奉公守法的人,人生中第一次也是最後一次犯罪。
     
    為了知道相關案件的數量和情況,我請警政署研究,最近五個年度,警察移送幾件侮辱公務員罪?有多少是因為盤查而起?而移送之案件,不起訴及無罪之比率多少?
      
    以我當律師的經驗,過去絕大多數的案件中,人民只要和員警發生爭執而言語不慎,就非常可能被認定該當侮辱公務員罪。然而,近年越來越多法院判決,認為行為員警當時既然是在執行職務,勤務行為的良窳,本即屬於可受公評之事,因此判決人民無罪。
     
    除了希望警政署釐清法律適用的狀況,我也希望警政署能好好思考:動輒因口角移送人民,究竟能維護員警尊嚴,還是升高警民對立?
    畢竟對經過這一趟司法程序的民眾,無論是有罪或無罪,恐怕都難以重拾對警察的信心。
     
    對於這些問題,警政署陳署長表示,關於盤查指定地點部分,會為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們訂定指引。異議案件也的確需要進行管考,以知道員警執法有什麼問題。而妨害公務部分,雖然有統計資料,但也沒有追蹤檢討,未來會再改進。 立法委員葉毓蘭 召集委員也當場裁示,希望警政署能夠將相關的建議 #照單全收。
     
    希望這些的改善措施,可以讓員警有明確的執法依據,更把無謂的衝突降到最低。
     
    也只有贏得人民的支持和信任,警察才能在這複雜多變的現代社會中,達成 #社區警政 #控制犯罪 的治安目標。
     
    ⚠️ 最後,造成基層員警疲於奔命,甚至執法不擇手段,還有非常重要的制度性因素:#績效 和 #警民比。這些題目要比質詢當天談的盤查執法更深更大,我也會持續追蹤改善。

    延伸閱讀:【警政高層負起改革責任,別再演戲假挺基層】
    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HandyChiu/posts/2602932066613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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