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中壢分局分局長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中壢分局分局長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中壢分局分局長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中壢分局分局長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分享于:#石明謹 文 員警的執勤影像出來了,我們就一步步來看員警是不是真的「蠢」 https://reurl.cc/g8Xde4 這次的事件,源自於中壢分局員警,在路上盤查一名女子身份,所以我們先來看這個案子,依照警職法要「查證身份」,程序應該是如何? Step1 依照警職法第六條,產生合理...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朕要你萊,你就是得萊,執政黨現在怎麼說就是要你吞!今天中壢的不分區議員王浩宇又出擊了,反正沒有資料就是抹黑家樂福的美牛有用萊克多巴胺,你提出SGS的檢驗報告也沒有用,反正我說你有用你就是有用,執政黨到底在想甚麼啦? 還有今天的中正一分局就是死不承認有甚麼特權,問題是怎麼看就是有特權啊,有停車位,自...

中壢分局分局長 在 梁為超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5-03 20:38:55

議會質詢-警察局 #打擊犯罪一直是警察最重要的工作。 員警在面對歹徒、黑道時,罪犯所使用的武器搞不好都比我們強大!警政署配置每把8千多的手槍,給這些為我們市民打拼的員警,為超覺得裝備真的不夠好。 建議警政署 1.未來裝備上,需要加強改善。 2.一定要買德制的手槍嗎?台灣兵工廠對於這樣的手槍絕對有自製...

  • 中壢分局分局長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4-29 04: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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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享于:#石明謹 文

    員警的執勤影像出來了,我們就一步步來看員警是不是真的「蠢」

    https://reurl.cc/g8Xde4

    這次的事件,源自於中壢分局員警,在路上盤查一名女子身份,所以我們先來看這個案子,依照警職法要「查證身份」,程序應該是如何?

    Step1 依照警職法第六條,產生合理懷疑。
    Step2 依照警職法第四條,告知事由。
    Step3 依照警職法第七條,命出示身份證明。
    Step4 依照警職法第二十九條,給與陳述異議機會。
    Step5 依照警職法第二十九條,紀錄並交付異議之理由。
    Step6 依照警職法第二十九條,認為無理由繼續執行。
    Step7 依照警職法第七條,無法查明身份時得帶往勤務處所。
    Step8 依照警職法第七條,遇抗拒時得使用強制力。

    我們依照上面的步驟,來看這名員警的執法,首先是他把女子攔下來時說「我沒見過妳耶」、「我怕妳是失蹤人口」、「請把身分證讓我看一下」,依照警職法第六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很明顯的員警並沒有提出任何理由符合上面任何一點,所以此時並沒有發動警職法的事由,也就是說,這個時候不是不能盤問身份,但此時只是「同意盤查」,如果女子願意配合,那很好,如果不願意配合,也是她的自由。

    然後女子問:「你這樣是不是在懷疑我?」,此時其實是員警最好的發動時機,如果他說「妳的包包上有白色粉末是不是毒品?」、「你的口袋露出一截刀柄可以讓我看一下嗎?」,那麼他就有合法的理由可以查證身份,然而這員警繼續跳針跟發動要件無關的內容,「這裡是公眾場所,我本來就可以對妳實施臨檢」,還明確表示「我只是跟你詢問一下姓名而已」,因此,此時仍然沒有警職法之適用,場所不是重點,重點在理由、理由、理由。

    接下來女子不願出示身分要離去,員警將其攔下,並說「你不願意出示證件,我可以把妳帶回派出所」,但是到這個階段,還是沒有告知任何符合警職法的理由,那怕編也要編一個,你連Step1都還沒做啊!你就是跳針「我要依法臨檢你」,但是又不說「合理懷疑」的理由。

    此時女子對員警說「你很蠢耶」,員警表示這是「妨礙公務」,然而所謂的公務,必須是「依法執行之任務」,既然前面這整段都還沒有達成警職法的發動要件,員警的「查證身份」行為,並不是公務,既然不是公務,就沒有妨礙公務的問題,至於說員警「蠢」,員警可以提出妨礙名譽告訴,但是法官有可能認為這是客觀評價員警的行為,萬一告了說不定會變成法院認證的蠢。

    後面就是員警濫權妨礙自由,因為既然從頭到尾警職法都沒有發動,沒有妨礙公務的問題,自然就沒有逮捕、上銬的權力,依照警職法的查證身份程序,Step12345678 必須按照順序來,而且少了一個都不行,本案員警沒有Step1,自己從Step3 開始發動,然後又自己跳到Step7、8 ,整個程序明顯不合法。

    警職法第四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本案從頭到尾女子都可以拒絕。

    但是這也不能怪員警,看了中壢分局分局長的記者會,他自己也不知道警職法的發動要件跟程序是什麼,也是一直在跳針會全力維護治安等莫名其妙口號,這大概就叫德不孤、必有鄰吧!

    雖然中壢分局想拿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可以對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查證身份來解釋,但是這裡的「指定」是限縮解釋,否則你可以指定全台灣24小時都是臨檢場所,既然是「指定」,當然必須由分局長以上,指定具體的場所跟時間,一般是會有公文通報各所隊,然後編排勤務,沒有那種整個城市都是可能的犯罪地點這種事,如果全市都是犯罪熱點,那分局長還不趕快下台謝罪。

    就算有事先指定臨檢處所,員警還是要告知事由,那在民眾抗拒臨檢時,早就拿出來說嘴了,可見是沒有,2017年台北市保大攔檢李永得的時候,也是用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來作為發動理由,但是李永得不接受,經過一番爭論後,保大中止了盤查,等於是依據警職法第二十九條,在義務人異議之後,認為有理由而中止,所以後續其實沒有衍生法律上的效果,這次的案件涉及後續的濫行逮捕跟妨礙自由,可能就沒那麼簡單了。

  • 中壢分局分局長 在 立法委員葉毓蘭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4-25 18:54:48
    有 1,107 人按讚

    中壢分局員警攔查詹老師事件,在第一時間我就收到朋友轉給我詹老師的臉書文。

    我立刻去問了警政署、桃園市警察局,獲得的答案是過程與臉書文有出入,會有記者會說明。

    從那時候開始,有不同的群組、個人,都要我表達意見。

    我立場一向很清楚: 我挺警察,挺依法行政的警察、但不會瞎挺。

    每個員警在執勤時,面對不同的對象與風險,都有不同的壓力,也有不同的處理模式,孰優孰劣,外人很難置喙。
    但是,法律一定是必須嚴守的界線。

    臨檢盤查在釋字535號解釋之後,訂了警察職權行使法。
    執法者和民眾之間的互動,基本上應該要遵守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規範。

    我們不能夠以【嚴正執法】為由,忘了這部法律。
    警察當然在發現可疑時可以啟動詢問,但是今日已經不同往昔,民眾也有法律素養,也想保障自己的隱私,所以提出異議本來就是正常的。
    警察不能在執法時,遇到民眾有異議,無法據理以告,動輒以【妨礙公務】的大帽子扣上,甚至以民眾的異議做為使用辣椒水、手銬等強制力的理由,這,怎樣也說不過去。

    【我希望台灣能夠邁向真正的公民社會,#民眾對於所有依法行政的執法者予以應有的尊重,#給他們應有的公權力,但是,#警察更應該隨時精進自己的執勤核心知能,#對於法令的熟稔與清楚的溝通能力,都是做為好警察所必要的。】

    以下的內容是轉貼自LINE群組中收到剖析最清楚的一篇文章,是知名球評石明謹寫的,說的很詳細,值得一看。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ihxbxT3yiQ

    這次的事件,源自於中壢分局員警,在路上盤查一名女子身份,所以我們先來看這個案子,依照警職法要「查證身份」,程序應該是如何?

    Step1 依照警職法第六條,產生合理懷疑。
    Step2 依照警職法第四條,告知事由。
    Step3 依照警職法第七條,命出示身份證明。
    Step4 依照警職法第二十九條,給與陳述異議機會。
    Step5 依照警職法第二十九條,紀錄並交付異議之理由。
    Step6 依照警職法第二十九條,認為無理由繼續執行。
    Step7 依照警職法第七條,無法查明身份時得帶往勤務處所。
    Step8 依照警職法第七條,遇抗拒時得使用強制力。

    我們依照上面的步驟,來看這名員警的執法,首先是他把女子攔下來時說「我沒見過妳耶」、「我怕妳是失蹤人口」、「請把身分證讓我看一下」,依照警職法第六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很明顯的員警並沒有提出任何理由符合上面任何一點,所以此時並沒有發動警職法的事由,也就是說,這個時候不是不能盤問身份,但此時只是「同意盤查」,如果女子願意配合,那很好,如果不願意配合,也是她的自由。

    然後女子問:「你這樣是不是在懷疑我?」,此時其實是員警最好的發動時機,如果他說「妳的包包上有白色粉末是不是毒品?」、「你的口袋露出一截刀柄可以讓我看一下嗎?」,那麼他就有合法的理由可以查證身份,然而這員警繼續跳針跟發動要件無關的內容,「這裡是公眾場所,我本來就可以對妳實施臨檢」,還明確表示「我只是跟你詢問一下姓名而已」,因此,此時仍然沒有警職法之適用,場所不是重點,重點在理由、理由、理由。

    接下來女子不願出示身分要離去,員警將其攔下,並說「你不願意出示證件,我可以把妳帶回派出所」,但是到這個階段,還是沒有告知任何符合警職法的理由,那怕編也要編一個,你連Step1都還沒做啊!你就是跳針「我要依法臨檢你」,但是又不說「合理懷疑」的理由。

    此時女子對員警說「你很蠢耶」,員警表示這是「妨礙公務」,然而所謂的公務,必須是「依法執行之任務」,既然前面這整段都還沒有達成警職法的發動要件,員警的「查證身份」行為,並不是公務,既然不是公務,就沒有妨礙公務的問題,至於說員警「蠢」,員警可以提出妨礙名譽告訴,但是法官有可能認為這是客觀評價員警的行為,萬一告了說不定會變成法院認證的蠢。

    後面就是員警濫權妨礙自由,因為既然從頭到尾警職法都沒有發動,沒有妨礙公務的問題,自然就沒有逮捕、上銬的權力,依照警職法的查證身份程序,Step12345678 必須按照順序來,而且少了一個都不行,本案員警沒有Step1,自己從Step3 開始發動,然後又自己跳到Step7、8 ,整個程序明顯不合法。

    警職法第四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本案從頭到尾女子都可以拒絕。

    但是這也不能怪員警,看了中壢分局分局長的記者會,他自己也不知道警職法的發動要件跟程序是什麼,也是一直在跳針會全力維護治安等莫名其妙口號,這大概就叫德不孤、必有鄰吧!

    雖然中壢分局想拿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可以對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查證身份來解釋,但是這裡的「指定」是限縮解釋,否則你可以指定全台灣24小時都是臨檢場所,既然是「指定」,當然必須由分局長以上,指定具體的場所跟時間,一般是會有公文通報各所隊,然後編排勤務,沒有那種整個城市都是可能的犯罪地點這種事,如果全市都是犯罪熱點,那分局長還不趕快下台謝罪。

    就算有事先指定臨檢處所,員警還是要告知事由,那在民眾抗拒臨檢時,早就拿出來說嘴了,可見是沒有,2017年台北市保大攔檢李永得的時候,也是用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來作為發動理由,但是李永得不接受,經過一番爭論後,保大中止了盤查,等於是依據警職法第二十九條,在義務人異議之後,認為有理由而中止,所以後續其實沒有衍生法律上的效果,這次的案件涉及後續的濫行逮捕跟妨礙自由,可能就沒那麼簡單了。

  • 中壢分局分局長 在 桃園市議員林俐玲 服務勤快 守護龜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9-25 09:17:55
    有 44 人按讚


    109/09/25(週五)
    新任龜山分局長蕭欽杰
    (原龍潭分局長)
    市警察局 0800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八德、龜山、龍潭、大園分局暨保安警察大隊卸新任分局長、大隊長聯合交接典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2樓大禮堂(桃園區縣府路3號)

    桃園市警局卸新任分局長、大隊長交接典禮,鄭市長期勉團隊持續做出好成績

    市長鄭文燦今(25)日上午於市府警察局,主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八德、龜山、龍潭、大園分局暨保安警察大隊卸新任分局長、大隊長聯合交接典禮」。鄭市長表示,警察同仁執行勤務維護治安,既是政府的中堅份子,也是人民的保姆,本次調任的同仁在過去職務表現非常好,不管是市府警察局的內部調動,或者跨縣市調任,期許新就任的警察同仁繼續奉獻心力,順利完成新的挑戰。

    市長也說,他對桃園的警察團隊很有信心,感謝議會給警察同仁最大的支持,相信警察同仁使命必達的文化,一定可以獲得人民的信賴及支持,也期許在陳國進局長的領導及各級幹部同仁全力付出之下,警察局團隊持續交出好成績,伴隨桃園的進步一起往前走。

    本次交接布達人員共計6位,分別為本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分局長陳錦坤調任中壢分局分局長、龜山分局分局長陳百祿調任八德分局分局長、龍潭分局分局長蕭欽杰調任龜山分局分局長、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副局長陳清華調任龍潭分局分局長、保安警察大隊大隊長吳明彥調任大園分局分局長、後勤科科長張仁傑調任保安警察大隊大隊長。

    中央或外縣市調任人員則分別為副局長林漢堂榮調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總隊長、主任秘書賈樂吉調任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督察長、督察長吳坤旭調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副局長、中壢分局分局長劉印宮調任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所所長、大園分局分局長郭森永調任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副局長、外事科科長柯政君調任花蓮縣警察局副局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督察長詹永華調任本府警察局副局長、內政部警政署教育組組長薛文容調任本局督察長、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局長黃家琦調任本府警察局主任秘書、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副局長徐歆調任本府警察局警政監。

    市議員林俐玲、市府顧問張肇良、警察局長陳國進、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趙燕利、桃園市調查處主任成尚華等均一同出席活動。

  • 中壢分局分局長 在 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0-11-30 21:27:28

    朕要你萊,你就是得萊,執政黨現在怎麼說就是要你吞!今天中壢的不分區議員王浩宇又出擊了,反正沒有資料就是抹黑家樂福的美牛有用萊克多巴胺,你提出SGS的檢驗報告也沒有用,反正我說你有用你就是有用,執政黨到底在想甚麼啦?

    還有今天的中正一分局就是死不承認有甚麼特權,問題是怎麼看就是有特權啊,有停車位,自己可以決定做筆錄的時間,底下還有停車位,最好是每個民眾來都可以有這麼好的待遇啦,而且最後驚天一怒,分局長不能回答媒體質問就退群啦,是不是這麼忠心耿耿!

    另外,明天立法院又要院會了,我好期待3Q哥的一人擋百的戰力,明天我一定準時直播收看~~~

  • 中壢分局分局長 在 桃園市議員謝美英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20-11-16 15:48:06

    警政業務回歸專業,不要讓警察工作淪為交通管制、取締違規,重大案件反而要借助外力協助,或是有外界壓力才破得了案。擔任過警局公關室主管的分局長,每逢會期才互動,還刻意挑議員在議會質詢時間打電話、上門拜訪,不是做假動作就是虛應故事。美英建議警察局,與其每到會期,追著打探質詢題目,不如務實地把工作做好。

    20200904 桃園市議會第2屆第4次定期會
    中壢區市議員 謝美英 質詢【警察局】
    一、九月一日起,桃園交通大執法,執行情況為何?
    二、桃園失蹤兒少知多少?
    期許警政業務回歸專業,不要讓警察工作淪為交通管制、取締違規,重大案件反而要借助外力協助,或是有外界壓力才破得了案。
    三、擔任過警局公關室主管的劉分局長,每逢會期才互動,還刻意挑議會質詢時間打電話、上門拜訪,不是做假動作就是虛應故事。美英建議警察局,與其每到會期,追著打探質詢題目,不如務實地把工作做好。

    #警察 #警政 #交管
    #市民麥克風 #謝美英 #議會質詢
    #交通大執法 #失蹤兒少 #分局長
    #重大案件 #公關 #電話
    #交通 #事故 #六都

  • 中壢分局分局長 在 飆悍館長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9-08-10 17:34:39

    館長品牌服飾https://www.notorious-npng.com/
    館長FB https://www.facebook.com/%E9%A3%86%E6%8D%8D-1471772763091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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