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不適任人員認定委員會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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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不適任人員認定委員會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4萬的網紅王婉諭,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外師來台打小孩,還能享永久居留優惠? 明日攬才專法協商,需要大家關注 👀! 明天中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將審查《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不過,對於法案當中出現的漏洞,讓我非常擔心。 上週,我們在經濟委員會就曾對此質詢,當時我們提到,《攬才專法》是邁向雙語國家政策非常重要的一環,當中涉及...

  • 不適任人員認定委員會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5-18 21:5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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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師來台打小孩,還能享永久居留優惠?
    明日攬才專法協商,需要大家關注 👀!
     
    明天中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將審查《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不過,對於法案當中出現的漏洞,讓我非常擔心。
     
    上週,我們在經濟委員會就曾對此質詢,當時我們提到,《攬才專法》是邁向雙語國家政策非常重要的一環,當中涉及到外國人來台工作或居住的條件放寬,以及永久居留證的取得。
     
    然而,根據現在的草案版本,這些曾經發生體罰、不當管教,甚至傷害過孩子的外師,卻還能繼續以他們的教師專業,用相關優惠來申請台灣的永久居留權,或是永久居留權不受傷害行為影響,不僅相當不合理,甚至恐怕變相影響到孩子的受教權!
     
    比如說,今年五月初於基隆,一名外籍教師因為授課不當,導致 9 歲女童脊椎受傷,目前,家長已經以過失傷害,對這名教師提告;去年,竹東也發生一起外師虐童案,被以違反《兒少權法》第 49 條受社會局裁罰,被提報到不適任人員認定委員會。
     
    但是,即便發生了這樣的憾事,這些外籍教師們,依舊可以繼續享有永久居留優惠!
     
    因此,針對《攬才專法》可能衍生的問題,我們便提出了附帶決議跟修正動議:
      
    ✔️ 提出附帶決議:為了確保本來因為具有教學專業才能夠優惠入台的外師,一旦在教育現場做出不符期待的虐童行為時,就不能以優惠方式取得我國永久居留證,因此,我們要求內政部在訂定「無不良素行」的認定標準時,要包含違反《兒少權法》,以及對兒童及少年犯下刑法傷害罪,經判決確定的這 2 種情形。
     
    ✔️ 提出修正動議:修法規範因教育專長而來台灣從事教育工作的外國專業人才,如果在執行業務時,有發生體罰、不當管教、傷害學童的行為,必須要審查是否撤銷他的永久居留資格。
     
    上週法案逐條審查時,我便提出這樣的質疑,但當時各相關部會卻無法提出有明確的對應措施或相關法規可以因應,這也是為什麼我特別要在協商前呼籲大家一起重視。
     
    雖然現正處於疫情期間,但是這部分仍需要大家一同關注!
     
    明天《攬才法》即將進入協商,還請大家支持我們提出的修正動議及附帶決議,把漏洞補起來,別讓這些有問題的外籍教師,繼續用他們有問題的教師專業,享有永久居留權。
     
    外籍教學專業來台工作,不當對待兒少零容忍!

  • 不適任人員認定委員會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5-11 11:5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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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別讓有問題的外籍教師
    #繼續用有問題的教師專業
    #申請台灣永久居留權
     
    上個禮拜,一名外籍教師因為授課不當,導致 9 歲女童脊椎受傷,目前,家長已經以過失傷害,對這名教師提告;去年,竹東也發生一起外師虐童案,被以違反《兒少權法》第 49 條受社會局裁罰,被提報到不適任人員認定委員會。
     
    我們當然理解,這些只是個案,並不能因此抹殺所有外籍教師的專業與努力;然而,隨著我們對於雙語的重視提升,當越來越多的家長,希望替孩子尋找外師來上外語課程時,我們也需要相對應的把關方式,來替家長確保外籍教師的品質。
     
    《攬才專法》是我們要邁向雙語國家政策時,非常重要的一環,其中當中涉及到外國人來台工作或居住的條件放寬,以及永久居留證的取得。
     
    不過,這些外籍教師當初用教師專業來台灣時,我們便給予他們在申請永久居留權時的相關優惠,然而,這些教師在發生這樣的不當行為之後,還能享有這些優惠來申請永久居留嗎?
     
    對此,我們便發現了目前《攬才專法》可能的漏洞。
     
    依照目前《攬才專法》申請居留的要件:「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來檢視上述 2 位涉及不當行為的外籍教師。
     
    他們能夠申請永久居留嗎?答案竟然是可以的,而且,一樣能享有教師專業申請的優惠申請方式。
     
    因為在我們的法規中,不論是「不良素行」或「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的定義,都不包含觸犯《兒少權法》或因過失傷害罪而受拘役、罰金宣告的情形。
     
    也就是說,這將會衍生 2 個問題:
     
    🔴 如果這名外師連續 5 年在台灣平均待滿 183 天,才發生違反兒少法及過失傷害的事件,依照《攬才專法》目前的規定,我們並無法阻止這名外師,取得永久居留證。
     
    🔴 如果這名外師是在取得永久居留證後,才發生違反兒少法及過失傷害事件,依照目前入出國移民法規定,排除因過失犯罪者,因此,也無法撤銷永久居留證。
     
    如此一來,便形成了相當大的漏洞!
     
    更弔詭的是,如果當初這些外籍教師是因為補習班教師資格而來台,卻在教育現場發生虐童的狀況,目前的制度面,反而沒有取消他們永久居留資格的方式。
     
    我們認為,這樣的情況極度不合理,未來,我們仍會緊盯此政策的走向,以免攬才政策出現漏洞,不應該讓這些有問題的外籍教師,繼續用他們有問題的教師專業,享有永久居留權。

  • 不適任人員認定委員會 在 余筱菁 客家好妹仔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5-29 13: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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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教法與照顧法/提高罰則/落實查核】

    #守護孩子 #守護家庭

    我是綠黨召集人余筱菁,去年到今天台灣多起虐兒與幼兒園超收的案件頻傳,已經造成家長的擔憂,監督與守護孩童,保障人民在沒有恐懼的環境下生活是政府應盡的職責,明顯的,目前教育中的【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無法徹底落實,而罰則也無法讓各個幼教單位獲得警惕,所以在此我願意一起推動這個覆議,並且監督落實,未來也將推動其罰金可作為委外監督的詳實查核幼兒園、托兒所的經費,保障兒童與家庭的安全。



    【相關新聞】

    外師「騰空擰1隻手臂」拖走 媽氣炸…上網爆6歲兒「一片黑」慘照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220/1649855.htm



    竹東康寧幼兒園及補習班外師體罰案
    -----教育處裁罰回復----這個價錢已經是從量罰------

    此案發生時間係屬幼兒園提供教保服務時間,經調查該園所聘用未具資格服務人員進行教保活動(罰鍰3萬)、使用未核准立案樓層進行教保活動課程(罰鍰3萬)、並於教保活動課程時間進行分科教學(限期改善)及未依規於知悉後72小時通報教育部校安系統(限期改善),本府已從嚴進行裁處。

    該師未揭露於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違反實名制,已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裁處新台幣5萬元,並輔導改善完畢。

    本府將於109年6月3日召開本縣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委員會,將對該師依該法第九條第六項進行認定,若認定為一到四年不得在補習班任教,將向教育部辦理後續通報事宜。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緣由

    •有鑑於幼兒園違規事件層出不窮,但礙於罰則過低,無法有效喝止幼兒園業者違法之現況,然而台灣公幼數與私幼數完全不成正比,絕大多數民眾只能夠選擇私立幼兒園進行托育。

    •綜合以上,為保護幼兒與民眾在私幼的權益及安全,應改善【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之罰則與修改細項。

    【針對「招收人數超過設立許可核定招收人數」】

    「招收人數超過設立許可核定招收人數」,是常見的嚴重性違法,幼生可能在稽查時會被業者帶出幼兒園躲藏甚至是藏在沒有安全考量的密閉空間,對幼兒安全極為危險,且「超收學生」是業者完全可控卻抱持僥倖心態的預謀性違法,據【幼照法】第 49 條,第一次僅罰六千,最高罰鍰只有三萬,導致業者根本不害怕,甚至只需多收一名幼生,不法所得就能打平罰鍰。

    建議修法

    1.提高罰緩與增加裁罰方式,初犯罰鍰應提高至三十萬元或不法所得的三倍,限期未改善應加罰三百萬,經處罰三次仍未改善改者得罰五百萬,並直接廢止設立許可。

    2.「超收學生」為嚴重違法,應按照【行政罰法】第18條,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3.應將超收學生所賺取之不法所得全數退回民眾。

    4.【幼照法】第37條應將書面申請方式修改為不須申請並強制退回全園幼生當學期所有已繳費用,以維護民眾權益。

    【針對「體罰、性騷擾、不當管教」】

    兒虐事件造成的影響不需多作闡述,但【幼照法】第46條目前僅針對行為人與負責人處以罰鍰,應提高對業者之處分以利喝止業者強化對幼師之管理,達到加強幼兒受教及安全品質。

    建議修法

    1.提高罰鍰下限與增加裁罰方式,「不當體罰、性騷擾」若查證屬實,行為人與負責人應提高罰鍰為最低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2.「不當管教」若查證屬實,行為人與負責人應提高罰鍰為最低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針對【幼照法】第七章之罰則】

    私立幼兒園違規數每年各縣市加總約有上百件,且以私立業者為大宗,應全面調整裁罰方式,以遏止業者輕視罰則,達到有效保護幼兒與維護民眾權益之效。

    建議修法

    1.所有罰鍰應全面提高調整為三萬至十萬元,並比照酒駕罰則,若改善後任一項違規五年內第二次再犯,應直接處最高罰鍰並加罰三十萬元。

    2.針對【幼照法】49條第八項應比照【行政罰法】第18條的裁罰考量,將【幼照法】49條加入「不法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並將不法所得全數退回民眾」之條文。

    【利益與影響】

    幼童為未來國家棟樑,而本國雖有多項幼兒福利同時政策進行,但公幼、非營利園所數依舊嚴重少於一般私幼數量。

    正因為絕大多數幼童都只能選擇私幼托育,若是無法改善違法只能輕罰之問題,那幼童安全將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護。

    倘若這次提案與修改能夠順利成功,必能帶動幼兒園守法之良善風氣,並能大幅提高幼童安全與就學品質,減少幼童、民眾因園所違法而權益受損之情況。

    唯有嚴苛的法規標準,才能讓國內私立幼兒園品質達到真正的改善,遏止業者因龐大利益而罔顧幼兒安全之常態,並有效提高本國之幼教環境安全。

    【連署覆議網址】

    應修改【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相關罰則細項,以利加強幼兒托育安全。

    https://reurl.cc/GVQKLx

    圖片來源:爆料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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