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不起訴再議成功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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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不起訴再議成功率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盤查事件很多法界人士來跟我指教, 他們說警察不符合第4條第1項, 沒穿制服或沒告知事由,民眾可以拒絕。 我說可以拒絕,那接下來呢? 民眾認定違法可以拒絕,警察還是認定合法, 該怎麼處理? 你們有沒有跟民眾講清楚呢? 依照警職法第29條規定, 當民眾認定違法時,可以提異議, 1.警察接受異議就應該...

  • 不起訴再議成功率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5-01 15:2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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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盤查事件很多法界人士來跟我指教,
    他們說警察不符合第4條第1項,
    沒穿制服或沒告知事由,民眾可以拒絕。

    我說可以拒絕,那接下來呢?
    民眾認定違法可以拒絕,警察還是認定合法,
    該怎麼處理?
    你們有沒有跟民眾講清楚呢?

    依照警職法第29條規定,
    當民眾認定違法時,可以提異議,
    1.警察接受異議就應該停止,
    這是最好的情況,
    一堆法律人也是說警察應該停止啊!
    好像另一個情況(警察不接受)不可能發生一樣,
    視而不見 聽而不聞,只講自己想講的。
    2.警察不接受時,「還是可以繼續執行」!
    還是警察說了算,
    民眾沒有一個拒絕就可以離開的權利,
    頂多可以打官司。

    一堆法律人甚至網紅警察只講「民眾可以拒絕」,
    後面的事情都不講,就很負責任嗎?
    這不是鼓勵民眾當街跟警察槓上,
    增加被告妨礙公務官司的風險嗎?

    如果說揭露正確資訊才是法律人應該做的,
    警職法第4條說碰到違法盤查,
    民眾可以拒絕,
    但警察認為是合法盤查時,該怎麼辦?
    難道要民眾跟警察全武行嗎?
    那民眾可能受傷,
    如果之後被法院認定是非法盤查,
    固然可以沒事,甚至告警察,
    但萬一事後法院認定是合法盤查,
    民眾還要吃上妨礙公務官司,這些都是風險,
    一堆法律人有跟大家講清楚嗎?

    明明第29條就規定了
    雙方意見不一致時該怎麼處理,
    就是異議、打官司由法院認定是否違法,
    只告訴民眾可以拒絕,這樣是負責任的態度嗎?

    再來我拿判決給大家看,

    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桃簡字第1838號:「被告另辯稱員警非法執行職務,故其有正當權利得以拒絕身分查證云云。惟按,任何人均有不受他人任意侮辱之人格權,且為貫徹公權力之執行,自應保障公務員執行職務之行為,縱令公務員於執行公務而有侵害人民權益時,除循合法程序尋求救濟外,亦不得任意以言詞或行動對其施以侮辱(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上易字第470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妨害公務罪章,其目的在確保國家公務之執行,故祗須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形式上已具合法要件,縱實質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並未賦與相對人有審查公務員執行職務是否合法之權限。從而該公務員執行職務實質上是否有違法或不當情形,自非相對人所能認定,祗須在形式上,即客觀上足使人認識其係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即不能謂非依法執行職務(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3220號判決意旨參照)。⋯⋯⋯ ,倘被告認員警有何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當可針對當日員警行為循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以降之規定循合法程序救濟,又「侮辱公務員」非屬任何合法自力救濟之範疇,亦難生阻止公務執行之目的,尚不得以自身一己主觀之認定,即採取非法之自力救濟,更難執此正當化辱罵公務員之行為。」

    關鍵字:故祗須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形式上已具合法要件,縱實質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並未賦與相對人有審查公務員執行職務是否合法之權限。

    我不知道為什麼
    一堆法律人一直說你可以拒絕,
    然後後面的程序都不告訴大家?
    法律規定是殘酷的,只講一半,反而是誤導民眾的。

    然後還有前檢察官說
    可以對違法的警察主張正當防衛,
    我真的覺得很奇怪,
    對警察主張正當防衛成功率多低,你知道嗎?
    (詹老師這件可能會成立,但大部分都沒成立,甚至被法院判妨礙公務有罪的,檢察官自己找了半天也只找到一件民眾主張成功的。)

    要提供民眾法律知識很好,
    但麻煩講一些比較有把握的,實務上可行的,
    成功率很低的主張,
    只有在教科書上清談的意義而已,
    可以叫民眾花錢花時間去試試看嗎?
    就算可以,你也要講清楚「成功率很低喔!」

    相關法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不起訴再議成功率 在 第四維度 Photography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3-12 19: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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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檢方這個有夠扯,逼別人車拔別人鑰匙符合緊急避難?
    警察抓違規都沒權利直接拔人鑰匙了,兩套標準恐龍檢察官啊這個
    .
    現在我們來聊聊緊急避難這東西好了,在台灣這個其實叫做『阻卻違法』:「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構成要件為:
    須有危難存在;
    危難須屬緊急;
    須為保全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所為的避難行為;
    須出於不得已;
    須無承受危難的特別義務;
    須行為不可過當。
    .
    簡單來說,如果有個小偷偷你的鄰居的東西失風被發現,你一起幫忙抓小偷造成小偷擦傷,因屬於阻卻違法要件所以不會被告傷害,但是如果你抓到小偷後還把人家斷手筋這就不算保護範圍了,簡單來說就跟正當防衛類似,那這個案件我們來探討一下
    .
    1.重機上既然三讀已過,上國道算不算有危險存在?
    2.這個案件賓士車主可以打電話報警,是否屬於不得已行為?
    3.既然已經逼停車,那再拔鑰匙是否屬於過當行為?
    .
    簡單來說,這個案件要符合阻卻違法根本就不可能,這個檢察官還這樣搞,根本WTF。
    .
    很多人說台灣法官很恐龍啥的,但是其實檢察官體系才黑好嗎!第一偵查體系可以用偵查不公開當作理由避開社會檢視,第二一但這種被不起訴更難以救濟,法院還可以上訴上訴再上訴,這種不起訴的東西要再議成功率是1/1000!

  • 不起訴再議成功率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7-03-08 13: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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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請律師的話,請把錢花在刀口上!>

    一個客戶傳來一個文件,
    上面寫著「再議駁回」四個字,
    問k要怎麼辦?
    k:「這個要在10天內委請律師聲請交付審判,
    就是你認為地檢署的判斷不正確,
    改向法院要求開啟審判程序審理這個案件的意思,
    這個非請律師不可,因為是強制律師代理~」
    客戶:「那成功機會大嗎?」
    k:「很低!交付審判是很難成功的!
    法官准了,代表他又多一件案件,傻子才幹這種事情!」
    客戶:「那怎麼辦?」
    k(攤手):「真的沒辦法!」
    (k的os:搞到交付審判,基本上就是癌末阿!)(註)

    掛掉電話後,在茶水間碰到同事稚齡律師
    (因為她自稱是中和某地區志玲,故名之,
    從這個稱號你就知道法界充滿了謊言~)
    談到這個案子,
    稚齡:「搞到交付審判就沒救啦!」
    k:「對阿!我覺得他如果真的有預算要請律師,
    應該在前面告訴代理的時候就委任,
    再不成起碼在再議階段委任,成功機會也高一點,
    在交付審判才委任律師,基本上就是把錢丟到水溝裡阿!」
    (這個案件其實檢察官本來不起訴,k聲請再議有救回來,
    但是繼續偵查時客戶決定自己來,就沒成功了~)

    基本上如果要告人家,
    有幾個階段,
    第一個,刑事偵查階段,
    在地檢署提告,偵查階段,
    第二個,再議階段
    檢察官覺得沒理由,不起訴,向高檢署再議,
    說地檢署檢察官哪裡判斷有問題,
    第三個,聲請交付審判
    高檢署也覺得你的再議沒理由,駁回,
    這時候只能委請律師向地方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三個階段各自獨立,
    每個階段都要一次委辦費用,
    如果預算有限,只能請一次律師,
    我會建議在第一個階段就請,
    因為成功機會是比較高的!

    這個成功機會高,不是說一定會起訴,
    而是相較於第二個第三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最有可能成功的~

    萬一檢察官不起訴,聲請再議,
    成功機會又再低一點,
    畢竟地檢署檢察官也是專業人士,不太會犯錯,
    除非有地方沒查清楚,不然高檢署不太會發回續偵~

    如果連高檢署都駁回再議,聲請交付審判,
    基本上幾乎是沒救的!

    也就是上面三個程序,
    難度是:交付審判>>>>>>>>再議>>>告訴代理
    如果真的要請律師,當然是挑成功率高一點的告訴代理,
    可是往往大家提告時都會過度自信,
    覺得對方一定有罪,不需要請律師,
    等到檢察官不起訴,甚至高檢署駁回再議時,
    才來考慮要不要請律師,
    其實那個時候都有點太遲了~

    結語:
    打官司,就是打仗,打的是時間跟金錢,
    真的要花錢請律師的話,請把錢花在刀口上!

    註:
    其實交付審判還有另外一個功能,就是測謊,
    如果你問一個律師說交付審判機會大不大,
    他跟你說通過機會很高,
    那這個律師應該是很想接你這個案子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