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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要超速英文 在 譚蕙芸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7-20 21:21:31
    有 8,092 人按讚

    [He can’t reply]

    高等法院第一庭的證人席旁,有個矮身木架,擺放了審訊相關的Bundle。 文件夾每個逾吋厚,約五六個排列在書架上,審訊談到那一份文件或證物,便需要從架上的文件夾中取閱出來。法庭很多時間就是消耗在翻查相關文件的程序上。文件夾背脊貼上了白紙告示,註明了這宗案件的編號及控辯雙方名字。

    這宗案件為「HKSAR v. TONG Ying-kit」(香港政府v.唐英傑)。香港法庭文書處理,細緻非常。姓氏TONG全為大階英文字母,名字Ying-kit 中大小字母分野,讓人明瞭這組英文字需要連起來理解,但中間的「-」號又剛好分開了兩個中文字的粵語拼音。

    唐英傑是誰?去年夏天之前,他不過是一個廿多歲,讀書成續欠佳,曾於台式茶飲店工作,後來到日本餐廳做侍應的香港年輕人。一夜間,他從藉藉無名的青年,變成了一個全港甚至全世界都知道的人。

    只因他於港區國安法實施首日,即2020年7月1日,駕駛了一部電單車,被指衝向警方防線,車上插着「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旗幟,成為了港區國安法第一案的被告人。從此命運被改寫。

    國安法首案開審後,連日來,歷史學者、政治學家、傳播專家,到庭上解說「光時」口號,是否有分裂國家的意思。然而學歷不高的唐英傑自己想甚麼?他想甚麼和案情有沒有關係?

    24歲的唐英傑,身型壯碩,已還押逾一年。在三位穿墨綠色制服的懲教署職員押解下,進入犯人欄。連日審訊,他都穿同一套衣服。深藍色的西裝外套,黑色恤衫,配襯黑色領呔。同色系的領呔和恤衫融為一體,無聊時,他會用手指把玩領呔。

    這天是審訊最後階段,控辯雙方律師「結案陳詞」的日子。唐英傑進入犯人欄後,三位法官未出來之前,律師團隊走到犯人欄旁,跟唐英傑商討甚麼。

    律師們透過金屬欄柵送了文件給唐,而唐又俯身聆聽意見,多達九人的律師團隊有老有嫰有男有女,圍着犯人欄談笑。有些時候,律師們和唐談得輕鬆,抑壓着的「嘻嘻」聲在寧靜的法庭後方傳出來。

    此案關於唐英傑的資料,有時是控方披露,有時是辯方提供,但唐自己沒有選擇出庭作供,只有他一名前僱主出庭作證。這位旺角台式飲品店老闆娘,指唐在社會運動期間擔任急救員,在案發當天約了唐到銅鑼灣吃午飯。

    警方則從唐手機裡截取了社交媒體紀錄,對話裡,唐與友人於案發當天,收發過海隧道有設置了路障的資訊,而唐亦提時間「沒有遲,銅鑼灣未聚夠人」的說話。但辯方律師解釋,唐是社運的急救員,當天預備替傷者急救,而也約了友人在銅鑼灣區吃飯。

    辯方今天翻出了唐英傑的中學成績表。辯方大狀Clive Grossman(郭兆銘)已達八旬,他手震震,口震震地拿着唐的成績表說:「中三那年,他的中史分數,一百分滿分,他只拿了五十分;全班130人,他考第124。」顯然,郭資深大狀想說明,唐英傑沒可能理解深奧的學術知識。

    唐的爛成績,在辯方口中是說明他不知道口號的歷史意義;但對於控方來說,唐英傑在香港接受教育,有讀過中史課,而當日是七一香港回歸日,國安法生效第一天,加上關於國安法的報導已沸沸揚揚,控方周天行專員指,唐不可能不知道這支旗的意思。

    周天行請法官翻看一個港島彩色地圖,周天行指出,唐英傑當天開着電單車,從東區海底隧道到港島,卻沒有直接去銅鑼灣,而是先到中環、金鐘、再繞回灣仔,先後經過(周指是衝過)四個警方防線。而從社交媒體截圖可見,唐知道自己在幹甚麼。

    周續形容,唐四次被警方防線要求截停,但繼續駕駛,其中一次被射胡椒球也沒停下。控方指,唐非但沒停車,甚至加速,最後令三個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現場圍觀人士拍掌歡呼,可見唐的行為嚴重危害警方及道路使用者安全。

    相反,代表唐的辯護大狀郭兆銘則指,唐經過首三條警察防線,沒有直接衝向警察,而是繞開了,而第四次發生意外時,煞車燈一度閃亮。

    郭資深大狀認為,「這不是恐怖分子的行為。恐怖分子不會按煞車掣,他也不會在社交媒體約人去吃飯,或帶急救用品出去。恐怖分子自毁之前不會說,我要約人去吃飯。」然而法官們卻指出,證據指當時煞車燈有亮起,但有交通意外專家卻指,其後車速是減慢還是加速沒法知道。

    郭資深大狀又指,控方形容三個警員嚴重受傷是誇大了。「電單車不是致命武器,它不是機關槍。他在車上掛着那支旗,可以說是在showoff (炫耀)。但控罪說『嚴重危害社會安全』實在說不上。現場的圍觀人士,在拍掌喝采,那不是感到危險的人會做的事。怎能說公眾安全受威脅呢?」

    郭更說,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也不見得受影響。法官杜麗冰此時指出,有證據指當時附近有一對年紀老邁的男女長者,正想過馬路。但郭堅持,沒有人感到危險。

    郭資深大狀續指:「那是示威的時候,很多人在街上,街上很多人不滿政府,不滿警察。但說他這個行為嚴重危害社會,達至恐怖活動?說不上。控方引述的警方調查只證明,有人舉『光時』旗,有其他人喊港獨口號,但不能說所有人都同意其港獨訴求。」

    控方周天行專員,今天帶出了要理解口號除了參考專家,也要考慮口號的 “ordinary meaning”, “ordinary understanding” 。周專員並引述案例指,常人理解口號意思如何,已可達至煽動入罪理據。

    至於爭拗多天的專家意見,控方的周專員認為,包括辯方專家也同意劉智鵬教授對光時的理解(帶有分裂國家意思)是其中一個可行的理解。

    周專員指控,辯方雙李專家指「光時」意義抽象又多樣的報告,不可靠又不可信。周專員指,辯方雙李專家(Eliza及 Francis)並非歷史學者,辯方報告裡的研究,也不是特意為此案進行,又指焦點小組的調查員在調查時發問了「引導性問題」。

    但辯方的郭大狀則多次強調,法庭要小心不要隨便否定兩位辯方專家意見。「Eliza及 Francis是其領域上具權威的學者,兩人做的研究、著書、教學,均通過嚴謹的學術標準。控方劉智鵬或許是稱職的歷史學家,但劉智鵬教授不是政治學者,也不是政治傳播學者。Eliza及 Francis是真正的專家 (They are experts in real sense) 。」

    今天代表辯方發言的郭兆銘資深大律師,年屆八十,眉毛稀疏,胖得有雙下巴,鼻子尖尖,耳朵卻特大。他在英國出生,曾於南非讀書,他嗓子陰柔,以英語提醒法庭:「正正是因為Eliza及 Francis的研究,不是特別為此案而做,而是他們老早以學者身份進行,更顯得他們是獨立而且不偏不倚 (independence and impartiality)。學界一直是這樣做研究,他們的方法受國際學術圈子認可。」

    郭資深大狀,不時調整頭頂的假髮,或扯一扯身上的大狀袍,或在說英語的時候伸伸舌頭,舐舐自己乾涸的唇:「希望法庭不會說,這些專家的意見,我不用去理會,指控這些專家們是錯的,甚至說專家們一直不知道自己在做甚麼。兩位學者告訴我們,社會運動的口號是抽象的,供人各自解釋,因為口號不只要帶出實質政治訴求,還要表達情感,團結群眾。」法官杜麗冰深思着,嘴唇緊合,神情嚴肅。

    郭大狀也提及,控方證人劉智鵬教授,自己曾陪伴嶺大校長現身2019年7月「光復元朗」活動:「劉教授自己出現在『光復』活動,卻說自己不知道活動主題,也堅持自己不是參與者,只是去關心學生,這種說法很令人懷疑(suspicious)。」

    控方還指辯方專家一個「關鍵性缺失」在「時間脈絡」不足,即「雙李」的相關研究主要集中在2019年,非案發的2020年。郭資深大狀在自己的總結中幽了對方一默:「吓,時間脈絡的欠缺,好像控方專家犯這個錯誤更嚴重,劉教授指口號意思幾千年不變,他好意思去挑戰辯方專家幾年或幾個月的差距?」

    郭資深大狀,肚腩大大,說話帶有老派英式紳士的幽默感。對於控方的指控,例如舉起「光時」旗有煽動成分,是恐怖活動,郭資深大狀攤開他的老人手掌,不住反問: “What? How? Why?”

    控方指梁天琦本人支持港獨,故「光時」八字有港獨意思;控方指此八字在中聯辦外被叫喊,故「光時」有分裂國家意思。郭資深大狀連續用英語輕輕而高音地反問,說話時縮起他那佝僂的肩膀,攤開滿佈手筋的手掌: 「“So What?” 梁天琦怎樣想,被告人怎知道?“So What?”中聯辦外的活動,被告人連去都沒有去,他怎知道?」

    郭大狀重申了Eliza及 Francis的意思:「口號意思是多元的,抽象的。」他舉起了右手拳頭,舉向天:「正如我喊:『Let’s go out and fight for our rights!』(我們出去爭取權利。英語fight有『打鬥』和『爭取』雙義),你可以理解為我要去寫信給報紙投稿,或參選議會,或者出去打人。一字歧義,是常見之事。」

    「Eliza及 Francis提過,發訊者若想表達清晰的意思,會挑選一個意思更清楚的詞,不會選一個抽象的字去表達。『光時』這口號意思不明白,並不像『我們要去打林鄭月娥 (let’s go and beat up Carrie Lam)』那麼明確。」郭大狀語氣在說笑,但法庭裡卻沒有甚麼笑聲。

    國安法首審,條文意思如何詮釋,萬眾觸目。這天,法官也曾和控辯雙方討論條文的法律觀點。

    代表政府的周天行專員,提到「恐怖活動」罪行時,指出「光時」旗幟是一支帶有「政治議題(political agenda)」的旗幟,會向附近的人宣揚其包含的分裂國家意思,嚴重危害社會。

    此時,唯一男性法官陳嘉信提出,根據國安法「恐怖活動罪」相關條文(24條),「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屬犯罪。」陳官指,這條文是談活動(activity)而不是政治議題(political agenda)。陳官強調「的」這個字。而24條的細項指出,活動包括暴力、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干擾水電通訊等。

    陳官解釋時,杜麗冰點頭。

    周專員呢喃回應:「對,字面是這樣。」

    彭寶琴插話:「不只是字面,是條例這樣寫,恐怖_的_活動,不是關於政治議題。(Activities intended to cause grave harm to society, not about political agenda)」杜官再點頭。

    周堅持自己在提供事件的背景。彭官再重申。「我恐怕這一條法例不是談口號或談追求政治議題,而是關於破壞社會的活動。周先生,你是否接納這樣的解釋?」

    周再說,因為唐的行為是針對警察。

    彭官及杜官再重申條文是談「活動」。

    周最後同意,恐怖活動罪的焦點是在「活動」一字上。

    至於關於「光時」口號的控罪,則是國安法20條「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彭寶琴問辯方,光時口號多義,為何郭大狀說「應當無罪」,兩者關係如何?彭官指出,「煽動」於口號有兩部分,第一部分,是指口號在這個考慮了歷史及處境,合理地造成一個事實,是口號有可能去煽動 (capable to incite)。第二部分,是指被告人當時的理解,有沒有犯罪意圖 (Mens Rea刑事意圖)。

    而根據控方劉教授的報告,劉也承認,被告人車上插旗時腦海想甚麼他也不知道。於是大家在爭拗第一部分,即「光時」八個字,可不可能在不考慮唐英傑想甚麼的情況下,造成煽動。

    郭資深大狀澄清,辯方認為,尤其考慮要對被告人公允,若有其他可能性,根本不應入罪。郭的話是指,這口號太抽象,根本不可能煽動 (the slogan is too vague to incite)。

    最後,代表辯方的郭大狀,呈上了唐英傑之前的刑事紀錄,唐曾收過超速和受限制時間駕駛的告票罰款罪行。彭官指,現時唐被告三項罪,兩項和國安法有關,這些駕駛案底不相關,可以理解唐沒有「犯罪傾向」;然而第三項交替控罪,是和駕駛安全相關,則這些案底則要考慮了。

    控辯雙方結案陳詞延續了一整天。下午四時許,大家也不知道,結案陳詞是否可以這天完成。

    郭資深大律師未完成發言,他望了望時鐘,顯得有點擔心。結案陳詞的流程是,控方先說,到辯方再說,由於控方先說,辯方可以回應控方的話。

    郭大狀不好意思的說,「我擔心之後要讓控方回應我,不夠時間。」此時杜麗冰法官微笑回答:「他 (控方周天行專員) 不可以回應,被告人擁有最後的回應權利。(He can’t reply. The accused has the last word.)」

    戴了長方型眼鏡,年紀比郭大狀年輕,黑色短髮以Gel鞏固得竪起來的周天行,望了一眼他身旁的郭大狀,沒說甚麼,低頭做筆記。

    這天所有程序完畢,三名法官宣佈,一星期後的7月27日下午三時,將會宣佈判決。

    周專員向法官表示,當天他有事缺席,由另一位同事頂上。

    而國安法案件,亦會排着隊開庭。

    專家證人會不會再次在法庭就示威口號的意思交鋒,還看一周後,第一審結果如何。

    (圖為今天替辯方結案陳詞的資深大律師郭兆銘 Clive Grossman)

  • 不要超速英文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7-09 15: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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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見不平,拔刀相助,是林作除了抽水外的一大特點。自參加拳賽以來,深深體會到搏擊運動的魅力,也認識了各路英雄好漢,交流多之餘,也交了不少新朋友。最近得知一件事,認為應該挺身而出,不吐不快。

    兩名泰拳冠軍賽參賽者邵悅彤和廖憲宗(本人不認識),3天前被香港泰拳理事會(我也沒有交過手)取消資格(見圖),原因是他們在開賽前「13日」參加了另一個不屬於他們的拳賽,而參加比賽並沒有申請並獲理事會同意。

    在眾多誹議下,理事會在原post下作出解釋,指出是根據該會比賽守則第19條,《駐場醫生》而取消兩位資格。

    好了,各位,我現在以前大律師身分及甚至獲香港大律師公會頒發獎學金到倫敦專門跟隨頂尖體育法大律師學習的經驗,同大家講:泰拳理事會這個決定,毫無根據,甚至是胡亂人治,需要推翻決定並重組負責作出決定的委員會。原因有三:

    第一,理事會根據報名須知第五條條例規定參加其他比賽必須作出申請並獲得理事會同意。其實,理事會根本只需要列出該條文即可。理事會見事情不妙,作出補充,但列出的僅僅是《駐場醫生》條文,而不是申請並獲得同意的相關條文。這證明該條文有其問題,因為有此條文,根本一句KO,何必拿醫生條文出來?實際上,連TVB都不會明文規定藝人不能接受蘋果訪問或出席其他電視台節目,只是沒TVB人夠膽而已。這裡的情況無異,你是小氣,OK,但你不能扮有根有據。要麼就是有這條條文,那麼13日休息期與否,不相關。要麼就沒有這條條文,那麼就不要講有。

    好,本人附上報名須知第五條規定的圖片。裡面寫到,如果沒有申請及批准,理事會「有可能」取消資格,英文是 “can”,「可以」的意思,並非一定會、必須。那麼準則在哪裡?沒有講。也不要緊,因為理事會自己之後在留言下給出了準則,就是違反駐場醫生條文(見圖)。那麼我們就要看看,是否13日休息不夠就不能參加比賽:

    第二,該《駐場醫生》條文,他媽的是給醫生看的。運用醫生條文懲罰選手,等於拿超速法例懲罰亂過馬路途人。醫生要給選手足夠指示休息,就僅僅是這樣而已,整條規定根本沒有給選手任何責任,反而是規範醫生。關選手什麼事?是誰用這條條文來作出判決的,必須要重新上小學,接受基本邏輯思維訓練。

    第三,故意說由於只有13日休息期,兩位不能參加,是典型「身有屎」的證明,關鍵就在於13這個數字。根據該條給醫生看的條文,選手們估計是要休息14日方能再作賽。理事會竟然將日期定在13日,也就是少醫生需要建議的一日,這不是故意是什麼?在法律上要證明其實是13還是14日,絕對有爭議空間,條款從未寫明是”up to and including” 之類的說法,究竟其實夠不夠14日,至少是受爭議的。這都不重要。法律精神一直是酌情處理,在13/14日之差下,合理做法應該最多是予以警告,但繼續讓兩位作賽。這分明是為取消資格而故弄玄虛。

    為取消而取消兩個人的參賽資格,毫不公平,而且暴露了香港泰拳理事會的壟斷心理,這對搏擊業的發展是很不良的。

    我鼓勵大家站出來,多share我在這裡的看法,並挺身而出,一齊都參加其他的比賽,讓該理事會明白:不能這麼做。

    Energy Fight,會是大家的一個好的參賽選擇。

  • 不要超速英文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5-03 11:04:24
    有 2,419 人按讚

    「金錢不該被視為人命的合理賠償」—— 一封太魯閣號美籍罹難者家屬的公開信
     
    今天上午,我與 陳孟秀 律師 召開這場記者會,我們的心情非常沈重。帶走 49 條生命的太魯閣事件,發生至今已過了一個月,其中不幸罹難的外籍人士Senead Short,她的家屬,有話想對台灣說。
     
     
    「我們的女兒Senead,是個滿懷熱情、堅定地追求人生各種冒險與可能性,並深深啟發她周遭的人。然而,這道閃耀的光芒卻在24歲時,在太魯閣號的事件中不幸罹難。Senead於大學求學期間,便活躍於ONE反貧疾運動、在美國聯合勸募組織實習,也曾經到法國尼斯留學。大學畢業後,Senead加入門諾會在黎巴嫩首都貝魯特的志工活動,救助敘利亞難民。
     
    Senead原先在中國福州擔任老師,因為COVID-19疫情而提前返回美國。但她並沒有停下腳步,而是加入美國當地的食物銀行的志工活動,為那些不幸因疫情而失去工作或收入的人們提供食物和住所。後來她獲得美國的Fulbright訪台獎助金,才來到台灣擔任英文老師。
     
    Senead原先是計畫在台灣耕耘後,回到研究所攻讀國際關係,因為她對國際外交懷抱很大的興趣,也期待自己有朝一日能夠成為美國大使。

    任何一個認識Senead的人,都認為Senead可以為這個世界帶來改變,變得更好。她重視世上的每一個人,是個不折不扣的人道主義者。這世界上所有美好的詞,都不足以形容我們的女兒,然而,Senead卻離開了我們,讓我們只能在失去她的傷痛中度過餘生。

    根據報導,台鐵將提供新台幣1500萬元賠償金。而台灣衛福部可能會分配捐款,提供新台幣1,500萬元給罹難者家屬。我們很肯定台灣民眾對這次悲劇的幫助,也認為這樣的善舉令人感動與尊敬,我們更無意否定台灣人的愛心。

    然而,我們擔心的是,在本次事件中,台鐵的利益已凌駕民眾的安全。我們認為之所以要追究台鐵的法律上責任,是為了台鐵未來的安全性,並預防日後發生其他悲劇。無論是新台幣3000萬元、或者1500萬元,都是筆不小的金額,然而,卻不應該被視為對我們女兒性命的合理賠償。

    在2018年造成18人死亡的台鐵普悠瑪事故的調查報告中顯示,肇事原因是超速和ATP自動防護系統未運作,在此次太魯閣號事件之前,先前的這些肇事原因是否已解決或改善?甚至,早在1981年鐵路事故後,台鐵有何後續改善?這些問題是否已經解決?如果沒有,難道台鐵不應該承擔更大的賠償義務嗎?

    我們關注的,並不是賠償金多少,而是認為因台鐵的重大過失所生的金錢賠償,應用於成立基金會,紀念Senead並幫助世界各地的人。這樣的為善之舉,不僅是Senead的初衷,也是她一生中所奉行的信念。

    同時,必須要對台鐵的法律責任追究到底、並使台鐵承擔更大的賠償義務,才能促使台鐵解決所有問題,確保民眾的安全。我們沉痛地呼籲,我們最不希望看到的,是這個世界上有任何其他父母,像我們一樣經歷這樣的悲劇,只能在失去摯愛的傷痛中度過餘生。」
     
    (影片連結:https://fb.watch/5f6GJK_J2y/)
     
     
    從公開信的字裡行間,可以看到Senead的父母對這件事情的悲痛與憤怒,影片裡,他們更難掩情緒一度哽咽、頻頻拭淚。
     
    Senead的家屬在事故發生後幾天,便立即來到台灣將寶貝女兒帶回家,並同時主動聯繫上陳孟秀律師,希望委任她,在台灣替他們處理太魯閣號事故的後續司法程序。
     
    他們對於台鐵相當不諒解,甚至主動查到台鐵兩年多前才發生普悠瑪事故,更無法理解,怎麼會在短短兩年多的時間再次發生這樣的意外?
     
     
    #台鐵改革不能再等
     
    過去,我曾參與台鐵專家會議外部專家的討論中,才更完整了解到目前推動台鐵總體檢的制度面,出現了許多問題。

    🔴列管項目 1405 中,有強調TCMS訊息,應該每日運轉後下載及檢視,同時也要建置將TCMS即時重要資訊回傳行控中心及維修基地的系統。但在解除列管的說明中,即時回傳行控中心的部分,僅還在規劃的狀況就被解列,現狀下都還是每天列車入車庫後,才做手動下載,與總體檢的需求不符。
     
    🔴列管項目 1303 中,是關於加強軌道沿線施工之加強施工安全措施及養護標準作業程序,在去年時台鐵即在辦理情形中敘明有訂定SOP跟自主檢查表即解列,後來是今年二月時安全委員會質疑實際上路的改善狀況,才又被台鐵納入重新辦理考核的狀態,後續即發生意外。
     
    從這兩個例子,便可看出台鐵總體檢解除列管的不紮實。
      
    此次意外的發生,交通部及台鐵局責無旁貸,請即刻對台鐵總體檢的項目徹底重新檢查,並且,應該讓外部專家組成改善小組,實質查驗台鐵針對體檢項目的改善方式,並引入基層的聲音。
     
    不能讓台鐵「球員兼裁判」,讓改革出現盲點。
     
     
    #家屬看新聞才知賠償金
     
    這次的事件,家屬和我們說,台鐵除了一開始的賠償金250萬元及10萬元慰問金外,之後便無再向家屬們主動進一步說明;甚至連最新的賠償金數目,都是看了新聞才知道的。
     
    我們必須質問台鐵局,為何無法在第一時間主動與家屬們聯繫?為何家屬們都只能從媒體上獲得資訊?家屬們的權益到底在哪?
     
    請台鐵尊重、重視被害者家屬,後續的相關具體作為、改善,也都應該讓家屬知道,他們希望的是不要再發生這樣的遺憾,而不是只有賠償而已。
     
     
    #構築讓人安心回家的路
     
    這次事故發生後,我們看到全台民眾的莫大愛心與關心,但是,我們希望,這樣的關心不要只是一時的。
     
    台灣不能忘記這些罹難者、傷者,要持續關注、監督台鐵能夠妥善處理這次事故後續,真正徹底檢討所有鬆掉的螺絲,並痛下決心著手改變。
     
    這次的意外,不僅只是人為疏失,更有許多結構面的改革必須被貫徹,包含包商管理制度、人員管理層面,甚至延伸到財務方面,都不斷有人提出問題。
     
    唯有台鐵願意誠實錯誤,並落實檢討改善,才有可能構築一個讓人們安全回家的道路,我們也會持續監督台鐵,期許能給人民一個安全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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