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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萬的網紅裘爺來了一李亦伸LYS,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特殊判例:不存在的犯規,要不要吹? 富邦勇士前鋒張伯維命中三分球後,為自己投進球振臂歡呼,球進後向左側揮肘慶祝,為自己命中三分振奮,結果意外「肘擊」身旁達欣後衛張家榮後頸,這次「重重誤擊」究竟要不要吹犯規? 這個「特殊判例」發生在2018年SBL季後賽第一輪富邦勇士vs.達欣系列賽。當下裁判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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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確定故意判例 在 裘爺來了一李亦伸LYS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8-04-08 23:21:34特殊判例:不存在的犯規,要不要吹?
富邦勇士前鋒張伯維命中三分球後,為自己投進球振臂歡呼,球進後向左側揮肘慶祝,為自己命中三分振奮,結果意外「肘擊」身旁達欣後衛張家榮後頸,這次「重重誤擊」究竟要不要吹犯規?
這個「特殊判例」發生在2018年SBL季後賽第一輪富邦勇士vs.達欣系列賽。當下裁判沒有人吹判(不確定有裁判看到,也可能看見了,沒有吹出來),張家榮被打得一頭霧水,張伯維為自己無心之失一再道歉,整起意外非常好笑。
我當下第一個判讀是:不用吹。我的理由是:
1、沒有攻防動作,沒有得利行為,而且是無心之撞,這跟攻防轉換時,你第一時間回頭,無意直接撞倒對方球員的頭很類似,裁判通常不會響哨,純屬「意外」。
2、這種意外情況跟攻防球員在相互拉扯推擠卡位,爭取有利進攻、防守位置的情況無關。
3、在SBL這種正式比賽,吹這種球犯規,並不合適。這不是菜市場杯,不吹怕會出事和幹架,在有機制和秩序的HBL、UBA、SBL、社會甲組的比賽和國際賽,這種狀況不吹最好。
我周遭的人,不管是媒體、同業,還是裁判、球友,他們有八、九成都認為,即使不是故意,張伯維這一拳也該被吹犯規。
這是我個人解讀,我特別去請教幾個資深裁判、老師,綜合他們的看法、經驗和專業。他們給的結論是:
#會吹這個犯規就是因為菜市盃吹太多,為防範爆發衝突。假如吹比較有規範的比賽 SBL/UBA/HBL,我支持你的看法放掉這個犯規。
#台灣裁判吹判這種接觸,還是要看比賽的氛圍!
#正式的FIBA國際籃球賽ㄧ定不會吹犯規
你的看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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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背後的超級英雄助手】#葉郎電影徵信社 #舊文重貼
[ 更新引言 ]:
美國情色工業大亨 Larry Flynt 的女兒剛剛向媒體確認,她的父親已經在美國時間昨日清晨在洛杉磯病逝,享年78歲。
Larry Flynt 是 Larry Flynt Publications 集團創辦人兼總裁,以經營包含《Hustler 好色客》在內的多本色情刊物、色情影片和頻道而著稱。他終其一生以挑釁美國保守社會和挑戰美國言論自由邊界為職志,但也因此1978年在法庭外遭人槍擊,導致終生癱瘓。
這篇一年多前的舊文將美國前總統 Donald Trump、Larry Flynt 和已故電影導演 Miloš Forman 的故事交織成一張言論自由的地圖,試圖理出言論自由的國界。放在一年多後的世界,這張地圖已經變得更紛亂難解。
幾週前因為參與鼓動美國國會暴亂而被各社群平台停權的 Donald Trump 似乎已經確定永遠某些平台(如 Twitter)終身禁用。而整個世界開始警覺這些權力過大的社群平台儼然已經取代司法系統成為言論自由的最後裁判官。
一年多後 Trump 的故事進展終究和 Larry Flynt 故事的寓意不謀而合:
用肉身衝撞言論自由邊界的勇者經常不是一身紅披風、正氣凜然、意氣風發的超級英雄,而是那些多數人覺得猥瑣、厭惡、和主流價值對立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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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宣示Donald Trump總統在Twitter上任意封鎖其他用戶涉及侵害言論自由。兩百多年前寫下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James Madison,一定很難預料到這45個單字構成的條文可以在兩百年後如此Cyberpunk的新世界繼續生猛無畏地探索新疆土。
更超乎他們意料的是這45個單字背後的超級英雄助手(sidekick)居然是口無遮攔的Trump,以及一本不堪入目的硬派色情雜誌——《好色客》。
故事要從1997年的電影《The People vs. Larry Flynt 情色風暴1997》說起……
▇ 被審查官員攔胡的《飛越杜鵑窩》
捷克出身的《情色風暴1997》導演Milos Forman曾把共產黨比做他的經典傑作《One Flew Over the Cuckoo's Nest飛越杜鵑窩》中的極權管理精神病患的護士。有趣的是早在《飛越杜鵑窩》的製片Michael Douglas(當時正職是製片還不是演員)把原著寄給Forman之前,他的父親Kirk Douglas十年前早就嘗試過把這本書寄去捷克,要問Forman有沒有興趣拍成電影。
十年後終於在美國見到逃出鐵幕、流亡國外的Milos Forman,Kirk Douglas當面質問:「你這好樣的,當年把書寄給你,居然連打聲招呼說要拍還是不拍的基本禮貌都不懂!」
Milos Forman則回他:「你這好樣的,當年把一個捷克小伙子的世界搞到以100英里時速度天旋地轉,說要給他拍一部好萊塢電影,然後一回家就全忘了我!」
實際上這本書在捷克海關就被言論審查官員給攔截了。
「如果你像我一樣活過七年的納粹極權統治和二十年的共黨極權統治,你就會深刻體會自由是什麼,以及自由如何稍縱即逝。」在布拉格之春後就逃離捷克的Milos Forman說道。
這正是他為什麼選擇拍攝充滿爭議的美國情色大王Larry Flynt的故事。《情色風暴1997》的故事主人翁Larry Flynt是赫赫有名的言論自由戰將。如果沒有他的推波助瀾,不斷刺激美國社會重新咀嚼言論自由的意涵,年事已高的第一修正案恐怕無法像今天這樣兩百多歲依然健壯如牛。
▇ 《週六夜現場》的背後靠山
因為經常和國家公權力站在對立面,捍衛民主自由的第一線戰場總見得到色情文化的身影。6月12日香港民眾包圍立法會的當天,色情網站AV01就以關站的方式響應行動。香港色情雜誌《龍虎豹》也曾在六四事件時以「國家興亡,人人有責」為口號進行義賣活動聲援學生。
如今美國碩果僅存持續每月發行的紙本色情雜誌《好色客》幾天前剛剛歡慶45歲的生日。1974年7月1日創辦這本雜誌以來,Larry Flynt從未停止挑戰道德和法律的界線。生性好鬥的他不僅因為這本雜誌坐過牢,還先後多次因為藐視法庭被逮捕。他穿過星條旗尿布上法庭,穿過印有“Fuck the Court”抗議字樣的T-Shirt上法庭,甚至在多少人不得其門而入的聯邦最高法院上放肆尖叫而被逮捕。
Milos Forman的《情色風暴1997》則專注重現Flynt最傳奇性的一場司法戰役:1988年《好色客》促成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劃下界線,宣示對政治人物的諧仿(Parody)受到第一修正案保障。
去年底美國電視節目《Saturday Night Live 週六夜現場》仿效電影《It’s a Wonderful Life 風雲人物》情節,為觀眾模擬一個Trump沒有當選總統的世界。Alec Baldwin一如往常在節目中扮演「沒有」當選總統的川普,另外還延攬男星Matt Damon和Robert De Niro協力演出。惱怒的Trump總統在節目播出後隨即發文痛批該節目,並呼籲美國司法系統應該要立刻停止找他麻煩(指當時進行中的通俄門調查),而應該集中全力調查美國真正的敵人——《週六夜現場》。
這不是Trump第一次以「司法調查」當武器公開威脅《週六夜現場》和模仿他的男星Alec Baldwin。所幸Alec Baldwin受到了Larry Flynt撐起的言論自由保護傘的庇護。第一修正案就是所有諧仿政治言論的背後靠山。
▇ 受到憲法保障的牧師性愛圖
Larry Flynt撐起的這把保護傘其實還跟電影《X戰警》的反派角色William Stryker上校有點關聯。
William Stryker角色首度出現在漫畫中時他其實已經從軍中退伍,轉職成為福音派牧師。這個角色的靈感來源是美南浸信會牧師、知名電視佈道家Jerry Falwell。Falwell牧師在反墮胎、反同性戀、反色情文化等領域都是長期呼風喚雨的意見領袖,也因此招來Larry Flynt的公開挑釁。
1983年11月的《好色客》雜誌終於拿Falwell牧師的道德形象開刀:他們刊登了一個諧仿廣告,描繪Falwell牧師喝了廣告中的開胃酒之後和媽媽性交的畫面。氣沖沖的Falwell牧師隨即以誹謗、侵犯隱私和蓄意造成情緒困擾等理由提出告訴。
該案一路直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以罕見的八比〇的一致意見推翻下級法院判決,認為《好色客》的諧仿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護。法院的最主要判決理由是任何理性的讀者都不會把該諧仿廣告當真,所以即便被告有蓄意造成原告情緒困擾的動機都應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
不論Trump總統或是Falwell牧師都屬於公眾人物,對公眾人物的言行抒發自己的意見是追求真理的必要方法。沒有第一修正案的保護傘,勢必會造成寒蟬效應。
▇ 封鎖討厭的網友?違憲!
1983年開始Larry Flynt突發奇想地開始贈閱《好色客》雜誌給美國國會五百多名議員。這個用普通牛皮紙信封裝起來的驚喜自此成為國會幕僚的最佳餘興:
資深幕僚會提醒菜鳥說辦公室會經常收到怪東西,但故意忘記提醒所謂「怪東西」其實是色情雜誌,然後興奮地等待菜鳥第一次拆郵件時的錯愕表情。也有幕僚物盡其用地打包寄送到伊拉克給正在當地服役的男友「享用」。
一度保守的國會議員還聯合起來要求國會山莊的收發室主動協調美國郵局過濾Flynt的色情雜誌,直接退回寄件人,不要送到議員辦公室。結果Larry Flynt立刻把拒寄雜誌的美國郵局告上法院,促成了1986年白紙黑字的法院判例,確認國會議員不得拒收選民的來信。
法院判決的理由是第一修正案保障美國選民參與公共事務討論的憲法權利,拒收郵件形同侵害他們的言論自由。
「憲法第一修正案不允許任何公職人員僅因和自己意見不同,就在自己所持有、用於公眾事務上的社群媒體帳號中排除任何特定人參與,使其無法加入公開的網路對話。」週三聯邦上訴法院也用類似的理由判定Trump的Twitter帳號封鎖其他用戶的做法涉及違憲。爾後Trump再也不能在他的Twitter上隨意封鎖其他用戶,因為這個動作將意味著侵害對方參與公共事務討論的憲法權利。
雖然該帳號原屬Trump總統私人所有,但在帳號主人進駐白宮後就多次用於代表美國政府的正式發言,甚至直接在Twitter上行使公權力(比如宣布開除官員),加上Twitter提供回文和轉貼等社群互動機能,所以法院認為該社群帳號已經構成一個公共平台。
Trump的Twitter帳號@realDonaldTrump也終於貢獻了言論自由的一大進展,讓第一修正案跨入社群網路的21世紀新疆土。
說起來Trump總統和Larry Flynt其實有許多共同特質:他們語不驚人死不休,總是無視道德界線,也各擁粉自重。事實上他們都用各自的方式在試探言論自由的界線,各自促成了言論自由的有機生長。
某種程度上來說Trump和Flynt都稱得上是第一修正案這個的超級英雄的得力助手。
(原載於端傳媒:https://theinitium.com)
不確定故意判例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發票又不一定會中獎,帶回家違法嗎?】
▌ 事情是這樣的
小冷去麥當勞叔叔之家基金會擔任志工做功德,做著做著就順便把愛心發票零錢箱裡的發票跟零錢帶回家,以免其他人要花太多時間整理,兌獎算錢這種小事情,他來就好。
但一個人做好辛苦喔。
大家不用擔心,基金會的員工小藍會陪他一起。
如果不是你我不會確定 志工比員工更懂得貼心
我的視錢如命 我的放蕩不羈 我離不開發票更離不開你
▌ 拿發票回家,有問題嗎?
偷錢犯法你我都知,但偷發票呢?發票如果沒中獎就只是廢紙一張啊,而且多數時候都不會中獎(怨念)。
建議大家還是不要抱著僥倖心態,雖然最高法院有判例認為當侵害法益跟行為很輕微時,沒有用刑罰處罰的必要,應該不成立犯罪,但實際上還是存在不少因為偷發票而被判決有罪的案例,小編只有看到一個判決,是考量到情節很輕,覺得可以被同情原諒而依據 #刑法第60條 判免刑而已。(但還是有罪喔!)得到免刑判決的機率可能比發票中獎還低。(默)
▌ 侵占跟竊盜有什麼不同?
侵占罪規定在 #刑法第335條,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看到小冷跟小藍把錢跟發票拿回家,有的人可能會疑惑為什麼是侵占而不是竊盜罪。
#侵占 必須原本就「因合法原因持有」別人的財物,#竊盜 則指原本根本沒理由持有,你是先去「破壞」了別人對財物的持有,再持有別人的財物。
小冷跟小藍並不是隨便的路人甲,潛進去基金會拿走零錢箱的,他們是利用擔任志(員)工的機會在回收零錢箱時把錢拿回家,當下持有那些錢是基於職務關係,沒有問題,只是後來把錢帶回家據為所有,才出現問題。
▌ 斯斯有兩種,侵占也有好幾種?
新聞中提到的 #公益侵占 是指,對「因公益而持有」的東西犯侵占罪,規定在 #刑法第336條第1項。
如果沒有特殊情況,侵占就是用 #刑法第335條 處理,但在某些情況,法律認為雖然你的行為還是侵占,並沒有多做其他違法的事情,可是整體看起來就是比較人神共憤一點,因此刑責規定的比較重,例如小冷小藍犯的公益侵占。
對「業務上持有的東西」犯侵占罪也是一樣的道理,我們稱為 #業務侵占,新聞上會出現的某某公司董事掏空公司、小編家社區的管委會主委挪用管理費(小編阿嬤謂:專業黑錢的那個),就是這種。
▌ 看文章長知識!
蔡孟翰|偷走再還就不是竊盜!?故意和意圖是不同意思!
https://buff.ly/2VzMCXx
潘宏朋|遺失物等於遺忘物嗎?
https://buff.ly/2ZPWtwc
附上新聞截圖連結:https://buff.ly/2Y2BvYO
最高法院判例字號: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例
免刑判決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0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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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選擇題練習(適合法警/監所管理員/四等書記官/警特、移特四等)】
——— by 周易老師
▍題目(本次難度:★★☆☆☆)
⒈
甲計畫強盜A後放火燒A宅。翌日,甲誤闖B宅,對B實行強盜行為後,又放火燒B宅。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雖誤B宅為A宅而入內強盜,惟不影響甲之強盜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仍成立強盜罪
(B) 倘甲之強盜行為既遂,放火行為既遂,應成立強盜放火罪之既遂犯
(C) 倘甲之強盜行為未遂,放火行為既遂,應成立強盜放火罪之既遂犯
(D) 倘甲之強盜行為既遂,放火行為未遂,應成立強盜放火罪之既遂犯
⒉
下列關於自首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想像競合犯中,倘其中一罪已被警察發覺後,行為人又就未被發覺的部分自動供認,仍屬自首
(B) 委託他人代理自首並非自首
(C) 向偵查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自首,經移送到偵查機關時,亦屬自首
(D) 自首雖不問動機如何,然於犯罪後須即時投案,才能主張自首
⒊
甲因交通違規遭查獲,其於交通違規通知單移送聯「收受通知聯者簽章」處冒簽A之姓名。依實務見解,甲最後應論以下列何罪名?
(A)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B) 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C) 行使偽造署押罪
(D)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⒋
關於刑法第27條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中止犯為未遂犯
(B) 成立中止犯必須是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
(C) 其處罰是按既遂犯之刑,減輕或免除其刑
(D) 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者,即不適用本條規定
⒌
某夜,甲於撞球間與顧客A一言不合,亂刀砍死A。翌日,甲唆使乙頂替自己至警局自首後,並唆使丙為其處理兇刀,可以又唆使丁於偵查中虛偽陳述有利於己之證言。乙頂替甲前往警局自首,陳述其將A殺害;丙則依甲的指示,將兇刀丟向大海;丁則於偵查階段具結後虛偽陳述,偽稱甲當天於家中休息,並未出門。關於本案行為人之刑責,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替甲前往警局自首,發生自首之效力,得減輕其刑
(B) 若偵查機關尚未發覺甲涉犯殺人罪,則丙為甲丟棄兇刀的行為,不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
(C) 甲唆使丁具結後虛偽陳述,丁成立偽證罪之正犯,惟甲之教唆行為欠缺期待可能性,故不成立偽證罪之教唆犯
(D) 若丁為甲之配偶,則丁所犯之偽證罪,依刑法第172條規定減免其刑
▍解析
⒈
【答案】(D)
【解析】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83號判決參照)認為,刑法第332條既遂的認定取決於「相結合之罪」,而非基礎之強盜罪。此外,由於該條並沒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故只要相結合之罪未遂,則應回歸基本數罪併罰之操作,不成立本罪之結合犯,答案選 (D)。
⒉
【答案】(C)
【解析】
(A) 錯誤,參最高法院105年度上字第383號判決:「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之犯罪,倘其中一部分犯罪已說明先被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行為人始就其餘未被發覺部分,自動供認其犯行時,即與自首之要件不符。」
(B) 錯誤,參最高法院79年上字第1498號判決:「刑法第六十二條自首減刑之規定,本為使犯罪事實易於發覺及獎勵犯人知所悔悟而設,故犯人就其犯罪行為苟已到官自首,縱令對於犯罪原因未肯盡情披露,仍不失有自首之效力。又自首祇以在犯罪未發覺前,自行申告其犯罪事實於該管公務員,而受法律之裁判為要件,至其方式係用言詞或書面,以及係自行投案或託人代行,係直接向偵查機關為之,抑向非偵查機關請其轉送,均無限制。」
(D) 錯誤,參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430號判決:「刑法上之自首,不問動機如何,亦不以犯罪後即時投案為要件。」
⒊
【答案】(A)
【解析】
參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6631號判決:「上訴人在交通違規通知單移送聯『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簽『林某』姓名,自不待依據習慣或特約,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由林某名義出具領收通知聯之證明,此與事先在印妥內容之收據上偽簽他人姓名之情形,無分軒輊,當然屬於刑法第二百十條所稱之私文書,原判決理由中論以準文書,引用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之規定,適用法則尚有未合。」答案選 (A)。
⒋
【答案】(D)
【解析】
參刑法第27條第1項後段即知,準中止犯仍有適用。
⒌
【答案】(B)
【解析】
(A) 錯誤,乙是替甲頂罪,不是向該管公務員表明甲願受殺人罪裁判之意思,並非自首,不發生自首之效力。
(B) 正確,參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53號判決:「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湮滅刑事證據罪,係指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而所謂『刑事被告案件』,係指因告訴、告發、自首等情形,已開始偵查後之刑事案件而言,故在偵查開始以前,即無所謂刑事被告,自亦無刑事被告案件可言。」
(C) 錯誤,參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495號判決:「按教唆他人犯罪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在訴訟上固有緘默權,且受無罪推定之保障,不須舉證證明自己無罪,惟此均屬消極之不作為,如被告積極教唆他人偽證,為自己有利之供述,已逾越上揭法律對被告保障範圍,甲○○既教唆蔡華文於上開案件中為偽證行為,其行為已與教唆偽證罪之構成要件該當。至本院二十四年上字第四九七四號判例謂『犯人自行隱避,在刑法上既非處罰之行為,則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避,當然亦在不罰之列』,乃針對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頂替罪所作之解釋,尚不得比附援引,藉為教唆偽證罪之免責事由。」
(D) 錯誤,刑法第172條規定:「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本題丁並未自白,故不適用此一減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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