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不當飼養罰則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不當飼養罰則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恕刪) 教貓才藝是互動還是虐待?我覺得要討論這個問題前, 我們可以先從法規面,試著區分騷擾、傷害...
教貓才藝是互動還是虐待?我覺得要討論這個問題前,
我們可以先從法規面,試著區分騷擾、傷害、虐待和不
當飼養的定義。
對於這幾個詞彙,在2013年的時候,中央主管機關才有
稍微明確的解釋。彼時因應動保法修法,台灣動物社會
研究會薦請農委會解釋騷擾、虐待和傷害的定義,農委
會則委託李茂生教授做研究*。這份報告完成後,轉送
給各地方動保主管機關作為執法依據,所以我認為可作
為討論本問題或檢舉相關案件的參考。
*〈動保法騷擾、虐待和傷害定義研究案〉(農委會,PDF)
https://animal.coa.gov.tw/download/resources/06_resources_a00_102_1.pdf
而因為動保法近年來改動多次,所以我就不詳述報告內
容(實在懶得翻立法沿革比對條文),以下,我僅粗略
整合重點。為了討論方便,先列一下現行法律與相關定
義:
動保法第六條: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虐待:依動保法第三條,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
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
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
態之行為;
騷擾:在動保法中沒定義,一般參考野保法第三條,
指以藥品、器物或其他方法,干擾野生動物之
行為;
傷害:參照刑法傷害罪,指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之行
為。
而在李教授的報告(讀一下嘛,內容很淺白)中,他比
對相關法規逐一分析討論,並以不同個案,做出以下的
結論供執法人員、主管機關或修法機關參考:
https://i.imgur.com/MTIQtKl.png
(頁20)
我自己簡單歸納的區別如下:
傷害:指對動物產生傷害的單一行為;
虐待:指複合傷害行為,對動物造成長久傷害;
騷擾:指對動物不會產生傷害的暫時性干擾行為。
所以,原則上如果不影響動物的生理及健康(含心理)
狀態,不會被認定是傷害或虐待行為。只要基於管領目
的,未傷害動物,教貓才藝不被視為傷害或虐待行為。
這邊可能要注意的是,2015年的修法,把過失傷害列入
罰則,因此任何人非預期的傷害行為仍會觸法,所以飼
主必須清楚瞭解訓練行為對寵物可能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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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會不會被視為騷擾行為呢?因為騷擾行為定義相當空
泛,所以我認為有些訓練行為有可能被認定是騷擾行為。
例如有隻貓本身不喜歡身體接觸,但你非基於管領目的,
用訓練方式讓牠勉強接受被摸被抱,短暫改變牠的習性,
那依現行法規,我覺得可能被當作騷擾。
然而,因為這類侵害程度低的騷擾行為不具有可罰性,
政府並沒有人力去處理,也不可能就此依罰則裁罰飼主
不得飼養寵物,所以,這部份實在有修法的必要。
但也不是說乾脆廢除騷擾行為的管理就好,這幾年因為
網路社群媒體興起,網紅為了產出吸睛的內容,常常有
犧牲動物福利,涉及騷擾的行為。然而,如《窩窩》去
年的報導*所述:「社群媒體更常見到的趣味內容,則
較偏向幽微模糊的騷擾等行為,法律判定上仍有難度。」
我覺得從這個角度思考,我們需要強化對騷擾行為的管
制,釐清概念,賦予動保檢查員訪視、勸導、未改善開
罰等不同的手段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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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其他飼養方式(如原PO提及的關籠、剪指甲等)是
否為虐待,我覺得應另外參考「不當飼養」的含意。
在2010年前,不當飼養通常指飼養不可飼養的(保育類)
野生動物,或是動物展演業飼養動物方式不當。後來逐
漸變成寵物繁殖業飼養寵物方式不當或寵物飼主飼養寵
物方式不當。例如以下兩則相隔兩年的中央社新聞,不
當飼養的意義不同。
〈林務局即清查保育動物飼養數量〉
https://www.taiwannews.com.tw/ch/news/1333690
〈動保法再修 動保團體盼勿濫殺〉
https://www.taiwannews.com.tw/ch/news/2107255
此後,近十年動保法修法逐漸強化飼主責任,要求飼主
必須遵從第五條、第十一條、第二十條……等等針對飼
養方式的規範。至此,我們說飼主未盡飼主的義務等同
於不當飼養。不當飼養雖然不見於動保法,卻變成主管
機關很常使用的詞彙。
所以,如果行為人是飼主,我會建議先看是否有涉及不
當飼養的情形。譬如原PO提到的關籠,在動保法第五條
有明訂「以籠子飼養寵物者,其籠內空間應足供寵物充
分伸展,並應提供充分之籠外活動時間。」如果飼主的
飼養行為都符合規定,那就不會是騷擾或傷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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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還是強調一點,動保法對飼主或任何人的管理是逐
漸形成、仍在變動的法規制度,引資料絕不是為了吊書
袋,而是希望討論問題時,大家能看見不同的面向。
我認為除了要尊重各地主管機關裁量權外,我們在討論
一個行為是否適當時,也要去衡量行為的侵害程度(互
動跟虐待中間還有許許多多可以考慮的方向)、行為人
的知識和整體社會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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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何謂「騷擾、虐待、傷害」動物定義〉(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https://www.east.org.tw/action/1506
〈社群媒體照騙術牠才不是你想的那樣!〉(窩窩)
https://wuo-wuo.com/topics/forshow/135-social-media-risk/1176-social-media-01
https://wuo-wuo.com/topics/forshow/135-social-media-risk/1188-social-media-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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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x and violence was never really my cup of tea;
I was always more into sax and violi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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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64.9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t/M.1617266933.A.CC0.html
詳細到後來我都不太敢隨便說人家虐待貓 ( =ω= )
我不是專業人士喔,文章內容僅整理開放資料和新聞報
導,再添加一些個人想法,很可能是錯的。
關於騷擾行為,李教授的報告未提及但我個人覺得滿重
要的一點是,如果只從野保法借騷擾概念過來,會忽略
掉動保法中的動物大多為人類所管領,跟野保不接觸原
則有所牴觸。所以我會認為把動保法的虐待定義和野保
法騷擾定義合起來變成:「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
之必須行為外,以藥品、器物或其他方法,干擾動物之
行為。」會比較合理。
訓練貓變成可摸可抱是騷擾行為嗎?我認為如果以獎勵
的方式轉移貓被摸被抱的壓力,屬於短暫改變貓的習性,
那很可能是騷擾行為。至於浪貓收養或收容後的親訓,
因為比較難認定個體對被摸被抱的接受程度,「不喜歡
被摸>喜歡被摸」可能是熟悉環境,不再緊迫後的自然
反應,訓練貓變成可摸可抱不一定有改變貓的習性,應
該不是騷擾行為。
然而,不管是上述哪一種貓,我覺得飼主如果有飼養必
須之目的,例如總得剪指甲、觸摸觀察健康或有時需要
裝籠帶出門等等,即使行為內涵屬於騷擾,但該行為基
於飼養必要之目的,那應該就不算騷擾行為。
舉一個比較簡單的例子。圈養的大象如果完全沒經過正
向訓練,與管理員沒有信任關係,那進行醫療行為就要
動用數十人麻醉保定,五花大綁才能抽血上藥。
但經過正向訓練、被條件制約的大象,可以接受木棒碰
觸、抬腳(磨指甲)、翻耳(抽血)。訓練有助於醫療
或研究工作,也符合動物福利和保育原則,那我覺得每
日短暫的訓練課程不應該屬於騷擾行為。
所以,還是回到最初訓練貓才藝的目的,有沒有飼養管
領之必要性。
※ 編輯: wimwenders (36.231.64.90 臺灣), 04/02/2021 00: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