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出爐的刑事大法庭裁定》
1️⃣甲基安非他命是禁藥,也是毒品
依照[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對禁藥的定義之一,是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甲基安非他命」在民國75年,經當時的衛生署公告禁止使用,成為藥事法規定之禁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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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出爐的刑事大法庭裁定》
1️⃣甲基安非他命是禁藥,也是毒品
依照[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對禁藥的定義之一,是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甲基安非他命」在民國75年,經當時的衛生署公告禁止使用,成為藥事法規定之禁藥。
此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也把「甲基安非他命」列為第二級毒品。
因此,甲基安非他命既是藥事法規定的禁藥,也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的第二級毒品。
2️⃣之前的大法庭:轉讓甲基安非他命,應該構成什麼罪?
當一個人把「甲基安非他命」轉讓給別人時,會同時構成藥事法的轉讓禁藥罪,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轉讓第二級毒品罪。這種一個行為,同時有兩個法律加以評價,稱為法規競合。
如果兩部法律針對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的刑度一樣重,不管用那個條文處罰,結果都一樣,倒也罷了。萬一兩個法定刑不同,法官遇到這樣法規競合,該怎麼決定應該適用的法律?
2020年12月30日,[刑事大法庭做出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089號裁定],維持過去多數見解,採取重法優於輕法原則,由於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是重罪,優先適用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的轉讓第二級毒品罪。
3️⃣這次的大法庭:毒品條例有減刑規定,可以用嗎?
毒品危害防制第17條有針對毒品犯罪的特殊減刑事由,比如第2項的偵查、歷次審判均自白,減輕其刑。過去實務上認為法條不能割裂適用,既然選擇藥事法規定處罰,就不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減刑規定來減輕。
今天,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 4243號做出裁定,改變過去的「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認為:
「行為人轉讓同屬禁藥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未達法定應加重其刑之一定數量)予成年人(非孕婦),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擇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轉讓禁藥罪論處,如行為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仍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這段話的意思是說,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同時會構成藥事法轉讓禁藥、毒品條例轉讓第二級毒品,之前的刑事大法庭認為應該從重論藥事法轉讓禁藥罪。然後,如果被告有符合毒品條例的減刑事由,比如第17條第2項在偵查、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也是可以依照毒品條例規定減刑的。
這可是改變了過去的見解,認為適用藥事法,就不能用毒品條例減刑的法律見解。
大法庭裁定的理由主要是基於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這件事情,不會因為甲基安非他命既是禁藥,又是毒品而有所不同。
而且依照毒品條例規定,如果轉讓一定數量以上的毒品,刑度會超過藥事法的轉讓禁藥罪,這個時候反而要適用毒品條例。
如果採取所謂的「法律不能割裂適用說」,就會發生很有趣的現象,同樣的偵查、歷次審理均自白,轉讓比較多的毒品,因為適用毒品條例,可以減刑;轉讓比較少的,適用藥事法,反而不能減刑?這樣會造成重罪輕判、輕罪重判,責罰不相當,和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不符,也有差別待遇而違反平等原則。
針對過去實務認為法律不能割裂適用的見解,這次的大法庭裁定指出,關於不法要件,要整體適用,不能各取數法條中的一部分構成而為處罰;但有關刑的減輕、沒收等特別規定,基於責任個別原則,可以割裂適用。
4️⃣法條競合的封鎖效應
最後,大法庭裁定針對量刑的問題,附帶提醒。
在這種一行為同時構成重罪(藥事法)、輕罪(毒品條例)的情形,雖然最後論的是重罪藥事法,但要注意到避免重罪輕罰的情況,如果沒有其他減刑事由時,應該要注意量刑不要低於輕罪毒品條例最輕的法定刑。
這個問題是這樣的,重罪的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的法定刑是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輕罪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法定刑則是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意到了嗎,輕罪有設下限,但重罪反而沒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是說,法官要注意喔,雖然適用藥事法沒有最低刑度,最低可以判到2個月,但不要這樣判,至少要判到輕罪毒品條例的法定刑下限:6個月。
這樣才不會造成,選了重罪,卻判得更輕。
可以說是法條競合的封鎖效應。
不法之平等法條 在 范雲 FAN, Yun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性私密影像被散布不是被害人的錯
#運動選手參賽權益要保障
#體育署與運動協會應該是選手的後盾
體育選手該被受關注的是運動表現,不是性私密和私生活。
最近媒體接連揭露兩起體育選手性私密影像被散布的事件,一是未成年滑輪板選手在培訓營期間被偷拍相擁照片,二是眾多男性運動選手性私密影像遭騙取、偷拍、盜錄、散布、勒索及販賣。
前者兩位受害者被所屬單項體協以「違反性別平等關係」為主要理由重懲停權2年;後者受害者所屬的職籃聯盟、籃球協會及體育署出面支持受害者,均表示要積極偵辦打擊不法。
兩個案例都是性私密影像未經同意被散布的體育選手受害者,但得到的對待大不相同;唯一相同的是,身為台灣體育業務最高主管機關的體育署,在這兩起案件中,從頭到尾都不願意承諾保障這些受害者最需要的培訓及參賽等權益。
所以和我辦公室陳情的年輕滑輪板選手擔憂影響到接下來奧運和亞運的參賽;男性運動選手們則還有許多受害者不敢出面,也是怕影響接下來的出賽權。
但明明就是性私密未經同意被散布的被害人,為何要因此擔心自己在體育專業上的參賽權?甚至不敢出面求助和指認?今天我趁著質詢體育署主秘的機會,關注兩個重點。
#性私密影像被散布不是被害人的錯
#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專法不能再拖
這幾天媒體大幅報導的男性運動選手性私密影像遭騙取、偷拍、盜錄、散布、勒索及販賣案件。
據我的了解,這起案件遠比部分媒體報導的還要嚴重,也不是前幾天才發生。我辦公室在11月收到陳情,便盡最大努力持續協助受害者至今。其中一個重點是請刑事警察局協助,請國外企業的業者提供必要的下架及偵查協助。
這是一起非常惡質且長達數年的計畫型組織犯罪,受害人數高達數千人,更包含未成年兒少,橫跨台灣、香港、新加坡等地。
犯罪集團到處騙取及盜錄年輕男性的性私密影像,並特別鎖定知名網紅及運動選手下手,藉由販賣和勒索受害者的性私密影像來獲利,還惡意曝光當事人的各類個資作為販賣噱頭及威脅。
部分受害者也因此被強迫出櫃,許多被害人因此飽受傷害與恐懼。
這起案件的困難之處在於,一是目前 #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專法 #尚未制定,造成許多受害者一開始對於報案相當擔憂,且在偵辦及法條適用上也遇到不少阻礙,這也是為何我之前提出相關草案,並呼籲 #盡快設立專法 的原因!
二是這個犯罪組織故意將販賣及散布的網站設在外國,藉此逃避查緝。要處理這類境外網站散佈性私密影像問題,常會需要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但這過程並不容易且會需要不少時間,這也是為何我會在我提出的「未經同意散布成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草案)」中規劃警察機關應提供相關協助的原因。
在本起案件中,我們可以看到職籃聯盟及籃球協會已出面支持受害者,體育署也表示要積極偵辦打擊不法,這些作為我相當肯定。
但這仍不夠,我們仍接到有選手十分擔心,害怕自己會因「名譽受損」、「有損國譽」、「不自愛」等檢討被害人的汙名化攻擊,而被剝奪培訓及出賽資格。
#運動選手參賽權益要保障
#體育署和體協應做選手的後盾
受害的體育選手們之所以不敢求助或有各種擔憂,就是擔心影響自己的出賽權。
我認為這是因為體育署和體協對於性別平等意識及性私密是屬於個人隱私的概念並不清楚,把體育選手們的性私密及私生活和運動表現或參賽權綁在一起。
但體育署、各體協該關注體育選手們的是運動表現,而不是性私密和私生活。
因此,我直接要求體育署應更積極作為,不可因選手未違法的私生活影響其就學、培訓、參賽等權益,體育署和各項運動協會應更加站出來保護選手,成為運動選手的後盾。
我並要求體育署應該要從自身開始加強性平教育,唯有體育署自己具備足夠的性平意識,才能去落實各運動協會的性平教育及性平機制。
面對我提的 #體育及性別平等 這個重大議題,體育署主秘現場承諾我,將會從體育署內部開始確實檢討,後續改善各運動協會的性平教育及性平機制,並於兩個月交給我一份檢討報告。
期許體育署這次的檢討會是一個 #真正改變的開始,後續我會持續監督,務必更加保障體育領域的性別平等以及選手權益,#讓體育署和運動協真的成為選手後盾。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最後,我真的很希望大家能意識到,這起案件並非單一個案,對於這類惡質的犯罪,我除了在立法院內推動儘速設立相關防制專法外,我也希望大家以行動進行抵制,不要去消費也不要轉傳。
同時,也希望大家可以幫忙藉這機會推動性平教育,跟身旁的人們說明,這些受害人所做的性相關的行為,本身並沒有錯、因為那就是自然生活中的一部分;有錯的是那些惡意騙取、偷拍的犯罪者。
我們該做的不是去指責受害者,不是在受害者傷口上灑鹽地「求上車」或批評「愛玩活該」,而是要和受害者真的站在一起,一起對抗這種性暴力。如果你也不希望成為受害者,就請你也不要成為共同傷害的一員。
不法之平等法條 在 一線三的日常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一線三的心情抒發
派出所定期會統計交通績效,
針對每個員警所開的罰單或相關業務做評比,
每一張罰單開出,依照條例項目有不同配分,
通常越重大的違規配分越高。
那評比要幹嘛呢?評分高有什麼好處?
答案是,沒有好處。
評分低會被檢討,被督促,要求加強取締,
而評分高的人領一樣的薪水,做更多的事,
只是與民眾吵架或被檢舉的機會暴增罷了。
每次評比,扣掉交通業務承辦人,
我的分數永遠名列前茅,沒有為什麼,
只因為我痛恨違規,不管兩輪四輪,
痛恨把便利建築在別人不便上的用路人。
北港的女警在下班途中出了車禍,
撞到違規停放於路邊的拖板車駕駛,
倒地後被後方車輛接二連三的輾了過去,
造成腦部組織外露、多重骨折,現場死亡。
然後,網路怎麼說?
「活該啦,再勸導啊!」
「只會抓二輪沒待轉,四輪都大爺!」
「自食惡果,後悔平常沒好好開單了吧!」
違規停車便宜行事的是拖板車的駕駛,
輾死人的是沒注意車前路況的自小客,
停車格劃設不良的元凶是停車管理處,
沒有好好控管車輛數量的是這個政府。
被檢討的,是被輾斃當場死亡的基層員警,
因為「平常都不好好開單教育違規民眾」。
能說甚麼?
網友說的是部分事實,
只抓機車未兩段式、只抓機車改車是常態,
四輪、計程車、公車、遊覽車、乃至曳引車,
這些車輛在道路上造成的危害往往大於機車,
卻因為任何原因而不取締,不是很荒謬嗎?
再回到一個最根本的問題,
開單可以改善交通違規狀況嗎?
警察常常開單,民眾是不是就不敢違規?
我覺得可以,至少在未來的某一天可以,
但開單與違規的關係,有討論空間。
試問現在收到罰單,你會是甚麼心情?
無論是在路上被警察攔下來告發,
或是某天突然收到被民眾檢舉的罰單。
「幹,五告衰小。」
「機掰,吃飽沒事幹喔?」
「幹X娘咧,國家賺很大哦。」
有哪個人被開了罰單,
會打從心底覺得,啊,我違規,
我影響到其他用路人了,這樣不好,
因為我也不想因為其他人違規而影響權益?
有哪個人收到罰單,
會打從心底發現,啊,原來這樣是違規,
還好有人檢舉我,讓我下次更注意,
真是太感謝他了?
「我只是停一下下。」
「一定要開嗎?我馬上開走。」
「警察先生我沒有看到你,對不起。」
他們說。
「我開單也只要一下下。」
「我開完單你也要馬上開走,沒影響。」
「不管有沒有看到我,都不可以違規吧?」
我說。
「一定要這麼兇嗎?」
「前面的人也違規啊,為什麼只開我?」
「你哪個單位的?我一定檢舉你!」
他們又說。
「你看過我兇嗎?為何主觀意識覺得我很兇?」
「不得請求不法之平等,罰單請幫我簽名。」
「罰單上有我的職稱與單位,記得限期繳費。」
我又說。
我的態度不好,開單時常被檢舉,
因為我覺得,對違規者沒有必要好聲好氣,
警察的尊嚴是自己建立的,不是任何人給的;
職務報告沒少寫過,密錄器檔案沒少燒過,
幾乎都是對執勤取締態度不佳所做的檢舉,
二組交查已是家常便飯,報告交一交繼續開單。
對於那支傳說中查證檢舉不屬實的嘉獎,
倒是早就不期不待,不受傷害。
被檢舉麻煩嗎?當然麻煩啊!
你要用自己的時間寫報告、燒光碟,
還要被內勤交查、被同事揶揄、被所長訓話,
交出報告後只換來二組一句「不懲處」。
但是我爽啊!
看到違規仔求情老半天還是收罰單的嘴臉,
翻臉比翻書還要快,前一秒大人大人的叫,
下一秒我認識誰誰誰你哪個單位我一定檢舉你,
即便長官不挺、同事笑你、浪費下班時間,
但這個報告交的超級值得。
所以,開單可以遏止違規,我相信,
但,以現在台灣民眾的素質,不可能。
我不信「死者為大」那一套,
我認為對的事情,錯的事情,該講清楚,
員警值勤強度不佳、選擇性執法取締是事實,
駕駛人貪圖方便違規停車是事實,
停車管理處停車格劃設有問題是事實,
政府未限制人民購車與制訂配套也是事實,
不因車禍中死亡的被害人是基層警察而改變。
但,因為覺得開單沒辦法改善違規而不作為,
是警察在取締這個區塊被瞧不起的主要原因。
今後,值勤時的我依然會繼續開單,
認真開,用力開,善盡法律賦予的責任與義務,
開我有把握的單,開我認為影響到他人的單,
開那些道交條例規範中,不得勸導的法條,
要申訴,要檢舉,臂章號碼麻煩記清楚。
大不了就是被懲處,一支申誡,我馬上賺回來,
但因為違規而痛失的人命,你賠得起嗎?
路隨福行,希望大家行車平安。
學姊辛苦了,下輩子不要當警察,
直到未來民眾素質提升的那一天。
#一線三的日常
#警察 #女警 #車禍 #違規魔人 #檢舉達人
Photo by 一線三
Written by 一線三
Post bt M編
延伸閱讀:
女警遭二車輾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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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定檢舉達人 立委取消民眾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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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之平等法條 在 一線三的日常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一線三的案件分享
七夕情人節的日子,就來分享個應景的故事,
讓我們來聊聊...「騷擾」吧。
亙古至今男女之情引發不少糾葛,
加上近年法案通過同性婚姻更加普及,
大部分的糾紛往往存在於人與人的愛恨之間。
你情我願男歡女愛天雷勾動地火是件很棒的事,
但求愛不成卻死纏爛打著實造成對方的困擾。
(為求平等故事主角不分性別,以「他」代表)
有位朋友向我分享最近遇到的煩惱,
在不久前一次機緣下認識了對方,
雙方一拍即合且興趣相投的狀況下,
便決定以交往為前提,展開共同生活,
過了短暫的兩個禮拜更深入地了解彼此後,
他單方面的認為透過相處發現雙方並不適合,
毅然決然結束同居關係並拒絕對方繼續交往。
但很顯然對方並不這麼想,
持續以文字簡訊、撥打電話的方式試圖聯繫,
即便將社群軟體封鎖,對方就辦小帳號傳訊息、
甚至還撥打電話給他的家長請家長代為聯繫,
嚴重影響他的生活、使他日漸消瘦逐漸憔悴。
打開對方的訊息,內容大致充滿禮貌與理性,
除了可以感受到不斷傾巢而出的愛意之外,
以條列式的方式列出了所有他們之間的問題,
並很有建設性的提出幾個有效的解決方案,
不停的要求雙方再努力試試看等等的字眼,
而這位朋友則是斬釘截鐵的回答「不可能」。
「你如果再持續騷擾的話我就要採取法律途徑」
好幾個禮拜轟炸下不堪其擾只好祭出最後通牒。
「我知道我現在已經構成騷擾了」
「但我真的希望我們可以再試試看」
「我不信短暫同居的日子你完全沒有感覺」
「如果可以的話我還是會繼續傳訊息給你」
對方這麼回答。
「我能怎麼做、可以遏止他的行為?」
百般無奈且求助無門的他只好私訊我,
除了分享這個故事外也希望藉由各位集思廣益,
一起討論看看有沒有最好的解決辦法。
首先我們要先來了解「騷擾」的定義,
若單就文字訊息騷擾,要先檢視訊息內容,
審酌是否有違反刑法構成要件的疑慮,
例如在內容提到以不法途徑威脅或利誘,
造成當事人心生恐懼的狀況。
如果單就本案來說,訊息內容並無以上狀況,
那是不是可以把焦點放在社會秩序維護法?
其中有兩條根本案稍微能扯上一點關係:
社維法第68條第二項「藉端滋擾」、
社維法第83條「以猥褻言行調戲異性」。
可惜前者是保障「多數人聚集」之場所為主、
後者則無「猥褻」言行之適用。
那那那,男女之間的情事,性騷擾總適用了吧?
性騷擾細分為三種,工平法、性平法與性防法,
相關介紹與詳細處理辦法我放在文末的連結中,
經我粗淺的判斷本也打算請他提出性騷擾申訴,
也許藉由申訴的調查能有效遏止對方的行為,
但同時也可能會使對方的行為變本加厲、
對當事人並沒有相對的保障。
後來我在再三審視了本案與相關法條,
眼睛為之一亮、好像發現新大陸的感覺,
文章開頭提到他們曾經短暫的同居了兩個禮拜,
這樣是否符合「曾有同居關係」之身分?
如果符合的話,便可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
可以對相對人申請「保護令」。
保護令也一樣分成三種,緊急、通常、暫時,
由地方法院審酌案情的急迫性予以核發,
依據當事人需求的不同,做出對相對人的規範,
對於法條內規範的相關身分可以限制相對人:
「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
通信或其他非必要聯絡行為。」
聽起來完全就是這位朋友所需要的保障,
即便申請過後尚需一定的時間才可核發,
且也需要經過權責機關排程審查,
但至少目前看起來是最符合也最有效的方法。
(相關的處理流程我也一樣放在文末連結。)
當然,我的做法肯定不是最好的做法,
但我已經盡我所能絞盡腦汁地協助他,
若各位讀者或先進有更好的方法,
歡迎在下方留言或者直接私訊我。
在這個特別的節日分享個文縐縐的案件,
希望在七夕情人節這天有伴的朋友終成眷屬,
單身的朋友也不要急,不是不報時候未到(?)
這是我警察的日常、也是我七夕情人節的日常。
(幹ಥ_ಥ)
這邊應該不會再被拿去做負面教材了吧...?
#七夕 #情人節快樂
#願所有的相遇都是恰逢其時
#我寫他們的故事
#他們過自己的人生
#一線三的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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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itten by 一線三
Post by M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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