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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易科罰金意思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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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訊號不好真的很惱人,如果又是商家那就更煩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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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有間Speakeasy「Mozi Bar」,因為隱身在巷弄中的大樓內部,手機收訊不佳,前往消費的客人頻抱怨,而老闆為了解決課人的困擾,就上網購買並自行加裝強波器。
誰知道!居然影響了整條巷子中華電信的手機訊號,造成整條巷子的人手機網路訊號都有問題!最後老闆就被依違反電信法起訴,法官判決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5萬元。
新聞連結⇨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00921/WSS5BYXREJALPPH5WL65OHNB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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𝓠這個故事有什麼問題呢?
➀強波器應該是只能由行動通信業者設置、持有的,禁止一般民眾在網路平台上販賣。
➁強波器要有電臺執照才能設置使用。
所以其實網拍不能賣強波器,一般民眾買了強波器也不能自己隨心安裝。不然就會像Mozi Bar的老闆一樣被抓喔嗚嗚
如果和Mozi Bar一樣有收訊不好的問題,請拿起電話打給你們得電信業者,他們應該會免費增設相關器材或調整其網路系統,改善通信品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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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聊的小知識
Speakeasy是地下酒吧的意思,原指過去美國禁酒時偷偷販賣酒精的違法企業,現今通常形容一些復古風格、沒有明顯招牌或入口的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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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 第48條第1項
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之規劃分配、申請方式、指配原則、核准之廢止、使用管理、干擾處理及干擾認定標準等電波監理業務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電信法 第58條第2、3項
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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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法律小知識 #Speakeasy #地下酒吧 #台北 #Taipei #MoziBar #強波器 #NCC #手機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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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易科罰金意思 在 許峰源-法羽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孩子是看著父母的背影長大的
文/律師作家 許峰源
一如往常的早晨,送兩個寶貝女兒到小學及幼兒園上學。
就接送行程來說,會先搭車送虎妞到學校後,再輕鬆愜意地與心心步行到附近她就讀的幼兒園。
因為虎妞的小學規定7點50分前要在教室裡坐定,所以在送虎妞到小學這段行程會很拼、很趕,但送完虎妞後,幼兒園的上學時間就比較沒有緊迫感,所以可以牽著心心的小手手漫步輕鬆地走著、聊著。
路過小學旁的7-11,心心撒嬌地說,想要買牛奶配早餐。我的大手不自覺地被心心的小手牽著進去了7-11。
心心很開心地到冷飲櫃前仔細看著、挑著她想喝的牛奶。我則是瀏覽著書架上的書籍雜誌封面。
這時,我背後有人輕拍我的背,很禮貌性地問,請問,您是許峰源律師嗎?
「我是,請問您是?」穿著輕便家居服送小孩上學的我,顯得有些尷尬。
「我......方便請教您法律問題嗎?」對方是一位年約四十來歲的小姐,她的擔憂與緊張全寫在臉上。
「現在嗎?這裡嗎?」我感覺對方不是一時興起,而是有備而來:「你怎麼知道我會在這裡出現?」
「我是XX國小的學生家長,在學校聽過您的演講,我向學校老師打聽過,知道您的女兒也是讀同一個學校,每天您都會送孩子來上學,都會經過這間便利商店......我知道這樣很唐突,也很不好意思,但我們真的求助無門了,可以求您幫幫我們嗎?」
心心挑好她的牛奶,站在我旁邊輕拉我的衣角......
雖然心裡毫無準備,有點突然,當下的場景也顯得有些尷尬,但我還是遵從了內心的指引......
我蹲了下來,跟心心說,這位阿姨家裡遇到需要幫助的法律問題,你願意等拔比一下,讓拔比聽聽看她們家遇到什麼法律問題嗎?
心心似懂非懂地點了點頭。
這位小姐眼眶噙著淚水,從肩上斜背的尼龍布包包裡拿出了一份判決書。
原來,這位小姐是一位單親媽媽,自己一個人扶養兩個孩子,與母親四人相依為命,是中低收入戶。但她的母親日前早晨出門運動時,遭到一輛汽車撞擊死亡,而一審判決雖然判對方有罪,但對方早已脫產。然而,對方明明有財產,還是果菜市場的批發商,但她們家人卻拿不到一毛錢的賠償......對方說,最多拿20萬出來賠,多的一毛都沒有......
其實,這個案件是有解的。首先,一審法官故意判處7個月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也沒宣告緩刑,這是法官幫被害人家屬做的球,逼加害人要與被害人家屬和解。第二,脫產不是說脱就能脱的,不是一般人以為的過戶給別人就沒事了。
當然這個案件的法律分析不是本文的重點,重點是我當下給了她一些處理的策略與建議,讓她們可以好好接住法官做的球,然後讓加害人把錢拿出來好好與她們和解。
心心很有耐心在旁邊等待了很久,最後這位小姐用袖子拭去淚水、滿聲感謝地離去。
我又一次牽著心心的小手手,滿臉笑容地一起散步走向幼兒園。
心心問,拔比,你的心情看起來很不錯喔。
是啊,今天的天氣特別好,因為,拔比做了一件很有意義的事情喔......
後來約莫過了三個星期,同樣類似早晨送兩個寶貝女兒上學的場景。
當我左手牽著心心的小手手,右手牽著虎妞可愛的小虎掌,快要走到學校大門口前,有人喊著我的名字,聲音不大,帶點緊張的情緒。
我回頭看,一眼就望見了幾個星期前的那位小姐。
她站在校門口外的花圃旁,雙手提著一個小小的禮盒,看到我回頭望後,走向我們。
「謝謝許律師的幫忙,對方現在願意真的把錢拿出來跟我們和解......真的很謝謝您願意幫忙我們」她又一次噙著淚水說著。
聽到這個好消息,我自己也很高興。
她將手上那盒快車肉乾的小禮盒提到我面前,說著:「這是一點小小的心意,請您一定要收下。」
雖然我說自己只是提供建議而已,沒幫上什麼忙,但她說:「光是您願意停下腳步,幫我們看判決書,願意聽我講這個案件,還給我們專業的建議,就給了我們很大的安全感,幫了很大很大的忙了......」
我收下了這個小禮盒,貪吃的心心看到肉乾眼睛都亮了,倒是一旁的虎妞滿臉疑惑地看著眼前的這一幕。
當這位小姐離去後,虎妞連珠炮似問了一個又一個問題,心心滿臉得意地跟姐姐講著來龍去脈。
虎妞問我,拔比,原來法律可以幫助別人啊?!
「法律是一種專業知識,是一把很鋒利的武器,可以用來幫人也可以用來害人,就看我們自己的起心動念.....當然這也將決定我自己會是一個什麼樣的人......」我的手輕撫著虎妞的頭,語重心長地與她分享。
虎妞若有所思地走進了校門口,我也牽著心心轉身慢慢離開。
約莫走了十幾公尺後,我回頭看看虎妞有沒有安全走上樓進教室。
這時我才發現,原來虎妞一直沒有走進去,而是一直站在進校門後的廣場上,遠遠望著我的背影......
當我們四眼相望時,虎妞感到很驚喜,臉上露出了一種想通了什麼事情的燦爛笑容,她瞇著可愛的小眼睛,然後把雙手彎曲放在頭頂上,對我比出了一個大大的愛心......
心心也很開心,只是一直盯著我手裡的肉乾,問我什麼時候可以吃......
這天早晨的天氣很晴朗,陽光溫暖照耀著一切,老天終究沒有辜負一個無助的平凡人......
這位請我幫忙的小姐,姓徐,雖然徐小姐很感謝我,但其實在我內心裡,我對她的感謝遠遠勝過她對我的。
因為,徐小姐與我的好緣分,讓我的兩個寶貝女兒看見了她們父親的背影......
為人父母,總是努力要教導孩子們些什麼,希望她們懂得做人、能夠處事,然而,無論父母親說得再多,孩子都不見得會真正聽進心裡。
孩子們都是從父母親真正的言行學習成長的,父母親平時待人處事時,講了什麼話、做了什麼事,都會一點一滴不自覺地影響著孩子,無法刻意,無法安排。
一切都取決於為人父母的我們自己到底是一個什麼樣的人。
孩子都是看著父母親的背影長大的......
感謝徐小姐,因為您,因為這難得的好緣分,讓我的女兒親眼見證了父親做了一件好事,讓她們感受到自己的父親是一個平凡簡單的好人。
不得易科罰金意思 在 梁律師的執業日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又來跟大家分享最高法院新出爐的9月具有參考價值的裁判了!(這個效率有點高啊🤣
一、108台上2649判決(中止未遂)
按所謂中止犯,依刑法第2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係指「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而言;亦即,除了具備一般未遂犯的成立要件之外,必須行為人主觀上出於自願之意思,客觀上因而中止實行犯罪(未了未遂之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既了未遂之中止),結果之不發生,乃出於自願之中止行為,而非因外在非預期之障礙事由;主觀自願性之要件,是指「縱使我能,我也不要」,此乃與障礙未遂之區別。否則,著手犯罪後,因非預期之外界因素影響,依一般社會通念,可預期犯罪之結果無法遂行,或行為人認知,當時可資運用或替代之實行手段,無法或難以達到犯罪結果(包括行為人繼續實行將會招致過大風險,例如事跡敗露之風險),因而消極放棄犯罪實行之情形,即非因己意而中止未遂,應屬障礙未遂之範疇。
這則判決幫助大家快速再複習一次中止未遂的判斷準則,另外剛好也想起去年高普考考出關於「既了未遂」與「未了未遂」的區別,從這則判決中亦可得知兩者對於中止行為的要求不同的,前者必須積極防止結果發生;後者僅需消極放棄繼續實行犯行。
二、108台上2658判決(證人拒絕證言權)
證人現為或曾為被告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與被告訂有婚約者,現為或曾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為其法定代理人者,得拒絕證言,刑事訴訟法第 180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證人與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 180條第 1 項之關係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同法第 185 條第 2 項亦有規定。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與被告之緘默權,同屬其特權,旨在免除證人因陳述不實而受偽證之處罰、或不陳述而受罰鍰處罰,而陷於困境,為確保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法院或檢察官有告知證人之義務。倘法院或檢察官未經明確告知該項權利,即與未經告知無異,若命其具結作證,該證人於此情況下所為之具結程序即有瑕疵,為貫徹上述保障證人權益規定之旨意,自應認其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
其實這則判決選錄的內容只講了一半...而且這則判決不公開,因此無法得知其餘部份說了些什麼,但或許從上述意旨中可以推敲出一些內容,其中有強調「證人拒絕證言權」係免除證人恐陷困境之保護規範,未告以拒絕證言即屬具結有瑕疵,而此具結有瑕疵之結論係為貫徹「保障證人」之意旨。或許某程度上就是在表達此項權利係屬於證人而非被告的。(但這只是筆者個人猜測啦...)
三、108台上2670判決(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的訴訟指揮權及當事人須即時異議)
按審判長、受命法官得曉諭訴訟關係人為必要之陳述,並促其為必要之立證,此要求當事人為敘明之權利,即所謂闡明權。當事人之陳述有不完整、矛盾之情形時,應予指出,給予當事人更正、補充之機會,或於事實爭點未充分證明時,為使其能適當之證明,應促使當事人為證據調查之聲明。刑事訴訟法第96條、第288條之1第2項亦規定,被告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審判長應告知被告得提出有利之證據。又闡明權係審判長訴訟指揮之一種,本此意義,參諸同法第279條第2項前段規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受命法官於行準備程序時,自有與審判長相同之訴訟指揮權。從而,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期日訊問被告行使闡明權時,如有不當之誘導訊問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規定,兩造當事人等得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前項異議裁定之。有關此不當訊問之異議,有其時效性,如未適時行使異議權,除其瑕疵係重大,有害訴訟程序之公正,而影響於判決結果者外,應認其異議權已喪失,瑕疵已被治癒,而不得執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卷查原審受命法官於民國108年3月27日行準備程序時訊問黃振桂,檢察官並未即時就受命法官之訊問,以有違背法令或不當為由,而聲明異議,此有該次準備程序筆錄可稽。原判決亦未採擷此部分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仍為論以黃振桂運輸第一級毒品未遂罪,檢察官上訴以被告黃振桂受誘導訊問,認其訴訟程序違背法令情節嚴重,顯然影響判決等語,顯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之理由。
本判決主要講兩件事情,第一,受命法官依刑訴第273條行準備程序時,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權限,因此具有訴訟指揮權;第二,受命法官若於訊問時有不當誘導訊問之情形,當事人應依同法第288條之3聲明異議,除非該瑕疵重大而有害於判決結果,否則未即時異議,亦不得以違背法令由為上訴第三審。
四、108台非185判決
原判決雖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相關情事,認無依累犯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之必要而未加重被告刑罰,然論以累犯衍生之相關法律效果,涉及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仍得駁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款);在監執行期間不得報准日間外出(監獄行刑法第26條之2第3項第2款);受刑進級責任分數逐級加成(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9條第3項);不得被遴選至外役監受刑(外役監條例第4條第2項第3款);提報假釋最低執行期間較高(刑法第77條第1項)等差別待遇,是誤以累犯論處者,仍屬不利於被告。案經確定,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諭知累犯違背法令部分撤銷,以資救濟。又本院既撤銷原判決關於累犯違背法令部分,即具有改判之性質,其效力仍及於被告,無須另行判決,併此敘明。
這則判決認為縱原審法院未依刑法第47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但卻實質引用本條規範而使被告進而產生其他不利之效果,例如: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仍得駁回、監獄處遇措施、假釋門檻等不利效果,因此仍屬違法判決。(但其實本件最大的違誤之處係在於被告本非屬累犯,被告因前案遭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7年5月14日始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本件犯罪時間為107年3月11日,本非屬第47條累犯需前案徒刑「執行完畢」之範疇,故論以累犯即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