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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給付瑕疵修補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民法495條1項損害賠償是否包含加害給付暨請求之前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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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95條第1項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指本於承攬瑕疵擔保責任所生之請求權,與因債務不完全給付而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獨立併存之請求權。該條項所規定之損害賠償不包括加害給付之損害在內。另定作人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規定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仍應依民法第493條規定先行定期催告承攬人修補瑕疵,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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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給付瑕疵修補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司律考前複習02:承攬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
各位好,我是賴川。今天要來談民法第495條第1項關於「承攬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的規定,此規定在國家考試上具有極為重要的地位。事實上,最高法院單單針對此規定,即已作成96年第8次與106年第5次等二則民庭決議。
首先,96年第8次民庭決議所處理的問題是,民法第495條第1項之損害賠償範圍為何?本條項之損害賠償範圍,是否包含固有利益之損害,抑或僅限於履行利益之損害而已;至於106年第5次民庭決議則是在處理,定作人欲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時,是否必須先催告承攬人修補瑕疵,而於承攬人不修補瑕疵後,定作人使能請求損害賠償?
我認為,這兩則決議在這兩三年內一定會在國家考試上出現,所以請各位務必熟悉。另外,我也針對最新的最高法院106年第5次民庭決議,簡單說明個人的不同想法與論述,以供各位在司律考試上作為個人見解回答的依據。
(詳細說明請參見網站內文)
不完全給付瑕疵修補 在 瑩真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如果以為影視工作的相關法律就只有著作權法,那就大錯特錯了。
這幾年分別和 #臺北市紀錄片從業人員職業工會 紀錄片工會/紀工報 Taipei Documentary Filmmakers' Union和府中15 (Fuzhong 15)合作,提供影視從業人員法律諮詢的經驗中發現,除了著作權法之外,其實和這些影視從業人員最相關的法律,往往是最基本的民法,尤其是民法中有關承攬的規定。
不諱言的是,因為台灣的影視環境不佳,商業規模較小,很多幕後工作人員都是靠自己單打獨鬥的狀態。再加上這個圈子小,工作機會也很多是靠人脈累積或親朋好友介紹而來,很多人往往因此失去戒心,輕易地以口頭上的約定代替書面合約簽訂。如果沒有發生糾紛,那麼算是運氣好;一旦碰上問題了,很容易就落到血本無歸的地步。
為什麼這樣說呢?因為根據民法有關「承攬」的規定:
民法第490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民法第493條: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民法第494條: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
民法第495條: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看到沒?因為承攬的性質,民法的設計就先課與承攬人相當多的義務,而定作人卻可以依民法第490條的規定,等到產品完全達到他滿意的程度後,再進行付款。因此如果沒有事先透過合約上的設計,分散承攬人這類的風險,就可能會發生廠商一再修改、產品無法完工、拿不到尾款,或甚至無法拿到全部款項的窘境。
而這類的糾紛,在實務上屢見不鮮。
因此要減少這類憾事一再發生的第一步,就是要先建立起進行任何簽約行為之前,都應該養成事先向專業律師諮詢的習慣,並且以白紙黑字書面寫下雙方條件,才能有效預防後續的糾紛。
#府中15影視法律諮詢相關資訊
對象:凡中華民國立案之影視業製作團隊或大專院校系所均得辦理申請,(以本市拍攝之計畫及紀錄片工作者優先)
名額:法律諮詢服務採現場面談,每場次6個名額,每名30分鐘
時間:每月第3周星期四下午2點至5點
地點:板橋府中路15號6樓/府中15影片製作討論室
方式:每月20日起提供次月申請,請下載申請表等E-mail至:[email protected]
詳情與申請表下載:
http://web.fuzhong15.ntpc.gov.tw/films/event0302.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