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不完全給付加害給付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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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給付加害給付 在 陳又新 奶爸律師的城市冒險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8-03 15:24:49

【依照捐贈者的期待將捐款全數以現金轉付,就能滿足受助者的需求嗎?】 #文長慎入 太魯閣號出軌事件的愛心捐款,總共收到10.6億,但如何分配捐款一直眾說紛紜,最終陳時中部長於4月16日宣布: 「因為大家覺得我們原先設計太多服務方案,反而對社會交待不清」、「這筆捐款政府一毛不留,全部都會發下去」、「...

  • 不完全給付加害給付 在 奶爸律師 陳又新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4-19 1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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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捐贈者的期待將捐款全數以現金轉付,就能填補受助者的需求嗎?】

    太魯閣號出軌事件的愛心捐款,總共收到10.6億,但如何分配捐款一直眾說紛紜,最終陳時中部長於4月16日宣布:
    「因為大家覺得我們原先設計太多服務方案,反而對社會交待不清」、「這筆捐款政府一毛不留,全部都會發下去」、「這筆錢事實上就是政府來做一個愛心的分配,我相信這樣的直接給付最能符合 #捐贈者的期待」。

    捐贈者的期待,説到底,其實不過就是希望能將捐款全數運用在受助者身上吧?
    這十幾年來協助多個社福團體,「我希望我捐的錢全數用在受暴子女身上」、「我不希望我的錢花在行政費用上」,這類的聲音已經聽到會背了。
    這次事件萬眾囑目,政府最後採取 #現金全數發放 的方式,顯然可以完全滿足捐贈者的期待。

    但這真的符合受助者的需求嗎?
    最直接就可以想到的:全數發放的現金,依法是要分配給49位罹難者的 #繼承人,繼承人包括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或祖父母,這些繼承人就是本事件中需要受助的人?需要收受現金的人?
    進一步來説,本事件應該有發放現金給罹難者的未成年子女的情形。但哪個親屬才是真正控制這筆款項的人?沒人知道。而未成年子女自己,會有能力妥善運用這筆現金,替自己安頓住處、解決三餐、甚至進行心理諮商嗎?

    在公益領域,#解決受助者的需求 應該是每一位捐贈者的初心,但對政府、對社福機構的不信任,或是對受助者困境該如何解決不夠了解,使得「將捐款全數運用在受助者身上」逐漸扭曲成「每一分錢都要交給受助者」,今天太魯閣號出軌事件的善款方案堪稱是順應捐助者期待的極致。

    我隨口舉幾個例子:藥物成癮戒治、家暴加害人的親職能力提升、失智者的照顧,如果在這幾個領域都把捐款以現金發放給受助者,雖然符合捐助者每一分錢都用在受助者身上的期待,但顯然不是什麼能幫上受助者需求的好主意。

    問題就出在,「將捐款全數運用在受助者身上」不等於「每一分錢都要交給受助者」。
    因為,受助者不見得是最會運用資源解決自身問題的人,把現金全數交給受助者,只是讓捐贈者感覺自己的 #心意都到了,但受贈者有能力把現金運用在穩定的住所?運用在職業能力的提升?運用在心理健康的重建?

    這些其實都是社工的專業:#評估受贈者的需求,#尋求資源、#妥善配置資源,分別該用多少在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教育資助、法律扶助、心理重建或其他地方。這正是政府或社福機構最重要的功能,無論是像這次的意外事件,或是社會上諸多受助者的日常。

    為了不影響捐助者的捐助意願,少有人或社福團體敢冒大不諱去公開批評捐助者扭曲、無助於受助者的錯誤期待,但今天看到政府針對太魯閣號出軌事件的善款方案也被「每一分錢都要交給受助者」的想法綁架,失落之餘,也期待政府未來能更有擔當,以受助者需求為重,運用專業做出最有助於受助者的決定。

    #奶爸律師
    #陳又新

  • 不完全給付加害給付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0-05 07: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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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495條1項損害賠償是否包含加害給付暨請求之前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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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495條第1項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指本於承攬瑕疵擔保責任所生之請求權,與因債務不完全給付而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獨立併存之請求權。該條項所規定之損害賠償不包括加害給付之損害在內。另定作人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規定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仍應依民法第493條規定先行定期催告承攬人修補瑕疵,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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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完全給付加害給付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8-15 10: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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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害人權益保障 補足遺憾發生後的那一塊拼圖】
     
    昨天早上,我和 王婉諭委員、 中華民國 兒童權益促進協會 王薇君理事長、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連孟琦助理教授、台北律師公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孟秀 律師,以及李宣毅律師、穩勝莉絲丁穩勝律師、曾威凱律師,一起召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法提案記者會。
     
    因為過去擔任律師,特別是曾經作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扶助律師的緣故,對於被害人權益保障的需求,和現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制度的不足,感受特別深刻。
     
    舉例來說,有些被害人家屬,雖然已有參與刑事偵查的相關程序,但是直到被害人都已經要出殯了,還不知道有犯保或法扶可以提供協助。因此在被害人解剖的時候,也沒有人陪同,甚至與可能的加害人在解剖室外狹路相逢。
     
    有的被害人或家屬,雖然知道有犯保或法扶,但是不知道要怎麼申請,而在慌亂之下文件不齊全或有錯誤,導致被不予協助。
     
    這是資源宣導、銜接和協助的不足。
     
    有些被害人,好不容易申請了犯罪被害補償金,卻被審議委員放大檢視是不是「與有過失」,從穿著到言行都被檢討,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
     
    也有的被害人,雖然起訴時認定有符合重傷補償金的資格,但是判決時被認定沒有達到重傷,因此事後被追回補償金。
     
    還有家內犯罪的被害人,雖然順利申請到犯罪被害補償金,但是因為國家對加害人(也是被害人的家人)事後行使求償權,造成被害人被其他家人指責的狀況。
     
    這些是犯罪被害補償金,採取「民事損害賠償先行代位給付」的觀點所造成的不足。
     
    從國家的角度來看,犯罪的議題是一段非常漫長的過程。從學校教育、就業環境、社福資源、警政預防到司法追訴與矯正,每一個環節都與犯罪的發生和預防習習相關。
     
    從這樣的角度來看,犯罪的發生,和國家在犯罪發生以前的作為不足,很難說完全沒有關係。因此,我們需要透過「社會補償」而不只是「代位給付」,來保護被害人。
     
    如同許宗力教授,也就是現在的司法院許宗力院長,在2013年關廠工人案時候所解釋的:「社會補償」的概念,是指國家對於人民的損害有所「虧欠」,因此在社會國社會連帶思維下,對於該人民所提供的有因性補償給付。
     
    當然,修法的重點,除了資源的串接和正視國家的責任之外,還有更多具體而細節的制度設計。全部的重點包括:
     
    ► 保護犯罪被害人,是國家責任,不是恩賜
    https://reurl.cc/VXaoQA
     
    ► 行政院動起來,協調跨部會資源,提供全面協助
    https://reurl.cc/Z7novl
     
    ► 階段式擴大保護傘,提供符合被害人需要的個別化協助
    https://reurl.cc/GrkYLW
     
    ► 讓司法不再冰冷,主動告知被害人法律協助資源
    https://reurl.cc/WL4oMe
     
    ► 法扶、犯保串接單一窗口,陪伴被害人走過司法程序
    https://reurl.cc/q8Dq6g
     
    ► 專責、專業的犯保組織,運作更加公開透明
    https://reurl.cc/9Xz9aO
     
    ► 摒棄國家代位求償,避免被害人遭二度傷害
    https://reurl.cc/n0VMA1
     
    ► 設置犯保基金,經費獨立自主、組織健全發展
    https://reurl.cc/zzykEN
     
    我們希望,國家對於人民的「虧欠」,可以透過法律的修正,完整地轉化、強化成更具體的「責任」和「行動」,讓犯罪被害人可以即時獲得所需要的補償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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