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不同意撤回起訴狀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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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不同意撤回起訴狀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629的網紅每天努力Hack國家!士修的17時間,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儀控設備的零件備品問題,則是經濟部以政治考量,竟採用民進黨顧問楊木火散布多年的謠言。」 108年自字第59號,楊木火委任詹順貴律師,自訴黃士修誹謗案,法官宣判:無罪。 其實這個案子很無聊,無罪宣判是理所當然。前兩次審理庭各開了一個多小時,對造荒腔走板到連法官都無言。 宣判庭,我還是乖乖到場,...

  • 不同意撤回起訴狀 在 每天努力Hack國家!士修的17時間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12-17 11:40:48
    有 53 人按讚

    「儀控設備的零件備品問題,則是經濟部以政治考量,竟採用民進黨顧問楊木火散布多年的謠言。」

    108年自字第59號,楊木火委任詹順貴律師,自訴黃士修誹謗案,法官宣判:無罪。

    其實這個案子很無聊,無罪宣判是理所當然。前兩次審理庭各開了一個多小時,對造荒腔走板到連法官都無言。

    宣判庭,我還是乖乖到場,對造是乾脆不來了(當事人得不到庭聆聽宣判,判決正本另行寄發)。可能也自知結果,怕尷尬吧。

    雖然12月13日,核四公投宣布成案那天,楊木火還是跑到中選會門口作秀抗議,說黃士修在公投理由書裡面誹謗他造謠。

    據說那天沒有任何一位記者有興趣去(可能因為完全相同的內容,數不清開了幾次記者會),只有辛苦的警察被迫當他的聽眾。

    宣判後,有一位記者來訪問我對本案看法,我簡單表示:楊木火沒讀書就算了,詹順貴是資深律師,應該要有基本法學素養,出道多年卻連自訴狀都不會寫,請詹律師充實本職學能。

    【8月20日,第一次開庭,調查庭】

    一開庭,法官就問原告方,「本件應為自訴,不經由檢察官,請問書狀上寫起訴,是由何人起訴?」詹順貴尷尬回應,「誤繕。」

    接著法官非常有耐心地,從自訴狀第一行開始更正與釐清文意,教導詹順貴如何撰寫自訴狀。

    因為原本的自訴狀,大量內容都是詹順貴在罵核電幫黃士修多可惡,罵到文句不通很難看懂。我覺得可能不是法律邏輯問題,而是中文教育問題。

    調查庭過程屢屢出現,原告楊木火和委任律師詹順貴,當庭意見分歧,大家就等他們決定要採用誰的版本。

    中間還夾雜幾次,詹順貴氣急敗壞罵黃士修,浪費很多時間。法官和我都充滿人本精神,就讓他罵,他罵夠了就不罵了。

    我的答辯並不多,就是秀出相關事證,必要時向詹順貴解釋,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的構成要件,以及中選會審查公投案件的行政程序。

    調查庭大約開了一個多小時,絕大多數時間是法官手把手教詹順貴,如何把自訴狀寫到讓人看懂。

    最後法官無奈表示,「詹大律師,你是學法的,黃先生不是學法的。」

    「或許我學養不足,承審案件也是互相學習。但我真的看不懂,原告所謂的誹謗,是要告哪一句話。可否請你們用書面補充自訴狀?」

    「如果我還是看不懂,可能就得裁定駁回,這樣對你的律師事務所,也不太好看。」

    這位承審法官真的非常好心,又超級有耐心。

    【11月26日,第二次開庭,審理庭】

    這次詹順貴律師沒來,由他事務所的吳姿徵律師出庭。

    吳律師主張,楊木火先生多年研究皆有所本,並逼問我,是否知道楊木火先生寫核四工程問題時,參考過的所有相關資料?

    法官表示,「本件自訴人非被他人控告誹謗,且為何要由本件被告證明自訴人之主觀心證?」

    後來吳律師說,核四是否有儀控系統問題,並非本件爭點。我同意,法官也同意。然後楊木火補充意見,堅持討論核四儀控系統有問題,又浪費很多時間。

    法官多次明示,「自訴狀之中,許多描述黃先生的遣詞用字,比指控被告涉及誹謗的文字還要激烈。」

    「在我等等宣布辯論終結前,我還是想提醒當事人,是否堅持要提告?」

    再說一次,這位承審法官真的非常好心,又超級有耐心。

    楊木火當庭切割,說那是律師寫的,不是他寫的,要求撤回自訴狀,以自訴補充狀為主,堅持提告。

    法官說,「自訴狀已在卷宗,無法單獨撤回。」

    我心想,公文撤回本文,只留附件,你覺得能成立嗎?

    對造吳律師竟然要求,「請法官寫判決書時,僅引用自訴補充狀,不引用自訴狀。」

    天啊,楊木火不讀書就算了,你是律師耶!不過想想他老闆是詹順貴,有什麼樣的師父,就帶出什麼樣的徒弟。

    我忍不住吐槽,「所以你是在指揮法官寫判決書嗎?」

    法官露出無奈的微笑,不理會原告律師要求,最後宣布12月17日宣判。

    【審理庭後】

    後來,我這邊收到法院寄來的補充繕本,楊木火和詹順貴寄了一整本台電核四工程的中間檢討報告給法官。

    我則是簡單補充兩張紙,一張是楊木火當年投書宣稱儀控系統有問題,另一張是台電駁斥楊木火所言不實的新聞稿。

    開庭的時候,法官就已經善意提醒過,現在是楊木火告黃士修誹謗,楊木火必須要證明黃士修真的誹謗。不是黃士修告楊木火誹謗,楊木火要證明自己講話有所本。

    楊木火瘋,詹順貴身為律師,竟然跟著瘋,毫無法律專業。

    【12月17日,第三次開庭,宣判庭】

    法警:「起立!」

    法官:「108年自字第59號誹謗案件,被告黃士修,無罪。」

    我:「感謝庭上。」

    詹順貴律師又吞下不知道第幾次的連敗紀錄。

    咦?為什麼我要說又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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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同意撤回起訴狀 在 黃土條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12-17 11: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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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儀控設備的零件備品問題,則是經濟部以政治考量,竟採用民進黨顧問楊木火散布多年的謠言。」

    108年自字第59號,楊木火委任詹順貴律師,自訴黃士修誹謗案,法官宣判:無罪。

    其實這個案子很無聊,無罪宣判是理所當然。前兩次審理庭各開了一個多小時,對造荒腔走板到連法官都無言。

    宣判庭,我還是乖乖到場,對造是乾脆不來了(當事人得不到庭聆聽宣判,判決正本另行寄發)。可能也自知結果,怕尷尬吧。

    雖然12月13日,核四公投宣布成案那天,楊木火還是跑到中選會門口作秀抗議,說黃士修在公投理由書裡面誹謗他造謠。

    據說那天沒有任何一位記者有興趣去(可能因為完全相同的內容,數不清開了幾次記者會),只有辛苦的警察被迫當他的聽眾。

    宣判後,有一位記者來訪問我對本案看法,我簡單表示:楊木火沒讀書就算了,詹順貴是資深律師,應該要有基本法學素養,出道多年卻連自訴狀都不會寫,請詹律師充實本職學能。

    【8月20日,第一次開庭,調查庭】

    一開庭,法官就問原告方,「本件應為自訴,不經由檢察官,請問書狀上寫起訴,是由何人起訴?」詹順貴尷尬回應,「誤繕。」

    接著法官非常有耐心地,從自訴狀第一行開始更正與釐清文意,教導詹順貴如何撰寫自訴狀。

    因為原本的自訴狀,大量內容都是詹順貴在罵核電幫黃士修多可惡,罵到文句不通很難看懂。我覺得可能不是法律邏輯問題,而是中文教育問題。

    調查庭過程屢屢出現,原告楊木火和委任律師詹順貴,當庭意見分歧,大家就等他們決定要採用誰的版本。

    中間還夾雜幾次,詹順貴氣急敗壞罵黃士修,浪費很多時間。法官和我都充滿人本精神,就讓他罵,他罵夠了就不罵了。

    我的答辯並不多,就是秀出相關事證,必要時向詹順貴解釋,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的構成要件,以及中選會審查公投案件的行政程序。

    調查庭大約開了一個多小時,絕大多數時間是法官手把手教詹順貴,如何把自訴狀寫到讓人看懂。

    最後法官無奈表示,「詹大律師,你是學法的,黃先生不是學法的。」

    「或許我學養不足,承審案件也是互相學習。但我真的看不懂,原告所謂的誹謗,是要告哪一句話。可否請你們用書面補充自訴狀?」

    「如果我還是看不懂,可能就得裁定駁回,這樣對你的律師事務所,也不太好看。」

    這位承審法官真的非常好心,又超級有耐心。

    【11月26日,第二次開庭,審理庭】

    這次詹順貴律師沒來,由他事務所的吳姿徵律師出庭。

    吳律師主張,楊木火先生多年研究皆有所本,並逼問我,是否知道楊木火先生寫核四工程問題時,參考過的所有相關資料?

    法官表示,「本件自訴人非被他人控告誹謗,且為何要由本件被告證明自訴人之主觀心證?」

    後來吳律師說,核四是否有儀控系統問題,並非本件爭點。我同意,法官也同意。然後楊木火補充意見,堅持討論核四儀控系統有問題,又浪費很多時間。

    法官多次明示,「自訴狀之中,許多描述黃先生的遣詞用字,比指控被告涉及誹謗的文字還要激烈。」

    「在我等等宣布辯論終結前,我還是想提醒當事人,是否堅持要提告?」

    再說一次,這位承審法官真的非常好心,又超級有耐心。

    楊木火當庭切割,說那是律師寫的,不是他寫的,要求撤回自訴狀,以自訴補充狀為主,堅持提告。

    法官說,「自訴狀已在卷宗,無法單獨撤回。」

    我心想,公文撤回本文,只留附件,你覺得能成立嗎?

    對造吳律師竟然要求,「請法官寫判決書時,僅引用自訴補充狀,不引用自訴狀。」

    天啊,楊木火不讀書就算了,你是律師耶!不過想想他老闆是詹順貴,有什麼樣的師父,就帶出什麼樣的徒弟。

    我忍不住吐槽,「所以你是在指揮法官寫判決書嗎?」

    法官露出無奈的微笑,不理會原告律師要求,最後宣布12月17日宣判。

    【審理庭後】

    後來,我這邊收到法院寄來的補充繕本,楊木火和詹順貴寄了一整本台電核四工程的中間檢討報告給法官。

    我則是簡單補充兩張紙,一張是楊木火當年投書宣稱儀控系統有問題,另一張是台電駁斥楊木火所言不實的新聞稿。

    開庭的時候,法官就已經善意提醒過,現在是楊木火告黃士修誹謗,楊木火必須要證明黃士修真的誹謗。不是黃士修告楊木火誹謗,楊木火要證明自己講話有所本。

    楊木火瘋,詹順貴身為律師,竟然跟著瘋,毫無法律專業。

    【12月17日,第三次開庭,宣判庭】

    法警:「起立!」

    法官:「108年自字第59號誹謗案件,被告黃士修,無罪。」

    我:「感謝庭上。」

    詹順貴律師又吞下不知道第幾次的連敗紀錄。

    咦?為什麼我要說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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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17 11: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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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儀控設備的零件備品問題,則是經濟部以政治考量,竟採用民進黨顧問楊木火散布多年的謠言。」

    108年自字第59號,楊木火委任詹順貴律師,自訴黃士修誹謗案,法官宣判:無罪。

    其實這個案子很無聊,無罪宣判是理所當然。前兩次審理庭各開了一個多小時,對造荒腔走板到連法官都無言。

    宣判庭,我還是乖乖到場,對造是乾脆不來了(當事人得不到庭聆聽宣判,判決正本另行寄發)。可能也自知結果,怕尷尬吧。

    雖然12月13日,核四公投宣布成案那天,楊木火還是跑到中選會門口作秀抗議,說黃士修在公投理由書裡面誹謗他造謠。

    據說那天沒有任何一位記者有興趣去(可能因為完全相同的內容,數不清開了幾次記者會),只有辛苦的警察被迫當他的聽眾。

    宣判後,有一位記者來訪問我對本案看法,我簡單表示:楊木火沒讀書就算了,詹順貴是資深律師,應該要有基本法學素養,出道多年卻連自訴狀都不會寫,請詹律師充實本職學能。

    【8月20日,第一次開庭,調查庭】

    一開庭,法官就問原告方,「本件應為自訴,不經由檢察官,請問書狀上寫起訴,是由何人起訴?」詹順貴尷尬回應,「誤繕。」

    接著法官非常有耐心地,從自訴狀第一行開始更正與釐清文意,教導詹順貴如何撰寫自訴狀。

    因為原本的自訴狀,大量內容都是詹順貴在罵核電幫黃士修多可惡,罵到文句不通很難看懂。我覺得可能不是法律邏輯問題,而是中文教育問題。

    調查庭過程屢屢出現,原告楊木火和委任律師詹順貴,當庭意見分歧,大家就等他們決定要採用誰的版本。

    中間還夾雜幾次,詹順貴氣急敗壞罵黃士修,浪費很多時間。法官和我都充滿人本精神,就讓他罵,他罵夠了就不罵了。

    我的答辯並不多,就是秀出相關事證,必要時向詹順貴解釋,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的構成要件,以及中選會審查公投案件的行政程序。

    調查庭大約開了一個多小時,絕大多數時間是法官手把手教詹順貴,如何把自訴狀寫到讓人看懂。

    最後法官無奈表示,「詹大律師,你是學法的,黃先生不是學法的。」

    「或許我學養不足,承審案件也是互相學習。但我真的看不懂,原告所謂的誹謗,是要告哪一句話。可否請你們用書面補充自訴狀?」

    「如果我還是看不懂,可能就得裁定駁回,這樣對你的律師事務所,也不太好看。」

    這位承審法官真的非常好心,又超級有耐心。

    【11月26日,第二次開庭,審理庭】

    這次詹順貴律師沒來,由他事務所的吳姿徵律師出庭。

    吳律師主張,楊木火先生多年研究皆有所本,並逼問我,是否知道楊木火先生寫核四工程問題時,參考過的所有相關資料?

    法官表示,「本件自訴人非被他人控告誹謗,且為何要由本件被告證明自訴人之主觀心證?」

    後來吳律師說,核四是否有儀控系統問題,並非本件爭點。我同意,法官也同意。然後楊木火補充意見,堅持討論核四儀控系統有問題,又浪費很多時間。

    法官多次明示,「自訴狀之中,許多描述黃先生的遣詞用字,比指控被告涉及誹謗的文字還要激烈。」

    「在我等等宣布辯論終結前,我還是想提醒當事人,是否堅持要提告?」

    再說一次,這位承審法官真的非常好心,又超級有耐心。

    楊木火當庭切割,說那是律師寫的,不是他寫的,要求撤回自訴狀,以自訴補充狀為主,堅持提告。

    法官說,「自訴狀已在卷宗,無法單獨撤回。」

    我心想,公文撤回本文,只留附件,你覺得能成立嗎?

    對造吳律師竟然要求,「請法官寫判決書時,僅引用自訴補充狀,不引用自訴狀。」

    天啊,楊木火不讀書就算了,你是律師耶!不過想想他老闆是詹順貴,有什麼樣的師父,就帶出什麼樣的徒弟。

    我忍不住吐槽,「所以你是在指揮法官寫判決書嗎?」

    法官露出無奈的微笑,不理會原告律師要求,最後宣布12月17日宣判。

    【審理庭後】

    後來,我這邊收到法院寄來的補充繕本,楊木火和詹順貴寄了一整本台電核四工程的中間檢討報告給法官。

    我則是簡單補充兩張紙,一張是楊木火當年投書宣稱儀控系統有問題,另一張是台電駁斥楊木火所言不實的新聞稿。

    開庭的時候,法官就已經善意提醒過,現在是楊木火告黃士修誹謗,楊木火必須要證明黃士修真的誹謗。不是黃士修告楊木火誹謗,楊木火要證明自己講話有所本。

    楊木火瘋,詹順貴身為律師,竟然跟著瘋,毫無法律專業。

    【12月17日,第三次開庭,宣判庭】

    法警:「起立!」

    法官:「108年自字第59號誹謗案件,被告黃士修,無罪。」

    我:「感謝庭上。」

    詹順貴律師又吞下不知道第幾次的連敗紀錄。

    咦?為什麼我要說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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