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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合理工作指派 在 李世淦-屏東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9-27 08:2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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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徵才機關:國立屏東大學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08/09/26~108/10/02
    資格條件:
    1、嫻熟電腦文書處理、公文撰寫及帳務管理。
    2、具專案管理、活動企劃能力,能獨立作業者。
    3、個性外向,主動積極、配合度高,具高度服務熱忱者、溝通協調能力佳、應對進退得宜。
    4、擅長電腦文書處理。
    5、熟計畫撰擬及申請經驗者。
    6、大學畢業以上學歷。
    工作項目:
    1. 辦理本校學生英文畢業門檻補強班業務。
    2. 為本校學生開辦各類語言進修課程(包含排課/招生/宣傳/收費/客服…等)。
    3. 對社區民眾開辦各式語言收費推廣教育課程(包含排課/招生/宣傳/收費/客服…等)。
    4. 不定期提供外語進修教育之規畫及推廣。
    5. 負責本中心專業語言教室對外開放借用及管理事宜。
    6. 管理及更新語言中心網頁。
    7. 為本校教職員工生辦理校園檢定考試。
    8. 考試場地租借及人力支援。
    9. 辦理工讀生管理、時間安排和任務指派。
    10.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國立屏東大學(屏東縣屏東市)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thbu@mail.nptu.edu.tw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1、 收件日期:請自即日起至公告截止日10月2日前(以郵戳日期為憑)檢附資料:Excel簡要資歷電子檔、報名表(含自傳及工作經歷)、學經歷證件影本及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男性另須檢附退伍證明(如退伍令影本)或免服兵役等文件,寄送應徵表件至90003屏東市民生路4-18號本校人事室收或親送,信封封面請註明「應徵人文社會學院語言中心行政組員職務代理人」,逾期恕無法受理。
    2、另應徵者資料excel檔,應至遲於報名截止當日前以E-Mail傳送至person@mail.nptu.edu.tw。
    3、聯絡方式及連絡人:08-7663800#10306;E-mail:person@mail.nptu.edu.tw陳小姐。
    4、經書面初審合格者,擇優另予通知面試日期;不合格者,恕不另行通知,所寄附件資料亦不退件。
    5、經面試擇優錄取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名單公告於本校網頁。
    6、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規定,應徵人員不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性侵害之犯罪紀錄。
    (2)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7、應徵人員同意本校得依「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向教育部辦理其相關資訊之蒐集、利用及查詢,並同意法務部、警政機關及教育部提供相關資訊。
    8、自僱用日起至被代理人回職復薪止,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或提前復職應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預計自108年11月1日起至109年4月30日止,必要時延長之。)
    9、依本校校務基金進用契僱人員薪酬支給表之規定辦理(新臺幣2萬7,300元起薪)。
    10、相關報名資訊即表件,請至本校網頁瀏覽及下載http://www.pers.nptu.edu.tw/bin/home.php?Lang=zh-tw。
    * 請注意:本職缺啟用現職應徵人員調閱履歷功能,現職應徵者需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現職公務人員應徵作業說明

  • 不合理工作指派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8-26 20:10:00
    有 237 人按讚

    【你今天加班了嗎?】
    「今天工作做不完,又得留下來加班了」,你也說過這句話嗎?不管從事什麼職業,加班已經是台灣職場的常態,而且不少公司有設置加班申請機制,也習慣以有沒有申請來做為加班的認定依據,但加班申請制合法嗎?沒有申請的加班就不算加班嗎?
     
    🎸加班申請制合不合法?
     
    勞基法對於勞工正常工時有規定,原則上是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另外勞基法第24、32條也規定,雇主要求勞工加班,需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以及勞工的個別同意並給予一定標準的加班費。

    以雇主的立場,有必要為了明確加班事實,避免員工浮濫加班要求加班費,而管理員工加班時數,尤其雇主為了提高經營管理的效率,會制定工作規則或管理規章,法院多認為加班申請制是合法的管理措施,可讓雇主有效且方便控管員工加班狀況和人事開銷。(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1425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勞上易字第16號判決)
     
    加班申請制度雖然合法,但雇主應事先公告工作規則或加班辦法,將加班制度及申請流程讓員工知道,明確要求員工加班時需事先申請,或取得雇主事後核准。
     
    🎸但員工申請加班被拒絕,明明有加班卻拿不到加班費?
     
    在職場中加班申請制經常被雇主濫用,近期有法院判決指出,也有雇主不會主動要求員工加班,而是利用組織文化、工作氛圍或潛規則,例如「不能比老闆早下班」、「準時下班等於沒認真工作」、「沒做完的工作有責任要加班完成」,有加班事實也不能申請,甚至申請加班費會被規勸或直接拒絕,而員工常屬弱勢的一方,也難立於平等地位和雇主協商。(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73號)
     
    但對員工而言,只要實際上有加班,就應該可以請求加班費啊!近年來法院也確實發現到這個問題,於是有判決認為,雇主不可以指派不合理的工作量給員工,要求員工限時完成,實際上讓員工加班再用加班申請制來規避給付加班費。
     
    而且雇主對於員工在工作場所提供勞務具有指揮監督的權利及可能,如果員工在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的狀況下主動加班,雇主卻沒有制止或反對,例如播放廣播或關閉辦公室電源,還讓員工加班,就應認勞雇雙方都已經同意加班。
     
    另外,雇主如果認為出勤紀錄沒有反應員工實際工作時間,必須有積極的措施,例如更正或和員工確認實際上下班時間,不能直接說員工沒依規定申請加班,就認為不用給付加班費,加班仍要回到有無工作事實為準,否則會無法達到勞基法保護勞工的立法目的。(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541、715號,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83、211、299號)
     
    過去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也提到,雇主可以在工作規則規定勞工要求加班應事先申請,但勞工在工作場所超過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雇主如果明知卻沒有表示反對或進行防止措施,加班時間就應認是工作時間,並依勞基法給付加班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4月6日台81勞動2字第09906號函、96年3月2日勞動2字第0960062674號函)
     
    而勞動事件法第38條更直接明文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因為立法者認為,勞工通常只能依出勤紀錄作為上班、下班時間的證明,而依勞準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雇主應保存勞工出勤紀錄5年,並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所以如果出勤紀錄有和事實不符的情形,雇主應可立即處理和更正。
     
    也因為雇主有管理勞工出勤的權利及備置出勤紀錄的義務,對於勞工的工作時間具有較強的證明能力,於是勞工與雇主關於工作時間的爭執,雇主如果認為有不應列入工作時間計算的部分,可以提出管理資料作為反對的證據,例如約談紀錄,證明勞工在加班時間並不是在工作,可能在處理私事,來合理調整勞工的舉證責任,謀求勞工與雇主間訴訟上的實質平等。
     
    綜合以上來看,因為員工通常屬於弱勢的一方,實在很難期待員工在工作做不完時,每次都能事先跟雇主申請加班並獲得批准,而雇主有管理工作場所的權利,不想付加班費,雇主可以叫員工趕快回家別加班。如果勞工有加班,而且沒提出加班申請,雇主有義務對個別員工的出勤狀況做進一步了解,例如通知員工說明晚退原因,確認延後下班是繼續處理工作,還是在處理私人事務,即時更正退勤時間,不能只用加班申請制的工作規定來迴避付加班費的義務。
     
    員工加班,向公司申請加班費是權利,公司也有給付的義務,不過比起拿加班費會不會更想準時下班呢?最近有一部日劇《我要準時下班》,女主角是上班族,但她堅持每天準時上下班,絕不加班當社畜,劇中講述了日本「加班文化」的病態,相信也說中台灣不少上班族的心聲,反思為什麼員工經常需要加班,可能是員工工作效率不好,也很可能是雇主的人力分配需要調整,無論如何,其實加班常態並不正常,劇中女主角有她的工作哲學,劃清工作與生活的界線,脫離每天加班的深淵,有興趣的人可以找來看看喔!

  • 不合理工作指派 在 李世淦-屏東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6-17 11:29:14
    有 8 人按讚

    徵才機關: 國立屏東大學
    人員區分: 其他人員
    官職等:
    職系:
    名額: 1
    性別: 不拘
    工作地點: 90-屏東縣
    有效期間: 108/06/17~108/06/28
    資格條件:
    1、嫻熟電腦文書處理、公文撰寫及帳務管理。
    2、具專案管理、活動企劃能力,能獨立作業者。
    3、個性外向,主動積極、配合度高,具高度服務熱忱者、溝 通協調能力佳、應對進退得宜。
    4、擅長電腦文書處理。
    5、熟計畫撰擬及申請經驗者。
    6、大學畢業以上學歷,處理系辦業務經驗者為佳。
    工作項目:
    1、辦理系務公文承辦、簽陳、發文及歸檔
    2、撰寫本系各項相關報表資料(評鑑、場館、網管、經費及招生等相關報表資料與研擬系級相關法規等)
    3、準備及整理召開系務會議、系教評會、系課程委員會議資料並製作紀錄
    4、填報校務會議、校教評會議、行政會議、院務會議、院課程會議、院學術會議、院教評會議及主管會報之提案及工作報告
    5、辦理各學制各學期課程安排、規劃及兼任教師聘任等事宜
    6、辦理年度及計畫經費概算編列、請購及核銷等申請事宜
    7、學系辦網頁管理及更新
    8、各項學生課程手冊、實習手冊之製作
    9、辦理本系專業教室場館及教具借用與管理事宜
    10、辦理辦公財產(含消耗品及非消耗品)盤點、報廢、採購及維護之保管與借用管理業務
    11、籌辦研討會、系週會、專題發表、專題研討、檔案評量、工作坊、營隊等活動
    12、協辦系(所)新生迎新、學期註冊、諮商輔導實習等相關業務
    13、協辦本系學生獎助學金之申請
    14、協辦各項招生及推薦甄試有關資料初審
    15、辦理研究生論文計畫發表、及研習活動、專題演講、論文發表及口試、年度及口試及畢業學分審核業務
    16、協輔導專長加註學分審核
    17、辦理工讀生管理、時間安排和任務指派
    18、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國立屏東大學(屏東縣屏東市)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1、 收件日期:請自即日起至公告截止日6月28日下班前(以郵戳日期為憑)檢附資料:Excel簡要資歷電子檔、報名表(含自傳及工作經歷)、學經歷證件影本及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男性另須檢附退伍證明(如退伍令影本)或免服兵役等文件,寄送應徵表件至90003屏東市民生路4-18號本校人事室收或親送,信封封面請註明「應徵管理學院不動產經營學系行政組員職務代理人」,逾期恕無法受理。
    2、另應徵者資料excel檔,應至遲於報名截止當日前以E-Mail傳送至person@mail.nptu.edu.tw。
    3、聯絡方式及連絡人:08-7663800#10306;E-mail:person@mail.nptu.edu.tw陳小姐。
    4、經書面初審合格者,擇優另予通知面試日期;不合格者,恕不另行通知,所寄附件資料亦不退件。
    5、經面試擇優錄取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名單公告於本校網頁。
    6、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規定,應徵人員不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性侵害之犯罪紀錄。
    (2)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7、應徵人員同意本校得依「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向教育部辦理其相關資訊之蒐集、利用及查詢,並同意法務部、警政機關及教育部提供相關資訊。
    8、自僱用日起至被代理人回職復薪止,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或提前復職應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預計自108年8月1日起至109年1月13日止,必要時延長之。)
    9、薪資待遇:依本校校務基金進用契僱人員薪酬支給表之規定辦理(新臺幣2萬7,300元起薪)。
    10、相關報名資訊及表件,請至本校網頁瀏覽及下載http://www.pers.nptu.edu.tw/files/14-1017-97643,r1605-1.php?Lang=zh-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