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210515蘋果 房仲交易糾紛漏水屋最多 專家揭常見隱匿凶宅手法 蘋果原址→https://tw.appledaily.com/property/20210515/ET7VHNENSZD4HEYMZOCCY5S7ZU/ 民眾買中古屋通常須透過房仲居中協調,卻也發生不少買賣糾紛,根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

  • 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5-17 10: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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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0515蘋果 房仲交易糾紛漏水屋最多 專家揭常見隱匿凶宅手法
    蘋果原址→https://tw.appledaily.com/property/20210515/ET7VHNENSZD4HEYMZOCCY5S7ZU/

    民眾買中古屋通常須透過房仲居中協調,卻也發生不少買賣糾紛,根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統計2020年全年房屋仲介交易糾紛(不含建設及代銷業),前3名包含房屋漏水問題共169件、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共162件、隱瞞重要交易資訊共119件,除了常勝軍的漏水爭議之外,隱瞞重要資訊則以凶宅漂白、產權糾紛及安裝手機基地台較常見,專家提醒,一定要重視驗屋過程,事先存證。

    (林佩萱/高雄報導)……↓

    在房屋交易糾紛中,漏水問題很常見,屋比房屋總監陳傑鳴表示,目前台灣平均屋齡高達31年,老屋漏水相當常見,建議民眾一定要重視驗屋的過程。如果驗屋發現瑕疵一定要提出,因為依《民法》規定,如果在交付過戶之前已經知道有瑕疵,購屋者卻沒做任何表示,表示買家對於該瑕疵可以接受,事後不得再以此為瑕疵而主張賣方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因此若在交屋前發現房屋有漏水、設備毀損等問題,陳傑鳴建議,購屋者可先拍照、錄影,留存證據,要求限期改善,若屋主未改善,可向法院訴請解約或是減少價金。若民眾驗屋缺乏經驗,可請設計師幫忙驗屋,或請驗屋公司處理,驗屋費用根據「坪數大小」和「房型」而定,30坪左右約需花費1~2萬元。

    美商ERA不動產資深經理陳泰源補充,常見漏水問題被刻意隱匿,尤其室內有過多裝潢時更不容易被發現,或是天花板鋼筋裸露造成滲漏水,屋主卻只在天花板上放接水盤,根本沒有修復漏水源頭問題,便可能造成爭議。

    陳泰源也藉此釐清,「發現漏水」與「發生漏水」狀況完全不同,若發現漏水情況在賣屋之前就有,賣方就有保固責任;倘若買房之後因發生地震,或是自行裝修敲打導致漏水,就跟賣方沒有關係,但也容易產生爭議,雙方抝來抝去。

    至於隱瞞交易資訊,陳泰源指出,政府有規定,房屋交易時需在不動產說明書上揭露清楚,屋主持有期間,該房是否曾經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如凶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等,以保障購屋民眾的權益。

    但是在市面上,「隱匿凶宅」的爭議仍層出不窮,陳泰源解釋,主要是有投資客買下凶宅之後,先過戶給其他人頭,重新登記回自己手裡,再進行轉售,讓自己符合持有產權期間無發生兇案事件的假象,以此手法漂白,導致產生交易糾紛。因此建議民眾應請房仲追查清楚,該房的現任、前一手、甚至前前手的屋主持有期間,是否曾經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

    另外,儘管依據內政部《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函釋,「凶宅」是指於建築物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的事實,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的行為,但多數買方仍會在意大樓社區是否有凶宅,或社區是否曾經發生跳樓事件,避免購買到「凶樓」,因此而產生認知上的糾紛,建議介意的民眾,看屋時向鄰居和管理員打聽清楚。

    陳泰源補充,大樓頂樓安裝手機基地台也是常見被隱匿的資訊,仲介通常也容易忽視,只在意賣房所在樓層的情況較多。還有物件產權糾紛的問題也可能被隱匿,例如屋主在外欠錢,房屋陷入民事上的法律糾紛,遭到假扣押,或是夫妻離婚,涉及財產分配的問題,先生背著太太私下處理房產,隱瞞仲介,也有可能發生。

    部落格→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1/05/210515.html

  • 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 在 賣厝阿明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11-22 07: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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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賣厝阿明 」表示,
    「雖然內政部公告的『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
    附件『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
    第11項載有『本建築改良物(專有部分)
    於賣方產權是否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
    ,但相關法規僅提到刑案和自殺案件,
    究竟凶宅該如何認定?意外死亡是否也算是凶宅?

    阿明線上 http://line.me/R/ti/p/%4054aming

    ======================================
    賣厝阿明 http://www.54aming.com/
    買房QA https://reurl.cc/K6Qk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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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5-10-06 19: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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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鬥陣來關心】-再談凶宅

    作者:陳思慎律師

    自104年10月1日起,「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修正開始施行,此後不動產說明書應增列建物(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使消費者於購買房屋時,可明確瞭解該不動產是否為所謂的凶宅。

    過去法律上對於凶宅的認定無統一見解,根據內政部97年函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附件一「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內容,「本建築改良物(專有部分)於賣方產權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係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

    惟是否認定為凶宅在實務上仍由法院依具體個案認定。今年一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即認定房客自願跳樓尋短非因並非有何冤屈受人所逼,且係陳屍於中庭而非專有部分處,不應將該屋認為是凶宅,故判決房客免於賠償房東房價損失,惟此與一般市場認知可能有落差。另23年前發生大火造成20人死亡之自強保齡球館經改建後,法院亦認為該建物不屬於凶宅。未來消費者可藉由不動產說明書瞭解各不動產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惟該等揭露內容可能僅限於前手持有產權期間所發生之情形,至於在此之前所發生情事或其他可能造成房價減損之事實則不一定會揭露,消費者在購買前還是要多打聽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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