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下列何者係屬錯誤之敘述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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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下列何者係屬錯誤之敘述產品中有1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讀享周易刑事法,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4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1司法官一試第11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不構成加重竊盜罪? (A)結夥三人行竊,其中有未滿14歲的孩童 (B)於公車內扒竊 (C)在機場航站大廳內行竊 (D)持螺絲起子行竊 【108司律一試第30題】 甲迷戀同學乙,但未獲乙的青...

  • 下列何者係屬錯誤之敘述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02 18: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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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4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1司法官一試第11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不構成加重竊盜罪?
    (A)結夥三人行竊,其中有未滿14歲的孩童
    (B)於公車內扒竊
    (C)在機場航站大廳內行竊
    (D)持螺絲起子行竊

    【108司律一試第30題】
    甲迷戀同學乙,但未獲乙的青睞。某次全班到外縣市參加研討會而住宿旅館,均有各自的房間,乙離開房間時,未將房門鎖緊,甲發現後直接走入乙的房間,翻弄乙的行李箱,並以手機拍下乙的內衣,將該張照片以通訊軟體傳給同學丙分享。離開房間前,竟又臨時起意帶走該內衣作為紀念。有關甲刑事責任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甲取走內衣,構成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加重竊盜罪
    (B)甲侵入乙的房間,構成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
    (C)甲拍攝內衣照片,不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
    (D)甲將內衣照片傳給丙,不構成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

    【108司律一試第31題】
    有關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凶器」之適用說明,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須行為人主觀上有持以行兇或壓制被害人之意圖
    (B)該物客觀上具有危險性,能夠傷害人之生命身體
    (C)該物不限於行為人在犯罪場所外攜入
    (D)不以行為人取出該凶器使用為必要

    【105司律一試第21題】
    甲得知舅舅A全家外出旅行,與乙、丙共謀到A宅偷取古董。乙、丙進入A宅行竊,甲則在遠處以手機告訴乙、丙古董的正確位置。得手後,3人將古董變賣分贓。試問,對於甲、乙、丙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3人的行為符合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的侵入住居的加重條件
    (B)3人的行為不符合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的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的加重條件
    (C)對於甲的行為,減輕其刑
    (D)甲所犯之罪,仍屬告訴乃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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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司法官一試第11題答案】(A)
    【108司律一試第30題答案】(A)
    【108司律一試第31題答案】(A)
    【105司律一試第21題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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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合說明】

    這次放上的是很愛考的加重竊盜罪啦!老師認為,一試最重要的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3、4這三款規定,一試都有考過,而且都有相應的實務見解要記,整理在底下:

    一、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871號刑事判決】
    竊盜因夜間侵入而加重其刑者......必須於未經侵入以前,即有竊盜之意思,從而以侵入為其竊盜手段者,始能成立。#若事前經獲允許住宿其內,#臨時見財起意,#竊物而出,#其於他人家宅之安寧並無妨害,#即不能謂之侵入。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474號刑事判決】
    #旅客對於住宿之旅館房間,各有其監督權,且既係供旅客起居之場所,#仍不失為住宅。

    二、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5253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 #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螺絲起子 為足以殺傷人生命、身體之器械,顯為具有危險性之兇器。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149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條之攜帶兇器加重強盜罪......只要於竊盜或強盜時攜帶兇器,即構成加重竊盜或強盜罪名,因立法所規範者為攜帶兇器竊盜或強盜即屬於加重條件,而 #不以取出兇器犯之為必要,亦 #不以攜帶之初有持以行兇之意圖為限。

    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

    【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1240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結夥三人,係以 #結夥犯全體俱有責任能力及有犯意之人為構成要件,若其中一人係缺乏責任能力或責任要件之人,則雖有加入實施之行為,仍不得算入結夥三人之內。

    【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7210號刑事判決】
    刑法分則或刑法特別法中規定之結夥二人或三人以上之犯罪,應以在場共同實施或在場參與分擔實施犯罪之人為限,#不包括同謀共同正犯在內。

    Ps. 下一回就是最終回啦~~敬請期待!

  • 下列何者係屬錯誤之敘述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20 05: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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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1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5司律一試第22題】
    職業殺手甲受僱去殺害A,甲卻將長相酷似A之B加以殺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殺錯人,屬於不等價的客體錯誤,得阻卻故意
    (B)A與B之生命法益價值相同,故甲錯殺B之行為,屬於等價的客體錯誤,不得阻卻故意
    (C)甲因判斷錯誤而殺錯人,僱用者形同利用的工具有瑕疵,故甲錯殺B之行為,屬於打擊錯誤,不得阻卻故意
    (D)甲錯殺B之行為,屬於重大偏離的因果歷程錯誤,不得阻卻故意

    【103司律一試第1題】
    甲欲槍殺A,槍法不準誤射A身旁的B,B因槍傷而死亡。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行為學說上稱為客體錯誤
    (B)甲之行為學說上稱為因果流程錯誤
    (C)甲之行為應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死罪的想像競合
    (D)甲之行為應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死罪的數罪併罰

    【106司律一試第24題】
    甲欲殺鄰居A,前往隔壁敲門時,見A前來應門,立即開槍射殺,不料子彈射中A身旁的B,致其死亡。依實務見解,有關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射擊之子彈與A之位置有所偏差,尚難認為已著手於故意殺人罪
    (B)本案屬因果歷程之偏離,甲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C)本案屬等價客體錯誤,甲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D)就B之死亡,甲僅負過失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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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司律一試第22題答案】(B)
    【103司律一試第1題答案】(C)
    【106司律一試第24題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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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合分析】

    這幾題涉及(等價)客體錯誤和打擊錯誤的法律效果,重要的實務見解如下: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01號刑事判決

    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者與客觀上存在或發生之事實,二者間不相一致之情形,乃刑法上所稱「錯誤」。其中「客體錯誤」係指行為人對於行為客體發生誤認,以致其本身雖以為所加害的為其所認識或相像之客體,而實際上卻為不同之客體。以刑法上之殺人罪為例,殺人行為係侵害人之生命法益,亦即一個人的生命因殺人行為而喪失,則其行為客體只要是「#自然人」即可,至於此「人」之姓名、身分、年齡、性別如何,並非殺人罪應細究之重點。是倘甲要殺乙,卻誤丙為乙而殺之,不論採德、日或我國之「客體等價說」或「法定符合說」理論,#均不阻卻故意,甲仍成立殺人罪。則若行為人對於行為客體、行為、行為情狀及行為結果認識均無錯誤,即如甲主觀上具有殺乙之故意,嗣所殺害的即為其所計畫殺害之乙,後始發現乙之姓名其實為丙,此只能認行為人係對被害人之姓名認識錯誤,然並非刑法上所稱之「錯誤」。於前述「客體錯誤」時甲並不阻卻殺人之故意,則在所認識與實際加害「客體同一」而非刑法上錯誤下,當然亦不影響甲殺人罪之成立。

    最高法院28年度渝上字第1008號刑事判決

    打擊錯誤,係指行為人對於特定之人或物加以打擊,#誤中他人等之情形 而言。若對於並非為匪之人,誤認為匪而開槍射擊,自屬認識錯誤,而非打擊錯誤。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6672號刑事判決

    按行為人對所採犯罪方法或手段引起之結果,與其所預見之客體有誤,並非其本意時,即學理上所謂打擊錯誤(或方法錯誤),其錯誤 #應阻卻行為人對該誤擊客體之故意,此與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仍應論以故意犯之情形有別。

    Ps. 此系列預計會出到EP15,同學們可以期待一下XD

  • 下列何者係屬錯誤之敘述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13 04:2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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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0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2律師一試第22題】
    甲偽造私文書後,復進而自為行使,依實務見解,應如何論罪?
    (A)僅論以偽造私文書罪
    (B)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C)同時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
    (D)同時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數罪併罰

    【101律師一試第29題】
    甲持偽造之借據請求乙給付借款,乙誤信該借據為真而交付金錢20萬元,試問: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之法條競合
    (B)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之想像競合
    (C)僅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屬不罰後行為
    (D)僅成立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屬不罰前行為

    【101律師一試第10題】
    甲招集每會1萬元之互助會,尚有A、B、C 3人為活會,甲因急需現款週轉,未經會員A之同意而在標單上寫標息3千元並簽A之姓名,參與投標而稱A得標,隨後即向A以外所有會員收取會款花用。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罪,數罪併罰
    (B)甲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背信罪,依想像競合論罪
    (C)甲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罪,依想像競合論罪
    (D)甲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背信罪,依想像競合論罪

    【100司法官一試第20題】
    甲為互助會會首,盜取會員A之印章蓋用於標單上偽造標單,並行使得標,詐取會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盜取乙之印章持以蓋用,只成立盜用印章罪,不再論以盜用印文罪
    (B)甲之盜用印章印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成罪
    (C)甲偽造私文書而後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依行使論
    (D)甲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二罪,犯意不同,行為各別,應併合處罰

    【103司律一試第65題(複選)】
    甲為A保管空白支票簿,為給付貨款給乙,盜刻A之印章,冒開一張支票支付。乙收到支票後,隨即出貨給甲。乙提示支票未獲付款。根據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論以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B)甲應論以刑法第201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
    (C)甲應論以刑法第201條第2項之交付偽造有價證券罪
    (D)甲應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E)甲盜刻印章乃偽造有價證券罪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

    【108司律一試第21題】
    甲因事急需現金,乃將業務上所收受由客戶A交付用以支付貨款的支票,持以向乙貼現,甲因擔心A債信不足,乙可能不願接受票貼,乃在該支票背面偽簽另一上市公司經理人B之簽名,再持以向乙貼現。依據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以及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偽造吸收行使行為,僅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
    (B)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私文書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吸收偽造行為,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C)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署押罪與行使偽造署押罪,行使吸收偽造行為,僅論以行使偽造署押罪
    (D)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署押罪、業務登載不實罪與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行使吸收前階段之兩罪,僅論以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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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律師一試第22題答案】(B)
    【101律師一試第29題答案】(B)
    【101律師一試第10題答案】(C)
    【100司法官一試第20題答案】(D)
    【103司律一試第65題(複選)答案】(A)、(E)
    【108司律一試第21題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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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合分析】

    偽造相關犯罪的競合關係,司律一試真的頗愛考!!
    但萬變不離其宗,考來考去,重點總是那幾個~~來看一下吧:

    👉🏻重點1:先弄清楚不同罪章的競合關係,不能弄反!!
    偽造文書印文罪章:行使(刑216)吸收偽造、變造(刑210~215)
    偽造有價證券罪章:偽造、變造(刑201 I)吸收行使(刑201 II)

    👉🏻重點2:上述行使之罪與詐欺罪的競合也很常考,要搞清楚~~
    偽造文書印文罪章:如果題目沒有特別表示,行使(刑216)與詐欺(刑339)通常是以一行為犯之,應論以想像競合犯
    偽造有價證券罪章:實務認為,由於行使(刑201 II)本含有詐欺性質,詐欺(刑339)會被競合掉(實務會說不另論罪)

    👉🏻重點3:無論是偽造何者,中間經歷的「階段行為」,最後都會被競合掉(實務會說不另論罪)

    辨明以上重點,這類型考題應該就沒問題了!

    【相關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696號刑事判決

    上訴人盜取陳某之印章交與不知情之李某,蓋用於當收據用之「工資發放明細表」領款人陳某之蓋章欄內,足以生損害於陳某,應成立偽造私文書之間接正犯。上訴人進而憑該「工資發放明細表」之蓋章,以代收據,使李某發放陳某之工資,即已達於行使該文書之階段。其 #偽造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其 #盜用印章,#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目的,#在於詐領工資,#另成立詐欺罪,兩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編按:依現行刑法係論想像競合犯)。

    最高法院31年度上字第88號刑事判決

    #偽造有價證券而復持以行使,#其行使行為吸收於偽造行為之中,#祇應論以偽造罪,且有價證券內所蓋之印文,為構成證券之一部,所刻之印章,為偽造之階段行為,均應包括於偽造罪之內。

    最高法院31年度上字第409號刑事判決

    本票可以流通市面,為有價證券,#偽造是項證券而行使之,#本含有詐欺性質,#其詐欺行為不應另行論罪。

    最高法院31年度上字第1918號刑事判決

    #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以詐取財物,其取得財物行為,原已包含於該行使偽券行為之內,#並不另成詐欺罪名,殊無適用刑法第五十五條之餘地。

    Ps1. 此系列預計會出到EP15,同學們可以期待一下XD
    Ps2. 接下來會停更約一週,要來趕稿子(周易的刑法爭點總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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